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標志意義:
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1)什麼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擴展閱讀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㈡ 如何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你好,1、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直接辦理集體商標注冊申請時,除提交按照規定填寫列印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並加蓋申請人公章、商標圖樣、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申請人蓋章確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等。
2、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直接辦理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除提交按照規定填寫列印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並加蓋申請人公章、商標圖樣、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申請人蓋章確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起名、商標設計、商標檢索、商標申請、變更、轉讓、續展、異議、侵權訴訟等,您還可以詢問我們:
㈢ 什麼是地理位置標志商標
根據商標的審查標准,僅僅表示商品的生產地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地理標志又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進行注冊。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㈣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名商標與地理標志有何區別
你好。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二、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本質區別。
首先,從法律性質看,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都屬於無形資產,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兩者都通過特定標識區別產品不同的生產者,兩者在法律本質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其次,從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的外觀表述看,雖然地理標志中也涉及到地名的描述,但區別於一般地名商標,地理標志一般由一個地名與某一商品聯系起來組合而成,其形式為地理名稱商品名稱,例如西湖龍井茶、景德鎮瓷器等;而地名商標直接通過地理文字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再者,地理標志不同於地名商標,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採取雙重保護模式,即將地理標志納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保護范圍,同時,在同一地理標志下,企業對產品仍可以申請自己的注冊商標,這種雙重保護模式顯然更有利於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例外情況,由於葡萄酒和烈性酒具有重大經濟價值,Trips協議對葡萄酒和烈性酒的產地名稱實行特別保護,即絕對禁止將這類地名作為商標注冊。我國商標法未有這樣的規定。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