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申請
商標先生先來給你解釋一下什麼是地理標志商標,地理標志是一種知識產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對地理標志的定義是: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這一概念涵蓋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得虛假標示的"原產地名稱"或"原產地標識"。根據TRIPS協議第22條第2、3、4款的規定,成員國應當禁止在商品稱謂或表達上明示或暗示其來源於非真實的來源地、足以使公眾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或撤銷未能表明商品真實原產地的地理標志的商標的注冊;禁止字面真實但仍產生誤導效果的地理標志使用或注冊等。
顯然,這是一種防禦性的保護方式,僅僅是地理標志保護的最低標准;Trips協議並不禁止各成員國根據自己的需要具體制定地理標志的保護模式,比如說允許適格的主體將地理標志按某種具體程序進行注冊以尋求類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動性保護方式。
然後再來說一下申請:
一、《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Ⅱ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填表單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 內容 產品名稱 英文名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界定保護范圍的建議的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議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 現行專有標准或技術規范 產品所在地質檢機構信息 單位名稱 通信地址 聯 系 人 電 話 電子郵件 省級質檢機構信息 單位名稱 通信地址 聯 系 人 電 話 電子郵件 填寫說明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由申報機構填寫,一式三份,報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管理機構,並以電子文本形式發送至總局地理標志管理機構。
二、填寫
1. 產品名稱
2. 英文名稱
本欄目為可選項,根據產品市場使用的英文名稱的實際狀況填寫。
3. 申報單位及擬劃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
(1)以地域申報的,應填寫按地域申請的申報機構(省、市、縣)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地域范圍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成立「縣級申報領導小組」,跨縣的成立「市級申報領導小組」,跨地市的成立「省級申報領導小組」。填防寫范圍及產品所在地政府劃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正式文件名稱及文號。
(2)由出口企業申請的,應填寫企業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政府授權出口企業作為申請主體的正式文件及文號。填防寫范圍及產品所在地政府劃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正式文件名稱及文號。
4.現行的本產品專用的標准或技術規范
填寫本產品專用的現行地方標准或企業標准名稱及編號,如無標准可填寫本產品專用的生產技術規范,不能用該類產品的通用標准代替。(例如,「金鄉大蒜」,申報時應使用「金鄉大蒜」的地方標准或技術規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標准。)
5.產品屬地質檢機構
填寫申產品屬地質檢機構名稱、通信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6. 省級質檢機構信息
填寫省級質檢機構名稱、通信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附件3: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形式審查意見通知書
局:
你局報送的XXXXX產品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材料於XX年XX月XX日收悉。經形式審查,該申報產品不符合以下XX條XX項的要求,暫不予受理。
(一)申報資料的問題
1. 無地方政府關於產地范圍的界定文件;
2. 地方政府文件無正式文號或單位公章;
3. 無申報產品現行標准或技術規范;
4. 佐證材料不足,缺乏依據。
(二)產品本身存在的問題
1. 產品名稱為通用名稱;
2. 產品名稱不符合地理標志名稱規則;
3. 產品名稱與注冊商標有沖突;
4. 產品知名度不高,缺乏歷史人文條件的佐證材料;
5. 申請保護產品的形態不明確;
6. 擬申請的產品名稱作為商業名稱的證據不足
7. 對環境生態資源及人類健康可能產生破壞或危害;
8. 擬保護的產地范圍與實際產地范圍不符
(三)其它問題
(四)下一步工作
1. 材料不齊全的,可作進一步補正;
2. 產品本身存在問題的,一般不予補正;
3. 收到此通知後,請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司印
年 月 日
附件4: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使用申請書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九年制
Ⅲ 可以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主體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Ⅳ 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對申請公司或機構有什麼用是否一個地域一家申請就不再接受任何第二家申請單位
地理標識一般需要團體社會組織去申請,個人或者企業是不能作為申請的主體的。地理標識的申請主要是為了表達該地區某產品的品牌形象,一般相同的地理標志按照在先申請的原則歸先申請者。也可以向矛與盾商標代理公司咨詢,我有不同的也經常問他們,很專業。
Ⅳ 如何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指出,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Ⅵ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的申請受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Ⅶ 什麼是地理標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地理標志商標概念: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步驟:保護地理標志的最好方式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除滿足前述一般商標申請注冊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並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商品的品質、使用的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2)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3)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申請地理標志注冊,地理標志所適用的地域范圍的劃分非常重要。這里的地域無需與該地域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范圍完全一致。劃定地域范圍要非常慎重,應當尊重傳統,尊重歷史,並應當尊重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所需提交材料:一、《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主體有哪些要求
具備的條件: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B、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Ⅸ 地理標志商標怎麼申請
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
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批准: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志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4、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1) 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5、經省級質監部門審核;
6、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志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申請地理標志商標所需材料:
一、《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三、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Ⅹ 怎樣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您好!可以讀一下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