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理標志屬於證明商標的一種,我國目前有幾個部門在做這方面的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
『貳』 如何使用工商總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
一、專用標志的構成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
二、專用標志的使用已注冊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時在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該專用標志,並可以標明該地理標志注冊號。
專用標志使用人可以將專用標志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使用專用標志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地理標志注冊人應對專用標志使用人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專用標志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專用標志樣式使用,不得隨意變化。
此外,《辦法》指出專用標志屬於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保護的官方標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用標志實施管理;對於擅自使用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近似的標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叄』 地理標志產品由哪個部門管理
農產品是由各地農業管理部門進行頒發和管理,其他類產品是由質檢部門進行頒發和管理。
『肆』 自治區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屬於哪個部門
自治區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屬於自治區農業廳管理。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由申請人,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伍』 國家地理標志是什麼
國家地理標志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使用申請
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
『陸』 地標授權是哪個部門
當地技術監督局
具體還是要看當地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屬於哪個部門管理的。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非會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想要使用地理標志商標,只要能證明其商品證明該商品的來源與指定生產區域以及產品符合該地理標志商標的品質要求的,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這時候需要申請加入地理標志商標使用單位或向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看當地理標志商標管理情況),獲得授權許可後才能使用,未經授權是不能隨意使用的。
『柒』 地理標志 到底主管部門是哪家農業部管農產品,工商總局也在管,然後質量總局也可以,到底誰家的審批為准
三部門主管,工商總局的數量多且含境外GIs
『捌』 目前我國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渠道有什麼部門
在我國,目前共有三個國家部門對地理標志進行注冊、登記和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和國家農業部以登記的形式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和管理。
『玖』 工商局和商標局不是一個部門嗎 他們分別是干什麼的
不是屬於一個部門,是屬於一個機關,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全稱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商標局是屬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是工商局內部的一個局,不是不同的行政單位,因為是一個單位不同的分局。
工商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4、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5、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6、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7、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8、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9、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10、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11、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12、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13、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4、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1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9)地理標志商標是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商標局下設綜合處、申請受理處、審查一處、審查二處、審查三處、審查四處、審查五處、國際注冊處、異議裁定一處、異議裁定二處、商標檔案處、變更續展處、法律事務處、案 件指導處、監督管理處、計算機系統管理處等16個職能處,編制245人。現有工作人員210人,其中審查員144人。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商標注冊工作先後由中央私營企業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成立後,內設商標局。
根據1982年頒布的《商標法》商標局主管全國的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職權或應權利人請求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保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拾』 地理標志產品商標區別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如問題中的左圖,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專用標志的構成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工商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如果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被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才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如果該產品同時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可同時使用專用標志。如果還沒有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只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