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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組織培育地理標志系列產品

發布時間:2022-07-26 20:16:23

1. 如何提升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加強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既可以利用我國已經形成的眾多的名優特產,創建我國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當今世界經濟強國以技術標准、專利技術等一系列措施所構築的貿易壁壘,從而提高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所以,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是一項意義重大的工作。
定 義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協定的地理標志,是指下列標志: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我國於2001年12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新《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稱」和「產品名稱」組合而成,像「北京烤鴨」、「荔浦芋頭」、「景德鎮瓷器」、「吐魯番葡萄」、「陽澄湖大閘蟹」、「昌黎葡萄酒」等都是頗具地域特色的產品地理標志,這些優質產品不僅在我國人人皆知,而且還蜚聲海外。
在商品的貿易流通中,標有地理標志的商品。不僅能起到標示某種商品來源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還標示著這種商品恆定的質量、信譽、特徵和風格。
我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地理標志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地理標志作為一種自然和人文的資源,是歷史形成的,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地理標志的這種知識產權屬性,是它的本質屬性。所以說,地理標志既是商品產地的標志,也是商品質量的標志,更是一種知識產權。
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WTO知識產權協定的重要內容之一。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明確指出,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著作權都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地理標志可以得到永久保護的法律屬性又不同於其他的知識產權。其他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和版權中的財產權都有時間性的限制,權利人在法律賦予的保護期內具有專有權,但過了保護期限則該智力成果就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類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而地理標志則沒有時間方面的限制要求。
意 義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是WTO的重要協定之一,給予各WTO成員方以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是我們作為其成員必須遵守和履行的義務。為了與該協定保持一致,我們國家修改了《商標法》,將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納入了法律的軌道。這是我國政府加大對原產地產品保護工作力度的新舉措,更是我國積極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運做的具體表現.
地理標志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它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其商業開發價值十分巨大,2004年8月10日,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關於運用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的報告》上批示「運用商標和地理標識促農增收是個好辦法」,要求切實抓緊落實。所以,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是一項意義重大而有益的工作。
首先,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既可以利用我國已經形成的眾多的名優特產,創建我們本國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當今世界經濟強國以技術標准、專利技術、環保標准、反傾銷等一系列措施所構築的貿易壁壘,從而提高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其二,對地理標志的使用和保護,不僅給地方經濟注入了活力,而且還能夠為區域品牌產品的生產企業帶來核心競爭力和無限商機。如
「吐魯番葡萄」、「荔浦芋頭」,還有我們河北的「昌黎葡萄酒」等產品在申請和使用了「地理標志」後,其產品附加值大幅提升。國家工商局的統計數字表明,已經獲得地理標志注冊保護的農產品的收購價格普遍得到了上漲。
其三,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將會規范和保障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秩序。這不僅有利於我國的貿易和投資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外國投機商人惡意搶注或假冒中國的知名品牌,保護我國正當的經濟利益,而且還可以有利地打擊某些國內企業假冒地理標志產品,以次充好、粗製濫造的非法行為。可以說,對於地理標志的保護工作,實際上也是對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和市場銷售情況的一種監督和控制。
其四,開展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可以把分散的農戶和小企業通過以地理標志保護這條知識產權為紐帶的方式聯系在一起,通過龍頭企業把他們連接到市場上去,使他們能夠有機會更多地分享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市場利益。這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增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措 施
1.
認真學習和研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借鑒國外在這方面的有益經驗,建立專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直接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審核、注冊、管理和市場監督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WTO知識產權協定對我國特色產品的保護力度,增強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2. 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使地理標志的商品不僅符合其地域條件,更應符合其傳統的特色和質量要求。確保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信譽,使我們的地方特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暢銷不衰。
3.
加大對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由於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在我國起步較晚,部分企業和消費者對該制度的了解不多,我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運用廣播、電視、報刊、培訓班、法律知識考試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地理標志保護工作方面的知識,使人們認識到: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作用是保護屬於當地人民的知識產權,直接受益的是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不僅能夠保護我們國家特色產品的品牌,而且能夠提高這些產品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使我們國家在全球經濟大市場中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

2.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第二章申請及受理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第三章審核及批准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第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准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第四章標准制訂及專用標志使用第十七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第十八條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第十九條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第二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3.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第三條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五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並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第二章登記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並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4.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5. 如何申請地理標志產品

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提出,由申請人負責准備有關的申請資料。申請人為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相關工作。
申請人應填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申報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公函,保護范圍一般具體到鄉鎮一級;水產品養殖范圍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所申報產品現行有效的專用標准或管理規范。證明產品特性的材料,包括:能夠說明產品名稱、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能夠說明產品的歷史淵源、知名度和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的;能夠說明產品的理化、感官指標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聯性的;規定產品生產技術的,包括生產所用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安全衛生要求、主要質量特性、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其它證明資料,如地方誌、獲獎證明、檢測報告等。

6. 如何抓好地理標志商標保護

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相關組織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保護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7.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進一步推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特製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以下產品可以經申請批准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一)在特定地域種植、養殖的產品,決定該產品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的主要是當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全部來自產品產地,當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三)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部分來自其他地區,該產品產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立法部門,開展地理標志保護法律法規的調研、起草;
(二)制定、發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標志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地理標志保護的行政執法活動;
(四)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形式審查;
(五)辦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事項,發布受理公告;
(六)組織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異議協調;
(七)組織和管理專家技術隊伍開展技術審查;
(八)辦理、發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
(十)組織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宣傳和培訓;
(十一)組織開展和參加地理標志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代表國家參加WTO地理標志談判;
(十二)辦理國外地理標志保護注冊申請,組織開展互認合作;
第四條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分工指導、協調本轄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二)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初審;
(三)負責指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檢驗機構;
(四)負責審核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
(五)負責指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技術文件的制定;
(六)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關於當地質檢機構。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在縣域范圍內的,地理標志保護的當地質檢機構為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無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跨縣域范圍的,當地質檢機構為地、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無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申請保護的產地跨地市范圍的,當地質檢機構為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當地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申請人進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
(二)負責對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進行初審,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製、發放和使用;
(三)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草擬地理標志產品省級地方標准,組織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的技術規范或標准;
(五)負責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第六條 經申請、批准,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方能稱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名稱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產品通用名稱構成。地理標志名稱必須是商業或日常用語,或是長久以來使用的名稱,並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的原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審核與批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產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給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1. 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造成破壞或對健康可能產生危害的;
2. 產品名稱已成為通用名稱的;
3. 產品的質量特色與當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關聯性的;
4. 地域范圍難以界定,或申請保護的地域范圍與實際產地范圍不符的。
第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由申請人負責准備有關的申請資料。申請人為當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條 申請人應填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見附件2),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申報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公函,保護范圍一般具體到鄉鎮一級;水產品養殖范圍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報產品現行有效的專用標准或管理規范;
(四)證明產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夠說明產品名稱、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
2. 能夠說明產品的歷史淵源、知名度和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的;
3. 能夠說明產品的理化、感官指標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聯性的;
4. 規定產品生產技術的,包括生產所用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安全衛生要求、主要質量特性、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
5. 其它證明資料,如地方誌、獲獎證明、檢測報告等。
第十一條 省級質檢機構負責對申請進行初審。初審不組織召開專家審查會。初審合格的,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對於形式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質檢機構發出形式審查意見通知書(見附件3)。形式審查合格的,通過國家質檢總局公報、官方網站發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條 自受理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異議協調一般遵循屬地原則。在異議期內如收到異議:(一)異議僅限於本省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有關省級質檢機構進行處理,並及時反饋異議處理結果。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可應省級質檢機構的要求,聽取專家意見並組織協調;(二)跨省的異議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協調。
第十四條 技術審查准備。受理公告發布後,申請人應著手准備專家技術審查會的相關文件,包括:1、申報產品的陳述報告;2、申報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陳述報告是對申請資料的概括和總結,應重點陳述產品的名稱、知名度、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聯性,擬採取的後續監管措施等。
質量技術要求作為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公告的基礎,是對原有標准或技術規范中決定質量特色的關鍵因素的提煉和總結,具有強制性。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產地保護范圍、為保證產品特色而必須強制執行的環境條件、生產過程規范以及產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標等。
第十五條 對公告無異議或異議已處理,且已完成技術審查准備的,由省級質檢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召開技術審查會的建議。國家質檢總局成立地理標志產品專家審查委員會,並根據專業領域和產品類別下設分委員會。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召開技術審查會。專家組成一般包括法律、專業技術、質量檢驗、標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員。組成人數為奇數,一般為7人以上,但不超過11人;
第十六條 專家技術審查內容包括:
(一)聽取申請人代表所作的陳述報告;
(二)審查產品的申請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圍繞產品名稱、知名度、與當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的關聯性等方面進行技術討論;
(四)形成會議紀要;
(五)提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建議,包括:
1. 是否應對申報產品實施地理標志保護;
2. 所存在的問題和處理建議。
(六)討論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頒發《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證書》(有關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在申請資料中提供現行有效的產品專用標准或管理規范,作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批准公告和綜合標準的基礎。
批准公告發布後,省級質檢機構應在3-6個月內,組織申請人在批准公告中「質量技術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專用標准或技術規范的基礎上,完善地理標志產品的標准體系,一般應以省級地方標準的形式發布,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的技術機構審核備案。
第十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批准公告中確定的當地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見附件4);
(二)產地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范圍的證明;
(三)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條 省級質檢機構對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將相關信息和專用標志使用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分別以書面方式和電子版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核准企業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條 印製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按照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 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
(三)應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的,由當地質檢機構監督管理,並將印刷數量登記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公告中明確的當地質檢機構須控制專用標志的使用數量,建立產品的溯源體系。
第二十三條 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生產者,應在產品包裝標識上標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並在標識顯著位置標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同時,應執行國家對產品包裝標識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應同時標注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公告號以及所執行的地理標志產品標准號以及該產品的通用標准等。
第二十五條 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應組織完善地理標志產品綜合標准體系,以保護產品質量特色的穩定性和一致性;應完善地理標志產品檢驗檢測體系,有效打擊假冒侵權行為;應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過程管理措施,以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信譽不受損害;應依法組織打擊侵權行為,以凈化生產流通環境,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復檢。
第二十七條 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以下日常監督管理:
1. 對產品名稱進行保護,監督此方面的侵權行為,以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2. 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和標准等方面進行監督,以保證受保護產品在特定地域內規范生產;
3. 對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產品的標准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4. 對原材料實行進廠檢驗把關,生產者須將進貨發票、檢驗數據等存檔以便溯源;
5. 對生產技術工藝進行監督,生產者不得隨意更改傳統工藝流程,而對產品的質量特色造成損害;
6. 對質量等級、產量等進行監控,生產者不得隨意改變等級標准或超額生產;
7. 對包裝標識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製、發放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台帳,防止濫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為發生。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列入監督抽查目錄,重點檢查產品名稱、質量、產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志使用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須將本省一定數量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列入地方監督抽查目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每年須對轄區內一定數量的出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檢驗抽查。各級質檢機構依照職能,對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消費者、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九條 省級質檢機構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本轄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情況及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要認真學習宣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指導申請人進行申請,及時向申請人反饋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履行有關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增加申請人負擔,損害質檢系統聲譽;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使生產者蒙受損失。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質檢機構不得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的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印刷裝訂。申報資料及申請表格的電子版同時發送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所規定的表格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各地質檢機構可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自行下載、印刷。
附件1: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程序 工作階段 工作部門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資 料 一.申報
准備
階段 相關申請機構及產品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縣(區)以上]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提出擬劃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建議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報機構,組織申報材料.
(3)收集、整理現行的針對該產品的標准或技術規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產品檢測報告。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成立地理標志產品申報機構的文件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建議的函》
4.現行針對該申報產品的標准或技術規范(企業標准須經當地標准化部門認可)
5.《申報材料》 相關申請機構及產品所在轄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3)(4)同上
(2)政府授權協會和企業作為申報主體的申請,組織申報材料 1.3.4.5同上
2.《政府授權協會和企業作為申報主體的函》 二.初審
階段 省級質檢機構 (5)對申報機構提出的建議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時間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6)向總局管理機構提交初審意見 1.以上相關材料
2.初審意見的函 三.受理
階段 總局管理機構和專家委員會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質檢機構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
(8)形式要件合格的,進入受理程序。
(9)發布受理公告
(10)受理異議 1.以上相關材料
2.審查意見通知書
3、受理公告 四.審核
批准
階段 省級質檢機構
申報機構 (11)申報機構進行評審准備 1.《地理標志產品陳述報告》
2.《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3.申報材料
4.省級質檢機構申請召開地理標志保護專家審查會的函 總局管理機構
省級質檢機構 (12)異議處理。異議期2個月,如有異議,一般由省級質檢機構負責協調;無異議的,由總局管理機構組織召開專家審查會。 《專家審查會會議紀要》 產地質檢機構 (13)申報方根據專家審查會意見修改《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等相關文件 《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國家質檢總局 (14)申報方將《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報總局管理機構,經專家確認後,由總局管理機構起草公告。
(15)發布批准公告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批准公告》 國家質檢總局 (16)向申報機構頒發證書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書》 五.地理
標志
產品
技術
標准
體系
的建
立 省級質檢機構
產地質檢機構 (17)省級質檢機構根據總局批准公告中的質量技術要求,組織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綜合標准。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綜合標准 總局管理機構 (18)綜合標准制定後,由省級質檢機構報總局管理機構委託的技術機構備案。 六.專用
標志
申報
階段 產地質檢機構 (19)生產者向產地質檢機構提出使用專用標志的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1.《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綜合標准》
3.產品生產者簡介
4. 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5. 指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6.申請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含電子版) 省級質檢機構 (20)省級質檢機構向總局提供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 七.專用
標志
注冊
登記
階段 總局管理機構 (21)注冊登記,發布批准專用標志使用公告
(22)向企業頒發《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 1.《核准企業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公告》
2.《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 八、後續監管階段 產地質檢機構 (23)負責專用標志的印製、發放、使用的監督
(24)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實施監控
(25)對生產數量實施監控
(26)實施從原材料到銷售各環節的日常質量監控
(27)對標識標注進行監督 1.《地理標志產品監督管理辦法》
2.《印製、發放、使用專用標志管理辦法》 省級質檢機構 (28)負責本轄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 (29)統一管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註:「產地質檢機構」是指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批准公告中確定的管理機構。
附件2: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產品名稱:
申報機構:
初審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九年制

8. 怎樣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您好!可以讀一下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9. 如何申報地理標志產品

1、地方政府牽頭,發文成立產品申報組織(委員會、領導小組或辦公室等),政府分管領導任申報組織負責人,相關部門參加,辦事機構原則上設在當地質監部門,負責申報日常事務;或者政府指定協會或企業作為申報組織。 2、地方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如何申報地理標志產品

10. 如何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你好。第二章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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