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應具備哪些資質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農產品地理標志是集體公權的體現,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㈡ 如何寫農產品地理標志申請書
登記申請書
省(區、市)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
經 縣(區、市)人民政府確認本單位具有申請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資格,經自查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相關方面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要求,特向貴機構申請登記。同時,附上以下材料,請審查。
1. 申請人資質證明;
2. 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3. 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4. 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5. 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6. 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登記申請人(蓋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申請書:
登記證書持有人名稱):
本人(公司)生產的 產品位於 地域范圍,符合 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控制規范要求,現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並承諾自覺遵守《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的各項規定,請審定。
附件:1、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2、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3、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㈢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保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並出具相應的資格確認文件。
申請登記的農產品生產區域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申請人提供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資格確認文件;跨縣域的,由申請人提供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資格確認文件。
第三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分布情況和品質特性,科學合理地確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地域范圍,包括具體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鎮和區域邊界;報出具資格確認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出具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產地環境特性和產品品質典型特徵,制定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包括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第五條 申請登記農產品的產地環境和品質鑒定工作由農業部考核合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承擔。鑒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檢測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抽樣、檢測和出具報告。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工作機構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登記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工作,並提出初審意見。
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必要時,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核查。
第九條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承擔,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條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在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等公共媒體上對登記的產品名稱、登記申請人、登記的地域范圍和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等內容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並說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和理由。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將異議情況轉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後,組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復審。
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農業部做出決定。准予登記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公告,同時公布登記產品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出現《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條 變更申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公示和處理。
同意變更的,重新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公告,原登記證書予以收回、注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發現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及時上報農業部注銷並公告。
第十五條 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經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書樣式、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報告格式、現場核查規范、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編寫指南、產地環境檢測和產品品質鑒定報告格式等相關程序性文件,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
㈣ 如何組織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評
由申請人向省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提出鑒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品質鑒評組,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控制技術規范進行鑒評,出具《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評報告》。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組織鑒評工作,主持鑒評會,省級工作機構內部人員不作為品質鑒評專家組成員。具體參見《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感官品質鑒評規范》。
㈤ 可以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主體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㈥ 什麼人和組織可以申報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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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2) 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3) 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 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5) 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㈧ 農產品地理標志應該在哪注冊申請啊
呵呵,你這可問對人了,實際上我國這個農產品地理標志搞得很不好,本來應該是搞好的,我國這么大,特產這么多。國家也想搞好的,為此發過一個通知,讓農業部和商標局聯合起來,抓一下我國地理標志的問題,以提高我國農產品在世界上的競爭力,結果,經是好經,到實際辦起來就壞了。農業部自己設計了個標識,然後自己登記地理標志,登記了的可以使用他們的哪個標識,這個中國化的「地理標志」在國內還是有點用的,不過它不是按巴黎公約的要求去做的,也沒有進行分類審查,所以只能稱為「中國式地理標志」。而商標局呢,是按國際要求去做的,商標局授權的地理標志才是國際上所稱的「地理標志」。但是商標局人浮於事,沒人專管這事,也沒人去做宣傳。這樣的結果是,我國這些農產品地區,懂點商標的到商標局去申請地理標志,不懂的一問農業管理處,直接介紹給農業部去登記了。所以我國現在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形成兩個東家,每家都有一點權力。因此如果想在中國登記地理標志,我建議還是兩家都登記,都有點作用。牧品網上對此有專門介紹,想具體辦理的話可以咨詢他們。
㈨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請流程
首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是一項服務於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託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
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圖所示
㈩ 從哪裡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書
農業廳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填表單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項目內容產品名稱 英文名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界定保護范圍的建議的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議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 現行專有標准或技術規范 產品所在地質檢機構信息單位名稱 通信地址 聯系人 電話 電子郵件 省級質檢機構信息單位名稱 通信地址 聯系人 電話 電子郵件 填寫說明 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由申報機構填寫,一式三份,報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管理機構,並以電子文本形式發送至總局地理標志管理機構。二、填寫1. 產品名稱2. 英文名稱本欄目為可選項,根據產品市場使用的英文名稱的實際狀況填寫。3. 申報單位及擬劃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1)以地域申報的,應填寫按地域申請的申報機構(省、市、縣)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地域范圍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成立「縣級申報領導小組」,跨縣的成立「市級申報領導小組」,跨地市的成立「省級申報領導小組」。填防寫范圍及產品所在地政府劃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正式文件名稱及文號。(2)由出口企業申請的,應填寫企業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政府授權出口企業作為申請主體的正式文件及文號。填防寫范圍及產品所在地政府劃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正式文件名稱及文號。4.現行的本產品專用的標准或技術規范填寫本產品專用的現行地方標准或企業標准名稱及編號,如無標准可填寫本產品專用的生產技術規范,不能用該類產品的通用標准代替。(例如,「金鄉大蒜」,申報時應使用「金鄉大蒜」的地方標准或技術規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標准。)5.產品屬地質檢機構 填寫申產品屬地質檢機構名稱、通信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6. 省級質檢機構信息填寫省級質檢機構名稱、通信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填表單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項目內容產品名稱 企業信息企業名稱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冊商標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質檢機構信息單位名稱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企業及產品情況簡介 隨附:1.由產地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出具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2.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填報說明 1. 企業申請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需填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並提供由產品所在地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出具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和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2. 產品管理機構填寫《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3. 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報省級質檢機構審核。 請為我評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