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什麼原則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的,應當規范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鄭差鄭功能的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通用名稱構成的組合名稱,也可以是有長久使用歷史的「約定俗成」的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地理標志保護:
1、產品或者產品名稱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2、產品名稱僅為產品的通用名稱的;
3、產品名稱為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的;
4、產品名稱與受保護地理標志的產品名稱相同,導致公眾對產品的地理來源產生誤認的;
5、產品名稱與慶清植物品種或者動物育種名稱相同,導致公眾對產品的地理來源產生誤認的;
6、產品違反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
7、外國地理標志產品在所屬國或者地區被撤銷保護喊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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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地理標志的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立法對地理標志的私法性也即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不足、所立法律的層次偏低、經濟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僅停留在「產地」的概念,未規定地理標志的明確概念,刑法則更是對地理標志隻字未提、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地理標志的概念,但在經濟法中非但沒有地理標志的准確概念,甚至對地理標志四個字也未曾提及,而僅有簡單的「產地」一詞,使我們只能從廣義的貨源標志的角度對地理標志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地理標志的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是地理標志私權屬性的重要體現,只有如此才能與地理標志的性質保持一致,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地理標志權利人利益,激發他們的工作,生產經營熱情。然而,地理標志的轉讓也應有它與其它知識產權不同的地方,有其特殊性,如明確要求其受讓人必須在該地域內生產或經營,並且其產品要具有該地域地理環境而生的特定品質等等。
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❸ 簡述我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
【答案】:我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主要包括:
(1)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①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起到了間接保護絕衡含地理標志的作用。
②根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 年 12 月 30 日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志可注冊為證明商標而受到保護。這是第一次在商標法律制度中確定了地理標志的法律地位。
③2001 年 10 月 27 日我國《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正,正式明確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規定了攔宴地理標志的概念和保護內容。
(2)專門法規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1999 年 8 月 17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並笑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規定,標志著中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建立。這部法規首次界定了原產地域產品的概念,規定了原產地域產品的注冊登記制度。
(3)其他法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①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禁止經營者偽造產地;第軌禁止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產地作弓|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②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從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禁止偽造、冒用產品的產地,並對違法者規定了相應的制裁措施。
由上可見,地理標志在我國已經得到了相應的法律保護,在具體的立法保護中應該建立以《知識產權協定》關於地理標記保護的規則為核心,以專門法為主體,輔以地方立法保護的開放、積極、統一、有效的保護法律體系。
❹ 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的地理標志保護模式包括反不正當競爭並加商標法保護和專門法保護兩種。
專門法保護模式是通過專門的立法,由專門的機構全方位負責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和使用管理,這主要是一種積極的保護方式。
採用專門法模式對地理標志進行積極保護的國家一般歷史上農業比較發達、地理標志保護意義比較重大。典型代表是法國,法國農業部下設國家原產地名稱局(INAO),全面負責所有農產品和食品原產地名稱的認定和治理工作 。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一開始是按TRIPS協議最低要求設立的,其主要內容是防禦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如冒用不真實的地理標志、虛假表示等;但由於地理標志蘊涵著較大的經濟價值,有的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模式的國家逐漸增加了主動性(或積極性)保護方式,即將地理標志視為一種特殊的商標,允許在商標法體系內主動申請注冊並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過證明或集體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來完成)。
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模式的除了英美法系國家外還有德國、日本等。比如,美國《蘭哈姆法》除了禁止使用虛假地理標志外以團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地理標志提供保護 。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虛假來源表示,並在《商標法》中規定誤導來源的地理標志不得注冊、但地理標志可以集體商標的形式注冊 。日本《不正當競爭制止法》將虛假地理表示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其《商標法》規定了僅表示地名的商標除非已有識別性否則不予注冊、但符合條件的地域團體商標可以注冊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立國的戰略思想指導下,近年來日本對地理標志制度的運用日益重視,很明顯地轉向商標法體系下的積極保護模式,而且其保護的領域大大超出了傳統的農業產品(延伸至工業產品、加工食品、水產品、傳統工藝美術品、甚至還包括中華街、祭壇和溫泉);截止2009年10月20日日本特許廳已經審核了441件地域團體商標(地理標志) 。
由此可見,對地理標志以專門法或者以反不正當競爭及商標法進行保護的兩種保護模式無高下之分,關鍵是符合各自國情並能夠有效實施。
❺ 如何抓好地理標志商標保護
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相關組織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保護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❻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第二章申請及受理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第三章審核及批准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第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准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第四章標准制訂及專用標志使用第十七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第十八條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第十九條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第二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❼ 如何進行地理標志保護
保護地理標志有三種辦法:
1.專門制度;
2.利用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
3.著眼於商業做法的辦法,包括行政性產品許可制度。
❽ 地理標志保護途徑
一、正面回答
地理標志保護途徑:
1、商標保護;
2、地理標志產品審查等記;
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二、分析
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三、地理標志有哪些特徵?
1、地域性;
2、集團性;
3、獨特性;
4、主要因素。
❾ 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如何的
《 商標法 》在第16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作了規定:「 商標 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志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這意味著,我國將通過《商標》對 知識產權 協議所述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即通過將地理標志申請 商標注冊 ,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❿ 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如何的
《《商標法》在第16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作了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志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這意味著,我國將通過《商標》對知識產權協議所述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即通過將地理標志申請商標注冊,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