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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虛報地理位置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9-12 04:45:28

『壹』 人口普查不慌報信息違法嗎

普查對象應當依法履行普查義務,如實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拒絕提供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嚴肅處理。

『貳』 人口普查謊報了職業 會怎麼樣他們會去你謊報的那個單位核實的嗎

人口普查謊報了職業不會怎麼樣,不會去單位核實。

人口普查利國利民,作為普通公民,如實上報個人信只是做了我們應該做的事情而已。

今年人口普查首次實現電子化錄入,上報的信息會在進行全國比對,謊報地址會造成信息比對錯誤,後期普查員要反復核實確認你的正確信息,這就是給他人的工作造成極大的不方便,浪費他人的時間,如果故意這樣的話,是不道德的。

(2)人口普查虛報地理位置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人口普查的意義: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國所廣泛採用的搜集人口資料的一種科學方法,是提供全國基本人口數據的主要來源。根據人口普查的基本情況,可以根據科學的研究制定社會、經濟、科教等各項發展政策,是國家科學決策的重要基礎工作,人口普查資料是制定人口政策的依據和前提。

你所說的不夠精準是絕對的不夠精準,人口是隨時變動得,不一定需要一個絕對精準的人口數據,對於我國十幾億人口的數據規模來說,有這上萬甚至幾十萬的誤差很正常,但這並不影響國家制定宏觀的國家政策。

『叄』 人口普查登記時,申報人應依法履行普查義務,如實回答普查員就人口提出的相光內容,不得謊報,瞞報,據報,對

人口普查登記時,申報人應依法履行普查義務,如實回答普查員就人口提出的相關問題內容,不得謊報,瞞報。也可以詢問相關普查和登記問題。

『肆』 求教人口普查的事情

山東省《計生條例》(見附1)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至於你老婆又懷孕第二胎,就涉及到比較具體的政策了,詳看《條例》第二十二條、四十三條之規定.
就你目前情況對策有二:一是按規定該登記登記該處罰處罰;二是暫時迴避,以後再慢慢處理。
普查有關政策見附2.

附1: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8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准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二十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應當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樣本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二十六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理初審後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鑒定。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只有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願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二條 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並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促進計劃生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組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興辦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機構,逐步形成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募捐、國際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於有關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應當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咨詢、業務培訓、葯具供應等職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普及避孕節育、孕期檢查、隨訪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安全,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服務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發現無《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的,應當在三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並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於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十八條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送達徵收決定書。當事人收到徵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徵收決定書必須蓋有徵收機關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二)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三)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
(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地點和期限;
(五)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徵收決定日期。
第四十九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過低、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到縣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金融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於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 收養子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姆?睿還鉤煞缸鐧模�婪ㄗ肪啃淌略鶉巍?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容留、包庇他人違法生育的,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附2:
山東人口普查准予超生人口登記 濟南展開先期工作2010-06-12 08:18:00
從現在起至8月底,山東省公安機關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整頓工作,此次戶口整頓,重點解決無戶口人員、戶口待定人員、人戶分離人員、重人重戶、應銷未銷戶口及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等問題。對未申報戶口的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記,不得將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或恢復登記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對無戶口人員,經調查甄別後依據現行政策、區別不同情況,依法辦理戶口登記或恢復戶口登記。

計劃生育外人員:要准予登記

對未申報戶口的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記,不得將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未落戶大學生:縣級公安機關批准落戶

對大中專畢業生等持證未落戶人員,符合當地落戶政策的,經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地址消失:戶口遷同一城鎮親友處

由於市政建設等原因導致居民原戶口登記地址消失,或因企業破產兼並、解散等原因導致原集體戶已經不存在的,涉及的居民或者職工原則上可持親友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材料,將戶口遷到同一城鎮親友處。

戶口登記不一致:到派出所變更、更正

對居民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存在差錯的,可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更正。

人戶分離:盡快辦理戶口遷移

凡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請持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明、戶口本等相關材料,到實際居住地派出所,按照當地戶籍政策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據介紹,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2010年是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年,標准時間是11月1日零時,主要採取入戶調查核實的方法。濟南作為我省這次人口普查戶口整頓的試點城市,先期工作已經啟動。公安民警和入戶調查員將佩戴統一標志,對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常住人口、流動人口和境外人員進行逐戶走訪。普查人員將簽署保密承諾,保證不泄露被普查群眾的個人信息。

『伍』 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出現虛報會被處罰,不小心錄錯咋辦

情況不明不好講,如果錄入有誤,建議及時聯系登記工作人員變更即可。

『陸』 人口普查時報假信息會受到什麼處罰

人口普查時,被普查人虛報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如果是普查人員篡改虛報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三十五條普查機構在組織實施人口普查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執行普查方案的;

(二)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普查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6)人口普查虛報地理位置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二十四條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時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如實回答相關問題,不得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拒絕、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

『柒』 人口普查 謊報

如果是在大城市,一般來說不會有什麼問題,只不過在以後會有人上門檢查並催促你們辦理結婚證以及為孩子上戶口。但是如果在小城市……樓主,你也知道我們這個國家實際上是很神奇的!

『捌』 如果不讓人口普查的入戶登記,我違反什麼法

普查人員不入戶普查肯定是違反國家政策的,因為這次人口普查有規定不能虛報各項數據,否則有處分的。

1、根據《關於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中防止漏報瞞報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以往因各種原因未落戶口人員,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如實進行人口普查登記和常住戶口登記。

2、對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出生,且人口普查登記過程中如實申報的政策外生育人員,由鄉級調查核實後出具證明,並報縣級備案,均准予常住戶口登記。各級不得自行制定限制社會撫養費徵收等前置性規定,作為戶口登記的依據和條件。

3、在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未辦理醫學出生證明的,醫療保健機構依據相關醫學登記記錄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4、對在人口普查登記過程中如實申報的政策外生育人員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對主動進行人口普查登記的違法生育人員,按照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下限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生活確實困難的家庭,經當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

(8)人口普查虛報地理位置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普查原則

人口普查採用按現住地登記的原則,每個人必須在現住地進行登記;普查對象不在戶口登記地居住的,戶口登記地要登記相應信息。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方案要求

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從2010年11月1日開始到11月10日結束,採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申報人應如實回答普查員的詢問,不得謊報、瞞報、拒報。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根據方案,登記結束後,應當組織全面復查,復查工作應於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復查工作完成後,統一組織事後質量抽查,抽查工作應於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數據的匯總工作。人口普查數據處理工作結束後,原始普查表按規定銷毀。各級人口普查機構應做好人口普查資料的開發和應用,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咨詢等服務。

中國的人口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標准時點是2010年11月1日零時,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來中國人口數量、結構、分布和居住環境等方面的變化情況。

『玖』 人口普查不配合犯法嗎

普查人員不入戶普查肯定是違反國家政策的,因為這次人口普查有規定不能虛報各項數據,否則有處分的。

1、根據《關於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中防止漏報瞞報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以往因各種原因未落戶口人員,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如實進行人口普查登記和常住戶口登記。

2、對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出生,且人口普查登記過程中如實申報的政策外生育人員,由鄉級調查核實後出具證明,並報縣級備案,均准予常住戶口登記。各級不得自行制定限制社會撫養費徵收等前置性規定,作為戶口登記的依據和條件。

3、在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未辦理醫學出生證明的,醫療保健機構依據相關醫學登記記錄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4、對在人口普查登記過程中如實申報的政策外生育人員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對主動進行人口普查登記的違法生育人員,按照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下限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生活確實困難的家庭,經當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

(9)人口普查虛報地理位置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普查原則

人口普查採用按現住地登記的原則,每個人必須在現住地進行登記;普查對象不在戶口登記地居住的,戶口登記地要登記相應信息。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方案要求

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從2010年11月1日開始到11月10日結束,採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申報人應如實回答普查員的詢問,不得謊報、瞞報、拒報。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根據方案,登記結束後,應當組織全面復查,復查工作應於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復查工作完成後,統一組織事後質量抽查,抽查工作應於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數據的匯總工作。人口普查數據處理工作結束後,原始普查表按規定銷毀。各級人口普查機構應做好人口普查資料的開發和應用,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咨詢等服務。

中國的人口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標准時點是2010年11月1日零時,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來中國人口數量、結構、分布和居住環境等方面的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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