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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權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3-15 22:40:07

『壹』 名詞解釋地理標志

特徵:具有主體的有效性、客體的特定性、內容的限定性、保護期限的差異性、轉讓的限制性、地域性具有雙重含義六個特徵。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定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貳』 請舉出並分析我國關於地理標志權的事例,需從哪些方面完善地理標志權制度

(一)法律術語的使用不統一
目前,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法律及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中使用的與地理來源標志有關的概念主要有原產地 (the Origin of Goods)、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貨源標記(Indication of Source)、原產地名稱(Applications of Origin)、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等。原產地和原產地證書主要用於貿易領域,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是在法律領域中使用的術語。[3]原產地是指商品的生產或者製造地,原產地證書是證明商品原產地的證明文件,原產地和原產地證書不表示商品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更不表示商品的質量與產地之間的聯系貨源標記是指標示商品來源國或者來源國的某地區的標記。貨源標記是指標示商品來源國或者來源國的某地區的標記。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出一項商品來源於該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地理標志這一術語最早被用於WTO的國際談判中,概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根據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內涵,地理標志的外延大於原產地名稱的外延,小於貨源標記的外延。由於WTO的巨大影響,地理標志這一概念的出現,將取代有關國際組織在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中曾經使用的與地理來源標志有關的概念。在法律術語的使用上,我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商標法律制度採取了與《TRIPS協議》相一致的做法,使用的是地理標志這一法律術語,保護地理標志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使用的是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這一法律術語。
(二)未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
從理論上講,地理標志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地理標志是由特定要素構成的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的區別性標志。凡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構成地理標志。世界各國雖然對地理標志中的地理名稱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一個場所、地方、地區或國家的現有名稱,也可以是一個場所、地方、地區或國家的歷史名稱,但必須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不能是隨意虛構而從來就不存在的地理名稱。[4]在通常情況下,大多數地理標志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和圖形三部分構成的,如「章丘大蔥」、「信陽毛尖」等。
第二,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必須具有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應當說明的是,地理標志雖然具有標示商品特定質量的功能,但該商品的質量是好是壞、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與該地理標志的保護沒有必然的關系,因為一個涉及商品的質量是否合格,一個涉及地理標志的保護,這是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5]
第三,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是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自然因素包括水質、土壤、氣候等,人文因素包括當地的傳統技術、特殊工藝和製造方法等。
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雖然都沒有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但我們可以根據《商標法》對商標構成要素的規定及地理標志的定義推出地理標志應具備的三個條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未規定地理標志應具備的條件,根據該《規定》對原產地域產品的定義,我們只能推出地理標志應具備的後兩個條件。
(三)在先權制度不完善
我國《商標法》第9條第1款、第31條和第41條第2款對在先權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上述規定對防止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與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權發生沖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於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在先權的范圍,致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地理標志權是否屬於在先權的范疇存在不同的認識,對地理標志權能否阻止將該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存在不同的認識,對能否撤銷已注冊的損害地理標志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存在不同的認識。
由於《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對在先權制度未作規定,致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能否阻止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審批存在不同的認識,對如何處理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權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對能否撤銷已經批準的損害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權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存在不同的認識。
(四)地理標志權的限制制度不完善
為了平衡地理標志權人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需要對地理標志權進行適當的限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
》對地理標志權的限制未作規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雖然對地理標志權的限製作了三項規定,[6]但未規定對涉外地理標志權的限制。
(五)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申請主體和審批程序不完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叄』 地理標志權是一種什麼權利

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 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肆』 地理標志權是否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特徵,但同時又體現了其自身的獨特性特點,主要體現在地理標志權有一個由公權和私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是一種對國際市場失靈和國家間政府失靈進行雙重矯正的產物,是市場調節和國際宏觀調控關聯耦合的結果。
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 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資料來源:http://ke..com/link?url=mXYZ1Pgl8xVBASYWDy7nU__x9g3KHnfFa

『伍』 請問目前中國有哪些地理標志

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陸』 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

在以往的學術研究中,多將地理標志等同於地理標志權,將探討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多表述為地理標志的法律屬性。這其實不利於對地理標志進行全面的研究和把握。從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審視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尤其是國際法的保護,最根本的問題還在於對地理標志權的認識問題。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附著在來源於特定地區的特定商品上的權利束。
從《巴黎公約》開始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地理標志一直都是作為一種民事法律事務中知識產權的內容加以規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學者直接將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武斷地界定為一種私權利。如TRIPS協議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進而作出「雖然地理標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內的一個企業或個人,但是這種使用主體的擴大絲毫也不能改變地理標志的私權屬性」。依協議規定,賦予利害關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當手段使用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屬於其財產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成員域內法為地理標志提供的法律救濟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還是行政程序,都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財產法領域有形財產法律規范和無形財產法律規范分離的結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識產權領域私法與公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的產物,然而公權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滲透,並未改變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本質屬性。上述兩種典型的論斷都將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私權利。但不能簡單的從TRIPS協議的規定和財產權的淺顯認識出發將地理標志權認定為一種私權利。相反,地理標志權兼具私權和公權的特徵。如果遵從現行學術研究的態勢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這種法律屬性當屬於經濟法或第三法域性質的權利。 地理標志權同時蘊含了對特定地域環境權的保護。根據《里斯本協定》和TRIPS協議對「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的定義中,不難看出地理標志至少涉及三個標准或內涵三個構成要件,即(1)用於標明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2)與特定地域有關;(3)商品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於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以一項地理標志的構成與當地特定的自然環境因素是密切相關的。如法國的香檳酒,主要就是因法國東北部一個省的名稱,該地區特定的自然和地理因素決定了該種加汽葡萄酒盛名於世。再如在國際市場上享有盛譽的Basmati大米產於印度次大陸的最北端,其產區橫跨印度和巴基斯坦。該地區氣候獨特,最低氣溫達到零下120F;土壤肥沃,因為含有豐富磷元素的恆河水和印度河水灌溉這片沃土,從而匯聚了具有獨特品質的Basbati大米。所以在特定地理地區的商品,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產品在很大程度上受當地地理條件的約束,也就是說自然因素在地理標志中起著舉足輕重的決定因素。一旦特定地域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該地域內具有特定自然因素的產品及其地理標志就不再具有給予特別保護的必要。反過來,地理標志的保護過程中應當加強對當地生態環境的保護,或者說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本身就蘊含著對特定生態環境的一種間接保護。地理標志權應當包括一定程度的環境權益,即意味著地理標志權人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維護當地獨特生態環境的權利。
從生態意義的角度來理解地理標志權:(1)地理標志權具有生態性。享受地理標志保護的特定產品主要取決於特定地區的生態環境因素,如法國香檳、印度的Basmati大米。再加上當地人民的聰慧,最終形成具有地理標志的特定產品。但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之間仍然具有層次性,即自然因素前置於人為因素,並最終決定了人為因素的作用效果。因此,一項地理標志的形成是以自然因素為前提,輔以人為的智力創造。所以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過程中,不能過分的誇大人為的作用,主張只保護當地部分生產者的權益。實際上,更應當注意的是在保護當地生產者權益的同時,強調他們對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義務。以生態環境質量的維持或提高作為保護生產者其他地理標志權益的限制性標准。(2)地理標志權不僅僅是私法意義上的私權,而且更應當是整個社會本位乃至全球本位上的介於公權與私權之間的一種權利。我們不能只仰賴於私權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它的作用被私的利益之上的原則和優先的保護對象所限制。相反,獲得保護的特定群體會利用這種所謂的私權對生態環境進行盤剝,造成整個生態利益的降低。如果將地理標志權當作一種私權之外的權利加以保護的話,既有利於對特定生態環境的保護,又有利於保持特定自然品牌的維持,從而最終有利於該地域特定產品的生產者的長久利益,包括後代的利益。 從地理標志的商標法律保護途徑來看,地理標志權也不單純屬於私權的范疇。根據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模式的不同,一般可將地理標志的保護分為專門法保護和商標法保護兩種。專門法保護以法國和愛沙尼亞為典型,商標法保護以美國、德國和義大利為典型。在商標法的保護中,各國又通常以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形式來達到保護地理標志的目的。《美國商標法》第45節、《美國注釋法典》第15篇第1127條講集體商標定義如下:所謂集體商標是由合作社、協會、團體或者組織的成員使用,也可以由這些合作社、協會、團體或者組織善意地商業使用或者將其申請注冊於本法規定的主注冊簿上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包括用以標志集體、協會或者組織成員之間關系的標記。另外《美國商標法》第4節,《美國注釋法典》第15編第1054條也允許證明商標,包括低於來源標志的注冊。其將證明商標定義為:是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或者所有人具有善意的允許他人進行商業使用的意圖,並申請注冊於主注冊簿上的字詞、名稱、符號、設計或者其組合,以證明某人商品或服務的地域或者其他來源、原材料、生產工藝、質量、精確度或者其他特徵,或者商品或服務上的工作或者勞務由聯合會或其他組織的成員完成。我國新商標法對地理標志也規定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形式,並對其內涵作出解釋,即:「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由於地理標志權主體的多元性,為了更好的保障相關權利主體的利益,保證地理標志中財產權益的公平合理分配,維護地理標志中特有的生態權益,適用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兩種商標保護形式的根本法律宗旨就在於:(1)克服各獨立權利主體的私利的、無序的、甚至是惡性的競爭;(2)倡導在行業協會或相關政府行政監督機構在維護公平競爭和生態環境中的作用。雖然各國對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定義各有不同,但在實體上和維護上述宗旨上是明確而統一的。另外,即使有了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保護,但仍然無法使權利人阻止第三人在工商業活動中善意使用這樣的標記或標志,尤其這種商標不能對抗第三人合理使用地理名稱。
因此,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從立法的層面很好的說明了地理標志權的非私法性和非公法性,而是基於二者之間的一種法律權利。首先,權利主體的多元性表明,地理標志權不能完全歸屬於某一個單一的個體,相反是屬於在一定范圍內被共有的一種權利,這種共有的權利不能使用所謂的私權至上,所有權絕對等私法上的傳統原則。其次,如果將地理標志權賦予特定的部分生產者或經營者,那麼它們那種私的價值取向會最終衍生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和無休止的向大自然攫取資源或利益的結果。從學理上來講,這種結果正是市場乃至國際市場失靈的產物。根治這種市場自由就必須從宏觀的角度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而這種干預正是通過政府或者中介組織來實現的。地理標志商標保護中的團體協會和監督組織等就是這種意義上的適當干預組織,從而也明確了地理標志權是具有經濟法屬性的或者說是第三法語性質的權利。

『柒』 什麼是地理標志

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該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

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地理標志統一專用標志,設計理念遵循權威性、代表性、適配性和可識別性原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官方標志,體現庄嚴、權威的設計特點。

設計選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歷史符號,以長城及山巒剪影為前景,以稻穗象徵豐收,代表著中國地理標志卓越品質與可靠性。

特徵:

1、地域性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2、集團性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3、獨特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捌』 地理標志有哪些

我國地理標志所使用的產品涉及農產品、食品、中葯材、手工藝品、工業品等類多種產品,已注冊的地理標志主要有水果、 茶葉、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黃酒、豆瓣、枸杞等商品。

『玖』 地理標志的專用標志有哪些,各有什麼區別

2019年,對,就是今年的10月16日,果汁局發布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並規定「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採用番茄炒雞蛋的配色方案,由紅色和金色元素繪成:
那麼,在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發布以前,「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啥樣的?這事兒說來話長,咱們先從原來的三種不同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說起:
1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上標明「PGI」,即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保護)。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也稱質監總局或質檢總局)管理的。
比如,下圖是贛南臍橙的標志,綠色地球及中國版圖的圖樣中心標有「PGI」,「贛南臍橙」字樣寫在專用標志之中、中國版圖圖樣的下方。
2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上標明「GI」,即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地理標志商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管理的。
比如,下圖是柳州螺獅粉的地理標志商標,以天壇為背景的綠色區域中央標有「GI」及「中國地理標志」字樣,里外還都用麥穗圖樣圍了一圈,「柳州螺獅粉」標在地理標志商標圖樣之外。
3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農產品地理標志上標明了「農產品地理標志」,即Agro-pro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農產品地理標志是由農業部管理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2018年)有這么幾點跟地理標志密切相關:
①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②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③組建農業農村部,不再保留農業部。
這意味著:
①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取消了,原來由質監總局管理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歸到了果汁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的地理標志和官方標志保護處)來管理。
②原隸屬於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局整體劃歸了果汁局,這種「整體遷移」其實並不會影響地理標志商標的管理,商標局依然以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方式受理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
③農產品地理標志改由農業農村部管理,你懂的,農業部變成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地理標志這一塊並沒有大的變動。
那有的小夥伴又要問了:新發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代替了原來的三種標志嗎?
根據君的仔細審題,第332號《公告》中寫明了「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所以,目前貌似只是替代了原來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那一個標志呀。
332號《公告》裡面也提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發布」,所以我們還是要等等官方的解釋。
2019年6月19日,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了《2019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劃》,第一條就提到要「探索建立地理標志統一認定製度,優化地理標志登記注冊和行政裁決程序。」
按常理說,「地理標志統一」是不是應該把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都統一了?地理標志的主體一般是各種農副產品,平谷大桃啊,道口燒雞啊,科爾沁肥牛啊,陽澄湖大閘蟹啊,郫縣豆瓣啊,難不成果汁局還打算讓廣大農民、牧民和漁民朋友自行分清這三個不同的概念?
如今果汁局親自主管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改了,下一步大概也許可能是跟已有隸屬關系的商標局溝通溝通,把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也改了,再下一步,大概也許可能是還要跟農業農村部溝通溝通,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也改了,這才算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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