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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理標志保護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2-02 12:53:45

㈠ 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什麼

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10周年紀念活動」上,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魏傳忠說,截至2009年9月,質檢總局已受理地理標志保護申請1070件,對國內932個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了專門保護。

㈡ 地理標志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區別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如問題中的左圖,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專用標志的構成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工商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如果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被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才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如果該產品同時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可同時使用專用標志。如果還沒有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只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

㈢ 【國家】地理

地理標志——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專門保護——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地理標志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大致可分為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注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國家】地理

㈣ 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中國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中國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志為對象,對國內地理標志保護起示範、引領、推廣作用的產品。

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貴州茅台酒、宜賓五糧液酒、安溪鐵觀音、中寧枸杞、金華火腿、宣威火腿、龍井茶等。

山西老陳醋、紹興黃酒、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陝西蘋果、煙台蘋果等也是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㈤ 地理標志的專用標志有哪些,各有什麼區別

2019年,對,就是今年的10月16日,果汁局發布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並規定「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採用番茄炒雞蛋的配色方案,由紅色和金色元素繪成:
那麼,在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發布以前,「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啥樣的?這事兒說來話長,咱們先從原來的三種不同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說起:
1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上標明「PGI」,即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保護)。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也稱質監總局或質檢總局)管理的。
比如,下圖是贛南臍橙的標志,綠色地球及中國版圖的圖樣中心標有「PGI」,「贛南臍橙」字樣寫在專用標志之中、中國版圖圖樣的下方。
2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上標明「GI」,即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地理標志商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管理的。
比如,下圖是柳州螺獅粉的地理標志商標,以天壇為背景的綠色區域中央標有「GI」及「中國地理標志」字樣,里外還都用麥穗圖樣圍了一圈,「柳州螺獅粉」標在地理標志商標圖樣之外。
3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農產品地理標志上標明了「農產品地理標志」,即Agro-pro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農產品地理標志是由農業部管理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2018年)有這么幾點跟地理標志密切相關:
①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②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③組建農業農村部,不再保留農業部。
這意味著:
①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取消了,原來由質監總局管理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歸到了果汁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的地理標志和官方標志保護處)來管理。
②原隸屬於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局整體劃歸了果汁局,這種「整體遷移」其實並不會影響地理標志商標的管理,商標局依然以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方式受理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
③農產品地理標志改由農業農村部管理,你懂的,農業部變成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地理標志這一塊並沒有大的變動。
那有的小夥伴又要問了:新發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代替了原來的三種標志嗎?
根據君的仔細審題,第332號《公告》中寫明了「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所以,目前貌似只是替代了原來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那一個標志呀。
332號《公告》裡面也提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發布」,所以我們還是要等等官方的解釋。
2019年6月19日,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了《2019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劃》,第一條就提到要「探索建立地理標志統一認定製度,優化地理標志登記注冊和行政裁決程序。」
按常理說,「地理標志統一」是不是應該把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都統一了?地理標志的主體一般是各種農副產品,平谷大桃啊,道口燒雞啊,科爾沁肥牛啊,陽澄湖大閘蟹啊,郫縣豆瓣啊,難不成果汁局還打算讓廣大農民、牧民和漁民朋友自行分清這三個不同的概念?
如今果汁局親自主管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改了,下一步大概也許可能是跟已有隸屬關系的商標局溝通溝通,把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也改了,再下一步,大概也許可能是還要跟農業農村部溝通溝通,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也改了,這才算統一。

㈥ pgi是什麼意思

pgi是指「地理標志保護」。

歐盟通過「地理標識體系」(GeographicIndications)努力推廣歐盟的優質產品。地理標識體系(GI),包括「原產地保護」體系(ProtectedDesignationofOrigin,簡稱PDO)和「地理標志保護」體系(ProtectedGeographicIndication,簡稱:PGI)。

該「地理標識體系」的目標是鼓勵農產品的多樣性,保護產品名稱以防被誤用和仿冒,為消費者提供關於獲得「地理標識體系」產品的相關特徵、長處優點等信息,以作為保證產品的真實性、高品質、安全性、傳統和遺產得以繼承。

PDO和PGI的區別:

事實上,PDO和PGI的區別僅關乎一件事:「產品的質量和它的產地關系有多緊密」。如歐盟所示:PDO產品的質量與它們的原產地密切相關,而對PGI產品來說,產品的聲譽、品質或其他特性可以歸結於一個特定的村莊、地區或者國家。所以,PGI產品的特性與其原產地的關聯可能沒有PDO產品那麼緊密。

歐盟明確表示:「PDO和PGI標識都清晰地表明了歐洲農產品和食品的質量」。因此,質量並不是區分PDO和PGI產品的因素。

㈦ 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規定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
【發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2005-07-15
【文件來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中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該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該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該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⒉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⒊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⒋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⒌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該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第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准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
第四章標准制訂及專用標志使用
第十七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
第十九條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第二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二十一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准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准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並對外公告。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接受國外地理標志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注冊並實施保護。具體辦法另外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同時廢止。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關於地理標志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國家農業部頒布實施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歐盟原產地保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級別是這樣進行劃分的:
歐盟PDO (指定原產地保護)這是歐盟原產地保護產品的最高類別
PDO產品必須是在某特定地區用傳統生產方法生產、加工、配製而成的。其原料也必須來自該產品名稱所指地區。產品的質量或特色必須基本或完全由其產地所賦予,如土地的性質、當地的技術。
歐盟PGI(地理標志保護)PGI (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品質及聲望與地區息息相關,生產中一個或幾個階段是在特定地區完成。
PGI要求產品必須在其品名所指地區生產。該地區必須至少與生產、加工、配製等環節中的一個階段有關聯。產品可以因為其質量、聲譽或其它特性與某地區有關而獲取PDI標志。
歐盟TSG(傳統特色保證)TSG (Traditional Specialty Guaranteed)特性突出,採用傳統配料,按照傳統模式生產
TSG標志涉及的是傳統生產方法而非生產地區。帶TSG標志的可以是用傳統原料生產的產品或通過傳統技術生產的產品。
歐盟有機農業(Organic Farming)注重生產環境和動物保護,全球適用,歐盟使用的是下面這種專門標示
2000年,歐盟委員會頒布了帶有「有機農業-EC控制體系」字樣的保護標志。那些生產體系及產品符合歐盟有機生產方法規定的生產商可以自願使用該標志。

㈧ 地理標志什麼意思

地理標志對提升區域內的名優土特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地理標志促進名優土特商品質量的標准化。

(2)促進名優土特商品管理、監督的規范化。

(3)地理標志有助於名優土特商品的價值增值。

(4)促進促進名優土特商品生產經營的集約化。

㈨ 什麼是地理標志

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該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

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地理標志統一專用標志,設計理念遵循權威性、代表性、適配性和可識別性原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官方標志,體現庄嚴、權威的設計特點。

設計選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歷史符號,以長城及山巒剪影為前景,以稻穗象徵豐收,代表著中國地理標志卓越品質與可靠性。

特徵:

1、地域性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2、集團性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3、獨特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㈩ 國家地理標志

法律分析: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法律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強化地理標志保護,深化地理標志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激勵保護積極性,推廣保護和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區是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志為對象,具有較大產業規模、較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較高保護水平,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規范,產品特色鮮明、知名度高,對國內地理標志保護起示範、引領、推廣作用的保護地域。示範區可以示範一個或多個地理標志保護。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發布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建設規劃、籌建驗收和指導管理。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示範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和推薦報送,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對示範區工作情況進行籌建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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