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推動數字吉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好搜汪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地理信漏改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推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用,推動軍地統籌、軍民融合。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友仔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專欄專版等形式,面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地理國情監測第七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
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其他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二)市、州和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1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及時更新;
(三)基礎地理信息應當及時補充現勢性資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理國情監測協作與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並將地理國情監測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國情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常態化監測和專題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服務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或者實施發展戰略與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格局,保護生態環境、防災減災,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行業調查統計等需要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和支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地理國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第三章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地理信息大數據公共服務管理和應用,及時更新地理信息數據,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❷ 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規范地理信息數據獲取、處理、更新和匯集行為,促進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數據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等地理信息的獲取、處理、更新、匯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應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負責組織獲取、處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門、本單位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或者義務時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指導市、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設和管理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省、市、縣三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互聯互通。第六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根據應用需求,建設和管理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新建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應當充分利用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的數據服務和功能服務;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設的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應當做好與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無縫對接。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劃分,將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統一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應用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第八條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編制並且適時修訂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發布。第九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目錄,於每年三月底前,依託江西省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向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匯集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工作的,可以適當延期,最長不超過二十日。第十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時效性負責,匯集、更新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完整、准確、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江西省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以聯機等方式獲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並負責對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質量核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退回修改。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地理信息數據的集成工作,將集成後的地理信息數據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並將其目錄及時更新至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更新。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內容因建設、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目錄、用戶許可權、獲取途徑等事項,提供瀏覽、查詢、鏈接、下載等服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互聯網上向公眾無償提供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政務外網上,以聯機方式實現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政務內網上,依據用戶許可權,針對用戶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數據共享需求,按規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務。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並具備相應的保密條件,按照網路安全和數據保密規定使用地理信息數據。
❸ 廣西壯族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和管理的海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自治區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和地理國情監測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用,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推動軍民融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測繪工作經費,將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及其管理維護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地理國情監測第五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大對少數民族聚居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基礎測繪的投入。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以及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自治區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自治區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現代空間定位基礎框架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四)自治區級基礎測繪的設施建設;
(五)獲取地方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槐螞拆遙感;
(六)編制自治區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現代空間定位基礎框架的加密、復測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鉛棗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二款、第三款所稱現代空間定位基礎框架,包括衛星導航定位連續運行基準站網、衛星大地測量控制網、區域似大地水準面精化模型等現代衛星大地測量基礎設施。第九條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自治區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中,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圖更新周期,城市建成區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周邊區域,鐵路、省道以上等級道路沿線等區域不超過一年,鄉(鎮)、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和廠礦區及周邊區域不超過三年,其他區域不超過五年。
設區的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物卜周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地理國情監測包括基礎性地理國情監測和專題性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需要,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並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自治區級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制度。
❹ 《測繪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隱哪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測繪法的作用是什麼?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_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_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軍隊測繪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是為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灶茄碼展,保障測繪納羨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五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❺ 地圖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准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第二章地圖編制第二章地圖編制第七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八條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准,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九條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第十條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准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准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第十一條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國務院批准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第十二條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三條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於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❻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於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製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准》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託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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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什麼規定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一、測繪成果匯交的內容:
1、基礎測繪成果匯交(匯交成果副本)
①《測繪成果匯交憑證表》三份;
②測繪項目合同一份;
③技術設計、技術總結一份;
④質量檢查驗收報告一份;
⑤控制點成果表一份;
⑥布網圖及點之記一份;
⑦各種圖件光碟或紙圖(數字化成果應含元數據) 一份。
2、非基礎測繪成果匯交(匯交成果目錄)
①《測繪成果匯交憑證表》三份;
②委託雙方簽定的測繪項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一份;
③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復印件一份;
④質量檢查驗收報告復印件一份。
註:質量檢查驗收報告應由省質檢站或市國土資源局測繪科出具。
二、辦理程序
(一)、匯交單位將匯交材料遞交至市國土資源局政務服務中心總台受理。
(二)、收件3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補正或退件決定。
(三)、自決定受理10個工卜態作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四)、審查通過後,加蓋測繪成果審查專用章,並將匯交材料交由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國家依法保護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型信源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通過提供公眾版測繪成果、保密技術處理等方式,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坦敬用。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測繪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保障國家秘密安全、促進地理信息共享和應用的原則確定並及時調整、公布。
❽ 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范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國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對基礎測繪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政府職責〕基礎測繪是國家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基本建設項目的保凳凳雀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有關工作。第五條〔編制規劃〕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測繪規劃、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應當依法公布。第六條〔編制計劃〕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是基礎測繪規劃的年度實施計劃。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基礎測繪規劃、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檢查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對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落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粗核劃,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實施基礎測繪〕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基礎上,建立、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重力控制網和衛星導航定位連續運行基準站網;
(二)獲取測繪分級管理中省級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棗早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出版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監測本省地理國情;
(七)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實施基礎測繪〕市、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維護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衛星導航定位連續運行基準站網;
(二)獲取測繪分級管理中市、縣級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本行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六)根據實際需要監測市、縣地理國情;
(七)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❾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增強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等建設,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第六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
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標准。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市縣統籌、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導航定位基礎性服務。第八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經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將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的受理和審查工作,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所需的費用,協助做好新建測量標志的相關工作。第九條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與測量標志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簽訂保管協議,並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檢查和維護。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和保管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三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第十二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省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製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海域地形測量和陸域省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建立和維護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六)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製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組織城市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和維護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七)建立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八)編制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九)國家、省和設區的市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❿ 雲南省測繪條例(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第六條亮笑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並經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批准。
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和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方案。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制度,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八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拿毀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第三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加大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基礎測繪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更新、維護;
(二)航空航天遙感資料的獲取與處理;
(三)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更新;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五)基礎地理底圖、公益性標准地圖的編制、更新;
(六)省級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七)全省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等省級重大項目的基礎測繪。第十二條州(市)、縣(敬敏含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州(市)、縣(市、區)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更新、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四)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五)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十三條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省級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1∶5000、1∶10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資源的更新周期,壩區及經濟發達地區不超過2年,山區不超過5年。
州(市)、縣(市、區)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