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理標志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地理標志產品申報: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十五、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Ⅱ 如何申報地理標志產品
1、《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 2、商標圖樣 3、主體資格證明。 4、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5、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
Ⅲ 怎樣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說得很全:http://ke..com/view/2467535.htm
2、第二章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Ⅳ 怎樣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您好!可以讀一下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Ⅳ 如何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流程見下圖,由縣政府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Ⅵ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請流程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相關條件進行推薦。擬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申請書;單位概況;監督管理標志使用人規范生產、規范使用標志的控制措施;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報表及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文件復印件;指導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加工的技術規范和經營渠道說明;社團法人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
Ⅶ 地理標志商標怎麼申請,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3)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4)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材料證明其地理標志商品的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
(5)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6)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7)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的說明。
(8)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檢測資質證書或當地政府出具的關於其具備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檢測人員名單。
Ⅷ 陝西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地理標志產品的發展,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誠信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職責,促進地理標志產品行業協會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第二章工作機構與職責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以下統稱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保護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本級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保護機構由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技術專家以及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代表組成。第八條省保護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地理標志產品申請的初審以及申報工作;
(三)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的初審以及申報工作;
(四)指導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人制定該產品的相關標准或者管理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市、縣(市、區)保護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申請與審查第十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的要求。對人身健康、環境、生態、資源等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第十一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者認定的協會、企業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第十二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當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定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者管理規范。
地理標志產品的地方標准由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發布;管理規范由申請人組織制定。第十三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設區市范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當地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當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標志產品申請機構或者認定協會、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國家(地方)標准或者管理規范;
(四)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的名稱、類別、產地范圍以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以及歷史淵源的說明。第十五條省保護機構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的要求以及申請資料是否真實、完備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省保護機構出具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Ⅸ 地理標志商標怎麼申請
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
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批准: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志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4、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1) 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5、經省級質監部門審核;
6、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志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申請地理標志商標所需材料:
一、《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三、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Ⅹ 如何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