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知識產權法》中的什麼叫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1)地理標准時與法定時如何換算擴展閱讀: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地理標志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地名;
2、地理標志的使用人,是該產地利用相同自然條件、採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
3、地理標志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地理標志並非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排他性的享有專利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
凡該地區內的經營者,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許由個人獨自注冊,若獨家作為商標注冊則勢必剝奪該地域內其他經營者的使用權。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時間性,地理標志權無保護期間的限制,是一項永久性的財產權利。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可轉讓性。
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介紹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介紹
一、什麼是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二、什麼是證明商標及集體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證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注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三、地理標志與商標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因此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是不得注冊的。
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按照此法規申請的商標,一般稱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證明商標中的一個內容、一種表現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內容種類很多,包括質量、准確度、商品原產地、服務來源地、材料或製造方式等;而地理標志則是其中證明商品原產地、服務來源地的標記。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集體商標,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原產地在貿易中使用的標識或標志構成。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之間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主要如下:
1、在注冊主體上,二者的注冊主體都不是具體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提供者,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主體是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機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注冊主體,一般是有識別、監督能力的工、農、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
2、在表明來源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保證的都是來自指定區域、地域、地點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特徵、信譽,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側重表明的是來自哪個指定區域、地域、地點;而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更突出的特徵是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集體,商標使用人與集體的從屬關系。
3、在使用主體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標記,具體使用人必須是在該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資源進行生產、服務的生產者、服務提供者;而根據我國的法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商標。
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設計要求
(一)、獨特
獨特是標志設計的基本要求,在視覺上要形成與眾不同的視覺感受。應避免形成與各種各樣已經注冊,並已經使用的現有標志,在名稱和形式上相雷同。
(二)、注目
注目是標志所應達到的視覺效果。要求標志在各種不同的環境條件中,都能有較強的.視覺效果。
(三)、通俗
通俗是使標志易於識別、記憶和傳播的重要因素。對商標設計應追求名稱響亮、動聽、順口;造型簡
潔、明晰、易於識別的效果。使商標無論從聽覺和視覺,都具有通俗、易記的個性特徵。如:「永久」自行車、「揚子」集團、「方正」集團等標志,都具有較廣泛的公眾審美基礎,是將通俗性與獨特性相結合的成功範例。
(四)、通用
通用是指標志應具有較為廣泛的適應性。標志對通用性的要求,是由標志的功能和需要在不同的載體
和環境中展示、宣傳標志的特點決定的。標志的通用性分為三個方面。
1、保證標志在各種環境中的有效識別性。
2、保證標志在各種載體使用中的適用性和諧性。
3、保證標志易於製作和延展使用。
(五)、信息
商標、標志信息的處理和調節,應盡量追求以簡練的造型語言,表達出既內涵豐富,又有明確側重,
並且容易被公眾理解的兼容性信息為佳。如中國鐵路標志、日本三菱株式會社標志等,具有形象簡潔 、個性突出、信息兼容的知覺的特點。
(六)、文化
文化性是商標、標志本身的固有屬性。商標、標志中的文化性,是通過商標、標志顯現民族傳統 、
時代特色、社會風尚、企業或團體理念等精神信息。在具體的商標、標志形象中,所顯現出的這些文化屬性,又是由標志設計師自覺或不自覺的以自己對事物的理解和構思,自然而然的融合於商標、標志的內容與形式之中的。因此,也可以將商標、標志中的文化性,看作是具體商標、標志的設計風格,或設計品味的特徵。
(七)、藝術
標志設計的藝術性,是通過巧妙的構思和技法,將標志的寓意和優美的形式,有機結合時體現出來。
❸ 地理商標的使用及管理
法律分析: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❹ 和律商標代理人解答:什麼是地理標志
和律商標代理人解答:什麼是地理標志?
根據《商標法》第16條第2款之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標示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從形式上看,地理標志是由一個地名(產地)加某種商品的通用名稱構成,如「煙台蘋果」、「信陽毛尖」、「鎮江香醋」。但是,並非任意一個產地名加一個通用名稱就能構成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產地有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既可以是由於土壤、水流、氣候、地貌等自然條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歷史因素決定的。比如煙台特定的地理環境使其能夠生產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蘋果。
但地理標志只能讓消費者藉以區分商品產地,而不能具體到某一個生產者,同時地理標志也不宜有一人壟斷。因此,地理標志不能由單個的企業或個人申請注冊,只能作為由具備條件的相關組織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將地理標志申請未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不能拒絕符合條件的商家使用該注冊商標。
❺ 商標法中商品的地理標志,怎麼理解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志(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志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志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