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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

發布時間:2022-11-20 09:24:22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第二章申請及受理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第三章審核及批准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第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准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第四章標准制訂及專用標志使用第十七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第十八條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第十九條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第二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② 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如何的

《《商標法》在第16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作了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志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這意味著,我國將通過《商標》對知識產權協議所述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即通過將地理標志申請商標注冊,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③ 地理標志產品的各國保護

地理標志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大致可分為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注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
1.通過注冊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保護。
目前,約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方式保護地理標志。要求地理標志的持有人將該商標予以注冊的生產低於范圍、技術標准、商標圖案等進行界定,這種界定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當申請被批准時,該說明書就成為注冊中的重要部分,對注冊人和商標使用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保護方式的優點在於將地理標志納入到《商標法》的保護體系內,易於對農產品的地理標志進行程序化保護,也方便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保護。
2.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保護地理標志的這種方法,在歷史上不斷發展。《巴黎公約》最初規定的行為,即能夠禁止或限於與虛假商號一起使用虛假產地標記的行為;後來發展為禁止使用虛假或者欺騙性的產地標記(巴黎會約、里斯本協定、馬德里協定),再發展到使用地理標志構成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當競爭基礎上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在於法官要在訴訟過程中明確界定該地理標志定義中的關鍵要素,諸如生產地域、源自地理標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質量,以及地理標志的聲譽。
即使在採取注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或者專門立法保護地理標志的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仍然是保護地理標志的一種補充手段,例如,中國商標法就是從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出發,規定對於含有虛假地理名稱標志的商標不予注冊。
3.專門法保護。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接受專門法保護這種方法,目前國際范圍內約有20個國家按此模式保護地理標志。這種保護方式又可細分為注冊地理標志保護和原產地名稱保護。法國是實施原產地保護最早的國家,它有一套完整又專門的保護方法。法國政府設立了原產地名稱局(INAO),其主要職能就是對使用「經檢測」的原產地名稱的產品的質量進行檢測和控制。對於除葡萄酒、烈性酒和乳酪以外的其他產品的原產地名稱,則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或者行政程序認定。
除上述保護模式外,有的國家採用對不同產品的地理標志適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給予保護的做法。如澳大利亞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標志的保護要依據該法進行注冊保護,除葡萄酒之外的產品標志則依據《商標法案1995》通過注冊證明商標保護。
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

④ 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如何的

《 商標法 》在第16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作了規定:「 商標 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志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這意味著,我國將通過《商標》對 知識產權 協議所述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即通過將地理標志申請 商標注冊 ,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⑤ 地理標志的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立法對地理標志的私法性也即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不足、所立法律的層次偏低、經濟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僅停留在「產地」的概念,未規定地理標志的明確概念,刑法則更是對地理標志隻字未提、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地理標志的概念,但在經濟法中非但沒有地理標志的准確概念,甚至對地理標志四個字也未曾提及,而僅有簡單的「產地」一詞,使我們只能從廣義的貨源標志的角度對地理標志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地理標志的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是地理標志私權屬性的重要體現,只有如此才能與地理標志的性質保持一致,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地理標志權利人利益,激發他們的工作,生產經營熱情。然而,地理標志的轉讓也應有它與其它知識產權不同的地方,有其特殊性,如明確要求其受讓人必須在該地域內生產或經營,並且其產品要具有該地域地理環境而生的特定品質等等。
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⑥ 如何抓好地理標志商標保護

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相關組織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保護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⑦ 如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提出保護申請,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應當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法律依據】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八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⑧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准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准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並對外公告。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⑨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法律分析: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截至2021年8月底,我國累計認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2482個,累計核准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6381件,核准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市場主體14315家,建設74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範區。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法律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⑩ 怎樣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說得很全:http://ke..com/view/2467535.htm

2、第二章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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