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什麼意思
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❷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什麼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相關信息: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對外公告。對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❸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制度
我國2002年12月修改的《農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這是除了《商標法》之外提到地理標志的另一部法律。由於人們對地理標志的認識都基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原理,另外質檢機關又多年來一直進行相關的工作,因此在理解《農業法》上述規定時一般會以為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應當是《商標法》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但是,因為目前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幾乎都是農產品,而農業部門直接面對著多年來因前述工商、質檢兩套體系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和使用監管方面的缺漏而造成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困惑甚至抱怨。
因此,憑著在農業管理的過程中對某地域特定產品的特殊品質、產品地域范圍的劃定、生產過程的監控等都比較熟悉和便利的優勢,農業部門認為由其來執行農產品地理標識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對高、引起紛爭較少。正因為此,農業部於2007年12月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並隨後開始接受申請並頒發了若干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識。根據此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這一點與質檢部門接受的申請人條件類似;但不同的是農業部的程序要求的是實質性的經過評審和異議的審查,這一點又與商標的審查過程相似 15。因此可以說,農業部門目前是想運用自己在農業管理方面的優勢,嘗試著建立一套關於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的體系,以克服工商、質檢部門兩套體系的不足。
然而,和質檢部門一樣,農業部門盡管可以根據自己的部門規章對某一農產品進行檢測評判並准許使用某種專用的標識(即農產品地理標志),但由於缺乏法律層次上的依據,執法方面存在著很大的障礙。
❹ 什麼是農產品地理標志
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應當符合下列5個條件:(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申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應當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服務性組織,並滿足下列3個條件:(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❺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什麼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什麼如下: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英文字樣、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英文字樣、麥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構成。
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標識的顏色由綠色和橙色組成,綠色象徵農業和環保,橙色寓意豐收和成熟。
簡介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在長期的農業生產和百姓生活中形成的地方優良物質文化財富,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制度,對優質、特色的農產品進行地理標志保護,是合理利用與保護農業資源、農耕文化的現實要求,有利於培育地方主導產業,形成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地方特色農產品品牌。
農產品地理標志具有4個獨特性,即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獨特的生產方式、獨特的產品品質、獨特的人文歷史。
❻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標志意義:
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6)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工程是什麼擴展閱讀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❼ 地理標志產品是什麼
地理標志產品包括兩部分內容:①來自該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②原材料全部來自該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該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志是指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使用的特有標志。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專家評審和對外公示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是一項服務於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託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屬於地域性資源公權,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申請人。
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應當符合下列5個條件:①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②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③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④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⑤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❽ 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規定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
【發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2005-07-15
【文件來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中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該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該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該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⒉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⒊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⒋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⒌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該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第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准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
第四章標准制訂及專用標志使用
第十七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
第十九條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第二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二十一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准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准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並對外公告。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接受國外地理標志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注冊並實施保護。具體辦法另外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同時廢止。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關於地理標志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國家農業部頒布實施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歐盟原產地保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級別是這樣進行劃分的:
歐盟PDO (指定原產地保護)這是歐盟原產地保護產品的最高類別
PDO產品必須是在某特定地區用傳統生產方法生產、加工、配製而成的。其原料也必須來自該產品名稱所指地區。產品的質量或特色必須基本或完全由其產地所賦予,如土地的性質、當地的技術。
歐盟PGI(地理標志保護)PGI (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品質及聲望與地區息息相關,生產中一個或幾個階段是在特定地區完成。
PGI要求產品必須在其品名所指地區生產。該地區必須至少與生產、加工、配製等環節中的一個階段有關聯。產品可以因為其質量、聲譽或其它特性與某地區有關而獲取PDI標志。
歐盟TSG(傳統特色保證)TSG (Traditional Specialty Guaranteed)特性突出,採用傳統配料,按照傳統模式生產
TSG標志涉及的是傳統生產方法而非生產地區。帶TSG標志的可以是用傳統原料生產的產品或通過傳統技術生產的產品。
歐盟有機農業(Organic Farming)注重生產環境和動物保護,全球適用,歐盟使用的是下面這種專門標示
2000年,歐盟委員會頒布了帶有「有機農業-EC控制體系」字樣的保護標志。那些生產體系及產品符合歐盟有機生產方法規定的生產商可以自願使用該標志。
❾ 什麼是農產品地理標志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