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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性農產品如何認證

發布時間:2023-03-30 01:22:06

Ⅰ 什麼是地理標志認證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我國地理標志認證政出多門,主要有:
1、1995年,國家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實施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
2、1999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質監局發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對原產地產品予以認證;
3、2008年,農業部根據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Ⅱ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保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並出具相應的資格確認文件。
申請登記的農產品生產區域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申請人提供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資格確認文件;跨縣域的,由申請人提供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資格確認文件。
第三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分布情況和品質特性,科學合理地確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地域范圍,包括具體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鎮和區域邊界;報出具資格確認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出具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產地環境特性和產品品質典型特徵,制定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包括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第五條 申請登記農產品的產地環境和品質鑒定工作由農業部考核合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承擔。鑒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檢測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抽樣、檢測和出具報告。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工作機構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登記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工作,並提出初審意見。
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必要時,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核查。
第九條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承擔,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條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在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等公共媒體上對登記的產品名稱、登記申請人、登記的地域范圍和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等內容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並說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和理由。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將異議情況轉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後,組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復審。
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農業部做出決定。准予登記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公告,同時公布登記產品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出現《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條 變更申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公示和處理。
同意變更的,重新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公告,原登記證書予以收回、注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發現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及時上報農業部注銷並公告。
第十五條 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經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書樣式、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報告格式、現場核查規范、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編寫指南、產地環境檢測和產品品質鑒定報告格式等相關程序性文件,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

Ⅲ 農產品地理標志應該在哪注冊申請啊

呵呵,你這可問對人了,實際上我國這個農產品地理標志搞得很不好,本來應該是搞好的,我國這么大,特產這么多。國家也想搞好的,為此發過一個通知,讓農業部和商標局聯合起來,抓一下我國地理標志的問題,以提高我國農產品在世界上的競爭力,結果,經是好經,到實際辦起來就壞了。農業部自己設計了個標識,然後自己登記地理標志,登記了的可以使用他們的哪個標識,這個中國化的「地理標志」在國內還是有點用的,不過它不是按巴黎公約的要求去做的,也沒有進行分類審查,所以只能稱為「中國式地理標志」。而商標局呢,是按國際要求去做的,商標局授權的地理標志才是國際上所稱的「地理標志」。但是商標局人浮於事,沒人專管這事,也沒人去做宣傳。這樣的結果是,我國這些農產品地區,懂點商標的到商標局去申請地理標志,不懂的一問農業管理處,直接介紹給農業部去登記了。所以我國現在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形成兩個東家,每家都有一點權力。因此如果想在中國登記地理標志,我建議還是兩家都登記,都有點作用。牧品網上對此有專門介紹,想具體辦理的話可以咨詢他們。

Ⅳ 怎麼才能知道該農產品是地理標志性產品呢

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Ⅳ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一、正文回答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1、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3、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4、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5、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6、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Ⅵ 地理標志類認證包括


【法律分析】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法律依據】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第十七條 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 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

第十九條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第二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Ⅶ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什麼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相關信息: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對外公告。對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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