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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權的特徵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6-27 10:20:18

地理標志權的特徵

地理標志權有六個特徵,即:
主體的有效性
客體的特定性
內容的限定性
保護期限的差異性
轉讓的限制性
地域性具有雙重含義。
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定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
滿意請採納。

❷ 地理標志屬於知識產權嗎

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特徵,但同時又體現了其自身的獨特性特點,主要體現在地理標志權有一個由公權和私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是一種對國際市場失靈和國家間政府失靈進行雙重矯正的產物,是市場調節和國際宏觀調控關聯耦合的結果。

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 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沒記錯的話知識產權有七項 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識,集成電路布圖,專利,未披露的信息還有工業品外觀設計

❸ 什麼是地理標志

(1)地理標志證明產品的來源地。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必須出產於其所標示的地區。所以地理標志是由地理名稱命名的,按照國際慣例,可以作為地理標志名稱的地名包括:地方行政區劃和特定地點及其他要素。

(2)地理標志證明產品的特殊質量。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不僅必須出產於其所標示的地區,而且產品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當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產品質量或特徵與地理環境無關或關系不大的產品,不可以使用地理標志。

❹ 地理標志權法律特徵

法律分析:地理標志權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地理標志所享有的權利。地理標志權具有主體的有限性、客體的特定性、內容的限定性、保護期限的差異性、轉讓的限制性、地域性具有雙重含義六個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❺ 什麼是地理標志

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該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

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地理標志統一專用標志,設計理念遵循權威性、代表性、適配性和可識別性原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官方標志,體現庄嚴、權威的設計特點。

設計選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歷史符號,以長城及山巒剪影為前景,以稻穗象徵豐收,代表著中國地理標志卓越品質與可靠性。

特徵:

1、地域性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2、集團性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3、獨特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❻ 簡述地理標志權的特徵

法律分析:地域性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集團性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獨特性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

第一條 協定范圍

一、 本協定適用於原產自雙方領土范圍內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合作,以及對此種地理標志的保護事宜。

二、 雙方同意在考慮雙方立法發展的情況下,在本協定生效後, 考慮將本協定覆蓋的地理標志范圍延伸至第一條所列各項法律規定的范圍並未覆蓋的地理標志類別,特別是手工藝品。

為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之目的,雙方在附錄七中確認的原產自其領土范圍內並受到保護的產品,在本協定保護范圍擴大後,應根據本協定第三條所列程序給予優先保護。

雙方應在本協定生效後兩年內審查擴大本協定保護范圍的進展,並於此後每兩年審查一次。

❼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可以授權第三人使用么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不可以授權第三人使用。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地理標志一直都是作為一種民事法律事務中知識產權的內容加以規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學者直接將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武斷地界定為一種私權利。如TRIPS協議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進而作出「雖然地理標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內的一個企業或個人,但是這種使用主體的擴大絲毫也不能改變地理標志的私權屬性」。依協議規定,賦予利害關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當手段使用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屬於其財產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成員域內法為地理標志提供的法律救濟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還是行政程序,都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財產法領域有形財產法律規范和無形財產法律規范分離的結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識產權領域私法與公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的產物,然而公權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滲透,並未改變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本質屬性。上述兩種典型的論斷都將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私權利。但不能簡單的從TRIPS協議的規定和財產權的淺顯認識出發將地理標志權認定為一種私權利。相反,地理標志權兼具私權和公權的特徵。如果遵從現行學術研究的態勢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這種法律屬性當屬於經濟法或第三法域性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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