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可以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主體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貳』 各類商標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條件都是什麼
依照《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根據不同類型的商標注冊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范圍和條件,申請商品商標、服務標志,國內在申請商標注冊的商品商標、服務標志主體資格的申請人,范圍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具有下列法律特徵: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成立,並得到法律承認;它必須具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即有一個能夠保證組織正常活動的組織;具有一定的財產,即能夠獨立控制並與自己的規模和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村民委員會、非正式勞動就業組織、行業協會、工會、宗教組織等。要求:組織必須合法注冊,申請人必須具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擁有或者委託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顯示其對認證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質量的監督能力。以地理標志作為申請注冊的認證商標的,還應當附具地理標志區域管轄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辦法必須制定。
『叄』 辦理地理標志需要什麼資料 需要什麼條件 辦理流程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一、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二、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肆』 地理標志商標怎麼申請,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3)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4)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材料證明其地理標志商品的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
(5)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6)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7)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的說明。
(8)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檢測資質證書或當地政府出具的關於其具備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檢測人員名單。
『伍』 地理標志權的主體
首先,地理標志權是基於特定地理標志之上的權利,這些地理標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素,符合法律保護的宗旨和目的,由此產生的相關權利即受法律的保護。
其次,這種法定權利的產生緣於兩種途徑:
一是法律對地理標志權部分權能的確認。確認的過程就是對某些具有自然屬性的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的過程。因為使用特定地理標志的特定產品,其自然屬性和人文屬性本身歸屬於該特定地域的自然環境和人文資源,是當地人民利用智慧和勞動所創造出來的。在這種情形下,法律所能起的作用就是對具有自然屬性的權利用法定的形式加以確認,類似於法定權利的原始取得。如:該地域生產者的財產收益權、保護該特定標志的完整權、保護使用地理標志產品的不受侵犯和仿冒權以及該特定地域生態權等;
二是法律規定一些相應的與地理標志保護相關的權利。
這種方式主要區別於第一種的確認方式,如果說第一種是權利的原始取得,那麼第二種方式就是基於對原始自然權利的某些限制或約束而後繼取得的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兩種方式的結合就表明地理標志權的所有權能應當建立在一個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目的在於保護所有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生態權益的維護。
基於上述論述,地理標志權的主體就不應當是某些學者所主張的,僅僅局限於有權使用該地理標志的特定地域范圍內的產品生產者。如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產地內產品生產者對原產地名稱享有的專用權。從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的分析中可以明確得知,地理標志權的主體應當是一個包括所有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范圍,它是一個介於公權和私權之間的權利主體性質。如果僅僅從私權的角度強調特定生產者的權利,那麼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將不能從地理標志的法律規定當中得到切實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說,地理標志權的主體應當包括: 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特徵,但同時又體現了其自身的獨特性特點,主要體現在地理標志權有一個由公權和私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是一種對國際市場失靈和國家間政府失靈進行雙重矯正的產物,是市場調節和國際宏觀調控關聯耦合的結果。從社會契約的角度來看,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介於公權與私權之間的獨有權利類型,也是在社會契約二次締結的理論背景下,由第三調控主體——社會中介組織協調上述兩種失靈的最終權屬類型。社會契約法認為,當社會發展至一定程度時,原有的社會控制方式和權力分配方式不再能夠滿足解決現有的社會糾紛和權利沖突,即在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的純私法的環境下,權利之間的矛盾已經不能在原有的法律和社會框架下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急迫的期待另外一種控制力量的產生來平衡原有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權利失衡,既不能過分的強調國家的權力,那樣會淹沒並吞噬個體的權利,也不能過分的強調私權,那樣不會擁有一個穩定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因此,社會契約的二次締結就應然而生,主張將原來由國家享有的部分權力賦予給一種社會中間組織,構成國家—社會中間組織—私人這種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社會權力結構。
地理標志權的產生及其法律屬性的界定,正是基於上述對國家權力和個人私權的追逐經濟利益的經濟人特性的克服而產生的介於公權和私權之間的權利類型。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由於各個國家享有各自獨立的經濟自主權和法律制定權,各國必定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制定各國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然而,要想達到自己產品所享有的地理標志權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並受到該國的法律保護,就必須克服生產者的純私的利益目標和國家利用公權力的自我保護,因而在國際范圍內形成一種國際社會的中介組織在各國的授權下平衡和協調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達到全球資源的最優配置就非常必要。地理標志權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依賴於國際組織的協調,最終形成了一個擁有獨立的法律屬性,並獨具特色的權利內容: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商品的獨有標志,為商品的流通和最終消費提供了一種可供識別的符號,並最終提升商品的市場價值。所以,地理標志權從一開始就有財產權的內容。任何一個國家的生產者都是為了增強自身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擴大產品的市場佔有率才熱切的希望自己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得到法律的保護,其最終極的目標就是獲得最大的經濟收益。所以,地理標志權具有財產權的內容是顯而易見的,這也是地理標志權最客觀的一項權能。
當然生產者的權利,相對於地理標志權來說,既體現在使用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也突出的表現在產品的流通過程中,即銷售和消費過程中。具體來說就是:(1)為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獨具特色的自然屬性,生產者應當注重產品生產過程的特定生產工藝和技術,尤其是在產品質量和自然特色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最終體現給予特別保護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2)當產品投入流通以後,生產者的權利首先就體現在兩種權利屬性上,即形成權和請求權。所謂生產者地理標志的形成權,就是生產者單方享有的、無需得到相對方特定意思表示的權利,主要體現為銷售權、廣告宣傳權、地理標志保護權等(其中又可分為標識權、警告權、糾紛解決權或稱為訴權等)。在形成權之外,生產者還享有地理標志的請求權,從一般意義上來講,這種請求權以形成權為基礎,在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達到保護地理標志權的目的時予以適用。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論,形成權具有不可撤銷性,其在對方當事人提出形成權抗辯時,形成權的效力即告恢復。在地理標志權情況下,一旦生產者發現自己享有的權利被侵犯而不能在行使形成權的情況下得到解決,就應當賦予生產者相應的請求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保證不再重犯或者賠禮道歉等。(3)地理標志產品進入消費渠道以後,生產者的權利沒有在流通過程中那樣明顯,也不享有針對消費者的特定權利,最主要也就是一種追償權的行使,這種權利實現的前提條件就是,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向生產者主張權利,生產者在承當相應法律責任之後對真實侵權方的追償權。實際上,這種權利並不是地理標志權的原始權利,而是一種繼受權。 很多學者把地理標志權單獨歸屬為生產者的權利,而忽視其中消費者的權利。筆者認為這種理論傾向是很危險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程度的不斷增加,權利的屬性也出現了分化和限制,即從所有權絕對到所有權相對,從契約自由到契約相對自由,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無不印證了法律對權利本身的控制。在民法理論上也出現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過度行使權利原則等。20權利約束的背景之下,蘊含著對他項權利的維護和支持。就地理標志權而言,對生產者的權利約束就是對地理標志權的權利客體的相關權益人的保護。因為地理標志產品不能獨立於特定的地理環境和消費者而獨立存在,否則該地理標志的保護也就沒有任何社會和法律意義。
從地理標志權的價值目標來看,其根本宗旨在於維護該獨具特色產品的市場信譽和社會信譽,這一點也可以從不同的國際條約中窺見一斑。而特定的市場信譽和社會信譽首先必須依賴於該特定地理環境的長久維護,其次就是長久地保障消費者對該項產品的青睞,從而最終維護生產者的利益。所以很明顯地理標志權斷不可缺少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以及下述的公民環境權的保護。
從各國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情況來看,消費者的權利首先體現在消費者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權,其次是為保證生命財產安全的各種延伸權利,主要體現在知情權、選擇權、人格尊嚴權等。因此,地理標志權也無一例外的應當體現消費者權利的合法保護。該權利的基本內容就是在消費者購買地理標志產品並在消費的過程中,保證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並賦予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的建議權和監督權。沒有消費者的支持,地理標志權在世界范圍內的確立就毫無意義。筆者認為,地理標志權中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生命健康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人格尊嚴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等。 環境權的概念在地理標志權中尤為重要,而且應當擺在優先保護的地位。以往的著作中,都無視環境在地理標志中的地位,也不曾提出將環境權納入地理標志權的保護范圍。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重大而又嚴重的失誤,是一種法律理念上的重大欠缺。其實,各種有關地理標志的國際條約中都在強調地理標志的自然屬性,但上升到各種理論著述中卻片面的將其當作一種純粹的私權予以理解。本文的前半部分已經對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作了較為透徹的分析,無論論及其法律利益還是其社會利益,都不能掩蓋其中環境權的重要性。
環境權理論自上個世紀60年代被提出,作為一個從國際法到國內法都廣泛使用的概念,一開始就存在著這種或那種的爭議,比較有典型意義的兩種理解是「環境的權利」和「對環境權利」。21根據傳統法學理論對權利的「主客」二分法,為了排除對環境權理解上的分歧,從人本主義的角度出發,強調權利的主體是自然人,客體為物,那麼我們將環境權理解為「對環境權利」。《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將環境權的理解表述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庄嚴責任」。22很明顯,環境權的產生緣於人類對環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重要性的認識,並同時對各傳統法律的研究產生變革性的影響。就地理標志而言,環境對於特定產品獲得法律保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葡萄酒、各種獨具特色的農產品等。但是這種含有環境因素的地理標志權不賦予給對該地域環境共同享有權利的公眾,而僅僅確定為部分生產者所獨有,明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雖然生產者在產品製造過程中的智慧創造和成本投入是不可忽視的,但如果欠缺該地域的環境因素,生產者就不一定能夠獲得市場的完全認同。
當然,環境權的存在不等於其它公眾享有與生產者同等權利內容。所謂地理標志權中的環境權,是指特定地域的公眾享有維護該地域的生態環境質量和保持自身享受優越環境的永久性權利,以及阻止生產者肆無忌憚的攫取環境資源的權利。具體來說,地理標志權中的環境權應該包括:環境資源永久利用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監督權以及環境利益補償權等。為保證特定地域產品的永久特性,防止生產者只顧及自身利益而忽視環境利益,在立法上可以專門成立一個地理標志環境委員會,其主要職責在於監督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維護生態環境,做好環境保護宣傳。並同時賦予當地政府針對地理標志產品徵收一定環境稅,以達到地理標志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陸』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主體有哪些要求
具備的條件: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B、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柒』 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對申請公司或機構有什麼用是否一個地域一家申請就不再接受任何第二家申請單位
地理標識一般需要團體社會組織去申請,個人或者企業是不能作為申請的主體的。地理標識的申請主要是為了表達該地區某產品的品牌形象,一般相同的地理標志按照在先申請的原則歸先申請者。也可以向矛與盾商標代理公司咨詢,我有不同的也經常問他們,很專業。
『捌』 怎樣申請地理標志商標
法律分析:申請地理標志商標的流程:申請地理標志商標可以以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申請,申請流程和普通商標一樣,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向商標局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提供材料包括:1、《商標注冊申請書》;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3、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4、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5、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6、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7、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8、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具體可見中國商標網「地理標志」一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第二十二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第二十四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第二十五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二十七條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玖』 辦理地理標志商標申請,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一)證明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要求詳見填寫說明。
2、 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5、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當予以說明,並附送肖像權人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作為商標圖樣申請的肖像人肖像。
(二)集體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要求詳見填寫說明。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
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成員名單。
5、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6、如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是人物肖像,應當予以說明,並附送肖像權人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作為商標圖樣申請的肖像人肖像。
(三)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核准注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范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
3、如果申請注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證明商標;如果申請注冊的是集體商標,應在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集體商標。
4、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是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准文件。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6、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集體商標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7、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准。
『拾』 如何申請注冊地理標志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保護地理標志的最好方式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除滿足前述一般商標申請注冊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並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商品的品質、使用的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
(2)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
(3)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