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確保對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權威性和准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第四條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公開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信息數據和重要屬性信息數據。主要包括:
(一)涉及國家主權、政治主張的地理信息數據;
(二)國界、國家面積、國家海岸線長度,國家版圖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等地理信息數據;
(三)擬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四)經相鄰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勘定並經國務院批復的省級界線長度及行政區域面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岸線長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六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為建議人)提出的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建議。
建議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科學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及對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規定的資料。第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建議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第九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 與相關歷史數據、已公布數據的對比。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門等內容進行會商,並向國務院上報公布建議。第十一條 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公告形式公布,並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刊登。第十二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時,應當註明審核、公布部門。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布時將公布公告抄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公布公告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建議人。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受理後未被批准公布的,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議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Ⅱ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換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測繪應急保障等,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第四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應急保障制度,為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供及時、有效的測繪成果和技術服務。第五條測繪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第六條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匯交與保管第七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匯總和保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設區的市、縣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中,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項目出資人與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可以約定由一方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並保證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真實齊全、整理規范。第九條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無償匯交。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應當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一)國家等級衛星定位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的測繪點之記、成果表、網圖(路線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以及航空攝影驗收報告、索引圖、航空攝影儀檢定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以及數據說明文件;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和相關技術報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和相關技術報告;
(六)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
應當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一)城鎮以及區域性沉降觀測成果目錄;
(二)管線測量成果目錄;
(三)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四)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五)專題地圖(含影像圖)成果目錄;
(六)地理信息系統成果目錄;
(七)互聯網地圖的興趣點目錄;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九)水下地形測量、掃描測量成果目錄;
(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具有共享價值的其他測繪成果目錄。第十條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者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在本年度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省和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和資料庫。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檔工作。
Ⅲ 青島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管理。
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價格、文廣新、質監、保密、國家安全、通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鼓勵測繪科技創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技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六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七條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第八條市、區(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專業規劃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的,應當徵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九條下列基礎測繪工作,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市級財政負擔的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及其資料庫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三)市級地理空間框架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市級財政負擔的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五)市級財政負擔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
(六)市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的編制;
(七)地理市情監測;
(八)市級測繪應急保障;
(九)省、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下列基礎測繪工作,由區(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式控制制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本級財政負擔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測制與更新及其資料庫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三)本級地理空間框架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本級財政負擔的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五)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的編制;
(六)地理區(市)情監測;
(七)本級測繪應急保障;
(八)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和實時更新相結合的制度。
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應當每5年維護、更新一次,1∶5000、1∶10000比例尺地圖每5年更新一次,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每2年更新一次,1∶500比例尺地圖每1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二條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機制。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地理信息成果,以及其他經政府部門審批項目所產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更新數據,並通過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平台在全市共享。第十三條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級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台。
建立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Ⅳ 請問全國地理信息資源目錄服務系統上申請了數據怎麼知道是否審核通過,以及大約多長時間會收到回復
你申請了嗎?申請的話,大約要一個月之內吧,會收到相關的回復,你就耐心的等待吧,只能祝你好運了呀,不要著急
Ⅳ 佛山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范測繪活動,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廣東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礎測繪、永久性測量標志普查和維護管理、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經費預算。第四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指導。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測繪基準和規范第五條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全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第六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和共享平台,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數據。時空數據中心包括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和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向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分發地理信息數據。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為基礎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時空數據中心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七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對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進行統一監管,並負責制定使用、管理本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相關規定及制度,保障系統的應用推廣和有效使用。第三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參照批准通過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核撥基礎測繪經費。第九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佛山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營與維護;
(三)全市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四)配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做好全市1: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五)全市1:2000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六)全市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生產與更新的統籌;
(七)全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與維護;
(八)全市基礎地理底圖的繪制;
(九)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條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四等(含)以下高程式控制制網的加密、維護和更新;
(二)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生產與更新工作;
(三)基於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及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應用與維護工作;
(四)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Ⅵ 地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來源及獲取方式(明天考試,急)
GIS的數據源,是指建立的地理資料庫所需的各種數據的來源,主要包括地圖、遙感圖像、文本資料、統計資料、實測數據、多媒體數據、已有系統的數據等。
①地圖
點――居民點、采樣點、高程點、控制點等。
線――河流、道路、構造線等。
面――湖泊、海洋、植被等。
注記――地名注記、高程注記等。
②遙感數據
遙感數據是GIS的重要數據源。遙感數據含有豐富的資源與環境信息,在GIS支持下,可以與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地球生物、軍事應用等方面的信息進行信息復合和綜合分析。遙感數據是一種大面積的、動態的、近實時的數據源,遙感技術是GIS數據更新的重要手段。
③文本資料
文本資料是指各行業、各部門的有關法律文檔、行業規范、技術標准、條文條例等,如邊界條約等。這些也屬於GIS的數據。
④統計資料
國家和軍隊的許多部門和機構都擁有不同領域(如人口、基礎設施建設、兵要地誌等)的大量統計資料,這些都是GIS的數據源,尤其是GIS屬性數據的重要來源。
⑤實測數據
野外試驗、實地測量等獲取的數據可以通過轉換直接進入GIS的地理資料庫,以便於進行實時的分析和進一步的應用。GPS(全球定位系統)所獲取的數據也是GIS的重要數據源。
⑥多媒體數據
多媒體數據(包括聲音、錄像等)通常可通過通訊口傳入GIS的地理資料庫中,目前其主要功能是輔助GIS的分析和查詢。
⑦已有系統的數據
GIS還可以從其它已建成的信息系統和資料庫中獲取相應的數據。由於規范化、標准化的推廣,不同系統間的數據共享和可交換性越來越強。這樣就拓展了數據的可用性,增加了數據的潛在價值。
Ⅶ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政府預算。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准。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採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佔用建築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十二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准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於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