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B. 辦理地理標志商標申請,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一)證明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要求詳見填寫說明。
2、 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5、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當予以說明,並附送肖像權人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作為商標圖樣申請的肖像人肖像。
(二)集體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要求詳見填寫說明。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
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成員名單。
5、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6、如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是人物肖像,應當予以說明,並附送肖像權人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作為商標圖樣申請的肖像人肖像。
(三)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核准注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范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
3、如果申請注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證明商標;如果申請注冊的是集體商標,應在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集體商標。
4、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是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准文件。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6、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集體商標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7、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准。
C. 地理標志商標怎麼申請
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
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批准: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志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4、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1) 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5、經省級質監部門審核;
6、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志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申請地理標志商標所需材料:
一、《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三、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D. 地理標志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地理標志產品申報: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十五、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E. 怎樣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說得很全:http://ke..com/view/2467535.htm
2、第二章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F.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請流程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相關條件進行推薦。擬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申請書;單位概況;監督管理標志使用人規范生產、規范使用標志的控制措施;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報表及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文件復印件;指導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加工的技術規范和經營渠道說明;社團法人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
G. 申請地理標志的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地理標志條件:
1、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
2、地理標志具有特定品質,一般應指向單一的具體商品。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籠統地表述為活動物、新鮮水果、中葯材、谷類製品等某一類商品的統稱。
3、擁有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
4、地理標志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既可以由證明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歷史材料確定,也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H. 如何申報地理標志產品
1、地方政府牽頭,發文成立產品申報組織(委員會、領導小組或辦公室等),政府分管領導任申報組織負責人,相關部門參加,辦事機構原則上設在當地質監部門,負責申報日常事務;或者政府指定協會或企業作為申報組織。 2、地方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如何申報地理標志產品
I. 如何申請注冊地理標志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保護地理標志的最好方式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除滿足前述一般商標申請注冊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並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商品的品質、使用的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
(2)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
(3)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J. 地理標志商標怎麼申請,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3)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4)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材料證明其地理標志商品的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
(5)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6)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7)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的說明。
(8)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檢測資質證書或當地政府出具的關於其具備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檢測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