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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地理標志權將承擔什麼責任

發布時間:2022-05-09 09:16:44

❶ 侵犯版權後果有哪些,行為包括哪些

侵犯知產的違法行為包括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三大類。
(1)假冒專利行為。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在不具專利權的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不具專利權的產品稱為專利產品,等等。
假冒專利者,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又無法律依據,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3)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常見的如製作、銷售、使用盜版書籍、音像製品、軟體等行為。
侵權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道歉、賠償損失。性質嚴重的,要受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收非法所得,坐牢3~7年。
(4)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主要是指商標使用人使用未注冊商標時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如「○注」或「○R」,或者在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資料行作為注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人誤認為該商標是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也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實質性改變且標注注冊標記,或者在其未予核準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標記。
對冒充注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就是我們俗稱的傍名牌、假冒名牌,是指○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仿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仿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6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侵犯、亂用、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予以依法處理。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犯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買賣商標標識的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買賣商標標識。對於違反這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標識,並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可以撤銷期注冊商標。如果構成侵權行為的話,還要追究當事人的侵權責任;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則要追究刑事責任。
(7)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為。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為是指擅自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與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或銷售上述違反規定的產品等行為。
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等予以行政處罰。
(8)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嚴重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會涉及犯罪。
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監督檢查部門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
對涉及犯罪的行為,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侵犯專利權主要表現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❷ 商標侵權犯罪怎麼處罰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3、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我國商標侵權的行為有: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等7種情形。商標侵權的處罰方式有三種,分別是責令停止侵權、處以罰款、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2)侵犯地理標志權將承擔什麼責任擴展閱讀

我國《商標法》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❸ 侵犯地理標志權將承擔民事責任和什麼責任

首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也就是說,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申請注冊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相關商品的特定品質、來源地區以及該特定品質與其來源地區的關系。那麼,在進行侵權判定時,是否需要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要素加以特殊對待呢?或者說,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權利保護范圍是否僅限於來源於其所標示的地區且因此而具有特定品質的商品?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雖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需要考慮特定品質、來源地區以及該特定品質與其來源地區的關系,但是,法諺雲:「法律不作區分的,吾人亦不作區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一旦獲准注冊,在法律未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則應當與其他類型的注冊商標一樣,獲得一視同仁的保護。

其次,商標侵權要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一)《民法通則》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二)《商標法》的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❹ 地理標志權的主體

首先,地理標志權是基於特定地理標志之上的權利,這些地理標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素,符合法律保護的宗旨和目的,由此產生的相關權利即受法律的保護。
其次,這種法定權利的產生緣於兩種途徑:
一是法律對地理標志權部分權能的確認。確認的過程就是對某些具有自然屬性的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的過程。因為使用特定地理標志的特定產品,其自然屬性和人文屬性本身歸屬於該特定地域的自然環境和人文資源,是當地人民利用智慧和勞動所創造出來的。在這種情形下,法律所能起的作用就是對具有自然屬性的權利用法定的形式加以確認,類似於法定權利的原始取得。如:該地域生產者的財產收益權、保護該特定標志的完整權、保護使用地理標志產品的不受侵犯和仿冒權以及該特定地域生態權等;
二是法律規定一些相應的與地理標志保護相關的權利。
這種方式主要區別於第一種的確認方式,如果說第一種是權利的原始取得,那麼第二種方式就是基於對原始自然權利的某些限制或約束而後繼取得的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兩種方式的結合就表明地理標志權的所有權能應當建立在一個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目的在於保護所有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生態權益的維護。
基於上述論述,地理標志權的主體就不應當是某些學者所主張的,僅僅局限於有權使用該地理標志的特定地域范圍內的產品生產者。如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產地內產品生產者對原產地名稱享有的專用權。從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的分析中可以明確得知,地理標志權的主體應當是一個包括所有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范圍,它是一個介於公權和私權之間的權利主體性質。如果僅僅從私權的角度強調特定生產者的權利,那麼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將不能從地理標志的法律規定當中得到切實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說,地理標志權的主體應當包括: 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特徵,但同時又體現了其自身的獨特性特點,主要體現在地理標志權有一個由公權和私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是一種對國際市場失靈和國家間政府失靈進行雙重矯正的產物,是市場調節和國際宏觀調控關聯耦合的結果。從社會契約的角度來看,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介於公權與私權之間的獨有權利類型,也是在社會契約二次締結的理論背景下,由第三調控主體——社會中介組織協調上述兩種失靈的最終權屬類型。社會契約法認為,當社會發展至一定程度時,原有的社會控制方式和權力分配方式不再能夠滿足解決現有的社會糾紛和權利沖突,即在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的純私法的環境下,權利之間的矛盾已經不能在原有的法律和社會框架下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急迫的期待另外一種控制力量的產生來平衡原有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權利失衡,既不能過分的強調國家的權力,那樣會淹沒並吞噬個體的權利,也不能過分的強調私權,那樣不會擁有一個穩定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因此,社會契約的二次締結就應然而生,主張將原來由國家享有的部分權力賦予給一種社會中間組織,構成國家—社會中間組織—私人這種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社會權力結構。
地理標志權的產生及其法律屬性的界定,正是基於上述對國家權力和個人私權的追逐經濟利益的經濟人特性的克服而產生的介於公權和私權之間的權利類型。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由於各個國家享有各自獨立的經濟自主權和法律制定權,各國必定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制定各國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然而,要想達到自己產品所享有的地理標志權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並受到該國的法律保護,就必須克服生產者的純私的利益目標和國家利用公權力的自我保護,因而在國際范圍內形成一種國際社會的中介組織在各國的授權下平衡和協調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達到全球資源的最優配置就非常必要。地理標志權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依賴於國際組織的協調,最終形成了一個擁有獨立的法律屬性,並獨具特色的權利內容: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商品的獨有標志,為商品的流通和最終消費提供了一種可供識別的符號,並最終提升商品的市場價值。所以,地理標志權從一開始就有財產權的內容。任何一個國家的生產者都是為了增強自身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擴大產品的市場佔有率才熱切的希望自己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得到法律的保護,其最終極的目標就是獲得最大的經濟收益。所以,地理標志權具有財產權的內容是顯而易見的,這也是地理標志權最客觀的一項權能。
當然生產者的權利,相對於地理標志權來說,既體現在使用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也突出的表現在產品的流通過程中,即銷售和消費過程中。具體來說就是:(1)為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獨具特色的自然屬性,生產者應當注重產品生產過程的特定生產工藝和技術,尤其是在產品質量和自然特色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最終體現給予特別保護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2)當產品投入流通以後,生產者的權利首先就體現在兩種權利屬性上,即形成權和請求權。所謂生產者地理標志的形成權,就是生產者單方享有的、無需得到相對方特定意思表示的權利,主要體現為銷售權、廣告宣傳權、地理標志保護權等(其中又可分為標識權、警告權、糾紛解決權或稱為訴權等)。在形成權之外,生產者還享有地理標志的請求權,從一般意義上來講,這種請求權以形成權為基礎,在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達到保護地理標志權的目的時予以適用。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論,形成權具有不可撤銷性,其在對方當事人提出形成權抗辯時,形成權的效力即告恢復。在地理標志權情況下,一旦生產者發現自己享有的權利被侵犯而不能在行使形成權的情況下得到解決,就應當賦予生產者相應的請求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保證不再重犯或者賠禮道歉等。(3)地理標志產品進入消費渠道以後,生產者的權利沒有在流通過程中那樣明顯,也不享有針對消費者的特定權利,最主要也就是一種追償權的行使,這種權利實現的前提條件就是,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向生產者主張權利,生產者在承當相應法律責任之後對真實侵權方的追償權。實際上,這種權利並不是地理標志權的原始權利,而是一種繼受權。 很多學者把地理標志權單獨歸屬為生產者的權利,而忽視其中消費者的權利。筆者認為這種理論傾向是很危險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程度的不斷增加,權利的屬性也出現了分化和限制,即從所有權絕對到所有權相對,從契約自由到契約相對自由,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無不印證了法律對權利本身的控制。在民法理論上也出現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過度行使權利原則等。20權利約束的背景之下,蘊含著對他項權利的維護和支持。就地理標志權而言,對生產者的權利約束就是對地理標志權的權利客體的相關權益人的保護。因為地理標志產品不能獨立於特定的地理環境和消費者而獨立存在,否則該地理標志的保護也就沒有任何社會和法律意義。
從地理標志權的價值目標來看,其根本宗旨在於維護該獨具特色產品的市場信譽和社會信譽,這一點也可以從不同的國際條約中窺見一斑。而特定的市場信譽和社會信譽首先必須依賴於該特定地理環境的長久維護,其次就是長久地保障消費者對該項產品的青睞,從而最終維護生產者的利益。所以很明顯地理標志權斷不可缺少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以及下述的公民環境權的保護。
從各國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情況來看,消費者的權利首先體現在消費者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權,其次是為保證生命財產安全的各種延伸權利,主要體現在知情權、選擇權、人格尊嚴權等。因此,地理標志權也無一例外的應當體現消費者權利的合法保護。該權利的基本內容就是在消費者購買地理標志產品並在消費的過程中,保證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並賦予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的建議權和監督權。沒有消費者的支持,地理標志權在世界范圍內的確立就毫無意義。筆者認為,地理標志權中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生命健康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人格尊嚴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等。 環境權的概念在地理標志權中尤為重要,而且應當擺在優先保護的地位。以往的著作中,都無視環境在地理標志中的地位,也不曾提出將環境權納入地理標志權的保護范圍。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重大而又嚴重的失誤,是一種法律理念上的重大欠缺。其實,各種有關地理標志的國際條約中都在強調地理標志的自然屬性,但上升到各種理論著述中卻片面的將其當作一種純粹的私權予以理解。本文的前半部分已經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作了較為透徹的分析,無論論及其法律利益還是其社會利益,都不能掩蓋其中環境權的重要性。
環境權理論自上個世紀60年代被提出,作為一個從國際法到國內法都廣泛使用的概念,一開始就存在著這種或那種的爭議,比較有典型意義的兩種理解是「環境的權利」和「對環境權利」。21根據傳統法學理論對權利的「主客」二分法,為了排除對環境權理解上的分歧,從人本主義的角度出發,強調權利的主體是自然人,客體為物,那麼我們將環境權理解為「對環境權利」。《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將環境權的理解表述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庄嚴責任」。22很明顯,環境權的產生緣於人類對環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重要性的認識,並同時對各傳統法律的研究產生變革性的影響。就地理標志而言,環境對於特定產品獲得法律保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葡萄酒、各種獨具特色的農產品等。但是這種含有環境因素的地理標志權不賦予給對該地域環境共同享有權利的公眾,而僅僅確定為部分生產者所獨有,明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雖然生產者在產品製造過程中的智慧創造和成本投入是不可忽視的,但如果欠缺該地域的環境因素,生產者就不一定能夠獲得市場的完全認同。
當然,環境權的存在不等於其它公眾享有與生產者同等權利內容。所謂地理標志權中的環境權,是指特定地域的公眾享有維護該地域的生態環境質量和保持自身享受優越環境的永久性權利,以及阻止生產者肆無忌憚的攫取環境資源的權利。具體來說,地理標志權中的環境權應該包括:環境資源永久利用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監督權以及環境利益補償權等。為保證特定地域產品的永久特性,防止生產者只顧及自身利益而忽視環境利益,在立法上可以專門成立一個地理標志環境委員會,其主要職責在於監督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維護生態環境,做好環境保護宣傳。並同時賦予當地政府針對地理標志產品徵收一定環境稅,以達到地理標志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❺ 地理標志和商標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地理標志
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志(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志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志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
地理標志
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3]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特徵很強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顯著的集團性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所代表的商品的獨特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
商標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網站的答案: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工匠們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隨著歲月遷流,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特徵
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 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一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志。
4.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❻ 商標侵權一般怎麼處罰

《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侵犯地理標志權將承擔什麼責任擴展閱讀

商標侵權(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承擔賠償的責任行為是要承擔賠償的責任的,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❼ 如何處理侵犯地理標志權行為

1、固定證據。收集自家地理標志權證書、對方侵犯地理標志權的產品、廣告,電子證據注意公正保全。
2、制止侵害。向質檢、工商等職能部門舉報,從生產、銷售環節制止其進一步侵害。
3、爭取賠償。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損失、公開道歉。
4、挽回名譽。強化運銷管理,擇機據實宣傳,挽回口碑損失。

❽ 河南產山東龍口粉絲被查處,侵犯地理標志產品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1、固定證據。收集自家地理標志權證書、對方侵犯地理標志權的產品、廣告,電子證據注意公正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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