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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動地理標志商標成熟

發布時間:2023-02-19 18:43:49

⑴ 如何提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率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有兩個,一個紅色的,一個綠色的,民間俗稱紅標和綠標。紅標市場監督局管,綠標農業部門管。

為了提升紅標的使用率,地方市場監督局的工作人員也是辛苦,一遍一遍往企業跑,要求企業申請使用紅標,可是這家企業是否可以申請使用紅標,工作人員都沒有搞清楚,可見地方市場監督局工作人員對紅標的申請使用制度還沒有弄清楚。

申請使用紅標,不僅是縣級市場監督部門沒有弄清楚,省一級也未必弄清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紅標審核的許可權下放給各省,各省有各自的政策,有的幾天就審核通過,有的幾個月也不審核。有些省乾脆將審核權下放到市裡,市裡的市場監督局當成了大事,由黨委會開會研究怎麼做,會議決定將相關審核委託給了縣里。如此一來增加了許多行政環節,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

有必要這么復雜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廢除原工商局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之前,工商認定的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只要向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申請即可,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依然只需要向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持有人申請即可。弄得這么復雜,這么小心翼翼,其實就是市場監督局對地理標志制度了解的不夠。因為機構調整,人員變動,相關人員對地理標志制度的不了解也可以理解,針對性的系統培訓就解決了。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主體主要還是企業,從市場終端來看,無論是紅標還是綠標使用率都很低。而「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標志使用率顯然高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幾個數量級。這幾個標志都有相同的作用:為產品背書,標示產品品質/ 質量與眾不同,能夠帶來溢價或提升銷量。綠色和有機努努力都可以拿到,地理標志是先天性的稀缺資源,地理標志含金量更高。同樣是標志,為什麼企業厚此薄彼呢?據我調研,是企業對地理標志的了解不夠。農產品地理標志有專門的內審員培訓,每個企業培養一個懂地理標志的人,這個是很好的辦法。

推廣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有相應的扶持資金,卻被撒了胡椒面,效果並不顯現。如果有可能我到建議一個省重點打造一個,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經費用在一個地理標志,打造一個標桿模板,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由榜樣去帶動。

總之,因為地理標志相對是個新事物,無論是政府主管單位還是企業,還不太了解,制約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推廣使用,有針對性的專門培訓是必要的。另外,在扶持政策上要調整,不妨先重點打造一個標桿。

2021年6月

⑵ 如何促進商標品牌發展

你好,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是適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供給質量的迫切需要,是適應消費升級趨勢、推動消費增長的迫切需要,是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提升國際競爭力的迫切需要。積極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充分發揮商標品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創新發展,需要在《規劃》的指引下,轉變觀念、銳意改革、找準定位,從發展全局的戰略高度,圍繞「放、管、服」全面推進商標注冊管理體制改革,把實施商標品牌戰略作為發展品牌經濟的重要支撐,促進經濟發展質量和百姓生活品質的提升。

一、轉變觀念,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我國商標品牌建設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在經濟發展實踐中逐步啟動、逐步完善的。受傳統觀念影響,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從封閉經濟向開放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亟待釐清。
(一)正確認識馳名、著名、知名商標。首先要正確理解馳名商標是商標保護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種榮譽和商業宣傳概念。其次要深刻認識政府評選認定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方式,面臨著政府「越位」的巨大風險。
(二)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特別是競爭規律,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發揮企業作為商標品牌建設主體的作用。引導企業增強商標品牌意識,提高商標品牌的附加值和競爭力,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優勢的自主品牌。

二、簡政放權,不斷深化商標注冊管理體制改革
圍繞實施商標品牌戰略,不斷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為發揮品牌引領作用奠定良好服務基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深入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為重點,不斷深化商標管理體制改革。
(一)持續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深入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持續推進地方商標受理點、商標質押登記受理點試點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持續推進京外審查協作中心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
(二)不斷完善商標審查制度。積極推行獨任審查制,建立商標審查質量監管體系,加強質量監管。進一步簡化手續,提高審查工作效率。
(三)推動商標注冊全程電子化。以「互聯網+」為載體,升級系統,提升中國商標網服務體驗。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改革商標收發文方式,積極推進電子商標注冊證及電子送達工作。推動商標資料庫向社會公眾開放。

三、放管結合,切實加強商標知識產權保護
隨著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改革紅利持續釋放,市場活力繼續激發,但市場環境仍然比較嚴峻,侵權假冒違法行為仍然存在,新的違法形態不斷顯現,查處難度加大。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推動商標品牌經濟發展,需要切實加強商標知識產權保護。
(一)樹立商標監管新理念。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為核心,明確商標監管工作思路和理念。著力推動商標工作重點逐步從審查注冊向注冊確權與保護維權並重轉變。著力推動商標監管方式從傳統型向新型監管機制轉變。著力推動商標品牌評價從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著力推動商標品牌建設從鼓勵注冊向倡導使用轉變。著力推動市場主體從單純追求商標注冊數量向提升商標品牌質量轉變。
(二)創新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加強商標信用監管,將查處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加強大數據監管,探索實行「互聯網+監管」模式,逐步提升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線索的發現、收集、甄別、處置能力。深化與司法機關合作,創新與行業協會、電商平台、權利人、企業的互動。
(三)加大商標行政保護力度。以馳名商標、地理標志、涉外商標、老字型大小注冊商標為重點,在審查、異議、評審等環節加大馳名商標、老字型大小商標的保護力度。充分運用馳名商標保護手段加強對知名品牌合法權益的保護。加強對老字型大小商標注冊保護,加大對侵害老字型大小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積極推進統一市場監管框架下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執法,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工作。
(四)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研究制定《關於在商標確權案件中適用商標法的若干規定》,完善保護機制。採取提前審查、並案集中審查和從嚴適用法律等措施,從嚴從快審理大規模惡意搶注商標案件。堅決遏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或佔有公共資源等惡意商標搶注行為。

四、優化服務,努力提升商標品牌服務能力
當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品牌工作,把加強品牌建設作為推進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工商總局充分認識商標品牌在助推經濟轉型升級中的地位與作用,大力推進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出台《工商總局關於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推進中國品牌建設的意見》,召開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工作會議進行部署,商標品牌戰略實施開局良好。
(一)全面構建品牌培育服務體系。開展商標品牌創業創新基地建設,指導和支持各地區開展商標品牌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帶動商標密集型產業集聚區、商標品牌服務業集聚區等區域經濟的發展,推動品牌建設工作市場化、社會化、體系化。加快推進《商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立法進程,規范以商標代理機構為主的商標品牌服務業發展,支持和鼓勵商標品牌服務機構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形成一批商標品牌服務業集聚區。
(二)推動商標品牌資本化運作。積極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運用商標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引導企業開展商標品牌資本化運作,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三)開展商標品牌社會化評價。支持獨立第三方對我國商標品牌開展社會化、市場化評價,建立客觀、公平和國際化的商標品牌價值評價體系,加大商標品牌推廣力度。

五、加強合作,不斷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化水平
《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中明確提出,要推動中國優質品牌國際化。《規劃》要求,鼓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強自主商標品牌海外保護,提升國際競爭力。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中國企業和中國品牌「走出去」,鼓勵、指導國內企業樹立全球品牌戰略思維。
(一)提高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便利化程度。深化審查審理體制機制改革,合理調配馬德里商標審查力量,為申請人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穩步推進馬德里電子通信,逐步推進商標國際注冊全程電子化。
(二)提高商標品牌國際運用水平。加強政府、企業和行業協會多方協作以及國際間的交流合作,提高馬德里體系的運用水平。積極支持中國企業和中國品牌「走出去」,鼓勵、指導國內企業圍繞「一帶一路」戰略擴大海外商標布局,在國際競爭中搶佔先機。加大自主商標品牌海外宣傳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以商標品牌為核心的國際競爭新優勢。
(三)健全海外維權工作機制。積極開展商標品牌評價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成員國的合作,提高我國在國際商標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探索建立中國企業商標海外維權信息收集平台,指導企業建立商標海外侵權預警和應對制度,健全海外維權工作機制,為中國品牌「走出去」保駕護航。

六、聚焦「三農」,繼續提升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效益
充分認識地理標志商標對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提升本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以及保護自然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不斷加大對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的保護力度,推動運用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開展精準扶貧,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助力貧困地區綠色發展。
(一)加強地理標志商標注冊工作。進一步暢通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綠色通道」,簡化手續、優化流程,提高審查效率。圍繞農業產業化的推進,積極引導地方「名、優、特、新、稀」農副產品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並依法規范使用,不斷健全農業商標品牌建設工作機制。
(二)加強對地理標志商標運用的指導工作。突出地域和歷史文化特色,指導地方和地理標志權利人提高地理標志運用和管理能力,提升地理標志商標品牌的競爭力。有效調動相關各方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地理標志區域品牌的引領作用,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三)加強地理標志商標宣傳工作。創新與媒體合作方式,豐富宣傳形式,突出地理標志專題宣傳,增強社會各界的地理標志意識。在全國推廣運用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的成熟模式和經驗,助推「三農」發展。加強地理標志文化研究,厚植地理標志文化土壤,推動地理標志文化成為國際交流新亮點。

⑶ 如何加強地理標志商標使用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維護地理標志注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使用,促進地理標志產品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

第三條 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

第四條 已注冊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時在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該專用標志,並可以標明該地理標志注冊號。

第五條 專用標志使用人可以將專用標志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六條 使用專用標志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 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第八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應對專用標志使用人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專用標志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專用標志樣式使用,不得隨意變化。

第九條 專用標志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保護的官方標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用標志實施管理。對於擅自使用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近似的標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解釋。

⑷ 如何做好商標監管執法和商標服務工作

一是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培育。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儲備一批的要求,引導企業培育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加強分類指導。同時加強對各市知名商標的指導規范工作。二是積極尋求政府推動,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繼續推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積極發展多種類型的商標質權融資,拓寬企業融資平台,支持企業做大做強。三是加強區域協作,充分利用華東六省一市、中部六省、淮海經濟協作區和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聯席會議等商標執法協作網的平台,加強商標數據和管理信息交換,探索建立區域性商標價值評估互認機制,加強對馳(著)名商標、地理標志的保護機制,建立重大商標案件查處協調機制,共同構建商標保護網路。四是加強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工作,指導省內企業開展海外商標注冊,提高安徽企業的國際商標注冊申請量。同時建立商標海外維權機制,為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不斷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提高商標監管和保護水平。一是以保護涉農商標、地理標志、食品商標、葯品商標、涉外商標為重點,繼續加大商標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對重大案件及時曝光;對涉嫌商標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充分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二是學習貫徹《商標代理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管力度。依託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公開的、信息完備的代理機構誠信資料庫,對代理機構進行分級管理,規范商標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及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大力開展世博會標志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省工商系統世博會專題培訓工作。按照總局統一部署,組織開展好集中整治行動,為世博會順利召開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四是推行商標授權經營制度。2010年,省內各市要在本轄區內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市場全部實行商標授權經營制度,對市場經營單位主體資格和商品商標產地、進貨渠道等進行登記備案,並以經營戶為單位,建立商品商標檔案,探索建立遏制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長效機制,切實保護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五是研究出台《重大商標案件追蹤服務制度》等制度,加大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第三,加大對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力度,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一是扎實推進「一所多標」工作,推動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申請量和注冊量不斷增長,加強涉農企業商標保護力度,依法查處涉農商標侵權案件,為加快培育安徽省的知名農產品商標夯實基礎。二是加大對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運用、管理與保護工作的指導力度,規范地理標志的使用,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的檢查,依法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維護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信譽。三是支持涉農龍頭企業的發展,推行「公司+商標(地理標志)+農戶」產業化經營模式,建立運用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促進農民增收的長效機制。 第四,規范完善著名商標評審工作,提高著名商標的質量和聲譽。一是嚴格按照《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的要求和規定,加強對著名商標初審質量的考核,制定相關考核辦法,提高著名商標的質量和聲譽。二是進一步完善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增強評審的公開性、透明度、公信力。三是改進完善著名商標申報程序,按照成熟一批,申報一批,認定一批的原則,依各市申報時間順序組織審查。 第五,支持安徽省商標協會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發展商標事業中的作用。一是指導有關地市籌備成立市商標協會。二是加大對省商標協會會員單位打假維權和商標運用的支持力度,為會員單位服好務。

⑸ 地理商標與什麼因素有關

地理標志商標與當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關。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⑹ 如何提升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加強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既可以利用我國已經形成的眾多的名優特產,創建我國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當今世界經濟強國以技術標准、專利技術等一系列措施所構築的貿易壁壘,從而提高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所以,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是一項意義重大的工作。
定 義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協定的地理標志,是指下列標志: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我國於2001年12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新《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稱」和「產品名稱」組合而成,像「北京烤鴨」、「荔浦芋頭」、「景德鎮瓷器」、「吐魯番葡萄」、「陽澄湖大閘蟹」、「昌黎葡萄酒」等都是頗具地域特色的產品地理標志,這些優質產品不僅在我國人人皆知,而且還蜚聲海外。
在商品的貿易流通中,標有地理標志的商品。不僅能起到標示某種商品來源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還標示著這種商品恆定的質量、信譽、特徵和風格。
我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地理標志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地理標志作為一種自然和人文的資源,是歷史形成的,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地理標志的這種知識產權屬性,是它的本質屬性。所以說,地理標志既是商品產地的標志,也是商品質量的標志,更是一種知識產權。
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WTO知識產權協定的重要內容之一。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明確指出,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著作權都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地理標志可以得到永久保護的法律屬性又不同於其他的知識產權。其他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和版權中的財產權都有時間性的限制,權利人在法律賦予的保護期內具有專有權,但過了保護期限則該智力成果就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類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而地理標志則沒有時間方面的限制要求。
意 義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是WTO的重要協定之一,給予各WTO成員方以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是我們作為其成員必須遵守和履行的義務。為了與該協定保持一致,我們國家修改了《商標法》,將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納入了法律的軌道。這是我國政府加大對原產地產品保護工作力度的新舉措,更是我國積極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運做的具體表現.
地理標志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它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其商業開發價值十分巨大,2004年8月10日,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關於運用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的報告》上批示「運用商標和地理標識促農增收是個好辦法」,要求切實抓緊落實。所以,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是一項意義重大而有益的工作。
首先,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既可以利用我國已經形成的眾多的名優特產,創建我們本國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當今世界經濟強國以技術標准、專利技術、環保標准、反傾銷等一系列措施所構築的貿易壁壘,從而提高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其二,對地理標志的使用和保護,不僅給地方經濟注入了活力,而且還能夠為區域品牌產品的生產企業帶來核心競爭力和無限商機。如
「吐魯番葡萄」、「荔浦芋頭」,還有我們河北的「昌黎葡萄酒」等產品在申請和使用了「地理標志」後,其產品附加值大幅提升。國家工商局的統計數字表明,已經獲得地理標志注冊保護的農產品的收購價格普遍得到了上漲。
其三,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將會規范和保障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秩序。這不僅有利於我國的貿易和投資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外國投機商人惡意搶注或假冒中國的知名品牌,保護我國正當的經濟利益,而且還可以有利地打擊某些國內企業假冒地理標志產品,以次充好、粗製濫造的非法行為。可以說,對於地理標志的保護工作,實際上也是對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和市場銷售情況的一種監督和控制。
其四,開展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可以把分散的農戶和小企業通過以地理標志保護這條知識產權為紐帶的方式聯系在一起,通過龍頭企業把他們連接到市場上去,使他們能夠有機會更多地分享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市場利益。這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增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措 施
1.
認真學習和研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借鑒國外在這方面的有益經驗,建立專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直接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審核、注冊、管理和市場監督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WTO知識產權協定對我國特色產品的保護力度,增強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2. 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使地理標志的商品不僅符合其地域條件,更應符合其傳統的特色和質量要求。確保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信譽,使我們的地方特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暢銷不衰。
3.
加大對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由於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在我國起步較晚,部分企業和消費者對該制度的了解不多,我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運用廣播、電視、報刊、培訓班、法律知識考試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地理標志保護工作方面的知識,使人們認識到: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作用是保護屬於當地人民的知識產權,直接受益的是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不僅能夠保護我們國家特色產品的品牌,而且能夠提高這些產品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使我們國家在全球經濟大市場中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

⑺ 請舉出並分析我國關於地理標志權的事例,需從哪些方面完善地理標志權制度

(一)法律術語的使用不統一
目前,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法律及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中使用的與地理來源標志有關的概念主要有原產地 (the Origin of Goods)、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貨源標記(Indication of Source)、原產地名稱(Applications of Origin)、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等。原產地和原產地證書主要用於貿易領域,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是在法律領域中使用的術語。[3]原產地是指商品的生產或者製造地,原產地證書是證明商品原產地的證明文件,原產地和原產地證書不表示商品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更不表示商品的質量與產地之間的聯系貨源標記是指標示商品來源國或者來源國的某地區的標記。貨源標記是指標示商品來源國或者來源國的某地區的標記。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出一項商品來源於該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地理標志這一術語最早被用於WTO的國際談判中,概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根據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內涵,地理標志的外延大於原產地名稱的外延,小於貨源標記的外延。由於WTO的巨大影響,地理標志這一概念的出現,將取代有關國際組織在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中曾經使用的與地理來源標志有關的概念。在法律術語的使用上,我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商標法律制度採取了與《TRIPS協議》相一致的做法,使用的是地理標志這一法律術語,保護地理標志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使用的是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這一法律術語。
(二)未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
從理論上講,地理標志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地理標志是由特定要素構成的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的區別性標志。凡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構成地理標志。世界各國雖然對地理標志中的地理名稱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一個場所、地方、地區或國家的現有名稱,也可以是一個場所、地方、地區或國家的歷史名稱,但必須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不能是隨意虛構而從來就不存在的地理名稱。[4]在通常情況下,大多數地理標志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和圖形三部分構成的,如「章丘大蔥」、「信陽毛尖」等。
第二,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必須具有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應當說明的是,地理標志雖然具有標示商品特定質量的功能,但該商品的質量是好是壞、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與該地理標志的保護沒有必然的關系,因為一個涉及商品的質量是否合格,一個涉及地理標志的保護,這是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5]
第三,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是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自然因素包括水質、土壤、氣候等,人文因素包括當地的傳統技術、特殊工藝和製造方法等。
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雖然都沒有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但我們可以根據《商標法》對商標構成要素的規定及地理標志的定義推出地理標志應具備的三個條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未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根據該《規定》對原產地域產品的定義,我們只能推出地理標志應具備的後兩個條件。
(三)在先權制度不完善
我國《商標法》第9條第1款、第31條和第41條第2款對在先權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上述規定對防止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與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權發生沖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於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在先權的范圍,致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地理標志權是否屬於在先權的范疇存在不同的認識,對地理標志權能否阻止將該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存在不同的認識,對能否撤銷已注冊的損害地理標志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存在不同的認識。
由於《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對在先權制度未作規定,致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能否阻止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審批存在不同的認識,對如何處理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權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對能否撤銷已經批準的損害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存在不同的認識。
(四)地理標志權的限制制度不完善
為了平衡地理標志權人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需要對地理標志權進行適當的限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
》對地理標志權的限制未作規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雖然對地理標志權的限製作了三項規定,[6]但未規定對涉外地理標志權的限制。
(五)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申請主體和審批程序不完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⑻ 地理商標的使用及管理

法律分析: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⑼ 如何抓好地理標志商標保護

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相關組織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保護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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