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究竟應該怎麼選
房屋拆遷安置,是指拆遷人將房屋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安置到拆遷人新建的、購置或拆遷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居住或使用。安置與補償不同,補償是對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之補償,解決所有權問題;安置是對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的安置,解決使用權問題。不論是採取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安置,確定安置的對象是解決安置問題的前提。一般認為,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權人都應當得到安置。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的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後才能具體實施拆遷活動。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其對房屋的權利主要表現為租賃期內的使用權,這種使用權通過租賃合同的性質被確定而下來。而對於被拆遷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來講,雖然其對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不是建立於租賃權基礎上,但是根據其與被拆遷人的親屬關系,長期、事實上與被拆遷人共同拘束被拆遷房屋內,這種居住權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所以,在拆遷安置中,保護被拆遷人其他家庭成員合法居住權的原則應予落實。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家庭成員都可以成為拆遷安置對象。在房屋使用權問題上,誰是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權人,一般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時,或拆遷行政裁決作出時,在被拆遷房屋的住址是否有常住戶口,並經常居住於被拆遷房屋為認定標准。其中包括在部隊服役的軍人、常住戶口在本市學校的學生或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和職工、常住戶口在本市幼兒園的兒童等。其他家庭成員戶口不在被拆遷房屋,或戶口雖然在但本人並不經常居住於被拆遷房屋的,說明其居住問題已經自行解決,所以拆遷人不負有為其解決居住問題的法律義務。
B. 拆遷評估的估價標准如何確定
拆遷評估標准根據房屋價值而確定。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的價值標准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操作辦法 第四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六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後,一般由拆遷人委託。委託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託合同。 ●細節認定 第十二條 委託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准;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的價值標准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操作辦法 第四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六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後,一般由拆遷人委託。委託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託合同。 ●細節認定 第十二條 委託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准;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法律快車
C. 拆遷時房屋面積是怎麼量的
一、一般規定
l.房屋面積計算系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
2.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層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3.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4.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面積計算。
5.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米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6.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二、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范圍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牆外圍水平面積計。
拓展資料:
拆遷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新的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0號令,於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D. 城市道路拆遷的允許范圍是多少道路路基邊算起多少米
一般是20m的樣子
E. 現在三類城市拆遷標準是 多少
拆遷的補償沒有統一標准,只對拆遷補償金額如何確定等問題在程序上有所規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設部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也對拆遷估價做出了具體規定。 拆遷補償價格必須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鑒於各地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水平差異很大,即使同一城市,不同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的房屋評估價格也有很大差異,建議你向當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咨詢。 附:相關法規: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0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直轄市房地局、規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房地產估價規范》,建設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現將《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建設部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標准《房地產估價規范》,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第四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五條 拆遷估價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六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後,一般由拆遷人委託。委託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託合同。 第八條 受託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託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十條 受託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十一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准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 委託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准;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 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五條 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並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一般應當採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採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採用其他估價方法,並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後,估價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委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託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成立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後,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事宜。 鑒定組成員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 原估價機構應當配合估價專家委員會做好鑒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拆遷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不協助估價機構實地查勘而造成估價失實或者其他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依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託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標准《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本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對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參照本意見執行。 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意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其拆遷估價不適用本意見。 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5]20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程序,加強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程序,加強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後一程序。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備案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 第五條 需要拆遷的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對於面積較大或者戶數較多的拆遷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需聽證項目的面積或者戶數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拆遷許可聽證應當對拆遷許可條件,特別是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聽證。聽證意見作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拆遷許可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條 對於符合拆遷許可證核發條件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發拆遷許可證,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對於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資金不落實的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在取得拆遷許可前,拆遷人應當對拆遷范圍內房屋情況進行摸底,區分有產權證與無產權證房屋。 對於未取得房產證但能夠證明該房屋是合法擁有的,由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後,依法補償;對於手續不全或者無產權產籍的房屋,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認定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於存在產權或者使用權(承租權)爭議的,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後,按照訴訟結果依法補償。 第九條 對於拆遷中的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辦法,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對於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要及時納入廉租房保障范圍。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法》實施後,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以及臨時建築使用期限屆滿未拆除的為違法建築。對違法建築依據《城市規劃法》及地方城市規劃實施條例規定處理。 《城市規劃法》實施前違法建築的認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考慮歷史情況,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三條 對於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裁決。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拆遷人已按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第十七條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各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拆遷程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侵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F. 拆遷指標房產是應該如何分配,法律中哪條有相關規定。
1、房屋拆遷安置的原意是安置需要房屋居住的被拆遷人,故母親的指標是為了安置母親居住的實際需求。在此指標下購買的房屋應當是以母親的名義購買,而不應該是二兒子,回遷房也應當在母親名下。相應地,房屋屬於母親個人所有,母親去世後,應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關於出資問題,如果購買房屋的資金是二兒子所出,應當作為母親的借款,償還給二兒子。
2、關於購買時間,不知道是在母親去世後購買,還是母親去世前購買,應當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影響。
G. 如何處理道路建設中的拆遷問題
一、盡快解決高速公路連接線龍港世紀大道道路徵用拆遷遺留問題。高速公路蕭江連接線2001年經批准由高速公路指揮部出資興建,全程7.75公里,2003年竣工通車,現路權已下放給蒼、平兩縣。但至今湖前凰浦至湖前江山路口段(龍港世紀大道)有4公里道路(計137.53畝)未辦理徵用手續,屬於非法建設用地。其中牽涉到鳳江村44間、楊家宅村14間、西河村6間和皇浦村3幢畜牧場的房屋拆遷,拆遷政策處理費均已兌現到位,但均未落實拆遷戶建房用地指標(當年對鳳江村44間拆遷房已暫時安排20畝安置地,作為簡易路和建房用地,但未落實用地指標,對其它3個村的拆遷戶也均未落實建房用地及指標),導致鳳江村群眾至今無法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其它3個村拆遷戶建房也無著落,給拆遷戶生活帶來極大不便,群眾意見很大。特此請求市政府協調有關部門,抓緊補辦未批先用土地137.53畝的土地徵用手續,並抓緊落實拆遷戶建房用地指標。
二、盡快落實世紀大道路面沉降修復資金。龍港世紀大道是高速公路肖江口的連接線(橫陽支江至龍金大道段),是我縣對外的窗口和形象,也是江南70多萬人民對外交通的重要通道,來往車輛頻繁,但現在路面沉降厲害,一到下雨天,路面積水非常嚴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沉降修復迫在眉睫。按照工程修復預算,如按1.5%放坡,修復資金約需1000萬元;按1%放坡,修復資金約需700萬元。原該工程由高速公路指揮部負責建設,指揮部撤走後修復資金始終難以落實。我縣在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已撥出200萬元的修復資金,若按1%放坡,資金缺口仍有500萬元,特請求市政府協調交通管理部門設法給予解決,並考慮將該路段列入省道管理。
三、盡快解決高速公路橋墩段下方坡坎的加固和水毀設施維修問題。甬台溫高速公路橋墩段全長9公里,涉12個村10000餘人口,拆除民房150間,徵用土地1100多畝,毀除墳墓1000多穴,遷移各種線桿整百根及光纜、學校、祠廟等。由於高速公路自2000年以來幾乎每年都遭受數次台風影響,沿線水土流失、山體滑坡現象嚴重,不但對高速公路本身造成破壞,而且對沿線的民房、耕地、道路、水渠造成巨大的破壞。對以上台毀、水毀設施,我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以前都有給予適當的理賠和維修。但2006年第8號超強台風「桑美」襲擊後,水土流失、山體滑坡沖毀了橋墩段沿線各有關村的道路、水溝、水渠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農田作物被不同程度的覆蓋,對此,當地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縣、鎮兩級政府為此做了大量的勸說工作,才將事態控制住,但事情卻始終未能得到有效解決。特請求市政府能協調高速管理部門,落實責任,在確保高速公路安全營運的前提下,做好高速公路下方坡坎加固及水毀、台毀基礎設施的修復工作。
H. 城市道路建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什麼標准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用土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所需的費用就是征地拆遷補償費。
征地拆遷補償費主要由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建築物拆遷補償費等構成。
1.耕地徵用補償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房屋建築物拆遷補償按以實際拆遷數量按一定的價值標准予以補償。
2.其他土地徵用及青苗補償標准依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含房屋、電力水利、通訊設施等拆遷)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主要構成。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含房屋、電力水利、通訊設施等拆遷)補償費。
希望對你有幫助。
I. 利用gis空間分析功能進行道路拓寬時拆遷指標的計算
步驟大概如下:1.對原有道路進行緩沖。首先提取路面中心線,然後雙側緩沖25米。2.利用屬性查詢功能,先篩選出10層建築物的分布情況面數據。3.利用空間查詢功能,查詢出與10層建築發生相交關系的那些路段,對這些路段進行改道,繞過10層建築物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