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申請地理標志的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地理標志條件:
1、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
2、地理標志具有特定品質,一般應指向單一的具體商品。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籠統地表述為活動物、新鮮水果、中葯材、谷類製品等某一類商品的統稱。
3、擁有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
4、地理標志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既可以由證明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歷史材料確定,也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Ⅱ 申請和使用地理標志商標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地理標志作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在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業效益、促進定向扶貧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當一個產品貼上特定的地理標志時,它與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相聯系,即產品質量和質量的最有力證明,使該產品具有其他同類產品所不具備的獨特優勢,並將這種優勢轉化為市場競爭力。地理標志商標的應用將帶來更高的經濟價值。
在申請地理標志注冊時,地理標志適用地理范圍的劃分非常重要。這里的地區不需要與該地區目前行政區劃的名稱和范圍完全一致。我們應該非常謹慎地劃定地理范圍,尊重傳統和歷史,尊重當地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具有地理標志監督檢測能力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檢測資格證書或者當地政府出具的關於其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擁有的專業檢測設備和專業檢測人員名單。
Ⅲ 地理標志注冊商標有什麼要求
你好,
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條件
1、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2、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3、商標法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Ⅳ 注冊地理商標有什麼要求
法律分析:需要提交以下內容:
一、關於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
二、關於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三、關於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的關系說明
四、關於申請人檢測監督能力證明材料
五、關於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Ⅳ 申請和使用地理標志商標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在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以及推進精準扶貧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當一個產品貼上了特定的地理標志,就和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聯系起來,也就是該產品質量和品質的最有力證明,從而使產品具有了其它同類產品所不具備的獨特優勢,這種優勢又可以轉化為市場競爭力。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帶來的將是更高的經濟價值。
如果想要申請地理標志商標,必須具備四個必要條件:
1、標示來源地的標志
2、商品的特定品質
3、商品的信譽
4、獨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Ⅵ 地理商標與什麼因素有關
地理標志商標與當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關。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Ⅶ 申請地理標志商標
申請地理標志商標:
1.申請人應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從事具體經營行為的公益性主體。
2.指定商品應具體、單一(如「蘋果」),不能是某一種商品的總稱(如「新鮮水果」)。
3.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歸納整理而成的使用管理規則範本(編者註:將在3月21日本報7版刊登)中,第五條不但要求寫明使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包括行政區劃和地理坐標),還要求描述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是如何影響和造就了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
4.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或其他公開出版發行的書籍,以及行業核心刊物中對地理標志商品特定的稱謂、品質或信譽的完整描述。
5.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未能出具地理標志商品生產地域范圍證明的,可以根據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或其他公開出版發行的書籍以及行業核心刊物中的相應表述,確定地理標志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
6.申請人的監督檢測能力,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證明:
一是申請人本身具備檢測能力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申請人具備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說明文件,還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並附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
二是申請人委託他人檢測的,應提交申請人與具有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測合同以及受委託機構的法人證書、資質證書、專業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7.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包括商標法保護體系下通常採用的注冊證、專門法保護體系下通常採用的法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