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檔案是什麼——我對檔案的認識
我87年畢業後被分配到商丘市檔案局業務指導科工作,畢業當年擔當了中國人民大學檔案專業商丘黨校電大班的教學工作。在教學的過程中我發現自己只能勉強授業而無法勝任解惑的工作,因為教課書上的一些學術觀點我根本弄不明白,就連最基本的檔案概念也理解不了。教科書上說:「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基本屬性」,「正確認識檔案的基本屬性(本質屬性)——原始記錄,對於做好檔案工作有實際的指導意義」,但教科書上又說:「檔案是文件材料有條件地轉化而來的」。「文件轉化為檔案一般要具備三個條件」①。教科書中對檔案概念的揭示,我百思不得其解,感覺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自己笨,理解能力太差;二是理論本身有問題,某些基礎理論教育已不自覺的陷入自欺欺人的惡性循環境界。如果是第一種原因的話,尚可接受;如果是第二種原因的話,就是一個社會的悲哀,感覺無法理解也不好接受。我帶著沉重的負罪心理完成了教學任務,但也從此走向了探討概念的基礎理論研究之路。 當年,中國人民大學檔案專業商丘黨校電大班使用的檔案管理學教科書是鄧紹興、陳智為教授編著,檔案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新編檔案管理學》。該書講:「據粗略估計,目前國內外有關檔案的定義多達近百種」,該書還列舉一些國內外有代表性的檔案定義。對這些檔案定義我不置可否,事實上也不知其對錯。為避免先入之見,誤入歧途,我把現實中被稱做檔案的事物看作一個未知,一個待解的矛盾,它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構成該事物的載體及信息記錄符號,另一部分是載體極其信息記錄符號所具有的各種自然的以及社會的關系,用模型表示的話,現實中被稱做檔案的事物就是一個處在其所具有的各種自然的、社會的關系為組成成分的半開放或全開放空間中的矛盾體。 「為避免先入之見,誤入歧途,我把現實中被稱做檔案的事物看作一個未知,一個待解的矛盾,它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構成該事物的載體及信息記錄符號,另一部分是載體極其信息記錄符號所具有的各種自然的以及社會的關系,用模型表示的話,現實中被稱做檔案的事物就是一個以載體、信息記錄符號為核心,以載體、信息記錄符號所具有的各種自然的、社會的關系為組成成分的半開放或全開放的空間」。「一個以載體、信息記錄符號為核心,以載體、信息記錄符號所具有的各種自然的、社會的關系為組成成分的半開放或全開放的空間」,這是我為研究檔案概念構築的一個思維模型,它是「一個未知,一個待解的矛盾」。概念是反映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用已有的檔案定義對照思維模型,從中找到要研究的每一個檔案定義對應的空間范圍,可以發現不同檔案定義對應的空間不盡相同,我認為處在各自對應空間中的檔案定義對象————既是不同檔案定義的檔案原型。 不同檔案定義對應思維模型中的不同空間,檔案定義對應的空間就是檔案定義者看事物的視角。文件歸檔的過程其實就是人們對事物的認識視角轉變的過程,也就是說在歸檔的過程中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由文件這一視角轉到了檔案這一視角,在整個過程中文件始終是文件,檔案始終是檔案,二者根本沒有任何本質變化,變化的只是人們的視角。歸檔過程中,文件轉化為檔案是假象,人們認識事物的視角發生變化是本質。 概念是反映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被稱作檔案的事物有許多屬性,列寧說:「定義可能有許多,因為對象有許多方面」(《列寧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55頁)。我認為列寧說的話沒錯,但也應該明白,揭示同一對象不同方面的定義是不同概念,這些揭示同一對象不同方面的概念代表的也是不同事物。哪些認為被稱作檔案的事物(或具有檔案本質屬性的事物)只能是檔案的想法是天真、不切實際的; 認為自己檔案定義中的定義對象是檔案,定義揭示的也是定義對象的本質屬性,自己定義的一定是檔案的想法也是天真、不切實際的。因為被稱作檔案的事物可以是檔案,也可以是別的事物。 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的形成,傳遞以及保存都是人類主觀能動作用的結果,人類製作形成以及保存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的動機應是滿足自身的需要,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被製作、保存也應是其能夠滿足人類的需要或具有滿足人類需要的潛能,需要和能夠滿足需要應是決定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的形成、存在和發展的動力,人類在控制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生命運動的過程中對其的視角也應始終圍繞需要和能夠滿足需要這一關系展開。 人類製作形成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記錄、傳遞信息、處理事務,我認為處在人類用來記錄、傳遞信息、處理事務狀態中的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是文件,隨著文件的辦理完畢,人類製作形成文件的最初目的得以實現,文件的部分功能隨之消失,但在文件的製作以及辦理過程中,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不僅記錄了其製作者的意圖也見證了其製作者記錄、傳遞信息、處理事務的整個過程;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記錄對象或自身活動的已有記憶逐步消失,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反映其記錄對象及其製作者已有活動的功用逐步增強,我認為被用來了解其記錄對象及其製作者已有活動的被稱作檔案(或文件)的事物是檔案。 據《新編檔案管理學》一書介紹,根據現有材料,檔案一詞,見於明末清初的楊賓《柳邊紀略》卷三中記載:「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存儲年久者曰檔案,曰檔子,以積累多,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然今文字之書於紙者,亦呼為牌子,檔子矣」。我認為楊賓《柳邊紀略》卷三中的這段文字對我們研究檔案概念的形成極有參考價值。 從楊賓《柳邊紀略》卷三中的這段文字中,我們可以輕松的找到被稱做檔案的事物及其構成要素。被稱做檔案的事物是書於一定載體上的文字,其構成要素是文字和載體,由此也可以基本認定被稱做檔案的事物形成於文字誕生之後,現實中實物是檔案之說恐怕是找不到傳統支撐點的,實踐上也和文物頂牛似乎也是行不通的。 寫書的人不是命名的人,誤解人意也是常事。君不見:「往來傳遞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然今文字之書於紙者,亦呼為牌子,檔子矣」。「往來傳遞者曰牌子」若是「以削木片若牌故也」,何來「然今文字之書於紙者,亦呼為牌子,檔子矣」之說。 「然今文字之書於紙者,亦呼為牌子,檔子矣」。這句話足可以說明檔案的本質屬性和「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沒必然聯系。 「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這句話是說牌子這一概念反映的對象以及這一對象名稱的由來;文字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這應是早期的文件定義。「存儲年久者曰檔案,曰檔子,以積累多,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這句話結合上文是說檔子、檔案這一概念反映的對象以及這一對象名稱的由來;文字書於木,存儲年久者曰檔案,曰檔子,這應是有據可查的最原始的檔案定義。這兩句話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以象形事物名稱來給認識對象冠名。從文中以象形事物名稱來冠名認識對象這一方式看,用「以積累多,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來說明檔案這一名稱的由來似乎不太確切,我認為檔案一詞另有來歷。國家檔案局教育處編,檔案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檔案管理學概要》一說中介紹:「『檔』,《康熙字典》解釋為,『橫木框檔』,就是木架框格的意思。『案』,《說文解字》解釋為『幾屬』,就是象小桌子一類的東西。由此引申,又把處理一樁事件的有關文件叫做一案,並統稱收存的官方文件為『案』或『案卷』。『檔』和『案』連用就是存入檔架的案卷」。對此觀點我基本認同,但覺著事情遠非如此簡單。我認為「檔」和「案」連用應是指檔架中存有案卷這一現象,檔案一詞的本意也應如此,它表示「檔」和「案」間的一種關系——即檔架中存有案卷。在我國人民的傳統習慣中,以象形事物名稱來冠名認識對象是一種常見方式,從《柳邊紀略》一文中以象形事物名稱給認識對象冠名這一方式看,存儲年久的牌子被稱作檔案應是由於其具有相似檔架中存有案卷這一屬性,事實上存儲年久的牌子也正如檔架中存有案卷那樣存儲了牌子製作者製作、使用牌子的有關歷史。把認識結合實際,我認為具有相似檔架中存有案卷屬性(即存儲年久的牌子中存儲了牌子製作者製作、使用牌子的有關歷史)是存儲年久的牌子被稱作檔案的由來,也是其成為檔案的根本原因。我認為現代意義的檔案概念——檔案的本質屬性是原始記錄性的理論觀點也正是這一認識的延續和發展。 了解了楊賓《柳邊紀略》卷三中關於檔案的記載,再看近些年來從國外引進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論」以及「文件生命連續體理論」,就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真是懷疑它們是不是對「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存儲年久者曰檔案」的改良,是「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存儲年久者曰檔案」的出口轉內銷?希望研究檔案史的同仁不妨把此作為一個課題研究一下! 我國現行的主流檔案學理論觀點認為「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基本屬性」,「文件轉化為檔案一般要具備三個條件」。如果拿我國現行的主流檔案學理論觀點與國外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論」以及「文件生命連續體理論」作對比,我認為我國現行的主流檔案學理論觀點比國外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論」以及「文件生命連續體理論」更具理論價值,在對檔案本質屬性的認識上我國現行的主流檔案學理論觀點比國外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論」以及「文件生命連續體理論」要深刻的多 。我認為對檔案的本質屬性是原始記錄性的認識成果已達到真理的高度,被稱作檔案的事物一經形成就具有原始記錄性,不能正確揭示「存儲年久者曰檔案」這一客觀現實是我國現行的主流檔案學理論觀點不被普遍認可的症結所在。我認為檔案的本質屬性是原始記錄性,但並不是具有原始記錄性的事物必定是檔案,只有原始記錄性為其本質屬性的事物才是檔案。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雖然也具有原始記錄性,但整體上講原始記錄性這時不是往來傳遞者的本質屬性;存儲年久者曰檔案,因為此時原始記錄性上升為了事物的本質屬性,也可以理解為此時人們對事物的認識視角已由往來傳遞轉移到原始記錄性上來,故往來傳遞者曰牌子,存儲年久者曰檔案。 「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存儲年久者曰檔案,曰檔子,以積累多,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這句話告訴我們,牌子和檔案都是書於木的文字,牌子和檔案的關系應該有兩種可能:一是同一事物(書於木的文字)的不同方面,二是同一事物(書於木的文字)的不同階段。單純從「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存儲年久者曰檔案,曰檔子,以積累多,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這句話來理解,牌子和檔案的關系應是同一事物(書於木的文字)的不同階段,但運用辯證邏輯知識並結合實踐來判斷,牌子和檔案的關系只能是同一事物(書於木的文字)的不同方面。 具有原始記錄性的文獻和具有備以查考性的文獻就如不穿馬甲的和穿馬甲的,一些人習慣於用穿沒穿馬甲區分它們,並自以為憑此就能把它們區分開來,這些人似乎欠缺「穿上馬甲我也認識你」的本領。二者看似轉化和被轉化的關系,其實不盡然,穿馬甲的也是沒穿馬甲的。
B. 檔案管理的作用
提出來要看你准備把檔案放在哪裡.如果你現在沒有固定接受單位,那麼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最合適了.等你有了可以接受你檔案的穩定工作再轉也不遲.
C. 如何確保會計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一、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為確保會計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法規制度健全了,工作才有所遵循,弄虛作假的人就會有所顧忌.健全完善法規制度,要完善記賬規則.記賬規則是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保證.近年來不少單位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十分嚴重,做假賬、搞賬外賬、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時有發生,已經使人們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所以會計人員要依法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改變會計標准,認真做好財務工作,確保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非常重要.
D. 讀歷史如何區分史料的真實性
看筆記的類的話,先看作者,看看他的學歷與身份,是否能接觸到高級的原史資料,他交往的人里是不是有準確的資料提供者。比如張祖翼的《清代野記》,那裡面勝保的史料就值得一看,因為他父親原在勝保軍中任職;還有當時旗人的風俗也值得一看,因為他與某位宗室的關系不錯;另外還有他從朋友、同事那裡聽來的故事,民間的部分沒必須做假,但在高層方面的內容,這需要鑒別。
而且越往近代,越可以看筆記與檔案,真要是有興趣,可以看看當年社科院出的《近代稗海》系列,那套收錄的近代筆記極全。檔案方面,二檔出過套民國檔案類編,部頭太大了,而且不好找全,需要的話,可以用其餘辦法來獲得,具體大家都懂。
法律、政令這些全是真的,但千萬別以為有這東西地方上就能實行。現在都要打折扣,建國以前只能更嚴重,而且越是強調某方面的內容,說明這類事情在地方上越普遍。比如乾隆多次下諭讓旗人好好讀書習武,這背後的潛台詞便是旗人里不學無術的太多。還有雍正時開始搞攤丁入畝,整個清朝也一直強調紳民一體,但在各個地方上,需要士紳幫助管理地方事務,所以各地實際操作之中,還是多少有些特權,而且這些特權全部寫在方誌內。民國更是如此,像KMT也要減租減息,因沒有一個強力的中央,各個地方可能連個象徵性的具文都沒有,更不用說落實。所以說看到這類政令,就要看看筆記、回憶錄來判斷實施的有效性。
E. 對檔案的認識和看法
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的認識和體會
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的認識和體會
光陰荏苒,轉眼間,從事檔案工作已有5個春秋,從最初的感受,工作著、寂寞著、美麗著,到漫步於檔案征程,我與檔案結伴,漸漸地我對檔案工作的認識也有了一個由淺至深的過程。隨著時間的推進,我倍加感受到,檔案離我們很近,它就在我們的身邊。在「國際檔案日」來臨之際,全世界檔案工作者互勉共進,共創美好未來,不想用太多的言語暢談所感所思,只想通過切身的工作實際,談點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的認識和體會。
奧地利著名作家弗蘭茨·卡夫卡有句名言,叫做「一切歸檔!」這句話揭示了一切事物的終極狀態。我也覺得,所有的喧囂經過歲月的沖刷和時間的磨蝕,都將歸於沉寂,即使最輝煌、最神聖的東西,都將被簡化成一種最純粹的物質形態,被濃縮成最簡單的存在形式,這就是——檔案。縱觀檔案的各種形態,有綜合性檔案,有專業性檔案,離我們近的,有家庭檔案、健康檔案、榮譽檔案、婚姻檔案、房地產檔案、金融檔案、旅遊檔案等等,檔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檔案始終相隨。
如果你問我對檔案管理工作最大的體會是什麼?我目前的回答是十個字:繁雜、細致、重要、責任、坦然。每年每月每天做著:檔案收集、鑒別、裝訂、整理、錄入、編目、查閱、借用等工作,每頁檔案上都留下了我們的指紋,記錄了我們默默無聞的工作過程,也見證了企業逐步發展壯大的歷程。曾經有人問我:你每天在辦公室里忙忙碌碌地在干什麼?我的工作,若不了解大部分你還真看不到,只有用心做過,切身體會過才能發現其中的意義。自從接觸檔案管理工作,我始終懷著淡定平和的心態,保持著滿腔的工作熱情,盡管清苦、寂寞,但依然坦然面對,樂在其中。曾經聽某位領導人說過:「檔案工作是各項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這個基礎不牢固,將來我們是要負歷史責任的」。由於社會上大多數人對檔案及檔案工作的不了解,便容易產生一些片面和狹隘的看法,做檔案工作除了要加強自身業務能力和素質的提高,還要想方設法做好檔案工作的宣傳,努力提高全民的檔案意識,讓更多的人走進它,了解它,讓檔案工作有越走越好的勇氣,有越走越光明的前程。
我熱愛我的這份工作。回想剛入職的時候,「檔案」一詞並不讓我怦然心動、激情燃燒,看著一摞摞不會說話的紙堆,心裡的確發怵過。今天,當我做著和前輩們一樣的工作,從我手中裝訂成冊的檔案卷宗也越來越多,發現檔案工作原來是一個單位管理工作的基礎,它是展示成就、總結經驗、最可靠、最寶貴的原始材料,不管是規范實用的文書檔案,還是科學嚴謹的科技檔案,亦或是生動形象的照片檔案,或者是真實直觀的聲像檔案,從檔案收集到檔案整理、檔案鑒定、檔案保護、檔案數字化、檔案信息的編研和利用等,每一個工作環節都是一門科學,都包含著深遠的意義。檔案工作的前瞻性、真實性、追溯性等特點也充分說明了檔案事業的價值所向和與時俱進。書中說,孔子是我國檔案文獻編纂的開創者,他在整理檔案文獻中寄託他的政治理想,尋找「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途徑,他把編研工作融入到個人的情趣與愛好中,無以割捨。當得知,我最喜愛的央視主持人崔永元放棄他如日中天的電視事業,即將走進寧靜高校的一隅,投身到潛心研究口述歷史的事業中時,我感慨萬分,由衷欽佩,至此,我對檔案工作有了一份更加特殊的情感。
我崇敬我的這份工作。且不說,規范有序的企業檔案為維護本單位歷史的真實與全貌,為方便利用做出貢獻的事實。試想,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社會物慾膨脹,各種矛盾利益錯綜復雜的今天,擁有保存完整、珍貴無缺的檔案,您可能就會免受傷害,少走彎路,獲得真諦。檔案是人類傳承優秀文化、借鑒歷史、尋求發展的重要依據,檔案是對過去工作和歷史情況的記錄,是歷史的真憑實證,是第一手的參考材料,它是我們工作的查考依據,是生產建設的參考資料,是加強管理的必要手段,是科學研究的可靠資源,是宣傳教育的生動素材。小小檔案,大大貢獻,幾頁薄薄的紙片,能為您實現自己的希望,能為您證明苦苦追尋的答案,也能為您省去成千上萬的損失。檔案工作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檔案工作給我一種創造的力量。不少人說檔案工作是枯燥的平凡的,卻不知再平凡的工作也需要有人沉下心去做。在我們眼裡,檔案工作也是最能出成果的工作。當你把一頁頁原本零散的紙張理成整齊的一疊,通過穿針引線裝訂成案卷,再給它穿上整潔的外套時,那就像一個裁縫把一塊布料做成了一件衣服一樣。當經過加工再給它封皮印章,一本完整的檔案出爐的時候,感覺就像擁有了一項發明創造那樣讓人開心。當原本空空的密集架漸漸地豐富起來,最終排列成整齊的一行時,那時候看著它們,儼然自己是一位將軍在檢閱隊伍,一種榮耀感油然而生。當把厚厚一疊匯編資料編好目錄印刷成冊,撫摸著光滑的書皮,一種滿足感實在無法形容。因為相信只要盡心盡力,任何工作都會變得充滿活力、富有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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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何理解資料的真實性
一、法律真實性的內涵 事實的認定或者說「發現真實」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關鍵環節,無論在理論研究還是在司法實務上都是一個核心問題。我國司法傳統中對於「事實」的理解,基本上移植了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因此,「使認定的事實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觀真相」實際上是作為一種常識被接受的。[1]因此,事實、案件真相、客觀真相、客觀真實作為不同的表述,在這個層面上完全等同。 但是上述「常識」現在已經受到了越來越多的置疑——相信存在一個完整的客觀真實,通過人們的認識活動可以發現這一真實,從而求得對案件的公正判決,被有關法學家稱為「事實的烏托邦」[2]。區分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之間的差異,已逐漸成為一個共識。諸多學者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追求法律的真實還是客觀的真實,體現了中西民事訴訟制度的分野。在民事訴訟中,所謂法律的真實也可以稱為「形式真實」或「程序真實」,即按照法律的規定,在訴訟程序中根據所掌握的證據認定事實,這是經過程序操作而形成的真實。由於案件事實具有不可重現性,而人們認識能力又受制於客觀條件,諸如時間、手段等局限,因此,對事實完全客觀地把握實際上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另外,從經濟成本分析的角度看,發現的案件事實越逼近「客觀真實」,需要的投入也就越大,成本也就越高,這里同樣也存在著「效率」問題。而效率和公正的取捨問題,正是現代司法關注的價值「兩難」評判。 具體到實際案件中,有些學者指出,並非所有客觀真實都能成為定案的案件事實,即並非所有定案的案件事實都是客觀事實。其理由是:1,當事人承認的案件事實不一定都是客觀事實;2,運用推定認定的案件事實不能完全等同於客觀事實;3,審判結果不能完全避諱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等。[3]當然,如果由此簡單地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民事訴訟應當從追求客觀真實轉移到法律真實,也缺乏必要的說服力。如果深究一下,其間的論證也同樣存在著概念的混淆,即從事實狀況的「是」推導出價值上的「應當」。因此,從邏輯學角度出發,上述論斷缺乏邏輯學的基本常識。 從民事訴訟追求事實的意旨上來看,中西制度雖存在著如此的差異,但從實際運作層面上,或者說最後從訴訟得出的結論來看,差別卻是不大。這可能由於人們對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的概念區分已經到了習焉不察的地步。以發現客觀真實為宗旨的訴訟制度同以「法律真實」為追求目的的制度相比,從運作結果來看,案件都得到真實。這是一個假設的量度:假設有一個客觀真實,訴訟獲得的真實與該客觀真實相比而言。前者未必就比後者高。反之,如果從一種制度得出的結果總是呈現與客觀真實存在明顯的疏離,那麼,這種制度是很難存在下去的。當然,這並不抹殺二者的重大區別。從法院方面來看,是一個錯案標准重新界定的問題。基於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的傳統理解,如果判決與客觀事實不符,則無疑是錯案。但是,如果標准由客觀真實轉為法律真實,那麼只要程序合法,具體而言,只要法官按法定的程序,在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等基礎上依法判決,即便嗣後證明與客觀事實不符,也不能認為是錯案,由此就可以把「實體錯誤」從錯案追究制中剔除出來,法官(法院)僅僅對由於自身在訴訟活動中的錯誤(或違法)造成的錯案負責。因此,衡量審判活動公正性的正義標准便從「實體正義」轉變為「程序正義」(或形式正義),這正是西方訴訟制度中「正義先於真實」(Justice Before Truth)的涵義。 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由於舉證責任、審限等規定,在司法機關沒有出現程序錯誤的情況下,他們要自己承擔判決「實體錯誤」的風險,這也是現代司法制度中「程序正義」的題中之意。這種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於:參與訴訟的當事者接受了即使是自己不滿的結果——因為他確信自己在訴訟中依法獲得了充分的機會,陳述了自己的意見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法院公正地據此給予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對結果的不滿也就失去了客觀的依據而只能接受。這種效果並不是來自判決內容的「正確」或「沒有錯誤等實體性理由,而是從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產生出來的。」但正是從這個角度,有的學者提出了習慣於重視實質正義的中國老百姓能不能接受的問題,並認為這一原則的改變將從本質上改變我國老百姓對我國司法和司法公正的一種預期,這無疑揭示了一個嚴峻問題,實際上也反映了「法制現代化」內在困境,即通過移植等方式實現制度層面的重構,容易忽視中西法律系統的歷史差異性。這從某種程度而言是預設了「現代化」統一模式的理論前提,由此並做出的優劣對比或者應當如何的判斷,至少從方法論來看是不夠慎重的。 二、形式合理性的優越性 與我國傳統訴訟制度比較來看,關注「程序正義」或「形式正義」是西方現代法律的一個顯著特徵。那麼,這種特徵,或者說對法律程序化、形式化的認同和接受是否與西方現代化法律存在某種內在的關聯?甚至是否可以進一步認為,法律形式化的特徵正是西方法律現代化的一個顯著特徵?馬克斯·韋伯(Marx Weber)對現代西方法律的社會學思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便捷的理解途徑和觀察視角。 在探討法律現代性問題時,韋伯在方法論上堅持了「理想類型」(Ide-al Type)的運用。韋伯認為,社會活動變動不居,無法用確定的方法對之進行分類,也無法囊括,但是,可以通過深思熟慮構建的模型即「理想類型」作為出發點來理解具體的社會活動。[4]韋伯把歷史上存在過的「合法性」(Legitimacy)統治形式分為三種純粹的類型:合理的(Rational)、傳統的(Traditional)和魅力的(Charismatic)三種類型。[5]這里的「合理性」,強調了統治者統治的依據以及被統治者接受、服從某種秩序的動機。而西方現代資本主義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礎上的,即第一種類型。也就是說,作為一種統治的被接受,是基於相信制度和程序等必須合乎法律的前提,而統治者也是在法律規制下才享有發布指令的權利,這就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典型的法理型統治。 「合理性」(Rationality)是韋伯法學思想的核心,從屬於社會學范疇,他把合理性析分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或工具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或價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指的是一種排除道德、宗教、政治等價值,形式的、客觀的合理性,表現為整體、內在的邏輯關系以及目的上的可計算性。而實質合理性則是由理想信念(如道德、宗教、政治等)出發,從終極價值系統演繹出來的活動規則,表現為強調目的和結果符合基本價值原則。 基於對上述兩種理性的分析,韋伯認為,西方現代法律的形態為形式合理的法律。而實質合理的法律在歷史上沒有對應的類型。「以形式合理」為特徵的法律理想類型是這樣一種類型:其法律表現為一種邏輯一致的抽象規則的結構。根據這種結構,能夠認定案件和問題中的有效事實,並解決這些案件和問題,而且,韋伯進一步認為,這種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作為現代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法律類型,與資本主義的發展,尤其是經濟活動有內在的邏輯關系。[6]這種形式合理的法律擺脫了從追求目的結果價值的羈絆,提供了一種可以計算並預測結果的體系。從司法的角度上,司法的任務就在於把一般法律規定應用於特殊情況下的具體事實。同時韋伯還認為:司法形式主義使法律體系能象機器一樣合理地運行,這就保證了個人和群體在這個體系內獲得相對最大限度的自由,並極大地提高了預言他們行為法律後果的可能性。[7]從司法的角度而言,司法的任務就在於把一般法律規定應用於特殊情況下的具體事實。司法形式主義使法律體系能象機器一樣運行,這就保證了個人和群體在這個體系內獲得相對最大限度的自由。形式合理的法律為市場中經濟活動合理預測、預算、合理計劃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措施。 前面談的「法律真實」,其核心理念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形式化的法律在司法中表現為嚴格的、形式的程序主義。這種程序本身不依賴於價值目標、道德信念等支撐,也不依賴於結果的實質正義。在程序中,「事實」被嚴格限定於法定程序中建立起來的事實,即法律真實,而經過程序操作也包括程序中技術性的剪裁而建構起來的事實,即法律真實才是法庭承認的事實。 現代西方法律表現出的形式化的特徵,它的代價是可能犧牲個別具體案件的實質結果的正義。因此,如果從實質合理性的角度來看,就是非理性的,其結果將背離實質正義的目標。但是它卻獲得了一種價值中立的、可預測的系統,這正是市場經濟中經濟活動的客觀要求,確切地說,這正體現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三、我國傳統法律中形式合理性的缺憾 形式理性的法律在我國傳統中沒有出現。韋伯在他的著作中對傳統的中國社會予以很大的關注。他認為,傳統中國「追求的是實際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並且「法律的形式主義遭到拒斥」。[8]前述我國老百姓對「正義預期」的問題其實也正肇源於此。 韋伯通過比較研究,認為在中國傳統形式主義的影響下,是不可能發展出資本主義經濟行為,他還舉了二個典型的案例以資說明。[9]「這種形式主義的法是可預計的,在中國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有一個人把房子賣給另一個人,過些時候又去找買主,請求收留他,因為他在這期間變窮了。倘若買主置中國古老的幫助兄弟的戒律於不顧,神靈就會陷入不安,因此,落魄變窮的賣主作為強行租戶又搬到房子里去住,不付房租。應用這種法,資本主義是不可能有經濟行為的;資本主義所需要的是一種類似於一台機器讓人可以預計的法。應該說,韋伯對西方現代法律的形式理性的認識及其這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與資本主義經濟活動的互動以及中國傳統法律不具備形式主義特徵的把握,已經具備了深刻的洞見。但是,是不是非此即彼,即韋伯所稱的另外一種類型,所羅門式的「卡地法」(Kadi-Justiz)呢?黃宗智等許多學者認為並非如此,它更接近韋伯理想類型中的另外一種合理性,即他認為在歷史中沒有存在過的「實質合理性」。確切地說,我國傳統法律的核心是秩序。這里的傳統法律指的是「儒家化」後的法律,這種秩序的核心理念是儒家的倫理和禮教。「定分止爭」和「教化風俗」是我國傳統法律的兩項根本任務。具體地說,「在儒家心中的家族和社會身份是禮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會秩序的支柱。」[10]因此,我國傳統法律完全為儒家倫理思想和禮教所支配。 形式主義的法律出發點在於解決糾紛,具體體現在法律程序中(訴訟等)當事人可以進行理性的選擇,合理的計算以達到可預測的效果,其前提則是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對權利的處分是合理選擇、計算以及討價還價(Bargain)的基礎。因此,傳統中國無法產生出形式合理的法律,在民事案件著眼點還是在於一種秩序。 建國前後,我國的民事審判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以「馬錫五」方式的廣泛影響力特徵,顯然,這種模式有異於韋伯的「形式合理」的類型。從重視調解、不拘形式等方面來看,它實際上與傳統的訴訟方式有更多的共通之處。因此,我國民事審判不重視程序、漠視程序價值、擯棄形式正義的傳統實際上是延綿至建國之後。 盡管隨著我國民事審判對「規范化」、程序化、形式化的要求不斷提高,尤其在我國一些大城市更有所進步。但是,如果分析整體的狀況,那麼事情就很復雜了。因為我們還要把目光投向廣袤的農村基層。無論從幅員還是人口方面來看,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這是探討法制改革不能忽略的重要環節。從民事審判來看,「送法下鄉」、「炕上開庭」等現象,實際上構成我國獨特的景觀。在這種基層民事審判的實際運作中,國家法律以什麼樣的姿態實現與現代文明與市場經濟接軌是一個嚴峻的問題。比如,韋伯所稱民事訴訟中「形式理性」的成分,在我國基層審判中更為式微,這成為研究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問題不能忽視的一個問題。 四、對形式合理性的期待 我國在實現市場經濟轉向後,法律領域面臨著在理論和實踐層面上如何重構以回應這種轉向的問題。而從韋伯的視角來看,市場經濟與形式合理的內在關聯,無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考察問題的新視角。本文不準備提供一個應然的論斷,即我國法律是否也應實現一種形式合理的重構。具體到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問題,就是是否應該拋棄客觀真實而追求法律真實,或形式正義是否就優於實質正義的問題,更深入地說,是否要以形式合理作為我們重構民事司法的制度的核心等。 從本質上講,法律程序是為促進獨立判決結果的程序價值而設計的,這些價值包括參與公平、保障個人人格尊嚴等。一項法律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不能單純依賴它是否能夠產生正確的結果,而在於是否能夠保護獨立的內在價值,因此,「從旨在規范民事審判的法律規則,應當發揮其公平競賽或公平游戲規則的作用。」[11]在民事審判過程中,程序參與與程序對等和法官中立等一系列程序規則導督下認定的事實是合乎正義的,也就是說,嚴格按照正當程序的審判結果被視為合乎正義的邏輯,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真實就其主流與程序真實的要求也是一致的,所以民事審判的本質屬性就是程序真實,或者說形式的合理性。而建立在程序至上的民事審判,在我國也更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我國勃興的對民事審判的形式合理性理論探討,根本原因在於人們對暗箱操作等不規范司法權異化現象難以杜絕的痛恨和恐怖,對程序公開、透明、公正和正義的渴盼和期待,以及人們對「法治是人類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的」共識。因此,形式的合理性在我國具有其產生和存在的現實必要性和客觀可能性。 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作為科學的認識是不可能建立在「神學」或「法定」的基礎上的,更不能建立在法官的主觀臆想上,而必須建立在對案件事實的客觀把握的基礎上,所以,以法律事實來排斥客觀真實也是不足取的。因為事實如果不是裁判的基礎,而對民事審判的價值選擇就會與公平和正義的初衷相抵觸,就會陷入「法律真實是主觀真實的誤區」 筆者認為,客觀真實與形式合理所導致的法律真實之間應當共存在於民事審判的實踐之中,二者是對立的統一。首先,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和相互共容的。沒有形式的合理性,就無法實現客觀真實;沒有客觀真實,法律真實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形式的合理性就成為無源之水。二者在追求真理與實現人權的民事審判過程中具有共生性和互補性。其中,客觀真實是根本,是起點,是歸宿,是實體所關注的真實,也是形式合理性所追求的目標和發展方向;形式合理性是客觀真實的實現手段。其次,他們的統一性主要表現在二者的相互轉化上。當案件事實真相大白時,案件的客觀真實就不再是抽象的,而轉化為具體的、被人們所認識的程序真實,即形式的合理性也實現了其追求的最終價值,二者成為了統一的結合體。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我國底蘊深厚的黃河文明中央集權之統治傳統和社會本位價值的取向,是不可能使形式合理性觀念原封不動地移植到我國,並強行推行地替代在客觀真實的基礎上調整民事關系的司法審判實踐。我們應該對我國的民事審判與法律本土資源給予恰當的回應,畢竟「任何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都不應只是為了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的正義。」[12] 因此,本文把視域集中於法社會學的范圍,著重對法律真實、合法性等概念進行梳理,在韋伯的類型考察框架下,比較分析中西法律的差異,以及形式合理的法與市場經濟的內在關聯。應該說,理論上直觀平面的比較和實踐中不予深究的制度移植是不可取的。因此,將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置於特定的背景下而不是抽離出來,從不同視角,從深層次考察(如社會、歷史、文化等)其運作狀態以及與其他因素的關聯,這是獲取新知的有效途徑。從這方面來說,韋伯的類型分析可以說為我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提供一個很好的觀察視角,或者說很好的研究工具。
G. 我是剛從事檔案管理工作,領導讓我檢查檔案資料,怎樣把握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准確性
同學,你好!
你可以檢查檔案的真實性、准確性主要從文件的簽署、文件的邏輯性和竣工圖的准確性三個方面來把握。
如果發現有問題記錄下來,發整改通知,查漏補缺。
H. 檔案是什麼怎樣理解檔案的定義
檔案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有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對檔案的定義可從四個方面加以理解: (1)產生檔案的主體和來源。產生檔案的主體是各類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表現出多元性的特點。 (2)檔案的基本屬性原始記錄性。原始性是指檔案是當時、當地直接形成於立檔單位職能活動(社會實踐)過程中的歷史產物,而不是事後編造的。記錄性是指:從內容上看,檔案所記載的是當時、當地、當事人發生、發現的事物和行為的過程、結果;從形式上看,檔案原件具有不可替代的辦文特徵和時代特色。 (3)檔案的價值性。價值性即有用性。檔案有兩種基本價值:一是歷史憑證價值。從檔案的基本屬性和檔案的內容、形式特徵看,檔案是真實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情報信息價值或稱參考價值。從檔案的信息儲備和所反映的內容看,檔案信息可供各項工作借鑒、參考。 (4)檔案形式的多樣化。從記錄方式來看,有文字書寫(刻鑄)、圖表繪制、聲像攝錄、電子數碼等;從閱讀方式來看,有直讀的、機讀的;從載體形式來看,古今中外形式多樣,如:甲骨、泥板、金屬器皿、岩石、竹木、布帛、羊皮紙、紙張、膠片、磁介質、金屬片等。
I. 公司檔案管理的重要性是什麼呀
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如下:
1、檔案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為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管理的參考依據,況且想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就需要依靠檔案來進行參考,因此檔案在某些方面為管理工作提供了決策的依據。
2、檔案詳細真實地記錄著企業的各種業務往來,它是有憑證和參考作用的。這種業務記錄為企業的管理提供了各種管理數據,各種項目上的檔案整理會給整個企業的運營提供了促進的作用,也能不斷地提升項目的盈利和管理水平。
3、檔案是與企業文化息息相關的,它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見證著企業的發展歷程,為企業的發展做好記錄;同時它也是企業精神文化與價值觀的一種體現,記錄著企業的各種文化氛圍,一張張真實的照片,一段段真實的影像,都是企業真實的回憶,也是企業員工的珍貴經歷,它凝聚著企業的向心力,因此它在企業文化中有著無可取代的作用。
4、檔案的真實性決定了它是證據提供的有力數據,它真實地記錄著當事人在何時、何地進行了何種的業務活動,是最真實的反映者,它能保護企業與員工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在法律上得到保證,也使得各方面的責任更加明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5、檔案其實是一種教育資源,它在企業對員工進行培訓時可以用作教材與參考資料,只因它是真實的記錄和反映,它對比其他的資料來說更加具有說服力,也更能讓人信服,尤其是其中記錄的真實案例。
(9)如何辯證地理解檔案的真實性擴展閱讀:
一、檔案管理的性質
檔案管理是一項管理性的工作,服務性的工作,政治性的工作。檔案管理工作不生產物質財富,檔案主要也不由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產生和利用,它是專門負責管理各部門形成的歷史文件的一種專業,所以是管理性的工作。
但是檔案管理系統不是孤立的,而是各項社會管理系統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通過提供檔案信息為社會實踐服務,是檔案管理工作區別於其他工作的特點之一。檔案部門雖然也研究檔案、進行編著等活動,但其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的利用需要,仍具有服務性。
在社會歷史的各個階段,檔案管理工作都必然為一定的經濟、政治、文化服務,否則就不會存在,也難以發展。在階級社會中,檔案管理工作體現一定的階級關系和階級利益,為一定的統治階級所掌握,為一定階級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服務,這個服務方向是檔案管理工作政治性的集中表現。
由於檔案的內容關繫到國家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所以中外任何國家對檔案管理都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一部分檔案不對外開放,而多數檔案則要在規定期滿後才開放。這種機要性也是檔案管理工作的一種性質。
進行檔案管理工作,要遵循集中統一管理國家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利用的原則。集中統一指國家全部檔案要由國家設立的各級各類檔案保管機構分別集中保存,並制定統一的法規進行管理。
1、維護完整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是從數量上要保證檔案齊全,不致殘缺短少;二是從質量上要保持檔案的有機聯系,不能人為割裂分散或零亂堆砌。
2、維護安全也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是力求檔案本身不受損壞,盡量延長檔案的壽命;二是保護檔案免遭有意破壞,檔案機密不被盜竊。便於利用是全部檔案管理活動的最終目的,也是檢驗檔案管理工作的一個標准。
檔案是歷史的見證,都反映一定的歷史事實,不允許任意篡改或修正,所以維護檔案的真實性,保持檔案的原貌,也是檔案管理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
二、檔案管理的作用
檔案管理系統是整個國家文獻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在構成整個社會的科學能力中佔有重要地位,成為社會信息系統的基石。檔案管理不僅對局部單位的工作和生產有意義,對整個社會也有意義,不僅具有當前的、現實的意義,也具有長遠的、歷史的意義。
J. 一個國家民族的歷史真實性和客觀性在哪兒
「要走出一條發現之旅,你並不需要新的風景,你只需要新的眼光。」——法國著名作家馬塞爾·普魯斯特
真實性與虛假性相對應,客觀性與主觀性相對應,兩者各有所指,但又相互關聯。一般而言,真實的記錄也是客觀的記錄,沒有客觀則不會有真實,反之亦然。所以,檔案學研究中,大多提檔案的「真實性」,把檔案的客觀記錄性作為一個前提條件。但從本文來看,我們需要有區別地注意這兩個概念的分合。
對檔案的真實性、客觀性問題研究,是檔案界一直關注的學術話題。然而,當我們從社會記憶的理論出發,將檔案作為一種社會記憶形態來看待時,我們對檔案的真實性、客觀性會有不同的思考。這種思考不是要否定、瓦解檔案的真實性、客觀性,而是要超越傳統考據學意義上對檔案真實性、客觀性的理解和解釋。
1 檔案學對檔案真實性、客觀性的認識
作為人類活動的「原始的歷史記錄」,檔案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在此,兩者有一致性,可合稱為「客觀真實性」)是檔案價值的根基和靈魂,也附託了檔案界的情感,檔案學者們總是在不斷地強調和探討檔案的客觀真實性。在吳寶康先生主編的《檔案學概論》中,就提出「從檔案形成的過程及其結果來看,它是從當時當事直接使用的文件轉化而來的,並非嗣後為使用而另行編制的,因此,它客觀地記錄了以往的歷史情況,是令人信服的歷史證據」;同時,《概論》也辯證地指出:「具體來說,就每份特定的文件或某部分案卷而言,檔案所記載的信息內容有的是真實的,也有的是不真實的或不完全真實的。但即使是檔案內容有虛假成分以至完全違背事實,它還是反映了檔案形成者的認識水平、本來的意圖或欺騙活動。就此而言,檔案仍不失為其形成者活動的真實的歷史記錄。」 [1]
在近年的檔案學研究中,對檔案客觀真實性的探討有所深化,但並未突破《概論》的表述。說其深化,是學者將檔案的真實性分為兩個層面來理解:即檔案形成過程的真實性和檔案內容的真實性,或者說,文本的真實性與記錄內容的真實性。說其並未突破,因為就討論的關注點看,仍停留於如何看待內容虛假或失實檔案價值的討論上,而這在《概論》中已有論斷。
與報紙、雜志、書籍、文章等相比,檔案在真實性、客觀性上具有明顯的特色優勢,因此,在科學研究中,特別是歷史學研究中,歷來受到高度的重視和贊許,視其為原始、真實、可靠、最重要的直接史料:「至少是最可靠的資料」(馬克思語);「沒有摻過水的史料」(沈兼士語);「應該把它放在研究歷史的最高地位」(鄭天庭語)……如此的表達,足以表明,社會對檔案真實性和客觀性的認定,也是檔案界引以為豪的精神資源。
在檔案學研究中,對檔案價值和意義的發掘,往往都以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客觀性作為論述的邏輯起點和立論根基。我們經常採用這樣的邏輯表述:因為檔案是社會活動的原始的、真實的記錄,它客觀地記錄了當時活動的原貌,所以,檔案具有什麼什麼樣的價值,能夠干什麼干什麼。檔案界也始終將檔案工作視為「維護國家歷史真實原貌的重要事業」,為了達到存真求實,我們還發明了一套考訂檔案文獻真偽的方法——檔案鑒辨學(或稱「檔案文獻的辨偽」)。
綜觀檔案學對檔案真實性、客觀性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基本認識:①一般而言,檔案具有文本真實與內容真實的統一性;②檔案中也存在內容虛假或失實的成分;③內容虛假或失實的檔案也具有某些借鑒參考價值;④檔案的真實性、客觀性高於其他資料,也得到社會的承認;⑤維護歷史面貌、存真求實是檔案工作追求的目標。
2 檔案記錄真實性、客觀性的種種「異象」
目前,檔案學界對檔案真實性、客觀性的探討還只是停留在對單份檔案文本的考據上,是站在傳統史料考據的立場上看檔案是不是真實記錄了歷史事實。如果我們站在社會和整體立場上看檔案記錄了什麼,以及如何理解檔案中記錄的歷史事實與社會事實,我們將會有新的認識和思考。
2.1 記憶與遺忘之間的較量。對檔案記憶真實性的質疑、反思與批判首先來源於後現代理論思潮。社會有記憶也有失憶,傳統的思維方式是「我們記住了什麼」,而後,現代理論則在不停地追問這是「誰的記憶」,我們又遺忘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