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學業水平考試的A、B、C、D級別是分別考到多少分
學業水平考試分為優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所以學生的成績用檔次表示的話就是對A為優,B為良,C為及格,D為不及格。
B. 山東濟南初中生物地理學考多少分是B級
這個不一定,按照比例分配,大多數都是B級以上
C. 江蘇高考地理多少分拿到 B再有現在高三的人怎麼學選科啊
什麼意思?地理和政治都是高中文科科目,到大學地理成理科了,只有師范地理才是文科的
D. 浙江學業水平考試B等級要多少分大概
學業水平考試B等級為89分~75分。
學業水平測試各科滿分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為100分~90分,B為89分~75分,C為74分~60分,D為59分及其以下。
90分為A等線,若90分及以上比例不到25%,可降分至最接近25%,但A等線不低於85分。
75分為B等線,若75分及以上比例不到55%,可降分至最接近55%,但B等線不低於70分。
55分為C等線,若55分及以上比例不到95%,可降分至最接近95%,但C等線不低於50分,C等線以下者為E等。
(4)地理學考B大概多少擴展閱讀:
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處理:
學業水平測試實行等級計分,分為4個等級,用A、B、C、D表示。技術科目測試等級為合格、不合格。
必修學科等級計算方法;各科原始分滿分為100分。100分~90分為A級,89分~75分為B級江蘇省學業水平測試報考意向、報考科目組,74分~60分為C級,59分及其以下為D級,單科C級及其以上的比例一般控制在95%以上。
E. 請問地理學考研的話,數學考A B C D 哪一個謝謝
數學分一二三四,具體考數幾要看報考學校的規定,但有些學校的人文地理不考數學
F. 高考地理難嗎 考到B難嗎 高中學習地理心得(選地理的進)
第一:背地圖。地理最基礎的就是地圖了,如果地圖不會看,你會丟掉很多分。主要有各地的輪廓,地形,地勢,氣候,水文,土壤,生物之類的。
第二:做練習。不要麻木的做題,做完一個題可以緩一緩,思考一下這個題考我們什麼,然後把答案的角度給歸納一下,比較自己的答案和標准答案有什麼區別,為什麼答案要寫那個,然後記住不足之處,下次改進就行了
第三:多看書,多背書。幾乎所有考題考的都是書上的內容,把書翻透了就沒問題了。
總之,最重要的還是要第三點,高三文科基本上都是這么做的,你只要掌握好書高考B是肯定能考到的,然後你自己也要努力啊,高考一起加油吧
G. 中考生物地理B是多少分
中考生物地理B為75-84分,成績良好。中考生物地理成績分為4個等級:85分以上為A優秀,75-84為B良好,60-74為C及格,59以下(包括59)為D未及格。
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簡稱「中考」。是檢測初中在校生是否達到初中學業水平的考試;它是初中畢業證書發放的必要條件,考試科目將國家課程方案所規定的學科全部列入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范圍。
(7)地理學考B大概多少擴展閱讀:
中考報名的注意事項:
各地中考報名時間不同。不少地方中考1月開始報名。特別提醒考生和家長: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上網報名。以成都為例。應屆生報名應屆在校初中畢業生由學校組織報名,考生須向學校交驗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由學校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學校負責組織、培訓、指導考生進行網上報名。
往屆生報名正住戶口在成都市的往屆生,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學歷證明到戶口所在的區(縣、縣級市)招辦辦理報名手續,也可隨就讀學校報名。
報名時,須提供由原畢業學校及其所在的區(縣、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生物、地理會考原始成績及等級(A、B、C、D),以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級),計入升學成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初中學業水平考試
H. 去年歷史,地理,技術學考A,B,C分別是多少分
A:85及以上,B:大於等於75小於等於84 C:大於等於60小於等於74
這是以前初中高中質量檢測的分
I. 浙江學考等b一般在幾分到幾分之間
浙江省學業水平考試等級B的分數是不確定的,因為等級A(優秀)、B(良好)、C(及格)、E(不及格)是按照分數結合比例的方式來劃定的。
90分為A等線,若90分及以上比例不到25%,可降分至最接近25%,但A等線不低於85分。
75分為B等線,若75分及以上比例不到55%,可降分至最接近55%,但B等線不低於70分。
55分為C等線,若55分及以上比例不到95%,可降分至最接近95%,但C等線不低於50分。
C等線以下者為E等。
所以,如果90分以上的人數超過25%,那麼考到90分可能也是等級B;如果70分以上的人數不超過55%,那麼70分可能也是等級B。因此,B等可能的最低分是70分,但是最高分是不確定的。
J. 學業水平考試三個B怎麼辦,能考重點嗎
3B!和我一樣!呵呵!
抄一下給你
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保證學業水平考試的質量,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規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業水平考試是考核高中學生相關科目學習情況的水平測試,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組成部分,是全省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必須依法治考,保證考試的科學、准確、公平、公正。
第三條 學業水平考試在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統一組織評卷、統一組織成績評定和公布成績,由市、縣(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具體實施考試。
第二章 考生報考和考試科目第四條 准備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2007年秋季入學(含2007年前入學尚未畢業)的普通高中二年級在校學生應報名參加本次學業水平考試,2008年秋季入學的在校高中學生不能報名參加本次學業水平考試。
第五條 學業水平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各級教育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部署,負責組織本地區報名工作;各有關中學負責統一組織本校普通高中學生報名。
第六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報名時間為2008學年第二學期初,具體報名安排及辦法另文通知。
第七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六門學科。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和本細則第二十八條普通高校招生專業對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的要求,自行確定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
第三章 考試時間第八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安排在2009年6月下旬進行。
第九條 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時間為90分鍾,具體各科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化學、政治 8:30-10:00
生物、地理 10:40-12:10
物理、歷史 15:00-16:30
第四章 考試內容、形式和命題第十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的考試內容,包括各學科課程標準的共同必修內容和必選修內容,適當反映高中學生學習內容的多樣性,體現一定的選擇性。各學科的考試范圍如下:
政治科包括: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與哲學的內容。
歷史科包括歷史(Ⅰ),歷史(Ⅱ),歷史(Ⅲ)的內容。
地理科包括地理1,地理2,地理3的內容。
物理科包括物理1,物理2,選修1-1的內容。
化學科包括化學1,化學2,化學與生活或化學與技術(由考生在試卷上選擇)的內容。
生物包括生物1(分子與細胞),生物2(遺傳與進化),生物3(穩態與環境)的內容。
第十一條 省教育考試院將於2009年1月底公布《廣東省學業水平考試學科考試大綱》,明確各學科考核的具體內容、能力要求和試卷結構。
第十二條 學業水平考試採用筆試,題型均為選擇題,可設置選做題。
第十三條 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廣東省學業水平考試學科考試大綱》進行命題。
第五章 試卷的運送和保管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學業水平考試的試卷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
第十五條 學業水平考試試卷的運送和保管等環節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要求執行,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招生辦、考場領導對試卷的安全保密負全部的責任。試卷在啟用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啟封試卷。
第十六條 試卷在運送、保管期間,如發現泄密、失盜、嚴重損毀等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
第六章 考試實施第十七條 中學有承擔學業水平考試的義務,中學教師有承擔學業水平考試監考工作的義務。
第十八條 學業水平考試在有電子監控系統的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無電子監控系統的定點考場或非定點考場進行的,必須報省教育考試院批准。
第十九條 學業水平考試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要求,負責組織、管理本地區考試的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區)考試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各考場負責具體的考務工作。
第二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制定學業水平考試的考務要求,各級考試機構按照本細則和考務要求做好學業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第七章 考試監督和紀律第二十一條 建立學業水平考試監督制度。省教育考試院、市教育主管部門在考試期間組織巡視組、派遣考試監察員,分赴各有關考場監督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實施、安全保密和考風考紀等情況,確保考試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 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紀律。考生有考試違規舞弊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處理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規舞弊事實及處理結果,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第二十三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場(試室)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該考場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學業水平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標准(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標准,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學業水平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標准、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評卷、成績呈現和使用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學業水平考試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考生答卷採用計算機掃描評判。
第二十六條 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成績公布採用等級分,各科公布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級。以後每次考試結束,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考試結果進行同學科年度間的等值處理後,再將卷面成績轉換為等級分。各科卷面成績與等級分關系: 100分-85分為A級,84分-70分為B級,69分-50分為C級,49分-25分為D級,24分(含)以下不給等級、在成績單上表達為考試成績未達等級要求。
第二十七條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進行評定、分數統計、等級轉換和統一公布,考試成績由市、縣(區)招生辦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成績公布後規定時間內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復核或復議。
第二十八條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依據之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在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備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的考試並獲得等級成績,且三門學科成績均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三門學科成績均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2)具備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類、B類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3)具備第三批專科院校(含第三批A類、B類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4)各批次藝術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5)各批次體育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九條 參加學業水平考試同一學科兩次考試且取得考試等級的,考生可用獲得的最高等級成績報考普通高校。
第三十條 普通高校可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在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要求的基礎上,可自主確定本校招生專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錄取標准,但需要報省招生辦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九章 考試經費第三十一條 考生報考學業水平考試須繳納報考費。報考費按省物價局批準的標准執行,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學業水平考試報考費由市、縣(區)教育部門負責收繳。
第十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2007年秋季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准備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自行到本縣(區)教育考試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參加學業水平考試,且需取得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准備參加我省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高職院招生「3+專業技能課程」考試的,可以不參加學業水平考試。
第三十四條 非2010年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應屆畢業、將在2010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往屆高中畢業生(含相同學力者,以下簡稱往屆生),可報名參加本次學業水平考試。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時,對往屆生的學業水平考試不作要求。在2011年及以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時,對所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考生均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報考2009年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可以在2010年1月再次報考學業水平考試。2010年及以後的學業水平考試時間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條 各市教育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補充規定,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抵觸,並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