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申請
您好,下面是為您整理的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准備的材料:
商標申請書
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具體包括: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2. 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商標圖樣10張;
2、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
3、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
4、市或縣政府對申請人主體資格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6、證明商標申請人制定的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或技術要求;
7、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具備監督能力和原產地域范圍的文件;等等。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3.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別的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4. 如何開展地理標識證明商標
根據商標的審查標准,僅僅表示商品的生產地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地理標志又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進行注冊。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5. 如何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你好,1、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直接辦理集體商標注冊申請時,除提交按照規定填寫列印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並加蓋申請人公章、商標圖樣、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申請人蓋章確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等。
2、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直接辦理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除提交按照規定填寫列印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並加蓋申請人公章、商標圖樣、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申請人蓋章確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起名、商標設計、商標檢索、商標申請、變更、轉讓、續展、異議、侵權訴訟等,您還可以詢問我們:
6. 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准備的材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1)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並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商品的品質、使用的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2)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3)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申請地理標志注冊,地理標志所適用的地域范圍的劃分非常重要。這里的地域無需與該地域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7.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名商標與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8.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您好,下面是為您整理的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准備的材料:
商標申請書
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具體包括: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9.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名商標與地理標志有何區別
你好。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二、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本質區別。
首先,從法律性質看,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都屬於無形資產,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兩者都通過特定標識區別產品不同的生產者,兩者在法律本質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其次,從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的外觀表述看,雖然地理標志中也涉及到地名的描述,但區別於一般地名商標,地理標志一般由一個地名與某一商品聯系起來組合而成,其形式為地理名稱商品名稱,例如西湖龍井茶、景德鎮瓷器等;而地名商標直接通過地理文字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再者,地理標志不同於地名商標,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採取雙重保護模式,即將地理標志納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保護范圍,同時,在同一地理標志下,企業對產品仍可以申請自己的注冊商標,這種雙重保護模式顯然更有利於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例外情況,由於葡萄酒和烈性酒具有重大經濟價值,Trips協議對葡萄酒和烈性酒的產地名稱實行特別保護,即絕對禁止將這類地名作為商標注冊。我國商標法未有這樣的規定。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