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理標志什麼意思
地理標志對提升區域內的名優土特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地理標志促進名優土特商品質量的標准化。
(2)促進名優土特商品管理、監督的規范化。
(3)地理標志有助於名優土特商品的價值增值。
(4)促進促進名優土特商品生產經營的集約化。
2. 什麼是地理商標
地理商標也就是地理標志商標,它是一種知識產權,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一般展現形式為:地理名稱+商品名稱,它不僅能依法保護和傳承原產地產品的特色和文化,還能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比如:柳州螺螄粉、桂林米粉等均屬於已經注冊成功的地理標志商標。
3. 商標中的地理標志 詳細介紹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按照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這一定義可以劃分為三個基本層次:
(一)地理標志是一種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
作為一種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地理標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見的構成要素或者成分就是地名。例如,「庫爾勒」(香梨)、「涪陵」(榨菜)、「章丘」(大蔥)、「黃岩」(蜜橘)、「漳州」(蘆柑)、「荔浦」(芋)、「蘭州」(百合)、「景德鎮」(瓷器)、「洛陽」(唐三彩)、「六安」(瓜片)、「信陽」(毛尖)、「洞庭山」(碧螺春)等。在少數組合商標中也使用了具有地理象徵意義的圖形,例如「洞庭山碧螺春」和「普洱茶」的商標圖樣所示。根據一些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地理標志可以是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特定地理來源的地理區域的名稱或指稱,也可以是因長期一致的使用而形成的標示特定地理區域的其他文字、短語或者符號,而有關地理區域無需與具有相同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村落相一致,也無需與該地理區域的現行正式名稱相一致。
(二)以地理標志標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
以地理標志標示的商品往往在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方面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例如,據陳宗懋主編的《中國茶葉大辭典》記載,「洞庭山碧螺春」的特點是:條索纖細,捲曲成螺,茸毫密披,銀綠隱翠,清香文雅,滋味鮮醇,湯綠清明,葉底柔嫩,素有一嫩三鮮(色鮮、香鮮、味鮮)之稱。「西湖龍井」的特點是:色澤翠綠,扁平光滑,形似「碗釘」,湯色碧綠明亮,清香,滋味甘醇。「黃山毛峰」的特點是:形似雀舌,勻齊壯實,峰顯毫露,色如象牙,魚葉朵黃,清香高長,湯色清澈,滋味鮮濃、醇厚、甘甜,葉底嫩黃,肥壯成朵。「太平猴魁」的特點是:猴魁平扁挺直、二葉抱芽、自然舒展、白毫隱伏,有「猴魁兩頭尖,不散不翹不卷邊」之稱;葉色蒼綠勻潤,葉脈綠中隱紅,俗稱「紅絲線」;花香高爽,滋味甘醇,香味有獨特的「猴韻」。
(三)所標示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是由其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
這里所指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水質、土壤、地勢、氣候等,同樣的品種離開了特定的地理氣候環境,其品質特徵往往迥然不同。人文因素用料、配方、工藝、歷史傳統的等因素。有些商品的品質或者其他特徵主要是由自然因素決定的,例如:大米、瓜果。有些商品則主要由人文因素決定,例如:織品、綉品、剪紙、風箏、年畫等。有些商品的品質特徵則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雙重作用的結果,例如:茶葉、瓷器等。
4. 地理標志的簡介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志(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志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志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5. 和律商標代理人解答:什麼是地理標志
和律商標代理人解答:什麼是地理標志?
根據《商標法》第16條第2款之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標示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從形式上看,地理標志是由一個地名(產地)加某種商品的通用名稱構成,如「煙台蘋果」、「信陽毛尖」、「鎮江香醋」。但是,並非任意一個產地名加一個通用名稱就能構成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產地有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既可以是由於土壤、水流、氣候、地貌等自然條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歷史因素決定的。比如煙台特定的地理環境使其能夠生產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蘋果。
但地理標志只能讓消費者藉以區分商品產地,而不能具體到某一個生產者,同時地理標志也不宜有一人壟斷。因此,地理標志不能由單個的企業或個人申請注冊,只能作為由具備條件的相關組織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將地理標志申請未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不能拒絕符合條件的商家使用該注冊商標。
6. 《知識產權法》中的什麼叫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6)地理標志由該地區什麼決定擴展閱讀: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地理標志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地名;
2、地理標志的使用人,是該產地利用相同自然條件、採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
3、地理標志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地理標志並非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排他性的享有專利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
凡該地區內的經營者,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許由個人獨自注冊,若獨家作為商標注冊則勢必剝奪該地域內其他經營者的使用權。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時間性,地理標志權無保護期間的限制,是一項永久性的財產權利。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可轉讓性。
7. 什麼是地理標志
(1)地理標志證明產品的來源地。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必須出產於其所標示的地區。所以地理標志是由地理名稱命名的,按照國際慣例,可以作為地理標志名稱的地名包括:地方行政區劃和特定地點及其他要素。
(2)地理標志證明產品的特殊質量。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不僅必須出產於其所標示的地區,而且產品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當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產品質量或特徵與地理環境無關或關系不大的產品,不可以使用地理標志。
8. 申請地理標志的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地理標志條件:
1、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
2、地理標志具有特定品質,一般應指向單一的具體商品。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籠統地表述為活動物、新鮮水果、中葯材、谷類製品等某一類商品的統稱。
3、擁有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
4、地理標志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既可以由證明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歷史材料確定,也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9. 國家地理標志
國家地理標志所用做的方式分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所謂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的是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其一:所謂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的是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其二: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