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理實體的介紹
地理實體是地理資料庫中的實體,是指在現實世界中再也不能劃分為同類現象的現象。例如城市可看做一個地理實體,並可劃分成若幹部分,但這些部分不叫城市,只能稱為區、街道。
『貳』 亞里士多德的實體具有什麼特點
實體具有如下特點:首先,實體是一個具體的、個別的東西,是「這一個」,而不是抽象的、普遍的東西;其次,實體不同於屬性,它沒有與之相反的東西,例如,與「大」相反的屬性是「小」,與「好」相反的屬性是「壞」,但是卻沒有什麼東西是與「蘇格拉底」相反的;再次,實體沒有程度上的差別,即沒有一個實體比另一個實體更是實體,例如我們不能說「張三」比「李四」更是實體;最後,實體是變中之不變,無論蘇格拉底是臉黑還是臉白,是年少還是年老,他都是蘇格拉底。
『叄』 什麼是地理實體
地理實體是地理資料庫中的實體,是指在現實世界中再也不能劃分為同類現象的現象。地理實體通常分為點狀實體、線狀實體、面狀實體和體狀實體,復雜的地理實體由這些類型的實體構成。
『肆』 地理實體是什麼
就是存在在地面上的物體
『伍』 地理實體和地理目標的區別
區別在於地理實體是不可再分的,也就是說此類現象僅此一個,有其獨特的特徵;地理對象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凡是地理學研究的東西,都可以成為地理對象;地理目標就是在當前的考察中,需要關注的那個對象
『陸』 土地實體及特徵
土地和土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與基礎地質、水文與植物,還包含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以及動物就人類目前和未來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我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認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
一般地,我們可以把土地的定義粗略的劃分成廣義的和狹義的概念。
狹義的土地,僅指陸地部分。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規劃和自然地理學家的觀點。土地規劃學者認為:「土地是指地球陸地表層,它是自然歷史的產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層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諸多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自然地理學者認為:「土地是地理環境(主要是陸地環境)中互相聯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組成,包括人類活動影響在內的自然地域綜合體。」
廣義的土地,不僅包括陸地部分,而且還包括光、熱、空氣、海洋……。較有代表性的是經濟學家的觀點。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為了幫助人類,在陸地、海上、空氣、光和熱各方面所贈與的物質和力量。」美國經濟學者伊利認為:「……土地這個詞……它的意義不僅指土地的表面,因為它還包括地面上下的東西。」
由於土地概念涉及並影響世界各國,所以聯合國也先後對土地作過定義。197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在荷蘭瓦格寧根召開的農村進行土地評價專家會議對土地下了這樣的定義:「土地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及基礎地質、水文和植被。它還包含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目前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以及動物就它們對目前和未來人類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1975年,聯合國發表的《土地評價綱要》對土地的定義是:「一片土地的地理學定義是指地球表面的一個特定地區,其特性包含著此地面以上和以下垂直的生物圈中一切比較穩定或周期循環的要素,如大氣、土壤、水文、動植物密度,人類過去和現在活動及相互作用的結果,對人類和將來的土地利用都會產生深遠影響。」
從土地管理角度應當怎樣定義土地呢?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出版的《土地管理基礎知識》中這樣定義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氣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組成的自然綜合體,它包括人類過去和現在的活動結果。」因此,從土地管理角度,可以認為土地是一個綜合體,是自然的產物,是人類過去和現在活動的結果。
土地分類是根據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按照一定的規律,將土地歸並成若干個不同的類別。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我國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將土地作了更進一步的分類,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現狀體系,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我國土地分為了8大類、46小類。
8大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土地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社會的有效需求等特點。
在現行制度下,土地分為農用地和非農用地,後者又包括商業用地和非商業用地。
土地交易就至少有三類不同的價格:一種是土地「農轉非」時政府支付給農民的價格;一種是商業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簡稱「招拍掛」)形成的價格;還有一種是非商業用地通過「協議出讓」的價格。
『柒』 地理環境具有哪些特點
(1)具有來自地球內部的內能和主要來自太陽的外部能量,並在此相互作用;
(2)它具有構成人類活動舞台和基地的三大條件,即常溫常壓的物理條件、適當的化學條件和繁茂的生物條件;
(3)這一環境與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著人類的飲食、呼吸、衣著、住行。由於地理位置不同,地表的組成物質和形態不同,水、熱條件不同,地理環境的結構具有明顯的地帶性特點。因此,保護好地理環境,就要因地制宜地進行國土規劃、區域資源合理配置、結構與功能優化等。
『捌』 地理圖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地理圖它是南宋黃裳(1146~1196)於淳七年(1247)繪刻的全國寫意地形圖。現存蘇州文廟。碑高6.7尺,寬約3.2尺。地理圖表示了山、川、森林和路、府、州以及海岸線等內容。大體准確。標注名稱的山脈有120多座;標注名稱的江河有60多條。標注的行政區名共410個左右。
『玖』 實體特徵是什麼
實體特徵就是對物體外形的具體描述,如外形尺寸、色澤、密度、及形狀特點等。
『拾』 辨析:地理實體、地理目標和地理對象
地理實體是占據一定空間的地物或現象。
地理對象是用地理學理論、方法研究的客體。
地理目標就是具體的考察目標。
區別在於地理實體是不可再分的,也就是說此類現象僅此一個,有其獨特的特徵;地理對象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凡是地理學研究的東西,都可以成為地理對象;地理目標就是在當前的考察中,需要關注的那個地里實體(與此同時有許多其他地理實體被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