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多少
一、 商標侵權 的處罰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新的《 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侵犯 注冊商標 專用權行為 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 侵權行為 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查獲侵權商品500件以上的;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被侵犯的 商標 為著名商標、地理標志、涉外商標的;侵犯3種以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為假冒偽劣、粗製濫造,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因商標侵權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5年又從事商標侵權行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私自隱匿、轉移、銷毀相關侵權 證據 的等侵權行為,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不滿5倍的罰款。 而侵犯中國 馳名商標 ,或商標侵權商品存在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害、重大 環境污染 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如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25萬元的罰款。 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 商標權 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二是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是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反向 假冒注冊商標 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 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 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 非法經營 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按照我國的規定,企業在注冊網商標後,任何的企業和個人都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如果有不法分子惡意使用他人注冊的商標並以此來謀取非法的利益,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索要一定的賠償,必要時可以通過向當地法院提出 訴訟 的請求。
2.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對外公告。
第十九條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3.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規范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的規范如下:
第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
公共標識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英文字樣、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英文字樣和麥穗、地球、日月圖案等元素構成。公共標識基本組成色彩為綠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條 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標志使用申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標志使用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條 經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志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第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生效後,標志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第五條 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
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志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一設計、製作,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第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並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志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逐級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送上一年度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匯總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農業部。
第十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申請書、標志使用協議樣式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等,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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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西藍花劃定的產地保護范圍是:臨海市杜橋、上盤、桃渚等3個鎮190個行政村,東至上盤鎮短株村,南至杜橋鎮新湖村,西至杜橋鎮洪家村,北至桃渚鎮荷花塘村。
4. 使用過期地理標志處罰依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使用過期地理標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5. 侵犯地理標志權將承擔民事責任和
侵犯地理標志權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地理標志權,是指原產地內符合特定條件的商品生產者對地理標志所擁有的權力。所謂符合特定條件,是指 生產者生產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且該特定品質是由原產地的地理環境所控制的。地理標志權的內容主要包 括使用權與禁止權,即權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標志的權利。
6. 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規定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
【發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2005-07-15
【文件來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中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該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該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該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⒉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⒊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⒋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⒌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該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第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准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
第四章標准制訂及專用標志使用
第十七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
第十九條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第二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二十一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准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准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並對外公告。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接受國外地理標志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注冊並實施保護。具體辦法另外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同時廢止。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關於地理標志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國家農業部頒布實施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歐盟原產地保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級別是這樣進行劃分的:
歐盟PDO (指定原產地保護)這是歐盟原產地保護產品的最高類別
PDO產品必須是在某特定地區用傳統生產方法生產、加工、配製而成的。其原料也必須來自該產品名稱所指地區。產品的質量或特色必須基本或完全由其產地所賦予,如土地的性質、當地的技術。
歐盟PGI(地理標志保護)PGI (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品質及聲望與地區息息相關,生產中一個或幾個階段是在特定地區完成。
PGI要求產品必須在其品名所指地區生產。該地區必須至少與生產、加工、配製等環節中的一個階段有關聯。產品可以因為其質量、聲譽或其它特性與某地區有關而獲取PDI標志。
歐盟TSG(傳統特色保證)TSG (Traditional Specialty Guaranteed)特性突出,採用傳統配料,按照傳統模式生產
TSG標志涉及的是傳統生產方法而非生產地區。帶TSG標志的可以是用傳統原料生產的產品或通過傳統技術生產的產品。
歐盟有機農業(Organic Farming)注重生產環境和動物保護,全球適用,歐盟使用的是下面這種專門標示
2000年,歐盟委員會頒布了帶有「有機農業-EC控制體系」字樣的保護標志。那些生產體系及產品符合歐盟有機生產方法規定的生產商可以自願使用該標志。
7. 商標侵權行為怎麼處罰
工商行政部門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主要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8. 河南產山東龍口粉絲被查處,侵犯地理標志產品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1、固定證據。收集自家地理標志權證書、對方侵犯地理標志權的產品、廣告,電子證據注意公正保全。
9. 產品有農產品地理標志授權,包裝上印有「地理標志產品」字樣,這會構成侵權嗎
顯然不能,農產品地理標志,屬於地理標志產品里的一種。但這個簡寫的說法你不能這么用。如果你有農產品地理標志授權的話,直接在包裝上印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圖樣就行了啊。
這種事,最忌諱的就是想打擦邊球,或者表意不清。有很多部門,協會,正規機構都是能做一些屬於自己領域的標志授權的。有的就差一兩個字,但完全不屬於同一個授權方。亂用,很容易被起訴的。
一旦因此發生了糾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是要罰不少錢甚至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還是老老實實,拿了誰的授權,就完完整整一字不差的使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