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請流程
首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是一項服務於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託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
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圖所示
B. 地理標志產品專家評審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工作,確保專家評審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和《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以召開專家評審會的形式進行。
第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稱秘書處)設在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地理標志處,具體負責評審會的組織工作。評審會召開前,秘書處應根據申報產品數量和類別,聘請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的相關專業領域專家臨時組成評審會專家評審組。
專家評審組分為種植、畜牧、漁業三個行業專家評審組(以下簡稱行業組),每個行業組分為若干專業小組(以下簡稱專業組)。
專家評審組人數由秘書處根據評審產品數量和專業領域合理進行確定。
第四條 秘書處應於評審會召開前,通知參評產品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組織申請方代表參加會議,並進行匯報和答辯。
申請方代表可提供能夠完整感知其獨特品質特徵的最小量評審產品實物樣品,供評審專家進行實物對照評審。
第五條 專家評審分行業獨立進行評審,實行行業組組長負責制。行業組組長主持本行業評審工作,提出評審重點及技術要求,統籌評審進度和尺度。
第六條 專家評審組應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准則》等相關配套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評審。
(一)形式復核
從專家角度對初審和復審內容進行一般性的復核確認把關,主要評審以下內容:
1.復核初審和復審程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一般性或重大審查漏洞。
2.復核重點環節和關鍵材料的規范性和符合性,主要對產品名稱、登記申請人、地域范圍、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品質鑒定報告、現場核查報告和登記審查報告等材料進行復核確認把關。
(二)技術審核
專家除對初審和復審進行形式復核外,應重點從技術層面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1.評審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和品質鑒定報告,確定產品品質特色是否突出或明顯。
2.評審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和品質鑒定報告,確定產品品質特色與產地環境、生產方式之間是否存在地域關聯性,具體的影響因子是否對產品品質形成產生較大影響。
3.評審人文歷史佐證材料,確定產品人文歷史年限是否符合規定,證據或證明是否真實有效,產品在行業內或專業領域內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准則》中特別規定的附加審查內容,確定產品名稱與商標沖突性、申請產品與附屬產品一體化申報、野生產品等相關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5.評審確定申請產品是否具有登記保護價值和產業發展前景。
第七條 評審程序
(一)全體參會人員到主會場集中,秘書處主持會議,宣布會議開始;
(二)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對評審提出總體要求;
(三)秘書處介紹評審規則和程序,公布專家評審組成員構成,提名各行業組組長;
(四)各行業組到指定分會場進行評審;
(五)各行業組組長主持評審,具體介紹評審技術要點和相關評審要求,並指定各專業組組長;
(六)各專業組按照分工對申請材料分別進行預評,提出初評意見和需答辯的相關技術問題,由各專業組組長進行匯總,並召集組內專家會商,確認提問問題;
(七)預評結束後,各行業組進入互動式評審階段,申請方代表逐一進場重點向行業組匯報申請產品品質特色、產地環境、生產方式、人文歷史、產品知名度、產業發展前景等相關情況,匯報使用ppt,時間不超過10分鍾;
(八)專業組應先向申請方代表進行現場提問,申請方代表進行答辯。行業組其他成員如有問題,也可向申請方代表進行現場提問。每個產品現場提問及答辯時間不超過10分鍾;
(九)申請方代表答辯離場後,專業組應根據預評、匯報和答疑等情況提出初步評審意見(通過/暫緩/不通過),行業組對專業組提出的評審意見進行合議,並以舉手錶決的方式對專業組提出的初步評審意見進行表決,做出評審結論(通過/暫緩/不通過),半數以上為表決通過。暫緩和不通過的產品,行業組應提出暫緩或不通過的理由和具體處理意見。合議過程中,如需申請方再次進行答疑的,由秘書處負責安排;
(十)合議結束後,由秘書處分別召集各行業組參會人員,並代表各行業組宣讀評審結論。
第八條 當因產品特色不顯著、地域范圍勘界不準確等較大缺陷暫緩或不通過的產品,必要時,秘書處可組織專家另行採取現場評審的方式,對相關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現場評審結果將作為該產品能否再提交下次評審會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評審結束前,行業組組長和專業組應在評審報告、評審表格上簽署評審意見和結論,並將全部評審資料統一交回秘書處。
第十條 評審結束後,秘書處應按程序將本次評審產品的評審意見報評審委員會技術負責領導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本規范與《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准則》配套使用,相關審查要求參見審查准則。
第十二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農產品地理標志專家評審規范》(農質安發[2008]7號)自行廢止。
C.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1、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2、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3、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5、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6、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D.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請流程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搜塵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相關條件進行推薦。擬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申請書;單位概況;監督管理標志使用人規范生產賀漏、規范使用標禪漏爛志的控制措施;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報表及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文件復印件;指導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加工的技術規范和經營渠道說明;社團法人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
E.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第三條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五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並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第二章登記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並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F.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一、正文回答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1、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3、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4、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5、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6、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G. 如何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地理標志商標是一種商品名片,表示該商品是某一地區的自然人文等因素影響產生的。它的質量,特徵等標志都跟這一地區有關,是一種證明,用來作為特色產品的通行證,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和人文資源,保護地理遺產和特色產品,促進行業和經濟的發展。要取得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的資質,需要證明某商品的特性與它的產地息息相關,受當地特定環境影響產生,才能申請認證。無形產權的商標認證,能夠讓消費者有效識別商品產地和質量,具有雙重的作用。
一、申請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有一系列的注意事項地理商標的核心內容是地名和圓首品名,申請者可以以此獲得地理標志的專用權。一般申請為集體商標,申請的團體組織需來自地理標志所屬的范圍,還要准備好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說明專業人員和設備的情況,商標的使用規則等。如果將商標作為證明商標注冊,也要上傳證明文件,最關鍵的是地理標志所適用的地理范圍,一定要劃分清楚。
二、我國現在有很多的地理標志產品我國現在擁祥薯有國家地理標志證明的商品有很多,比如新會陳皮就是其中的一種。作為新會地區獨特的產品,它的活性成分和營養元素要高於其他的地區,是當地自然資源孕育的。2006年入選國家地理標志,既是新會陳皮的一個商品名片,也是對新會陳皮的重要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新會陳皮的銷量,也為當地的經濟帶來了發展,加深了消費者對產品歸屬地的認識。
國家地理標橘宴數志能夠有效保護商品的專有權,不僅為產家提供了宣傳,也為消費者帶來了參考。它的作用很明顯,申請國家地理標志要提前做好一系列准備,准備好注冊的一系列材料,可以找代理公司委託代理。申請的時候要做好一系列的檢測,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和質量檢測機構。
H. 中國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正面回答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二、分析詳情
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英文字樣、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英文字樣、麥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構成。公共標識的核心元素為麥穗、地球、日月相互輝映,體現了農業、自然、國際化的內涵。標識的顏色由綠色和橙色組成,綠色象徵農業和環保,橙色寓意豐收和成熟。
三、地理標志產品和保護產品
地理標志產品是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有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