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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地理信息管理

發布時間:2022-07-19 18:22:24

A. 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應用,規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維護更新、共享應用、安全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眾對地理信息的需求,通過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應用系統),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產品和相關服務。第四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使用,應當遵守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原則。第五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服務平台的數據、服務、應用開發等標准規范。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單位,負責服務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組織服務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數據建設、更新,負責組織服務平台共享交換系統的建設、維護。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應用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單位,負責應用系統的建設、維護和應用。第六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承擔服務平台建設的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機構)具體負責服務平台的管理、運行、維護和其他相關技術服務工作,並為應用系統建設單位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和應用系統開發建設提供技術服務。第七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服務平台發展規劃,確定服務平台建設的總體框架、建設內容、建設模式以及建設周期。

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區域、行業的應用系統發展規劃,確定應用系統中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內容、建設周期。第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用系統建設項目,在立項前應當徵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應用系統建設方案應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和維護應當遵守全市統一的標准規范,並與國家相關標准兼容。第十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共享應用和維護更新等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第十一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採集或者收到相關地理信息數據的2個月內,按照各自職責完成數據處理和集成工作,及時更新服務平台的公共地理框架數據和應用系統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和行政機關委託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應當納入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數據共享范圍。共享數據內容目錄按照本市相關標准執行。

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三條技術機構應當在服務平台中及時公布共享地理信息目錄、元數據和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數據,並負責集成各區域、行業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每年向服務平台建設機構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錄和元數據清單,並及時向服務平台提供本區域、本行業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第十四條共享數據的現勢性和准確性由提供者負責。第十五條應用系統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系統建設需要,向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提出共享接入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技術機構負責提供服務平台接入的技術實施。應用系統建設單位可以採用在線、准在線、離線和前置機服務等模式,共享服務平台中的各種地理信息服務。第十六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無償向社會公眾提供及時的數字地圖、信息查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務。第十七條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應從政策、技術上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和個人基於服務平台開發建設專門的應用系統。第十八條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B. 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管理,規范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行為,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提高經濟社會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理空間數據,是指以數字形式表示的與地理空間位置及其時態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信息。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或者由政府為主投入產生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實行交換和共享。
前款規定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已有適宜的地理空間數據,避免重復投入。
鼓勵其他單位將合法擁有的地理空間數據參與交換和共享。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加強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共享水平。第六條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負責組織採集和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建設、管理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指導市、縣共享平台建設。
市、縣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負責組織採集和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設、管理本地區的共享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採集、更新和管理與履行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務職責有關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做好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相關的工作。第七條省、市、縣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承擔測繪成果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負責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處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運行、維護和其他相關服務工作。第八條共享平台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聯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和上、下級共享平台;
(二)處理、集成、整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
(三)通過政務專網或者互聯網提供在線服務;
(四)共享平台建設方案確定的其他功能。第九條省、市、縣共享平台建設納入基礎測繪項目,並按照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及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制定的總體設計要求組織實施。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目錄》的要求,向相應的服務機構提交地理空間數據(包括目錄、元數據和相關資料,下同);依法應當保密或者按照規定限制使用的,應當註明。具體提交辦法由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規定。
《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目錄》的具體范圍和內容需要調整的,由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商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內容因建設、管理和專項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並將更新後的數據按季度向相應服務機構提交。第十二條採集和更新地理空間數據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標准。
省地理空間數據標准由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起草,經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審批後發布實施。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制定相應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技術規范。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合法、准確、規范。
服務機構應當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進行核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可以退回並要求修改、補充後重新提交。第十四條省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2個月內,以1∶10000(城市規劃區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完成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縣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2個月內,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完成市、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及整合工作。
服務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經本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C.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政府預算。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准。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採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佔用建築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十二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准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於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D. 寶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陝西省測繪條例》《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不含軍事測繪)、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體制,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基礎測繪、應急測繪、地理國情監測等公益性測繪、永久性測量標志普查和其他測繪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大數據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並接受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國家安全、保密、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應用,服務智慧城市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建立地理信息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理信息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化發展。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進步和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鼓勵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社團組織積極參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建設,發揮在行業自律、宣傳及推廣、技術咨詢及培訓、科技交流及合作、評價評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本市中小學教學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一般情況下,應當採用全市統一的寶雞2000坐標系和國家高程系統,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

寶雞2000坐標系統適用於在寶雞市境內進行的規劃定點測量、不動產測繪以及其他基礎測繪項目。對於國家有關部委另有規定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有關部委要求的基準和規范。其他測繪採用國家統一坐標系統。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可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要求或規定。第九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基礎測繪,開展下列測繪工作: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全市域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市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製作影像圖;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全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五)編制、更新本級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

(六)建立城市三維實景資料庫;

(七)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條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縣(區)級基礎測繪,開展下列測繪工作:

(一)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四等(含)以下平面和高程式控制制網;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編制、更新縣(區)基礎地理底圖、行政區地圖;

(四)基於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應用與維護工作;

(五)採集與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E. 地理信息數據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地理信息數據中的核心內容。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准製作的、可通過計算機系統使用的數字化的基礎測繪成果。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具有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受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保護。為了加強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管理,做好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社會化服務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生活提供測繪保障,國家測繪局制定了《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來規范國家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提供與管理。
1.使用許可
(1)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得到使用許可,並簽訂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以下簡稱"使用許可協議")。使用許可協議是非獨占和不可轉讓的。使用許可協議文本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2)使用許可協議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用於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非企業單位、個人以教學或者科學研究、規劃管理等目的在本單位內部或者個人使用,或者將研究成果向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部門提供用於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企業單位,或者非企業單位用於商業目的、盈利或者直接為建設工程項目服務。其他類型的使用許可協議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3)適用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無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適用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給予價格優惠;適用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有償使用是指收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分成本費用。各類使用許可協議的單位均應支付提供數據中所實際發生的介質費、人工費和其他費用等工本費。
(4)使用單位擁有使用許可協議規定范圍內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規定許可權的使用權。使用單位根據使用需要,可以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做部分修改或者對數據的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修改、轉換後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
(5)使用單位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必須明顯標示數據的版權所有者。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歸屬不因數據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變而改變,使用格式改變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使用基於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的衍生品以及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備份和復製品,必須明顯標示原數據的版權所有者。
(6)使用單位應當確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丟失或者被盜;若發生數據丟失或者被盜,應當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造成後果的,應當承擔責任。
(7)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提供單位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依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8)當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使用單位對數據使用用途改變時,應當向原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申請,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儀。
(9)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向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台灣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參照此規定辦理)。
(10)涉外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提供與管理
(1)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負責國家管理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提供工作。省級提供單位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委託保管的其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提供工作,並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使用單位使用其他省級提供單位負責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轉函工作。
(2)提供單位不得授權或者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3)提供單位負責審查使用單位的身份證明、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書面申請和能證明其使用目的的有關材料,確定使用單位適用的使用許可協議類別,必要時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審批。
(4)提供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數據使用說明,並協助其讀取數據。
(5)對與提供單位建立數據交換關系的使用單位,提供單位有權決定相互交換數據的方式和減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費用。
(6)提供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使用許可協議的文本格式和內容。
(7)提供全國范圍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必須報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提供單位不得以簽訂多個使用許可協議的形式,將全國范圍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分解提供給同一個使用部門或者單位。使用和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涉及軍事部門的,依照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8)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公開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攜帶或者郵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傳輸至境外。
(9)提供單位應當建立數據提供登記管理系統,詳細記載使用單位、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內容、數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時了解社會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需求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匯總,並向其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報告。
3.法律責任
(1)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收回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製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並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使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
①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轉讓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②未經提供單位許可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③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改變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用途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提出申請並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的。
④對獲得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全部或者部分丟失、被竊,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的。
⑤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不按規定標示版權所有者或者擅自改變版權所有者的。
(2)偽造身份或者掩蓋其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真實使用用途,騙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製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並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使用單位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依照《保密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4)使用單位擅自將未公開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攜帶或者郵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傳輸至境外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不履行使用許可協議規定的義務或者未按約定條件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丟失、被竊並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F. 地理信息管理

1.地理信息管理

加拿大自然資源部地球科學局下屬的地理信息處(Geomatics Canada)負責聯邦政府的地理信息生產與管理職能,這些職能包括建立和維護加拿大平面和高程坐標系統;衛星跟蹤站的精確定位;控制和管理聯邦政府的土地測量;維護美-加邊界;獲取並維護加拿大全國地形和地理信息;出版和分發地形圖、航空像片、地名詞典及其他出版物;接收、處理、歸檔、分發衛星遙感數據,為研究和示範項目提供機載遙感;發展機載和衛星遙感技術,為從事資源管理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遙感用戶提供技術幫助;促進和協調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和應用的發展;促進加拿大在國際測量、制圖和遙感產業方面的營銷。

為領導和培育加拿大地理信息產業的成長,加拿大地理信息處通過政府間測繪委員會把聯邦政府中與地理信息產業有關的部門組織到一起,加拿大地理信息處提供滿足地理信息系統要求的基礎空間參照信息,這一信息必須滿足所有成員的需求,包括地理信息產業界。職能實際上涉及加拿大的每一個部門,包括聯邦政府、省和國土部門、區域、市政、工業界等。最重要的部門是加拿大空間局、國防部(制圖)、交通部、環境部等。

加拿大地理信息處制定了如下戰略發展目標:

1)領導與國家地理信息設施一體化的民用產品的開發;

2)通過與其他部門合作以避免重復工作、促進數據共享;

3)改善國家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質量、效益、客戶應用;

4)提供滿足客戶需要的產品和服務;

5)為加拿大測量和制圖提供優質的服務;

6)提供加拿大空間計劃的對地觀測信息;

7)發展和推行創新的地理信息技術和應用;

8)促進加拿大成為國際地理信息產業的領先者;

9)以出口補助、技術轉讓支持企業的發展;

10)提供生產性的、創造性的和共享的工作環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處負責全加拿大的國家地形資料庫(NTDB),1∶25萬的地形資料庫已完成,南部人口密集地區1∶5萬地形資料庫也已完成。各省正著手建大、中比例尺數字地形資料庫。例如安大略省,已有300多個城市建立了1∶2000資料庫,全省南部地區建立了1∶10000地形資料庫,北部地區建立了1∶20000地形資料庫。這些數據均統一轉到國家地形資料庫中。

1995年加拿大地理信息委員會(CCOG)督促地理信息計劃小組起草全加拿大整體空間數據模型的建議書,並制定實施建議。1996年12月,CCOG要求聯邦部門間地球信息委員會負責領導聯邦、省政府以及私營企業建立加拿大地球空間數據基礎設施(CGDI)。CGDI分出了五個基本主題,即利於對地球空間數據的訪問;提供框架數據基礎;協調地球空間數據標准;鼓勵數據共享;建立有利於地球空間數據廣泛應用的政策環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處正在從信息高速公路上尋找發展的機遇,由於通過提高可存取性,將大大擴展信息產品和技術的應用,空間參照信息將是信息高速路上的重要信息之一。加拿大地理信息產業在國內和國際市場擁有巨大的潛力,加拿大地理信息處在與其他部門協作挖掘地理信息技術的潛力中要扮演領導者的角色。

2.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統(CGIS)技術的廣泛應用

20世紀60年代初,加拿大的Tomlinson提出了地理信息系統(GIS)設想。1962年,Tomlinson提出利用數字計算機處理和分析大量的土地利用地圖數據,並建議加拿大土地調查局建立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統,以實現專題地圖的疊加、面積量算等。到1972年,CGIS全面投入運行與應用,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運行型的地理信息系統。70年代後期,加拿大就率先開發使用了GIS技術。它利用計算機技術對多種多樣的信息進行綜合處理和顯示,無論是土地利用還是資源勘探開發、交通運輸系統等部門的決策者,都懂得GIS的重要性。

GIS技術的應用領域近幾年來在加拿大得到不斷拓展,不僅廣泛應用於地籍管理、土地注冊登記、市政管理、環境監控、地質和礦產勘查,森林和水資源調查,自然災害(如水災、旱災、蟲災、震災等)的監測、預報、評估,環境保護(如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的治理)等方面,並且已成為政府部門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基礎性工具。

加拿大的土地規劃部門廣泛應用了GIS技術,為規劃的修訂和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例如在安大略省,規劃部門建立有覆蓋全省面積的1∶5萬數字高程模型,城市地區有1∶1萬的數字高程模型圖(DEM),通過DEM與航空攝影現勢資料的合成,建立起1∶5萬或1∶1萬的三維立體旋轉景觀模型,使得修訂土地利用規劃更具有現勢性和科學性。

加拿大應用GIS管理已成為政府行為。特別是土地管理部門,無論是規劃,還是地籍調查、地塊注冊登記、地產評估,都已經離不開GIS。GIS在加拿大已成為土地管理部門的基礎支撐,例如,在魁北克省的地籍管理改革項目中,安裝並管理了信息系統,這一系統具有許多功能,其中之一是可以與土地測量師直接交換有關數據並對操作結果自動登記認可,土地管理的內容之一就是要對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權有明確的說明,而通過建立GIS可以重新准確定義所有權關系,包括土地利用規劃信息、土地政策及價格信息、有關地理信息及核心資料庫。建立資料庫是政府行為,使得公眾能免費使用部分公共信息,還可以方便下載數據,價格非常低廉。

安大略省目前已有約400萬個城鎮小區建立有數字化地籍管理資料庫,資料庫是由鄉鎮與私人企業合作建立的。安大略省的市政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受理對土地利用方面糾紛的申訴。委員會的工作涉及大量的實地調查。因此,廣泛採用了土地信息系統技術,建立了土地政策及相關法規的信息庫和申訴案件檔案信息庫,通過使用土地信息系統來查詢、下載涉及糾紛的信息數據。

加拿大聯邦政府自然資源部地理信息處下設的遙感中心,建立了國家地形資料庫,覆蓋了加拿大全部疆土的1∶25萬地形要素和南部人口居住地區的1∶5萬地理要素,出版了第六版國家地圖集。地理數據在與各部門的合作共享中得以不斷更新。

加拿大地方政府應用GIS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是5年前政府各部門各自購買了GIS軟體,自成系統建立了各自的GIS;二是近3年來政府部門致力於建立公共GIS,所有的信息技術統一由政府的一個部門來協調管理,把所有政府部門的數據集成、聯集起來形成強大的資料庫,過去政府部門GIS的應用是封閉的,現在則是在網上公開數據。

3.地理信息市場

加拿大的地理信息產業實際上就是以前的測繪業,目前該產業發展非常迅速,在許多方面領導世界潮流,這與加拿大的地理信息產業統一、協調的發展是分不開的,其中起關鍵性協調作用的是加拿大自然資源部地球科學司所屬的地理信息處。他們在技術開發應用方面起著主導地位,除此之外,加拿大地理信息工業協會(GIAC)還通過宣傳、教育和倡導活動來協助其成員在國內外開發GIS業務。地理信息產業被認為是未來五個迅速發展的產業之一,而加拿大地理信息界在國際地理信息市場上享有較高的信譽並富有競爭力。在20世紀90年代初,加拿大地理信息產業年產值約13億美元,其中出口約1.2億美元。目前,加拿大的1500多個地理信息公司每年提供的地理信息產品和服務價值近20億加元。

加拿大將地理信息市場分成三個部分:①國家空間數據設施的開發與維護;②地理信息市場;③工程測繪市場。加拿大地理信息處認為在國家空間數據設施的開發與維護方面,每年有4億美元的生意;而在地理信息市場方面,僅美國每年就達125億美元;加拿大在工程測量方面,每年也有4億美元的市場。

目前加拿大政府把地理信息當作一個產品來看待,充分重視政府在地理信息產業發展過程中的領導地位。他們加強國家空間數據基礎設施的建設,為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供基礎。

G. 佛山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范測繪活動,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廣東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礎測繪、永久性測量標志普查和維護管理、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經費預算。第四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指導。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測繪基準和規范第五條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全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第六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和共享平台,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數據。時空數據中心包括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和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向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分發地理信息數據。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為基礎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時空數據中心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七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對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進行統一監管,並負責制定使用、管理本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相關規定及制度,保障系統的應用推廣和有效使用。第三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參照批准通過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核撥基礎測繪經費。第九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佛山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營與維護;
(三)全市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四)配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做好全市1: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五)全市1:2000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六)全市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生產與更新的統籌;
(七)全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與維護;
(八)全市基礎地理底圖的繪制;
(九)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條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四等(含)以下高程式控制制網的加密、維護和更新;
(二)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生產與更新工作;
(三)基於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及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應用與維護工作;
(四)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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