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名詞解釋地理標志權
特徵:具有主體的有效性、客體的特定性、內容的限定性、保護期限的差異性、轉讓的限制性、地域性具有雙重含義六個特徵。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定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❷ 地理標志產品可以授權嗎
不可以,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不可以授權第三人使用。
法律依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地理標志一直都是作為一種民事法律事務中知識產權的內容加以規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學者直接將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武斷地界定為一種私權利。如TRIPS協議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進而作出「雖然地理標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內的一個企業或個人,但是這種使用主體的擴大絲毫也不能改變地理標志的私權屬性」。依協議規定,賦予利害關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當手段使用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屬於其財產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成員域內法為地理標志提供的法律救濟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還是行政程序,都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財產法領域有形財產法律規范和無形財產法律規范分離的結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識產權領域私法與公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的產物,然而公權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滲透,並未改變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本質屬性。上述兩種典型的論斷都將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私權利。但不能簡單的從TRIPS協議的規定和財產權的淺顯認識出發將地理標志權認定為一種私權利。相反,地理標志權兼具私權和公權的特徵。如果遵從現行學術研究的態勢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這種法律屬性當屬於經濟法或第三法域性質的權利。
❸ 地理標志權的主體
首先,地理標志權是基於特定地理標志之上的權利,這些地理標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素,符合法律保護的宗旨和目的,由此產生的相關權利即受法律的保護。
其次,這種法定權利的產生緣於兩種途徑:
一是法律對地理標志權部分權能的確認。確認的過程就是對某些具有自然屬性的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的過程。因為使用特定地理標志的特定產品,其自然屬性和人文屬性本身歸屬於該特定地域的自然環境和人文資源,是當地人民利用智慧和勞動所創造出來的。在這種情形下,法律所能起的作用就是對具有自然屬性的權利用法定的形式加以確認,類似於法定權利的原始取得。如:該地域生產者的財產收益權、保護該特定標志的完整權、保護使用地理標志產品的不受侵犯和仿冒權以及該特定地域生態權等;
二是法律規定一些相應的與地理標志保護相關的權利。
這種方式主要區別於第一種的確認方式,如果說第一種是權利的原始取得,那麼第二種方式就是基於對原始自然權利的某些限制或約束而後繼取得的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兩種方式的結合就表明地理標志權的所有權能應當建立在一個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目的在於保護所有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生態權益的維護。
基於上述論述,地理標志權的主體就不應當是某些學者所主張的,僅僅局限於有權使用該地理標志的特定地域范圍內的產品生產者。如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產地內產品生產者對原產地名稱享有的專用權。從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的分析中可以明確得知,地理標志權的主體應當是一個包括所有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范圍,它是一個介於公權和私權之間的權利主體性質。如果僅僅從私權的角度強調特定生產者的權利,那麼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將不能從地理標志的法律規定當中得到切實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說,地理標志權的主體應當包括: 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特徵,但同時又體現了其自身的獨特性特點,主要體現在地理標志權有一個由公權和私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是一種對國際市場失靈和國家間政府失靈進行雙重矯正的產物,是市場調節和國際宏觀調控關聯耦合的結果。從社會契約的角度來看,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介於公權與私權之間的獨有權利類型,也是在社會契約二次締結的理論背景下,由第三調控主體——社會中介組織協調上述兩種失靈的最終權屬類型。社會契約法認為,當社會發展至一定程度時,原有的社會控制方式和權力分配方式不再能夠滿足解決現有的社會糾紛和權利沖突,即在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的純私法的環境下,權利之間的矛盾已經不能在原有的法律和社會框架下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急迫的期待另外一種控制力量的產生來平衡原有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權利失衡,既不能過分的強調國家的權力,那樣會淹沒並吞噬個體的權利,也不能過分的強調私權,那樣不會擁有一個穩定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因此,社會契約的二次締結就應然而生,主張將原來由國家享有的部分權力賦予給一種社會中間組織,構成國家—社會中間組織—私人這種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社會權力結構。
地理標志權的產生及其法律屬性的界定,正是基於上述對國家權力和個人私權的追逐經濟利益的經濟人特性的克服而產生的介於公權和私權之間的權利類型。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由於各個國家享有各自獨立的經濟自主權和法律制定權,各國必定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制定各國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然而,要想達到自己產品所享有的地理標志權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並受到該國的法律保護,就必須克服生產者的純私的利益目標和國家利用公權力的自我保護,因而在國際范圍內形成一種國際社會的中介組織在各國的授權下平衡和協調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達到全球資源的最優配置就非常必要。地理標志權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依賴於國際組織的協調,最終形成了一個擁有獨立的法律屬性,並獨具特色的權利內容: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商品的獨有標志,為商品的流通和最終消費提供了一種可供識別的符號,並最終提升商品的市場價值。所以,地理標志權從一開始就有財產權的內容。任何一個國家的生產者都是為了增強自身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擴大產品的市場佔有率才熱切的希望自己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得到法律的保護,其最終極的目標就是獲得最大的經濟收益。所以,地理標志權具有財產權的內容是顯而易見的,這也是地理標志權最客觀的一項權能。
當然生產者的權利,相對於地理標志權來說,既體現在使用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也突出的表現在產品的流通過程中,即銷售和消費過程中。具體來說就是:(1)為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獨具特色的自然屬性,生產者應當注重產品生產過程的特定生產工藝和技術,尤其是在產品質量和自然特色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最終體現給予特別保護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2)當產品投入流通以後,生產者的權利首先就體現在兩種權利屬性上,即形成權和請求權。所謂生產者地理標志的形成權,就是生產者單方享有的、無需得到相對方特定意思表示的權利,主要體現為銷售權、廣告宣傳權、地理標志保護權等(其中又可分為標識權、警告權、糾紛解決權或稱為訴權等)。在形成權之外,生產者還享有地理標志的請求權,從一般意義上來講,這種請求權以形成權為基礎,在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達到保護地理標志權的目的時予以適用。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論,形成權具有不可撤銷性,其在對方當事人提出形成權抗辯時,形成權的效力即告恢復。在地理標志權情況下,一旦生產者發現自己享有的權利被侵犯而不能在行使形成權的情況下得到解決,就應當賦予生產者相應的請求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保證不再重犯或者賠禮道歉等。(3)地理標志產品進入消費渠道以後,生產者的權利沒有在流通過程中那樣明顯,也不享有針對消費者的特定權利,最主要也就是一種追償權的行使,這種權利實現的前提條件就是,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向生產者主張權利,生產者在承當相應法律責任之後對真實侵權方的追償權。實際上,這種權利並不是地理標志權的原始權利,而是一種繼受權。 很多學者把地理標志權單獨歸屬為生產者的權利,而忽視其中消費者的權利。筆者認為這種理論傾向是很危險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程度的不斷增加,權利的屬性也出現了分化和限制,即從所有權絕對到所有權相對,從契約自由到契約相對自由,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無不印證了法律對權利本身的控制。在民法理論上也出現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過度行使權利原則等。20權利約束的背景之下,蘊含著對他項權利的維護和支持。就地理標志權而言,對生產者的權利約束就是對地理標志權的權利客體的相關權益人的保護。因為地理標志產品不能獨立於特定的地理環境和消費者而獨立存在,否則該地理標志的保護也就沒有任何社會和法律意義。
從地理標志權的價值目標來看,其根本宗旨在於維護該獨具特色產品的市場信譽和社會信譽,這一點也可以從不同的國際條約中窺見一斑。而特定的市場信譽和社會信譽首先必須依賴於該特定地理環境的長久維護,其次就是長久地保障消費者對該項產品的青睞,從而最終維護生產者的利益。所以很明顯地理標志權斷不可缺少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以及下述的公民環境權的保護。
從各國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情況來看,消費者的權利首先體現在消費者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權,其次是為保證生命財產安全的各種延伸權利,主要體現在知情權、選擇權、人格尊嚴權等。因此,地理標志權也無一例外的應當體現消費者權利的合法保護。該權利的基本內容就是在消費者購買地理標志產品並在消費的過程中,保證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並賦予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的建議權和監督權。沒有消費者的支持,地理標志權在世界范圍內的確立就毫無意義。筆者認為,地理標志權中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生命健康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人格尊嚴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等。 環境權的概念在地理標志權中尤為重要,而且應當擺在優先保護的地位。以往的著作中,都無視環境在地理標志中的地位,也不曾提出將環境權納入地理標志權的保護范圍。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重大而又嚴重的失誤,是一種法律理念上的重大欠缺。其實,各種有關地理標志的國際條約中都在強調地理標志的自然屬性,但上升到各種理論著述中卻片面的將其當作一種純粹的私權予以理解。本文的前半部分已經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作了較為透徹的分析,無論論及其法律利益還是其社會利益,都不能掩蓋其中環境權的重要性。
環境權理論自上個世紀60年代被提出,作為一個從國際法到國內法都廣泛使用的概念,一開始就存在著這種或那種的爭議,比較有典型意義的兩種理解是「環境的權利」和「對環境權利」。21根據傳統法學理論對權利的「主客」二分法,為了排除對環境權理解上的分歧,從人本主義的角度出發,強調權利的主體是自然人,客體為物,那麼我們將環境權理解為「對環境權利」。《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將環境權的理解表述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庄嚴責任」。22很明顯,環境權的產生緣於人類對環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重要性的認識,並同時對各傳統法律的研究產生變革性的影響。就地理標志而言,環境對於特定產品獲得法律保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葡萄酒、各種獨具特色的農產品等。但是這種含有環境因素的地理標志權不賦予給對該地域環境共同享有權利的公眾,而僅僅確定為部分生產者所獨有,明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雖然生產者在產品製造過程中的智慧創造和成本投入是不可忽視的,但如果欠缺該地域的環境因素,生產者就不一定能夠獲得市場的完全認同。
當然,環境權的存在不等於其它公眾享有與生產者同等權利內容。所謂地理標志權中的環境權,是指特定地域的公眾享有維護該地域的生態環境質量和保持自身享受優越環境的永久性權利,以及阻止生產者肆無忌憚的攫取環境資源的權利。具體來說,地理標志權中的環境權應該包括:環境資源永久利用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監督權以及環境利益補償權等。為保證特定地域產品的永久特性,防止生產者只顧及自身利益而忽視環境利益,在立法上可以專門成立一個地理標志環境委員會,其主要職責在於監督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維護生態環境,做好環境保護宣傳。並同時賦予當地政府針對地理標志產品徵收一定環境稅,以達到地理標志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❹ 地理標志權是屬於創造性成果權標志性成果權哪一種
特定地域環境權的保護。地理標志至少涉及三個標准或內涵三個構成要件,即(1)用於標明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2)與特定地域有關;(3)商品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於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以一項地理標志的構成與當地特定的自然環境因素是密切相關的。
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特徵,但同時又體現了其自身的獨特性特點,主要體現在地理標志權有一個由公權和私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是一種對國際市場失靈和國家間政府失靈進行雙重矯正的產物,是市場調節和國際宏觀調控關聯耦合的結果。
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 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❺ 地理標志是知識產權嗎
地理標志可以算作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包括權利人就地理標志和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地理標志是重要的知識產權類型,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推進鄉村振興的有力支撐,是推動外貿外交的重要領域,是保護和傳承傳統優秀文化的鮮活載體,也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
地理標志申請條件
1、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2、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 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3、商標法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地理標志申請流程
1、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代理機構,還應當附送匯寶知識產權《商標代理委託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3、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4、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5、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6、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7、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8、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❻ 地理標志權法律特徵
法律分析:地理標志權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地理標志所享有的權利。地理標志權具有主體的有限性、客體的特定性、內容的限定性、保護期限的差異性、轉讓的限制性、地域性具有雙重含義六個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❼ 地理標志屬於知識產權嗎
地理標志可以算作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包括權利人就地理標志和其他客體脊薯悔享有的專有權利,《中華人手大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櫻正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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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地理標志權的特徵
地理標志權有六個特徵,即:
主體的有效性
客體的特定性
內容的限定性
保護期限的差異性
轉讓的限制性
地域性具有雙重含義。
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定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
滿意請採納。
❾ 如何解決商標權與地理標志權沖突
在先注冊的普通商標權與在後地理標志權的沖突由於歷史原因和客觀不可改變的因素,造成在先注冊的普通商標權與在後地理標志權的沖突在我國比較普遍,一企業主體先前依照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依法登記注冊成為普通商標,享有了商標專有權,只是此商標上含有相關地域的特色產品名稱字樣。後來,隨著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工作的逐步開展,相關地域的另外一些生產相同產品的企業也向當地質監部門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並最終得到國家質檢總局的批准,獲得了地理標志權。此時,兩個不同主體同時享有同一地理標志權,而且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金華火腿案是這一權利沖突的典型代表。浙江火腿是浙江金華地區的傳統名特產品,原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於1982年獲得「金華火腿」商標,2002年8月金華市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並得到批准,形成了「金華火腿」商標和「金華火腿」地理標志產品兩種權利並存的狀況。浙江省食品公司於2003年將一家使用地理標志的企業告上法庭,控告該公司侵犯了「金華火腿」注冊商標專用權。最終,法院按照依法同等保護原則、尊重歷史和權利義務平衡原則、誠實信用三原則,認為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但是原告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案以允許商標和地理標志並存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