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地理標志認證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我國地理標志認證政出多門,主要有:
1、1995年,國家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實施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
2、1999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質監局發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對原產地產品予以認證;
3、2008年,農業部根據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⑵ 什麼是地理標志商標,如何申請
法律分析: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流程: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2、受理;3、技術審查批准;4、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5、經省級質監部門審核;6、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志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⑶ 核定使用商品第31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什麼意思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核定使用商品第31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意思是在第31類商品上核准注冊的地理標志商標,比如「磊石桂花」這個商標,磊石為山東省臨沂高新區羅西街道西磊石村,是地名,當地的桂花樹非常有名,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1類的「桂花樹」商品
:
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介紹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介紹
一、什麼是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二、什麼是證明商標及集體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證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注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三、地理標志與商標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因此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是不得注冊的。
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按照此法規申請的商標,一般稱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證明商標中的一個內容、一種表現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內容種類很多,包括質量、准確度、商品原產地、服務來源地、材料或製造方式等;而地理標志則是其中證明商品原產地、服務來源地的標記。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集體商標,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原產地在貿易中使用的標識或標志構成。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之間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主要如下:
1、在注冊主體上,二者的注冊主體都不是具體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提供者,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主體是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機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注冊主體,一般是有識別、監督能力的工、農、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
2、在表明來源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保證的都是來自指定區域、地域、地點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特徵、信譽,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側重表明的是來自哪個指定區域、地域、地點;而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更突出的特徵是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集體,商標使用人與集體的從屬關系。
3、在使用主體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標記,具體使用人必須是在該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資源進行生產、服務的生產者、服務提供者;而根據我國的法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商標。
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設計要求
(一)、獨特
獨特是標志設計的基本要求,在視覺上要形成與眾不同的視覺感受。應避免形成與各種各樣已經注冊,並已經使用的現有標志,在名稱和形式上相雷同。
(二)、注目
注目是標志所應達到的視覺效果。要求標志在各種不同的環境條件中,都能有較強的.視覺效果。
(三)、通俗
通俗是使標志易於識別、記憶和傳播的重要因素。對商標設計應追求名稱響亮、動聽、順口;造型簡
潔、明晰、易於識別的效果。使商標無論從聽覺和視覺,都具有通俗、易記的個性特徵。如:「永久」自行車、「揚子」集團、「方正」集團等標志,都具有較廣泛的公眾審美基礎,是將通俗性與獨特性相結合的成功範例。
(四)、通用
通用是指標志應具有較為廣泛的適應性。標志對通用性的要求,是由標志的功能和需要在不同的載體
和環境中展示、宣傳標志的特點決定的。標志的通用性分為三個方面。
1、保證標志在各種環境中的有效識別性。
2、保證標志在各種載體使用中的適用性和諧性。
3、保證標志易於製作和延展使用。
(五)、信息
商標、標志信息的處理和調節,應盡量追求以簡練的造型語言,表達出既內涵豐富,又有明確側重,
並且容易被公眾理解的兼容性信息為佳。如中國鐵路標志、日本三菱株式會社標志等,具有形象簡潔 、個性突出、信息兼容的知覺的特點。
(六)、文化
文化性是商標、標志本身的固有屬性。商標、標志中的文化性,是通過商標、標志顯現民族傳統 、
時代特色、社會風尚、企業或團體理念等精神信息。在具體的商標、標志形象中,所顯現出的這些文化屬性,又是由標志設計師自覺或不自覺的以自己對事物的理解和構思,自然而然的融合於商標、標志的內容與形式之中的。因此,也可以將商標、標志中的文化性,看作是具體商標、標志的設計風格,或設計品味的特徵。
(七)、藝術
標志設計的藝術性,是通過巧妙的構思和技法,將標志的寓意和優美的形式,有機結合時體現出來。
⑸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⑹ 什麼是地理商標
地理商標也就是地理標志商標,它是一種知識產權,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一般展現形式為:地理名稱+商品名稱,它不僅能依法保護和傳承原產地產品的特色和文化,還能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比如:柳州螺螄粉、桂林米粉等均屬於已經注冊成功的地理標志商標。
⑺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有何不同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有著本質區別:
(一)在注冊主體上,二者均不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或者提供者,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主體是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注冊的主體一般是具有識別和監督能力的工、農、商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
(二)在標明來源方面,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保證了指定地區、地區、場所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特點和信譽,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側重於標明指定的區域、地區和地點;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更突出的特點是標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集體,以及商標使用人與集體之間的隸屬關系。
(三)在使用主體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商標。特定用戶必須是使用其資源在地理位置生產和服務的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商標。
⑻ 國家地理標志
國家地理標志所用做的方式分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所謂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的是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其一:所謂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的是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其二: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⑼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名商標與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⑽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別的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