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要做地理信息數據採集
顯示和描述的技術系統.它在資源清查,城市規劃,土地調查,國防軍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地理信息系統中,數據採集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
B. 地理信息是干什麼的
地理信息是關於採集、存儲、管理、分析和表達空間數據的信息,它既是表達、模擬現實空間世界和進行空間數據處理分析的「工具」,也可看作是人們用於解決空間問題的「資源」,同時還是一門關於空間信息處理分析的「科學技術」,它廣泛用於農業、軍事、氣象等領域。
C. 地理信息系統功能的數據採集與編輯
數據採集與編輯是GIS的基本功能,主要用於獲取數據,保證地理信息系統資料庫中的數據在內容與空間上的完整性、數值邏輯一致性與正確性等。
可用於地理信息系統數據採集的方法與技術很多。大多數GIS的地理數據來源於紙質地圖,常用的方法是數字化掃描,如手扶跟蹤數字化儀。隨著技術的發展,信息共享與自動化數據輸入成為地理信息系統研究的重要內容。自動化掃描輸入與遙感數據集成最為人們所關注。隨著掃描技術的應用與改進,實現掃描數據的自動化編輯與處理仍是地理信息系統數據獲取研究的主要技術關鍵。互動式地圖識別是自動化掃描輸入方法的一種較為現實的途徑。
遙感數據集成是另外一種新型數據採集方式。遙感數據已經成為GIS的重要數據來源,與地圖數據不同的是,遙感數據輸入到GIS較為容易,但如果通過對遙感圖像的解釋來採集和編譯地理信息則是一件較為困難的事情。因此,GIS中開始大量融入圖像處理技術,許多成熟的GIS產品(如MAPGIS)中都具有功能齊全的圖像處理子系統。
地理數據採集的另一項主要技術進展是GPS技術在測繪中的應用。GPS可以准確、快速地確定人或物在地球表面的位置,因此,可以利用GPS輔助原始地理信息的採集。
D. 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來源
GIS(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源有:地圖數據 ,遙感數據,文本數據,統計數據,實測數據,多媒體數據和已有系統的數據。
(1)空間數據:野外數據採集和地圖數字化。對於大比例尺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統而言,野外數據採集可能是一個主要手段。野外數據採集的方式有平板測量、全站儀測量、GPS測量。另外,地圖數字化目前仍是GIS中獲取數據的主要手段。地圖數字化有兩種作業方式:數字化儀的手扶跟蹤數字化和地圖掃描數字化。
(2)屬性數據:一般為字元串和數字,一般採用鍵盤輸入,它的獲取主要在於資料的收集。
地理信息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或 Geo-Information system,GIS)有時又稱為「地學信息系統」。它是一種特定的十分重要的空間信息系統。它是在計算機硬、軟體系統支持下,對整個或部分地球表層(包括大氣層)空間中的有關地理分布數據進行採集、儲存、管理、運算、分析、顯示和描述的技術系統。
地理信息系統(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是一門綜合性學科,結合地理學與地圖學以及遙感和計算機科學,已經廣泛的應用在不同的領域,是用於輸入、存儲、查詢、分析和顯示地理數據的計算機系統,隨著GIS的發展,也有稱GIS為「地理信息科學」(Geographic Information Science),近年來,也有稱GIS為"地理信息服務"(Geographic Information service)。GIS是一種基於計算機的工具,它可以對空間信息進行分析和處理(簡而言之,是對地球上存在的現象和發生的事件進行成圖和分析)。 GIS 技術把地圖這種獨特的視覺化效果和地理分析功能與一般的資料庫操作(例如查詢和統計分析等)集成在一起。
E.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確保對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權威性和准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第四條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公開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信息數據和重要屬性信息數據。主要包括:
(一)涉及國家主權、政治主張的地理信息數據;
(二)國界、國家面積、國家海岸線長度,國家版圖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等地理信息數據;
(三)擬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四)經相鄰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勘定並經國務院批復的省級界線長度及行政區域面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岸線長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六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為建議人)提出的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建議。
建議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科學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及對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規定的資料。第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建議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第九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 與相關歷史數據、已公布數據的對比。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門等內容進行會商,並向國務院上報公布建議。第十一條 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公告形式公布,並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刊登。第十二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時,應當註明審核、公布部門。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布時將公布公告抄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公布公告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建議人。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受理後未被批准公布的,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議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