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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地理信息制度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6-07 09:00:34

㈠ 測繪法確定的基本制度有哪九類

測繪管理體制、測繪准入體制、測繪權利保障制度、測繪項目與測繪市場制度、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的測繪管理制度、測繪公共項目的管理制度、維護不動產權益的測繪管理制度、促進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測繪公共設施保護制度。

㈡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增強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等建設,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第六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

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標准。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市縣統籌、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導航定位基礎性服務。第八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經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將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的受理和審查工作,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所需的費用,協助做好新建測量標志的相關工作。第九條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與測量標志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簽訂保管協議,並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檢查和維護。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和保管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三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第十二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省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製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海域地形測量和陸域省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建立和維護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六)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製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組織城市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和維護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七)建立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八)編制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九)國家、省和設區的市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㈢ 寶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陝西省測繪條例》《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不含軍事測繪)、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體制,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基礎測繪、應急測繪、地理國情監測等公益性測繪、永久性測量標志普查和其他測繪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大數據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並接受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國家安全、保密、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應用,服務智慧城市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建立地理信息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理信息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化發展。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進步和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鼓勵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社團組織積極參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建設,發揮在行業自律、宣傳及推廣、技術咨詢及培訓、科技交流及合作、評價評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本市中小學教學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一般情況下,應當採用全市統一的寶雞2000坐標系和國家高程系統,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

寶雞2000坐標系統適用於在寶雞市境內進行的規劃定點測量、不動產測繪以及其他基礎測繪項目。對於國家有關部委另有規定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有關部委要求的基準和規范。其他測繪採用國家統一坐標系統。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可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要求或規定。第九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基礎測繪,開展下列測繪工作: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全市域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市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製作影像圖;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全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五)編制、更新本級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

(六)建立城市三維實景資料庫;

(七)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條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縣(區)級基礎測繪,開展下列測繪工作:

(一)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四等(含)以下平面和高程式控制制網;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編制、更新縣(區)基礎地理底圖、行政區地圖;

(四)基於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應用與維護工作;

(五)採集與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㈣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政府預算。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准。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採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佔用建築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十二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准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於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㈤ 佛山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范測繪活動,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廣東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礎測繪、永久性測量標志普查和維護管理、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經費預算。第四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指導。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測繪基準和規范第五條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全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准。第六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和共享平台,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數據。時空數據中心包括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和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向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分發地理信息數據。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為基礎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時空數據中心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七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對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進行統一監管,並負責制定使用、管理本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相關規定及制度,保障系統的應用推廣和有效使用。第三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參照批准通過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核撥基礎測繪經費。第九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佛山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營與維護;
(三)全市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四)配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做好全市1: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五)全市1:2000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六)全市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生產與更新的統籌;
(七)全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與維護;
(八)全市基礎地理底圖的繪制;
(九)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條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四等(含)以下高程式控制制網的加密、維護和更新;
(二)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生產與更新工作;
(三)基於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及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應用與維護工作;
(四)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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