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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麼資料可以作為歷史證據

發布時間:2022-06-28 04:13:38

A. 哪些材料可以稱為史料

我們通常說的史料,就是指那些人類社會歷史在發展過程中所遺留下來的、並幫助我們認識、解釋和重構歷史過程的痕跡。人類對歷史的認識和研究離不開史料。
史料是指可以據以為研究或討論歷史時的根據的東西。一般將史料區分為第一手史料以及第二手史料。前者是指接近或直接在歷史發生當時所產生,可較直接作為歷史根據的史料,後者是指經過後人運用一手史料所作的研究及詮釋,但二者的界限經常並不明確(例如史記就很難說是一手或二手史料)。一般中文所稱史料,主要是指第一手史料而言。
20世紀80年代,我國著名歷史學家榮孟源把史料分為四大類,一般被認為是較為全面合理的傳統史料分類法。第一類為書報,包括歷史記錄、歷史著作、文獻匯編和史部以外的群籍。第二類為文件,包括政府文件、團體文件和私人文件。第三類為實物,包括生產工具、生活資料和歷史事件的遺跡。第四類為口碑,包括回憶錄、調查記錄、群眾傳說和文藝作品。
文字史料
(一)文獻史料:距離要研究的時代較近的人所寫的史書,是研究當時的重要史料。

①史部類。經、史、子、集是戰國古代對學科的劃分標准,史部類即關於歷史的書籍。史部書是我國歷史資料儲藏量最豐富、最集中的寶藏。《四庫全書總目》把史部類分為15個子目,所收書籍連存目共2714部,37000多卷。在史部類圖書中,以正史類最為重要,它是歷代封建王朝官私機構專門編寫的記載各朝代歷史發展概況的紀傳體史書。人們將其合稱為《二十四史》。《二十四史》共3249卷,約4500萬字,記述了上起傳說中的黃帝,下迄明崇禎17年(1644年)長達四千多年的歷史,是研究中國歷史最主要的文獻資料。除正史外,還有如《資治通鑒》等編年史類,《宋史記事本末》等記事本末體類,《國語》、《戰國策》等雜史類,以及各種別史、起居注、實錄、政書等等。都是對正史較為有利的補充記載,有相當高的史料價值。
②經、子、集類。"經"字本意是指縱的線,就是訂書的線。演化為古籍的統稱,凡帶有原理原則性的著述,都可以稱作經。漢代以後,專指儒家所傳授的幾種書。而經學開辟的時代,當以孔子定六經為始。清人章學誠提出了"六經皆史"的觀點。經部諸書中,《尚書》、《左傳》本身就是史書;《周禮》、《儀禮》是研究先秦官制和社會制度的重要典籍;《易經》包含著許多反映殷周和殷以前的歷史的重要資料;《詩經》雖是古代一部詩歌總集,但其中蘊含的史料價值也是人們公認的。子部類匯總了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的作品,是研究哲學史、古代科學史和當時社會歷史變革的重要史料。集部書系文學性質,不專門記載史事,但裡面同樣不乏珍貴的史料。如唐代現實主義詩人杜甫的詩歷來被稱為"詩史",其著名的"三吏"、"三別"生動的反映了唐玄宗、代宗、肅宗三朝的社會情況。集部書中有很多內容可與史書互證、互補,甚至多有史書未曾記載的內容。
③檔案類。檔案分公、私檔案兩種。我國早在商周時期就建立了國家檔案制度,凡涉及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大事,便記載下來,由專門機構加以保管。故宮博物院是目前我國收藏檔案最豐富的地方,清朝內閣大庫所藏明清兩朝檔案有很多都存於此。各地方所藏歷史檔案的數量也為數極為可觀。除公家檔案外,還有大量的私家檔案,如私人信札、筆記、譜牒、契約、帳簿、商號、文書等,對於研究各個歷史時期,各個地區的經濟狀況、宗法關系和階級關系頗有價值。
④地方誌類。地方誌是記載各個時期各個地區的社會生活、歷史變遷、地理沿革、風土人情等情況的書籍。我國歷來重視地方誌的編修工作,其涉及地域之廣,內容之豐富,在世界上是罕見的。地方誌一般分為總志和地區志。總志是全國性的方誌,如戰國時的《禹貢》、《山海經》,清朝時的《一統志》;地區志極為豐富,省、府、州、郡、縣一般都各有其志,記載詳細,內容廣泛,是研究地方史的一手資料,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

(二)思想或學術著作:反映當時人的思想、觀念、以及學術的發展。如由孟子中可看到戰國時代人的想觀念,藉由黃帝內經可了解中國古代人的醫學以及對人的身體的認識。皇朝經世文篇反映了清代人的政治社會思想以及政治社會上的問題等等。
(三)文學作品:文學作品的內容雖有虛構之處,但常可反映當時人的生活、想法以及觀念等,對於文化史、思想史、社會生活史的研究有所助益。如從世說新語看六朝人的思想及生活,由元雜劇看元代人的觀念及生活,從金瓶梅觀察晚明文化及生活。
(四)報刊雜志:為近現代史的重要史料,一般性報紙有助了解一些事件的發展,以及當時人從不同觀點對此事的了解,娛樂性的報刊則可以觀察當時人的文化和生活。
(五)日常生活中的文字遺留:包括如古代的農民歷、商店的帳簿、土地契約書,以及私人來往的書信等。由於這些大多不是刻意留傳下來的東西,常能更真實地反映當時的實際生活及想法。
(六)外國人著述類。外國人有關中國歷史的記載中不乏頗有價值者。如《馬可波羅游記》、波斯人拉施特的《蒙古史》,是研究元朝歷史的重要文獻;朝鮮的《李朝密錄》對研究前清的歷史很有幫助。近代以來,隨著中國與國外的交往日益頻繁,外國人關於中國的論述也越來越多,成為研究中國歷史的重要資料來源。
口述史料
口傳資料是指經歷代口耳傳承得以保存下來的以往人類的言行。梁啟超曾形象地說:"十口相傳為古",說明口傳資料同樣是重要的史料形式。常言說的"路上行人口似碑","有口皆碑",也證實說口耳相傳的作用與碑文記載具有同樣的價值。在文字發明以前,口耳相傳是保留史料的基本形式之一。利用口傳資料進行歷史研究,在我國也有悠久的歷史。孔子編《春秋》,曾採用不少"所聞"的口傳資料。司馬遷編《史記》時,"網羅天下放失舊聞,考之行事",也大量採用了口傳資料。近年來盛行的各種口述錄音資料、回憶錄等等,都是利用口傳資料的表現。但與口傳資料相比,文字資料無疑以其更加豐富且完備而更為重要。我國歷史源遠流長,前人為我們留下的文字材料也極為豐富。
其他史料

包括如碑刻、墓誌、家譜等等。
甲骨和金石銘文類。甲骨文是商周時期人們刻在龜甲和獸骨上的文字;金文以商周青銅器為主。它們都是研究商周時代的珍貴史料,郭沫若的《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和《卜辭通纂》總匯了甲骨金文資料。石刻銘文包括石經、造像、墓誌、記事碑等,以記事碑的史料價值為最高,它往往記錄了不見史傳的重要史實。如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立的《大秦景教流行中國碑》,記載了唐太宗時基督教由歐洲傳入中國,在長安建寺傳教的情況。唐穆宗長慶三年(823年)吐蕃贊普建的《唐蕃會盟碑》,用漢、藏兩種文字記載了兩族人民的親密關系。
圖像類:如繪畫、壁畫、刺綉圖案等,有助於了解當時人的生活及審美觀等,圖像史料中最有名的是有助於研究宋代城市生活的的清明上河圖
實物類:包括古代建築、傢具、衣物、器物、飾品、錢幣、墓葬,用以探討當時人的生活、及觀念等等。這類的史料,有很大部分是由考古發掘的。
風俗類:藉由對於當今流傳風俗文化的觀察,作為討論歷史現像的依據。例如由現今對遺留的民間信仰儀式研究為線索,來了解其在古代的情形。或由現在仍存在的原始民族的研究,來推斷早期古代人的生活方式。

B. 歷史考察需要什麼證據

絕對真實的歷史我們稱為第一歷史。然而我們在現在的歷史研究中是無法還原歷史的真實面目的。我們只能無限的接近歷史的原貌。
在現在歷史的考察中,我們的參考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為:文物和建築。這是重要的參考點,因為他們是客觀存在的,也是所有參考點中最為可靠的。
第二類為:正史和官方的文件檔案與卷宗。最直觀,真實性比較可靠,但是這些都是勝利這些的,有一定的片面性。
第三類為:野史和民間傳說。不太可靠,一般只做參考。
希望會對樓主有些幫助

C.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收集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D. 什麼可以成為歷史證據

考古學家從地里發掘出來的東西,在確定成色和質量以後確定是文物和歷史有直接關系的就可以黨組歐式歷史正劇。

E. 什麼樣的史料才能作為歷史證據;歷史學家的著作中的文字是不具有歷史證據的史料價值

24史 很多都是依據起居注寫的 可信度較高 過去有專門記錄事件的官員 所寫的內容本朝帝王是無權查看的 有較高可信度 但自李世民開了先例查看之後就沒那麼高可信度了

F. 證據是關鍵,哪些材料可作為證據

現實問題
華某和金某在履行雙方合作協議的過程中產生了糾紛,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華某決定將金某告到法院,讓法院來解決雙方的糾紛。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華某收集了大量的材料,有合同,有往來信函,有電話錄音,還有證人等等,面對眾多材料,華某有些犯暈,不知道哪些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那麼,法律對於證據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律師解答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材料經過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G. 什麼樣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材料,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 證據材料是證據的來源和初始表現形式,證據材料是為了證明待證事實命題而提供的各種材料,這些材料中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才能作為證據,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材料只有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條件,才能夠被法院採納,成為證據。 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東西,必須來源於客觀實際。首先,證據的內容必須具有客觀性,必須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雖然這種反映可能會有錯誤和偏差,但是它必須以客觀事物為基礎。純粹的主觀臆斷,毫無根據的猜測,即使被當事人提供為證據,也不具有可采性。 其次,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必須是人們可以某種方式感知的東西。無論是物證、書證,還是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都必須有其客觀的外在表現形式,都必須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即證據的使用必須對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有確實的幫助。 3、證據的合法性標准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證據的主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如不具備鑒定人資格的人做出的鑒定結論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標准;第二,證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例如,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上必須有鑒定人員或勘驗檢查人員的簽名蓋章,如果沒有上述人員簽名蓋章的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就屬於形式不合法的證據,不能採用;第三,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採用侵犯他人權利取得的證據就不能被使用。

H.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評估意見、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的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上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最終決定的依據。
一、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在特徵和存在條件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餘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所知道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就其被害情況及其餘案件所作的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陳述。(六)鑒定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特殊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七)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的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音頻、視頻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
二、證據分類
證據的分類不同於法定的證據類型。證據分類是理論研究中的一種分類,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類標准多樣,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分為不同類型的證據。一般來說,根據證據來源的不同,證據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入證據。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口頭證據和實物證據;按照證明方向,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綜上所述,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證據非常多,想要辦理並證明一個案件,其證據的真實性非常重要。證據類型是指代表證據事實內容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外部形式。

I.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1、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
2、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八、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J. 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

下列經過查證屬實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定案: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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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用什麼資料可以作為歷史證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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