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侵犯地理標志權將承擔民事責任和
侵犯地理標志權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地理標志權,是指原產地內符合特定條件的商品生產者對地理標志所擁有的權力。所謂符合特定條件,是指 生產者生產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且該特定品質是由原產地的地理環境所控制的。地理標志權的內容主要包 括使用權與禁止權,即權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標志的權利。
『貳』 河南產山東龍口粉絲被查處,侵犯地理標志產品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1、固定證據。收集自家地理標志權證書、對方侵犯地理標志權的產品、廣告,電子證據注意公正保全。
『叄』 使用過期地理標志處罰依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使用過期地理標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肆』 商標侵權行為怎麼處罰
工商行政部門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主要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伍』 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多少
一、 商標侵權 的處罰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新的《 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侵犯 注冊商標 專用權行為 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 侵權行為 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查獲侵權商品500件以上的;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被侵犯的 商標 為著名商標、地理標志、涉外商標的;侵犯3種以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為假冒偽劣、粗製濫造,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因商標侵權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5年又從事商標侵權行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私自隱匿、轉移、銷毀相關侵權 證據 的等侵權行為,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不滿5倍的罰款。 而侵犯中國 馳名商標 ,或商標侵權商品存在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害、重大 環境污染 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如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25萬元的罰款。 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 商標權 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二是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是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反向 假冒注冊商標 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 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 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 非法經營 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按照我國的規定,企業在注冊網商標後,任何的企業和個人都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如果有不法分子惡意使用他人注冊的商標並以此來謀取非法的利益,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索要一定的賠償,必要時可以通過向當地法院提出 訴訟 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