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推動數字吉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好搜汪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地理信漏改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推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用,推動軍地統籌、軍民融合。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友仔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專欄專版等形式,面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地理國情監測第七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
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其他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二)市、州和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1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及時更新;
(三)基礎地理信息應當及時補充現勢性資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理國情監測協作與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並將地理國情監測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國情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常態化監測和專題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服務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或者實施發展戰略與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格局,保護生態環境、防災減災,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行業調查統計等需要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和支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地理國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第三章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地理信息大數據公共服務管理和應用,及時更新地理信息數據,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⑵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測繪地理信息作為一項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工作,在我國古代就被廣泛用於各行各業。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和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共享,推進軍民融合,維護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新體系。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獲取與處理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與沿海灘塗地形測量;
(七)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八)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地圖;
(五)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六)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項目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規范,通過專家論證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機制。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坐標系統相聯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十一條 建立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財政投資的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採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有關規定,報軍隊測繪部門批准。
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應當遵守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並提供成果。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組織開展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數據申請、調取、傳輸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測繪設備和測繪成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測繪設備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商相關部門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地理國情監測信息。
從事地理國情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和標准,定期監測、統計和分析地理國情,並對地理國情監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圖涉及測繪的,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有關測量規范和技術標准,並符合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當由具有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簽字。
對不動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鑒定。
第十七條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一標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九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匯交和保管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議。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轉讓、轉借。確需復制、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經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並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於基礎測繪更新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價格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屬於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網路信息安全、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江蘇江蘇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於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公布。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財政資金的具體標准,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
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充分使用已有的適宜的測繪成果,不得重復測繪。
對前款所指項目,批准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版圖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地圖的標准樣圖,並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編制行政區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並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性地圖和主要表現地包含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定。
生產製作附有國界線或者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音像製品、標牌、廣告以及玩具、紀念品、工藝品的,應當使用國務院批准公布的標准畫法圖圖形;生產製作單位自行製作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地圖集(冊)、政務服務用圖和互聯網公益性地圖審核,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審查。委託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專業審查的,應當告知送審單位,地圖內容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負責地圖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由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信息審校、上傳、發布工作,並遵守保密規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通過合作開發、資源置換、代理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測繪地理信息、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環保、民政、民防等部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信息目錄,增加基礎地理信息供給,實現基礎地理信息開放共享。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介面等在線服務。
第三十七條 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應當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信息。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涉水、大氣、植被、土壤、礦產、地面沉降等生態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並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和未採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網路上傳輸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衛星導航定位技術服務的,不得泄露個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礎設施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於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志、場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四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經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標准和規范。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應當提交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站點信息備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永久性測量標志保管實行津貼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並負責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佔用建築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免受電磁波發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於二百米。
第四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A、B、C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三、四等和由市、縣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D、E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第七章 資質資格和市場
第四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與測繪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外業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發放、注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擬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並經發包單位同意,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
第五十條 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報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分包的,應當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復印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統一監管,利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動態監控平台,及時向社會發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方法和中標價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未經招標投標且低於成本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監督檢驗。
第五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建立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向社會發布信用信息,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安全、保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承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⑶ 地理測繪由哪個單位主管為了預防再次發生國外間諜對我國地理位置實際測繪,我們全民監督有關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國測繪事業的行政機構。2011年5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文,國辦發〔2011〕24號,關於國家測繪局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測繪局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調整後,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不變」。
(七)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與有關部門共同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
以下單位可以匯報:
直屬機構
陝西測繪局
黑龍江測繪局
四川測繪局
海南測繪局
中國地圖出版社
測繪出版社
中華地圖學社
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衛星測繪應用中心
中國測繪宣傳中心
管理信息中心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
測繪發展研究中心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國家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測試中心
重慶測繪院
機關服務中心
北戴河休養院 [4]
⑷ 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什麼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領導小組的通知》(國辦發〔2013〕49號):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領導小組決策的建議方案,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議定事項,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地區的溝通協調,具體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⑸ 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規范地理國情監測活動,促進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理國情監測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理國情,是指地形地貌、地表覆蓋、水域、交通、建築物(構築物)等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間分布、位置、面積、特徵及其相互關系。本辦法所稱的地理國情監測,是指運用測繪、遙感等空間信息技術和其他相關技術,對地理國情進行動態監控、觀測和統計分析,反映和評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及其變化情況的活動。第四條 地理國情監測遵循依法、科學、客觀、規范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協作與信息交換共享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管理決策、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社會公共服務中的作用,並將地理國情監測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監測工作的統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地理國情監測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地理國情監測組織、技術、標准、質量控制和應用服務體系;
(三)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信息的獲取、處理、統計、分析,編制地理國情監測報告;
(四)發布地理國情監測成果,推動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共享和應用;
(五)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科學技術研究、交流與培訓;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人民防空、統計、旅遊等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地理國情監測相關工作。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八條省和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地理國情監測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地理國情監測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市轄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單獨編制地理國情監測規劃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九條省和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地理國情監測規劃、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市轄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單獨編制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年度計劃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條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地理國情監測:
(一)全省地形地貌、地表覆蓋等基礎性地理國情現狀及變化情況;
(二)全省自然資源資產和資源環境的變化情況;
(三)省空間性規劃和重大區域發展規劃涉及地理國情要素的變化情況;
(四)國家和省與空間位置有關的重大戰略決策、重大工程涉及地理國情要素的變化情況;
(五)納入省管理目標考核的空間性指標變化情況;
(六)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監測的其他情況。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地理國情監測:
(一)本行政區域空間性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涉及地理國情要素的變化情況;
(二)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資產和資源環境的變化情況;
(三)本行政區域永久性基本農田范圍、城鎮開發邊界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變化情況;
(四)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經濟社會發展區域涉及地理國情要素的變化情況;
(五)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目標考核的空間性指標變化情況;
(六)地下空間、地下廊道、地下管線和其他城鄉基礎設施的變化情況;
(七)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和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變化情況;
(八)國家、省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監測的其他情況。
⑹ 湖北省地理國情監測中心是什麼單位
北省地理國情監測中心是湖北省測繪局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承擔全省地理國情監測項目研究與方案編制,地理國情監測項目實施與標准研究,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分析及應用推廣,地理國情監測數據收集整理,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網路政務信息系統運行管理維護工作以及全省測繪宣傳教育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