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提出保護申請,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應當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法律依據】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八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2. 地理標志產品的各國保護
地理標志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大致可分為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注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
1.通過注冊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保護。
目前,約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方式保護地理標志。要求地理標志的持有人將該商標予以注冊的生產低於范圍、技術標准、商標圖案等進行界定,這種界定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當申請被批准時,該說明書就成為注冊中的重要部分,對注冊人和商標使用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保護方式的優點在於將地理標志納入到《商標法》的保護體系內,易於對農產品的地理標志進行程序化保護,也方便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保護。
2.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保護地理標志的這種方法,在歷史上不斷發展。《巴黎公約》最初規定的行為,即能夠禁止或限於與虛假商號一起使用虛假產地標記的行為;後來發展為禁止使用虛假或者欺騙性的產地標記(巴黎會約、里斯本協定、馬德里協定),再發展到使用地理標志構成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當競爭基礎上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在於法官要在訴訟過程中明確界定該地理標志定義中的關鍵要素,諸如生產地域、源自地理標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質量,以及地理標志的聲譽。
即使在採取注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或者專門立法保護地理標志的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仍然是保護地理標志的一種補充手段,例如,中國商標法就是從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出發,規定對於含有虛假地理名稱標志的商標不予注冊。
3.專門法保護。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接受專門法保護這種方法,目前國際范圍內約有20個國家按此模式保護地理標志。這種保護方式又可細分為注冊地理標志保護和原產地名稱保護。法國是實施原產地保護最早的國家,它有一套完整又專門的保護方法。法國政府設立了原產地名稱局(INAO),其主要職能就是對使用「經檢測」的原產地名稱的產品的質量進行檢測和控制。對於除葡萄酒、烈性酒和乳酪以外的其他產品的原產地名稱,則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或者行政程序認定。
除上述保護模式外,有的國家採用對不同產品的地理標志適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給予保護的做法。如澳大利亞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標志的保護要依據該法進行注冊保護,除葡萄酒之外的產品標志則依據《商標法案1995》通過注冊證明商標保護。
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
3.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法律分析: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截至2021年8月底,我國累計認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2482個,累計核准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6381件,核准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市場主體14315家,建設74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範區。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法律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4. 中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要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標志著有中國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2000年1月31日,紹興酒成為中國第一個受到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品。
2005年6月,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的制定、發布和施行標志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完善。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制度正在成為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提升特色產品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有效手段,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5.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進一步推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特製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以下產品可以經申請批准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一)在特定地域種植、養殖的產品,決定該產品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的主要是當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全部來自產品產地,當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三)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部分來自其他地區,該產品產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立法部門,開展地理標志保護法律法規的調研、起草;
(二)制定、發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標志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地理標志保護的行政執法活動;
(四)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形式審查;
(五)辦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事項,發布受理公告;
(六)組織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異議協調;
(七)組織和管理專家技術隊伍開展技術審查;
(八)辦理、發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
(十)組織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宣傳和培訓;
(十一)組織開展和參加地理標志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代表國家參加WTO地理標志談判;
(十二)辦理國外地理標志保護注冊申請,組織開展互認合作;
第四條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分工指導、協調本轄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二)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初審;
(三)負責指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檢驗機構;
(四)負責審核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
(五)負責指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技術文件的制定;
(六)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關於當地質檢機構。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在縣域范圍內的,地理標志保護的當地質檢機構為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無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跨縣域范圍的,當地質檢機構為地、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無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申請保護的產地跨地市范圍的,當地質檢機構為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當地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申請人進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
(二)負責對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進行初審,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製、發放和使用;
(三)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草擬地理標志產品省級地方標准,組織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的技術規范或標准;
(五)負責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第六條 經申請、批准,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方能稱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名稱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產品通用名稱構成。地理標志名稱必須是商業或日常用語,或是長久以來使用的名稱,並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的原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審核與批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產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給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1. 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造成破壞或對健康可能產生危害的;
2. 產品名稱已成為通用名稱的;
3. 產品的質量特色與當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關聯性的;
4. 地域范圍難以界定,或申請保護的地域范圍與實際產地范圍不符的。
第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由申請人負責准備有關的申請資料。申請人為當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條 申請人應填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見附件2),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申報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公函,保護范圍一般具體到鄉鎮一級;水產品養殖范圍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報產品現行有效的專用標准或管理規范;
(四)證明產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夠說明產品名稱、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
2. 能夠說明產品的歷史淵源、知名度和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的;
3. 能夠說明產品的理化、感官指標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聯性的;
4. 規定產品生產技術的,包括生產所用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安全衛生要求、主要質量特性、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
5. 其它證明資料,如地方誌、獲獎證明、檢測報告等。
第十一條 省級質檢機構負責對申請進行初審。初審不組織召開專家審查會。初審合格的,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對於形式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質檢機構發出形式審查意見通知書(見附件3)。形式審查合格的,通過國家質檢總局公報、官方網站發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條 自受理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異議協調一般遵循屬地原則。在異議期內如收到異議:(一)異議僅限於本省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有關省級質檢機構進行處理,並及時反饋異議處理結果。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可應省級質檢機構的要求,聽取專家意見並組織協調;(二)跨省的異議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協調。
第十四條 技術審查准備。受理公告發布後,申請人應著手准備專家技術審查會的相關文件,包括:1、申報產品的陳述報告;2、申報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陳述報告是對申請資料的概括和總結,應重點陳述產品的名稱、知名度、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聯性,擬採取的後續監管措施等。
質量技術要求作為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公告的基礎,是對原有標准或技術規范中決定質量特色的關鍵因素的提煉和總結,具有強制性。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產地保護范圍、為保證產品特色而必須強制執行的環境條件、生產過程規范以及產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標等。
第十五條 對公告無異議或異議已處理,且已完成技術審查准備的,由省級質檢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召開技術審查會的建議。國家質檢總局成立地理標志產品專家審查委員會,並根據專業領域和產品類別下設分委員會。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召開技術審查會。專家組成一般包括法律、專業技術、質量檢驗、標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員。組成人數為奇數,一般為7人以上,但不超過11人;
第十六條 專家技術審查內容包括:
(一)聽取申請人代表所作的陳述報告;
(二)審查產品的申請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圍繞產品名稱、知名度、與當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的關聯性等方面進行技術討論;
(四)形成會議紀要;
(五)提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建議,包括:
1. 是否應對申報產品實施地理標志保護;
2. 所存在的問題和處理建議。
(六)討論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頒發《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證書》(有關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在申請資料中提供現行有效的產品專用標准或管理規范,作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批准公告和綜合標準的基礎。
批准公告發布後,省級質檢機構應在3-6個月內,組織申請人在批准公告中「質量技術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專用標准或技術規范的基礎上,完善地理標志產品的標准體系,一般應以省級地方標準的形式發布,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的技術機構審核備案。
第十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批准公告中確定的當地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見附件4);
(二)產地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范圍的證明;
(三)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條 省級質檢機構對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將相關信息和專用標志使用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分別以書面方式和電子版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核准企業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條 印製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按照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 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
(三)應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的,由當地質檢機構監督管理,並將印刷數量登記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公告中明確的當地質檢機構須控制專用標志的使用數量,建立產品的溯源體系。
第二十三條 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生產者,應在產品包裝標識上標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並在標識顯著位置標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同時,應執行國家對產品包裝標識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應同時標注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公告號以及所執行的地理標志產品標准號以及該產品的通用標准等。
第二十五條 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應組織完善地理標志產品綜合標准體系,以保護產品質量特色的穩定性和一致性;應完善地理標志產品檢驗檢測體系,有效打擊假冒侵權行為;應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過程管理措施,以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信譽不受損害;應依法組織打擊侵權行為,以凈化生產流通環境,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復檢。
第二十七條 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以下日常監督管理:
1. 對產品名稱進行保護,監督此方面的侵權行為,以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2. 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和標准等方面進行監督,以保證受保護產品在特定地域內規范生產;
3. 對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產品的標准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4. 對原材料實行進廠檢驗把關,生產者須將進貨發票、檢驗數據等存檔以便溯源;
5. 對生產技術工藝進行監督,生產者不得隨意更改傳統工藝流程,而對產品的質量特色造成損害;
6. 對質量等級、產量等進行監控,生產者不得隨意改變等級標准或超額生產;
7. 對包裝標識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製、發放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台帳,防止濫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為發生。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列入監督抽查目錄,重點檢查產品名稱、質量、產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志使用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須將本省一定數量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列入地方監督抽查目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每年須對轄區內一定數量的出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檢驗抽查。各級質檢機構依照職能,對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消費者、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九條 省級質檢機構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本轄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情況及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要認真學習宣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指導申請人進行申請,及時向申請人反饋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履行有關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增加申請人負擔,損害質檢系統聲譽;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使生產者蒙受損失。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質檢機構不得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的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印刷裝訂。申報資料及申請表格的電子版同時發送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所規定的表格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各地質檢機構可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自行下載、印刷。
附件1: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程序 工作階段 工作部門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資 料 一.申報
准備
階段 相關申請機構及產品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縣(區)以上]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提出擬劃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建議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報機構,組織申報材料.
(3)收集、整理現行的針對該產品的標准或技術規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產品檢測報告。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成立地理標志產品申報機構的文件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建議的函》
4.現行針對該申報產品的標准或技術規范(企業標准須經當地標准化部門認可)
5.《申報材料》 相關申請機構及產品所在轄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3)(4)同上
(2)政府授權協會和企業作為申報主體的申請,組織申報材料 1.3.4.5同上
2.《政府授權協會和企業作為申報主體的函》 二.初審
階段 省級質檢機構 (5)對申報機構提出的建議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時間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6)向總局管理機構提交初審意見 1.以上相關材料
2.初審意見的函 三.受理
階段 總局管理機構和專家委員會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質檢機構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
(8)形式要件合格的,進入受理程序。
(9)發布受理公告
(10)受理異議 1.以上相關材料
2.審查意見通知書
3、受理公告 四.審核
批准
階段 省級質檢機構
申報機構 (11)申報機構進行評審准備 1.《地理標志產品陳述報告》
2.《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3.申報材料
4.省級質檢機構申請召開地理標志保護專家審查會的函 總局管理機構
省級質檢機構 (12)異議處理。異議期2個月,如有異議,一般由省級質檢機構負責協調;無異議的,由總局管理機構組織召開專家審查會。 《專家審查會會議紀要》 產地質檢機構 (13)申報方根據專家審查會意見修改《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等相關文件 《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國家質檢總局 (14)申報方將《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報總局管理機構,經專家確認後,由總局管理機構起草公告。
(15)發布批准公告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批准公告》 國家質檢總局 (16)向申報機構頒發證書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書》 五.地理
標志
產品
技術
標准
體系
的建
立 省級質檢機構
產地質檢機構 (17)省級質檢機構根據總局批准公告中的質量技術要求,組織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綜合標准。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綜合標准 總局管理機構 (18)綜合標准制定後,由省級質檢機構報總局管理機構委託的技術機構備案。 六.專用
標志
申報
階段 產地質檢機構 (19)生產者向產地質檢機構提出使用專用標志的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1.《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綜合標准》
3.產品生產者簡介
4. 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5. 指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6.申請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含電子版) 省級質檢機構 (20)省級質檢機構向總局提供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 七.專用
標志
注冊
登記
階段 總局管理機構 (21)注冊登記,發布批准專用標志使用公告
(22)向企業頒發《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 1.《核准企業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公告》
2.《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 八、後續監管階段 產地質檢機構 (23)負責專用標志的印製、發放、使用的監督
(24)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實施監控
(25)對生產數量實施監控
(26)實施從原材料到銷售各環節的日常質量監控
(27)對標識標注進行監督 1.《地理標志產品監督管理辦法》
2.《印製、發放、使用專用標志管理辦法》 省級質檢機構 (28)負責本轄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 (29)統一管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註:「產地質檢機構」是指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批准公告中確定的管理機構。
附件2: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產品名稱:
申報機構:
初審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九年制
6. 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什麼
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10周年紀念活動」上,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魏傳忠說,截至2009年9月,質檢總局已受理地理標志保護申請1070件,對國內932個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了專門保護。
7.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什麼原則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的,應當規范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鄭差鄭功能的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通用名稱構成的組合名稱,也可以是有長久使用歷史的「約定俗成」的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地理標志保護:
1、產品或者產品名稱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2、產品名稱僅為產品的通用名稱的;
3、產品名稱為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的;
4、產品名稱與受保護地理標志的產品名稱相同,導致公眾對產品的地理來源產生誤認的;
5、產品名稱與慶清植物品種或者動物育種名稱相同,導致公眾對產品的地理來源產生誤認的;
6、產品違反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
7、外國地理標志產品在所屬國或者地區被撤銷保護喊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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