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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亂佔耕地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2-08-26 08:21:43

㈠ 佔用一般農田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農田。佔用一般農田,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㈡ 國家對非法佔用耕地如何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2)地理亂佔耕地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正確理解和適用非法佔用耕地罪的有關法律規定,對強化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國土資源部門避免違法

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就必須移送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不論是否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數量也不能僅以建築物佔地數量為依據,而應與行政處罰的違法佔地數量一致。從而避免象本案那樣該移送的不移送而造成的行政不作為問題,甚至違法行政。

2、有效解決移送案件的"腸梗阻"問題

公安、司法部門對"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的情形,不應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破壞耕地鑒定書》。從而解決"非法佔用耕地罪"具體適用中"公安部門硬要《破壞耕地鑒定書》,國土部門又拿不出"的"腸梗阻"問題。事實上,象本案那樣"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的情形,占"非法佔用耕地罪"的絕大多數,這種情形犯罪行為人及時得到刑事追究,對提高打擊土地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對保護土地資源具有深遠意義。

㈢ 對於農村亂佔耕地建房,有沒有解決辦法推薦

農村土地改革以後,農村的預留土地不足,幾十年農民得不到宅基地,新增人口不斷增多,農民沒有相應的宅基地,分田單干後自家的承包地就成了農民建房的第一選擇。有人這樣做了,當初沒有人來管,你建十平方,我就建五十平方,你建平房沒人管,我就能建個別墅,就這樣才逐漸就行成風氣。如果當初就制止亂建,就不會岀現現在的這種亂象,亂佔耕地。

佔用水田用於來蓋房子,其實有種種原因,但是我們首先要追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為什麼要佔用這個耕地,到底是一種什麼情況,因為現在在農村裡面有很多人都是沒有嗯宅基地的。特別是年輕一代,比如說80 90後的新一代農民,對於這些年輕人來說,他們的宅基地在農村裡面是沒有的,所以再次申請的時候只能夠在自己的水田裡面蓋房子,那這種情況就得另闢蹊徑去解決它。

㈣ 佔用耕地找哪個部門可以解決

佔用耕地找土體行政部門可以解決。
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
具體如下:
1、為基本農田生產服務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農田防護林和其他農業設施,以及農田之間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2、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民生、環保等特殊項目,在未超出規劃多劃基本農田面積額度的前提下,佔用規劃多劃的基本農田時,按照佔用一般耕地進行判定,不視為佔用基本農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㈤ 強行佔用耕地應該找哪裡解決

法律分析:強行霸佔土地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該互換、轉讓或者流轉無效。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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