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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什麼形式公布

發布時間:2023-05-15 02:02:51

❶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確保對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權威性和准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第四條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公開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信息數據和重要屬性信息數據。主要包括:
(一)涉及國家主權、政治主張的地理信息數據;
(二)國界、國家面積、國家海岸線長度,國家版圖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等地理信息數據;
(三)擬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四)經相鄰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勘定並經國務院批復的省級界線長度及行政區域面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岸線長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六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為建議人)提出的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建議。
建議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科學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及對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規定的資料。第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建議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第九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 與相關歷史數據、已公布數據的對比。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門等內容進行會商,並向國務院上報公布建議。第十一條 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公告形式公布,並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刊登。第十二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時,應當註明審核、公布部門。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布時將公布公告抄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公布公告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建議人。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受理後未被批准公布的,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議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❷ 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利 用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並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第十五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徵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十六條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軍隊測繪主管部門,依照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測繪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開發生正指扒產的產品,舉昌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逗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秘密等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
第十七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測繪成果涉及著作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四章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三條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國界、國家海岸線長度;
(二)領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面積;
(三)國家海岸灘塗面積、島礁數量和面積;
(四)國家版圖的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議材料。
對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❸ 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什麼制度

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實行統一的審核公布制度。
為了余宴確保重戚凳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准確性和權威性,必須實豎仔銀行統一的審核公布制度。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四條匯交、保管、公布、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
第五條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中央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第七條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
第八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並由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由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好洞。
第九條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枝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
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范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二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轉讓。
第十三條測繪項目的出資人或者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獲取的測繪成果的安全。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猛襪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並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第十五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徵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十六條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軍隊測繪主管部門,依照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測繪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秘密等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
第十七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測繪成果涉及著作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三條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國界、國家海岸線長度;
(二)領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面積;
(三)國家海岸灘塗面積、島礁數量和面積;
(四)國家版圖的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議材料。
對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未依法出具匯交憑證的;
(二)未及時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未依法編制和公布測繪成果資料目錄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
(二)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編制出版地圖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軍事測繪成果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條例解讀

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對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了全面修訂。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日前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問:為什麼要對《規定》進行修改?答:1989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規定》,對加強測繪成果的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管理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一是,測繪活動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對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和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測繪成果的表現形式由單一的圖紙形式轉化為多種格式、多種載體的數字化產品,原有的管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這種轉變;三是,測繪成果應用的領域不斷擴大,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的同時,陪橘睜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測繪成果利用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對管理規定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2002年8月29日公布的新修訂的測繪法,根據實踐發展的需要,對測繪成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定了一些新的制度,為《規定》的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據。問:測繪成果應當如何進行匯交?答:為蘆歲了實現測繪成果的資源共享,避免重復測繪,《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對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為了明確測繪成果匯交的責伍悄任,保證測繪成果的及時匯交,《條例》對測繪成果匯交的主體和匯交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匯交;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匯交。其中,基礎測繪成果匯交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匯交成果目錄。問:對於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如何進行保管?答:為了保證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條例》要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時將收到的測繪成果資料移交給專門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同時,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轉讓。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同時,測繪項目的出資人或者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對於其獲得的測繪成果也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獲取的測繪成果的安全。問:對於如何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條例》有哪些規定?答:《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並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為了促進已有測繪成果的充分利用,減少和避免重復測繪,《條例》還要求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問:在促進測繪成果運用的同時,如何加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答:針對測繪成果表現形式多樣化的現狀,《條例》要求國務院保密、測繪等部門依法確定測繪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保密技術處理,其密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成果的密級。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問:《條例》對於加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管理有哪些規定?答: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涉及到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尊嚴,對於國家安全和現代化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條例》規定了需要國家統一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國界、國家海岸線長度,領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面積,國家海岸灘塗面積、島礁數量和面積,國家版圖的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進行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

❻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換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測繪應急保障等,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第四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應急保障制度,為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供及時、有效的測繪成果和技術服務。第五條測繪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第六條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匯交與保管第七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匯總和保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設區的市、縣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中,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項目出資人與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可以約定由一方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並保證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真實齊全、整理規范。第九條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無償匯交。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應當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一)國家等級衛星定位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的測繪點之記、成果表、網圖(路線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以及航空攝影驗收報告、索引圖、航空攝影儀檢定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以及數據說明文件;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和相關技術報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和相關技術報告;
(六)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
應當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一)城鎮以及區域性沉降觀測成果目錄;
(二)管線測量成果目錄;
(三)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四)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五)專題地圖(含影像圖)成果目錄;
(六)地理信息系統成果目錄;
(七)互聯網地圖的興趣點目錄;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九)水下地形測量、掃描測量成果目錄;
(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具有共享價值的其他測繪成果目錄。第十條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者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在本年度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省和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和資料庫。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檔工作。

❼ 什麼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信息和重要屬性信息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一)國界、國家海岸線長度;(二)領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面積;(三)國家海岸灘塗面積、島礁數量和面積;(四)國家版圖的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❽ 地圖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准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第二章地圖編制第二章地圖編制第七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八條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准,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九條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第十條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准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准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第十一條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國務院批准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第十二條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三條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於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❾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測繪地理信息作為一項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工作,在我國古代就被廣泛用於各行各業。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和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共享,推進軍民融合,維護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新體系。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獲取與處理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與沿海灘塗地形測量;

(七)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八)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地圖;

(五)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六)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項目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規范,通過專家論證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機制。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坐標系統相聯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十一條 建立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財政投資的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採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有關規定,報軍隊測繪部門批准。

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應當遵守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並提供成果。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組織開展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數據申請、調取、傳輸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測繪設備和測繪成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測繪設備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商相關部門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地理國情監測信息。

從事地理國情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和標准,定期監測、統計和分析地理國情,並對地理國情監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圖涉及測繪的,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有關測量規范和技術標准,並符合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當由具有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簽字。

對不動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鑒定。

第十七條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一標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九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匯交和保管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議。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轉讓、轉借。確需復制、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經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並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於基礎測繪更新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價格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屬於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網路信息安全、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江蘇江蘇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於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公布。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財政資金的具體標准,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

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充分使用已有的適宜的測繪成果,不得重復測繪。

對前款所指項目,批准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版圖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地圖的標准樣圖,並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編制行政區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並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性地圖和主要表現地包含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定。

生產製作附有國界線或者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音像製品、標牌、廣告以及玩具、紀念品、工藝品的,應當使用國務院批准公布的標准畫法圖圖形;生產製作單位自行製作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地圖集(冊)、政務服務用圖和互聯網公益性地圖審核,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審查。委託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專業審查的,應當告知送審單位,地圖內容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負責地圖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由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信息審校、上傳、發布工作,並遵守保密規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通過合作開發、資源置換、代理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測繪地理信息、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環保、民政、民防等部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信息目錄,增加基礎地理信息供給,實現基礎地理信息開放共享。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介面等在線服務。

第三十七條 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應當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信息。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涉水、大氣、植被、土壤、礦產、地面沉降等生態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並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和未採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網路上傳輸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衛星導航定位技術服務的,不得泄露個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礎設施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於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志、場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四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經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標准和規范。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應當提交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站點信息備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永久性測量標志保管實行津貼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並負責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佔用建築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免受電磁波發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於二百米。

第四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A、B、C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三、四等和由市、縣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D、E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第七章 資質資格和市場

第四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與測繪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外業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發放、注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擬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並經發包單位同意,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

第五十條 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報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分包的,應當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復印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統一監管,利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動態監控平台,及時向社會發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方法和中標價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未經招標投標且低於成本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監督檢驗。

第五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建立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向社會發布信用信息,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安全、保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承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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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什麼形式公布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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