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人文歷史 > 土地有多少年歷史

土地有多少年歷史

發布時間:2022-07-01 10:02:43

① 建國以來,我國城市土地制度的歷史。

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質,屬於社會主義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絕不是要改變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而是要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消除傳統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種種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於鞏固和維護城市土地國有制、又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新中國剛成立的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城市土地曾實行有償使用,無論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單位,還是集體所有制用地單位,都必須向國家繳納租金。但是,由於1954年以後,我國建立了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模式,國有企業在財政體制上實行了統收統支,所以,土地有償使用制也相應地被取消。1954年2月24日,財政習字第15號文件明確規定,「國營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佔用的土地,不論是撥給公產或出資購買,均應作為該企業的資產,不必再向政府繳納租金或使用費;機關、部隊、學校經政府批准佔用的土地,亦不繳納租金或使用費」。對此,當時的政務院在其批復中是這樣解釋的:「國營企業、國家機關、團體、學校、軍隊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再徵收租金。因為,收取使用費或租金,並非真正增加國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業的生產成本和擴大國家預算,並將增加不少事務手續。」從此,全民所有制單位用地一律採取無償劃撥的方式。盡管集體用地單位和個人用地仍收取使用費,但因數額較低,基本上也是無償的。直至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這種單一的無償劃撥方式。
城市土地的無償行政劃撥是指由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單位繳納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等費用之後,將該幅土地無償交付其使用的行為。這一制度的特徵是:
(1)劃撥手段的行政性。土地的劃撥首先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2)使用的無限期性。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無償性。使用劃撥土地的單位既不用繳納租金,也不承擔稅賦。
(4)土地使用權的無流動性。土地經劃撥使用後,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分離,但土地使用權禁止買賣和流轉,也就是說,禁止土地使用權的交易行為。
從程序上看,城市土地劃撥程序主要包括這樣幾個環節:
(1)申請。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建計劃等有關文件,向擬劃撥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2)審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到用地申請之後,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組織商定用地補償、勞動力安置或者拆遷安置方案。
(3)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書。
(4)劃撥。由用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准用地文件所確定的用地面積和范圍,到實地劃撥用地。
(5)登記。項目完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從以上內容來看,城市土地劃撥的無償主要體現在土地所有權收益方面,但並不是完全沒有成本,即土地使用者無須向土地所有者——國家支付土地使用代價,但必須支付有關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補償費、安置費、拆遷費等)。所有權收益本質上是地租,與用地成本不同,兩者不可以混淆。對於這一點,直至今日,在實際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是認識不清的。
顯而易見,直接造成城市土地劃撥使用的一個觀點就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收支都是由國家統一管理的,是國家財政收支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向其徵收土地使用租金,也「並非真正增加國家收入」,反而增加不必要的環節和手續。這種觀點顯然帶有當時濃重的計劃色彩。
從理論上講,土地的無償劃撥使用,使得土地收益得不到顯化。土地收益盡管客觀存在,但它被包含在企業的總收益中,並沒有相對獨立的表現形式。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有企事業單位被看作是國家整個「大生產企業」中的一個部分或組成單位,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其全部收支均由國家統一支配。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企業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投資也被列入國家的投資計劃,屬於國家投資計劃的一部分,投資者也是國家,自然土地收益的享有者只能是國家。加上企業資產本身屬於國有資產,企業的總收益屬於國家,從產權方面看,並沒有其他的產權主體,所以土地收益也就被包含在企業的總收益中,統歸國家所有。
然而,實踐證明,這種土地無償使用制度對於土地資源配置是不利的。從形成劃撥使用的初衷來看,抹殺國家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差異本身就是不現實的。
2.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建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城市土地行政劃撥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
(1)國家所有權虛化。由於城市土地的無限期使用,用地者成為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本該歸國家所有的所有權收益,被用地者無償佔有。
(2)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的無償、無限期、無流動性使用,使得城市土地資源短缺和浪費現象並存,嚴重影響了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城市土地利用呈粗放擴張形態。
(3)高估企業經營效益。土地使用的無償性,使得盡管土地的使用效益是客觀存在的,但土地使用權並不被計入成本,大大降低了生產經營的賬面成本,從而「誇大」了企業的經營效益,同時也造成企業間的不公平。
(4)抑制了市場價值規律作用的發揮。用地的無償性和無流動性,使得土地資源的稀缺性無法通過市場價值規律的作用表現出來,從而無法達到「地盡其力」的資源配置目的,並造成市場體系和價格體系的不完整,嚴重製約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
(5)孳生土地交易黑市。盡管法律規定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讓,但由於供需的嚴重失衡,事實上總存在一個被扭曲、非公開的土地交易市場。
(6)嚴重影響城市建設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政府在城市土地劃撥和使用中無收益,造成城市建設投入資金回收困難,從而無法形成城市建設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在財政拮據的情況下,這也是造成政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忽視或壓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原因。
行政無償劃撥用地制度日漸明顯的負面作用,使得人們逐漸意識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改革的方向,自然是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無償、無限期和無流動的特點,向著有償、有限期、有流動性的使用權改革方向進行。
最早的有償用地是隨著引進外資而出現的。1979年,國務院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其中規定:「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1980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暫行規定》,規定「中外合營企業用地,不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原有企業的場地,應計收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一般包括土地使用費和場地開發費兩部分,前者一般按年計收,後者可一次性計收。盡管從場地使用費的費用水平來看,還不足以體現全部的所有權權益(兩項費用之和遠遠低於後來實行的土地出讓金水平。例如,當時北京為1~150元/年•平方米,上海為0.5~100元/年•平方米,天津為0.5~70元/年•平方米,廣州為0.3~70元/年•平方米),但是,它畢竟標志著我國城市土地有償使用的開始。此後,為了將這一做法推廣到其他類型的建設用地,1983年,國家決定在撫順市首先進行土地使用費徵收試點。隨後,深圳、大連、重慶、西安、柳州等十幾個城市都開征了城市土地使用費,並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形式的正式出現是在1987年下半年,當時深圳市率先試行了這一辦法,使土地供應改變了以往只能依靠行政劃撥的做法,引入市場機制,從而正式拉開了城市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同年11月,國家又批准了上海、天津、廣州和海南試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轉讓。不久,上海、深圳分別出台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這些地方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取得了重大的進展,其影響意義是深遠的。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重視與支持。198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憲法》的有關條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同年12月,《土地管理法》得到修改,明確規定國家將依法試行城市土地的有償使用制度。1990年,國務院發布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進行提供了法律依據。隨後的幾年裡,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逐漸擴展到全國各個城市,成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
伴隨著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形式的出現和推廣,作為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有機組成部分的城市土地稅收和收費制度也得以發展起來。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幾乎沒有以土地、用地行為、土地收益為對象的稅種,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著用地制度改革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逐漸開征了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初步形成了適合我國特點的土地稅收體系。同時,各地城市政府出於籌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增加財政收入的需要,對土地建設、開發、使用、交易等的收費項目也逐漸增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城市土地收費體系。
3.城市土地市場規范與強化宏觀調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沿海擴及內地,由增量土地延及原來的存量土地。1990—1991年,杭州、重慶、撫順、樂山等城市進行試點,探索對原來的存量土地即行政劃撥用地制度的改革,重點放在如何使之根據市場需要合理流動方面。1992年,這項工作在全國全面展開。隨之,中國出現了「土地熱」和「開發區熱」,土地開發過度、出現供過於求,地皮炒賣盛行。隨著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這些過量供應的土地後來又被閑置。1997年,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把土地清理工作作為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城市土地的開發過度,不僅擾亂了地產市場的正常發育,而且佔用了大量農田,危及我國農業生產。
1998年8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問世,並於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它從內容上突出了切實保護耕地這一主題,加強了對土地使用的宏觀管理。2001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後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自此,經營性國有土地招標拍賣供地作為一種市場配置方式被正式確立。
新土地法頒布和實施以來,中央政府歷經數年調控,逐步開始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政策體系。2003年,國家正式提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而且首先是從運用土地政策參與房地產市場、穩定住房價格作為重點的宏觀調控而展開的。數年調控歷程中的各種措施,逐步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土地政策調控體系。2003年6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收緊了地產信貸,被認為是加強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肇端。該文至今仍有深遠影響。同年7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提出「一律暫停審批新設立和擴建各類開發區」,土地調控全面啟動。當月,國務院辦公廳又發出《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全面清查和整頓規范各類開發區,並加強開發區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管理。11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緊急通知》,加大治理整頓力度,糾正地方政府等待觀望的態度,調控由開發區建設用地向整個土地市場延伸。
2004年的土地政策進一步加強了土地宏觀調控的力度。2004年3月18日,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聯合發出《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批地用地行為。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將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即影響深遠的「8•31大限」。同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實施「三個暫停」。5月,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緊急通知精神進一步嚴格土地管理的通知》。這兩個政策實質上暫停了半年農地轉用審批。2004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該文件系統提出了嚴格執法,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管理,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節約利用和收益分配機制,建立完善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責任制度,明確土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等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各項措施。該文件被認為是新一輪土地宏觀調控的標志性文件。
2005年,土地政策以總體調控為基礎,在「穩定房價」、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備受各界關注的「國八條」、「新國八條」、「七部委意見」等文件中,土地政策都是重頭戲。2006年,是調控政策從總量到結構轉變和深化的一年。5月,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住房供應結構、稅收、信貸、土地、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等六項措施,稱為「國六條」,開啟了2006年的房地產調控。當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委聯合制定的《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出台了涉及稅收、信貸、土地等政策、對「國六條」作了細化,即「九部委意見」。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建立,全國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土地審批利用全部納入嚴格監管。8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繼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出台後,中央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調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調整。11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了《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同時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國庫。12月,國土資源部出台《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通知》,正式向低地價、零地價出讓工業用地說「不」。
有資料顯示,2003年以來,國家發布的涉及土地宏觀調控政策的文件有50多個,形成了由宏觀到微觀、由原則到具體操作層面較為完整的政策體系。

② 中國土地發展的歷史

一、土地資源

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全國耕種的耕地面積為12339.22萬公頃,園地1108.16萬公頃,林地23396.76萬公頃,牧草地26311.18萬公頃,其他農用地2550.83萬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2535.42萬公頃,交通運輸用地214.52萬公頃,水利設施用地356.53萬公頃,其餘為未利用地。與上年相比,耕地減少2.01%,園地增加2.70%,牧草地減少0.16%,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增加1.03%,交通運輸用地增加3.30%。

全國凈減少耕地253.74萬公頃,人均耕地已由2002年的0.098公頃降為0.095公頃。其中生態退耕223.73萬公頃,包括退耕還林211.7萬公頃,退耕還草11.95萬公頃,退田還湖0.09萬公頃。生態退耕是耕地面積減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設用地42.78萬公頃,非農建設佔用耕地22.91萬公頃,比上年增加3.27萬公頃,增長17%。其中獨立工礦佔用耕地11.17萬公頃,比上年增加3萬公頃,增長37%;公路建設佔用耕地3.77萬公頃,比上年增加0.76萬公頃,增長25%。

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36.41萬公頃,增加耕地3.28萬公頃,凈減少耕地33.13萬公頃,比上年多6.27萬公頃。災毀耕地面積5.04萬公頃,低於往年平均水平。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逐步完善,24個省(區、市)不同形式建立省級耕地佔補平衡目標責任制;26個省(區、市)實行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制度;27個省(區、市)建立耕地儲備庫;21個省(區、市)建立耕地佔補平衡統計台帳;城市建設用地補充耕地基本實現「先補後占」;逐步開展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佔補平衡工作。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31.08萬公頃,其中整理增加耕地6.44萬公頃,復墾廢棄地增加耕地3.25萬公頃,開發增加耕地21.39萬公頃。補充的耕地比建設佔用和災毀耕地多3.13萬公頃,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耕地大於建設佔用耕地。

2001—2003年國土資源部共安排國家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731個,項目建設總規模47.39萬公頃,其中,土地整理31.43萬公頃,土地復墾4.01萬公頃,土地開發11.95萬公頃。新增耕地17.17萬公頃。

土地管理為經濟建設服務,重點抓好國家重大工程用地協調和報批:三峽工程淹沒用地在庫區淹沒蓄水前報經國務院批准;西氣東輸從陝西靖邊至上海白鶴鎮涉及河南、山西、安徽、江蘇、浙江、上海境內的永久性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西電東送廣東、湖北等省境內輸電線路塔基、換流站用地已隨工程進度報國務院批准;青藏鐵路青海段工程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南水北調江蘇、山東、河南等省境內控制性工程按有關規定辦理先行用地手續。

出台一系列耕地保護嚴格措施。基本農田實行「五不準」:不準非農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除外);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非農建設用地實行「六不報批」:對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驗收不合格的不報批;未按規定執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的不報批;城市規模已經達到或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已用完的不報批;已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仍有閑置的不報批;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的不報批;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不報批。

二、礦產資源

2003年初,全國有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共158種,其中,能源礦產10種,金屬礦產54種,非金屬礦產91種,其他水氣礦產3種。原油、煤等能源礦產,鐵等黑色金屬礦產保有的查明資源儲量不同程度下降。

第三輪礦產資源可供性論證第一期工作完成,摸清了45種主要礦產對國民經濟建設保證程度情況。《中國的礦產資源政策》白皮書發表。新一輪油氣資源評價工作正式啟動。

國土資源調查及地質礦產勘查新發現大中型礦產地157處,其中能源礦產15處,黑色金屬礦產4處,有色金屬礦產73處,貴金屬礦產34處,冶金輔助原料礦產2處,化工原料非金屬礦產11處,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礦產14處,其他水氣礦產4處。新查明(預測)礦產資源量:石油7.99億噸,天然氣5035.39億立方米,原煤51.95億噸,鐵7.02億噸(礦石),銅443.26萬噸(金屬)。

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礦產開發取得重要進展,主要礦產品產量有所增加。我國最大的海上自營氣田東方1?1氣田一期工程順利投產。全國煤炭產量超過16億噸,生鐵產量超過2億噸,10種有色金屬產量超過1200萬噸。大慶油田在連續27年年產原油5000萬噸以後,降至4840萬噸。

全國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突破1600億美元,貿易逆差進一步擴大。2003年礦產品進口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原油進口9112萬噸,鐵礦石進口14813萬噸,錳礦石進口286萬噸,鉻鐵礦進口178萬噸,銅礦石進口267萬噸,鉀肥進口657萬噸。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引進來」成效明顯。2003年有效的涉外勘查許可證108件,采礦許可證332件。加拿大TVI太平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寧市成立首家外商獨立勘查公司。加拿大西南資源公司與雲南核工業209地質隊合作,在雲南東川拖布卡發現了規模較大、品位富的金礦。

礦產勘查開發「走出去」取得新進展。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蘇丹發現了一個世界級大油田,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在伊朗卡山打出高產油氣井。

三、海洋資源

全國海洋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進一步提高。全國海洋產業總產值首次突破一萬億大關,達到10077.71億元,增加值達到4455.54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82%。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發生積極變化,三次產業結構比例為28:29:43。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1302.8億元,增長6.4%;第二產業增加值1221.88億元,增長46.5%;第三產業增加值1930.86億元,下降3.8%,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非典」影響造成了濱海旅遊業的負增長。沿海各海洋經濟區充分發揮區域比較優勢,實行優勢互補、聯合開發,開始呈現海洋經濟聯合的趨勢,區域海洋經濟初具規模,其中長江三角洲經濟區的海洋產業總產值最高,首次超過3000億元。

我國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進展。全年共發放海域使用權證書6500多本,確定海域面積約19萬公頃,徵收海域使用金約2.5億元。開展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執行情況大檢查及「海盾2003」專項執法活動。國務院批准發布了《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海洋功能區劃審批更加規范化、程序化。

國務院批准實施《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明確地提出了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原則與發展目標、主要海洋產業發展方向及布局、發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經濟區域、加強海洋資源與環境保護以及需採取的措施等。

四、土地市場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治理整頓

採取嚴厲措施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黨中央、國務院及時採取果斷措施,對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做出一系列部署;五部委聯合組成10個督查組,對全國31個省(區、市)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進行全面督查;先後就治理整頓工作下發5個通報,三次致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兩次召開全國省級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辦公室主任會議;先後召開兩次新聞發布會,宣布對9起涉及嚴重違反土地法規的案件進行公開調查;通報治理整頓檢查驗收的標准及檢查驗收工作安排。

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取得重要成果:各地停止審批設立新的開發區和開發區擴區;原有各類開發區6015個,已撤消3763個;各地發現土地違法行為17.8萬件,立案查處12.7萬件,結案12.4萬件,罰沒款12.2億元,收回土地面積5878.4公頃。有925人被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3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排查出違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2822宗,有效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完善土地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土地市場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全面實行,市場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更加廣泛;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確立,政府對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力度不斷加強;土地市場運行制度和組織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市場服務體系逐步形成;土地產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土地權利體系日益完善。

全國出讓土地面積18.68萬公頃,其中招標0.62萬公頃,拍賣0.89萬公頃,掛牌3.68萬公頃。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供地的比例由2002年的15%提高到2003年的28%。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加強對治理整頓工作的領導和具體部署安排。進一步打擊非法采礦,關閉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和不具備生產條件的礦山。

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取得明顯成效。共出讓探礦權采礦權26080件,出讓價款達到52.56億元。其中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11752件,出讓價款26.98億元。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監察,2003年共處理案件1.7萬件,罰沒款5942.69萬元。

五、國土資源調查和規劃

國土資源調查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完成地質調查實物工作量:1:25萬區域地質調查及修測72.3萬平方千米。1:5萬區域地質調查0.5萬平方千米。1:25萬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15.6萬平方千米。1:50萬環境地質調查151.8萬平方千米。1:20萬物化探遙感調查47.7萬平方千米。1:100萬重力23.4萬平方千米。航空遙感8.2萬平方千米。機械岩心鑽探12.6萬米。

農業地質調查全面部署,基本覆蓋我國東部和中西部主要農業經濟區,面積達108萬平方公里,目前已與浙江、四川等17個省(區、市)合作,簽訂了農業地質調查合作協議,2003年已完成調查面積14萬平方公里。

完成三峽庫區1:5萬航空遙感勘查面積達32000平方公里,全面覆蓋三峽庫區及周邊地區,記錄了三峽大壩蓄水前長江最低水位時庫區歷史狀態,為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庫岸變遷、生態環境演化、監測、相關研究等提供了珍貴的基礎資料。

完成新一輪地下水資源評價。全國地下水天然資源量多年平均為9235億立方米,其中地下淡水天然資源為8837億立方米,地下微鹹水天然資源為277億立方米,地下半鹹水天然資源為121億立方米。全國地下淡水可開采資源多年平均為3527億立方米。

查明首都地區地下水資源總量、開發潛力及地下水環境質量,調查評價懷柔、平谷等5處地下水應急水源地;查清華北平原淺層和深層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空間分布及演化過程;完成西南岩溶石山石漠化現狀調查,並實施動態監測;西南岩溶石山典型流域地下水調查與開發示範在貴州大小井、雲南小江流域初見成效。在四川、重慶和雲南等省(市)的紅層地區,完成探采結合示範淺井868眼,在西北、東北缺水地區施工示範深井25口,直接解決了近11萬人的飲用水問題。

查明我國耕地後備資源數量、質量、分布等數據。國家級耕地後備資源734.33萬公頃,其中西部地區547.53萬公頃,中部地區65.40萬公頃,東部地區121.40萬公頃。

加強土地市場監控。建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和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發布土地市場信息,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環境。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分析,為政府適時制訂土地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提供依據,保障土地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國土資源規劃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採取綜合措施,加強國土資源規劃實施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前期准備工作有序開展,12個縣級、14個市(地)級和2個省級規劃修編試點工作相繼展開。31個省(區、市)的礦產資源規劃全部發布實施;已有260個市(區)、705個縣(區)完成規劃編制工作。開展天津、深圳、新疆、遼寧國土規劃試點。國家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和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

六、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

國務院頒布《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預防、地質災害應急、地質災害治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聯合建立了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制度。2003年汛期,共在中央電視台發布當日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56次,在國土資源部網站和中國地質環境信息網上共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109次。

在地質災害多發區開展縣市地質災害調查和群測群防工作,成效明顯。截止2003年底累計完成545個縣市調查,並建立了相應的信息系統和群測群防網路。建立國家和省兩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及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全國成功預報地質災害697次,避免人員傷亡近3萬人。

全國共報告發生各類突發性地質災害13832起,造成743人死亡、125人失蹤、56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65億元。地質災害比較嚴重的有四川省、陝西省、湖南省等。

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取得初步成果。組織完成對三峽庫區二期治理工程的驗收,確保135米水位蓄水前的二期工程治理和地質安全評估任務的完成。繼續抓好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對庫區136處重點隱患點和庫岸實施了專業監測,近1800處地質災害監測點納入群測群防體系,初步實現庫區地質災害監測數據和預警信息的網路化管理。壩前135米水位蓄水以來,已成功預警16處滑坡,其中群測群防系統預警10處,專業監測系統預警6處,使3000餘人的生命和財產得到有效保護。

加強地質遺跡保護工作。完成安徽黃山等8處世界地質公園的審查報批。完成對44個國家地質公園的審批。

積極推進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建設。重點推進省級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江蘇省、浙江省取得實質性進展。組織開展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蘇省盱眙縣等18個典型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示範工程。

繼續開展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站網建設工作。重點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華北平原的地面沉降監測工作。目前長江三角洲地區的上海市已建設基岩標30座,分層標組28組,GPS基準監測網點36座,地下水監測孔320個。

七、科技與信息化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非營利科研機構組建工作。開始制定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籌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時期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部署。承擔國家重大科學工程1項,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4項,高技術研究發展項目11項,科技攻關計劃11項,國土資源科技創新計劃重點項目27項,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工程,新建6個部級重點實驗室。

組建國土資源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和7個分技術委員會,制定了《國土資源標准化管理辦法》,發布《國土資源信息化標准化指南》和《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農用地估價規程》、《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與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信息核心元數據標准》5項行業標准。

中國大陸科學鑽探工程的主孔已鑽至3665.87米,在超高壓變質帶研究、科學資料庫建設等方面取得多項重要成果。在遼西發現第二件初鳥類化石?東方吉祥鳥。首次應用深地震三維精細反射、流體地球化學示蹤、深穿透地球化學等高新技術,建立長江中下游大型礦集區深部三維成礦模型,形成探測深部成礦建造的新技術和方法。開發成功直接提取滑坡變形量的高精度快速GPS解算技術、新型多功能鑽孔傾斜儀、岩土體推力監測系統及光纖監測系統,已直接應用於三峽庫區專業監測工程。

開展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被變化研究,建立了國家尺度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評價指標體系。集成「3S」技術和PDA技術,研製成功經濟、可靠、高效、高精度的土地調查作業系統。開發成功低空無人遙感監測系統,可直接應用於突發事件及土地利用現狀的高精度調查和監測。

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快。國家級建設用地審批管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基本實現了審批過程的網上運行。國家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對全國、31個省(區、市)、81個重點城市(50萬以上人口)的規劃文本、規劃圖件、規劃控制指標數據綜合管理。礦業權管理信息系統在部機關及全國2400多個節點推廣應用,實現國家、省、地(市)、縣四級系統間遠程數據查詢和網上數據共享。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信息數據模型和土地信息參考模型,形成一套完整的土地信息標准框架技術體系。

加強了基礎資料庫建設和數據的集中統一管理,數據中心運行環境得到完善,1∶50萬全國地質圖、礦產資源規劃、全國1∶50萬土地利用現狀、土地利用規劃、全國地質資料目錄等一批資料庫系統集中管理,並統一對外提供服務。

八、測繪管理與服務

測繪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全面貫徹實施修訂後的《測繪法》,發布實施《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完成了《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等8部草案審議前的各項工作。地方測繪立法取得重要進展,已有3個省(區、市)出台測繪管理條例,13個省(區)的測繪管理條例草案已報當地人大或政府審議。

測繪管理與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地圖市場整頓取得顯著成效,全國共查處地圖違法案件5000多餘件,沒收各類違法地圖製品150多萬件。

測繪市場監管進一步加強。全國6800多個測繪資質單位開展了質量自查,取消資質165個,降低等級36個,緩登36個。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數字中國」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取得重要進展。發布實施2000國家重力基本網、全國1:5萬地名資料庫、全國1:100萬、1:25萬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完成國家基礎測繪設施項目。

測繪科技創新取得新成績。《國家中尺度基礎地理信息工程與空間決策》、《遙感影像處理原型系統設計》等投入使用。

測繪系統對外提供地形圖約65萬張,大地成果約6.9萬點,航展成果約31萬片,數字地圖約7萬幅,數據量約為63TB;編制出版了各類地圖1572種、圖書454種,總印數1.2億多冊(幅)。

③ 我國建國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歷史變遷

從1950年冬季開始,一場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在新解放區農村廣泛展開。在土地改革運動中,中共中央規定的土地改革的總路線和總政策是: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 (這是是土地私有制,歸農民所有)

到1953-1956實行三大改造,實習農業合作社,土地收歸國有

到1978年改革開放,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使用權

④ 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歷程

一、原始社會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

二、奴隸社會(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三、封建社會

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來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佔主體(截止1952)。

(二)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號)

1927年黨的八七會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創建,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三)十年對峙時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農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1)進行根據地建設—大生產運動(抗戰時期中共領導抗日根據地軍民開展的以自給為目標的大規模生產自救運動);軍墾屯田。

(2)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1946年《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耕者有其田

四、新中國成立後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二)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開放以來

1978 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4)土地有多少年歷史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土地制變遷軌跡沿著土地國家所有制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為主的私有制變遷。

地主對土地的不斷兼並, 使得國家所有土地和自耕農土地日益萎縮, 直至產生嚴重的社會危機, 社會腐敗不堪、稅負繁重、農民受到壓迫和剝削以至於難以維持生計, 因而激起社會動盪、農民起義, 推翻封建統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點。

然後, 新一輪的地主所有制又開始對土地不斷兼並, 直到農民不堪重負、再次舉義推翻當朝統治。這是秦漢以來不斷循環上演的土地制度變遷軌跡。土地制度變遷與朝代跌宕起伏緊密相連。

歷史不可改寫, 但歷史留下的經驗深值反思。新時期土地制度改革進入深水區, 現行土地制度的優勢被弱化, 回顧、總結中國土地制度變遷史, 以期啟發未來土地改革。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⑤ 目前為止中國這片陸地有多少個朝代共有多少年的歷史

夏商與西周 (指夏朝、商朝、西周)
東周分兩段 (東周又分春秋和戰國 )
春秋和戰國 (春秋時間:全國共分為一百四十多個大小諸侯國,比較強大的有楚國、齊國、晉國、吳國、越國、秦國
戰國七雄:秦、楚、燕、韓、趙、魏、齊)
一統秦兩漢 (指秦朝、西漢、東漢)
三分魏蜀吳 (三國鼎立:魏、蜀、吳)
二晉前後延 (西晉、東晉)
南北朝並立
(南朝:宋、齊、梁、陳
北朝:北魏、北齊、北周等)
隋唐五代傳 (隋朝、唐朝、五代十國)
宋元明清後 (指宋朝、元朝、明朝、清朝)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目前有確切時間的歷史記載可推溯到公元前2070年,在之前就沒有具體的年限了

⑥ 美國建國之前的那塊土地文明有多少年歷史我只知道美國沒建國之前是英法的殖民地

美國建國之前北美大陸是印第安文明,有25000年歷史了。歐美白人侵入以後,大量印第安人被屠殺,逐步被邊緣化。

⑦ 中國土地制度歷史變遷(只要主要流程)

1、先秦:
西周實行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是一種土地國有制(實際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規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諸侯世代享用,不得轉讓買賣;要向周王交納貢賦;奴隸在井田上集體耕種。

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徵收賦稅,魯國的「初稅畝」實行按畝收稅,它們不再區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

戰國時秦國的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

2、秦漢:秦朝開始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當時土地兼並嚴重,農民承擔的徭役繁重、賦稅沉重。西漢實行編戶制度,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百姓(編戶齊民)依據資產多少承擔賦稅、徭役、兵役;

3、隋唐:實行均田制(僅按人口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調制的經濟基礎。隋和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制。隋朝農民年滿五十,可納絹代役。唐朝時,「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穀物,「庸」指納絹或布代役,「調」指每年繳納定量的絹或布。

唐朝後期由於土地兼並盛行,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制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大為減少,唐德宗時實行兩稅法,即兩種征稅標准(資產、田畝)和兩個交稅時間(夏、秋兩季)。其意義在於:稅製得到統一,保證國家財政;改變人丁為主,放鬆人身控制;擴大稅源,增加收入,減輕負擔;是封建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並日益嚴重;賦稅轉嫁農民身上;加派許多苛捐雜稅。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設轉運使,規定地方賦稅大部分轉運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據的物質基礎;中央設三司使管理財政收入。北宋「不抑兼並」,土地兼並嚴重;王安石變法的理財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納錢代役)、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
明初,地方設布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明神宗時推行「一條鞭法」:多稅合一,折成銀兩,役銀分攤,人田分擔。意義:減輕農民負擔,松馳依附關系;適應商品經濟。

清初,康熙帝實行「更名田」並固定人丁數,雍正帝推行「攤丁入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意義:人頭稅已全廢除,人身控制更松馳;促進農業發展。

6、半殖半封開始時期:太平天國《天朝田畝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無處不均勻」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同盟會政治綱領(三民主義)中包含「平均地權」(民生主義)規定現有地價歸原主,增漲地價歸國家(賣主變為資本家,買主就是資本家,國家財政有保障)。這是資本主義的土地綱領。

8、國共十年對峙時期:革命根據地的土地革命路線規定: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土地政策: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在淪陷區,日本侵略者強佔大量耕地,用於修建公路、封鎖溝和飛機場等,或者分配給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實行耕者有田,農村人口平分。貫徹解放區土地改革總路線: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消滅封建剝削,發展農業生產。

11、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建國初土地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開展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農業合作化),完成生產資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轉化。

12、社會主義建設探索時期: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特點是一大二公(規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調(絕對平均分配、無償調用公私財產),以高指標、瞎指揮、浮誇風和「共產風」為主要標志的「左」傾錯誤嚴重泛濫。

13、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試點,試行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的農業生產責任制,最後形成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責任制(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發展鄉鎮企業和非農產業,使農村改革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方向發展。

14、本世紀初:提高農業科技含量,發展優質高效農業,進行退耕還林還草和退田還湖等生態工程,廢除農業稅、實行農村低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工作陸續展開,農村經濟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⑧ 土地產權的歷史變遷

縱觀建國五十多年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大致經歷了從土地改革、人民公社體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及農地流轉的出現等幾個階段。 農村土地制度
1、所有權主體虛位。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該規定實質上是模糊的,「農民集體」的含義並不明確。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無論是村民小組還是村委會都不可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這樣就造成了農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實踐中,村民小組、村委會、鄉政府,甚至一些集體經濟組織都成為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行使著所有人的權利。由此導致現實中的嚴重後果是,村幹部和鄉幹部成了農村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和最大受益者,集體土地所有權實際已被虛化,鄉村幹部「尋租」成為一種較為突出的現象。
2、所有權效力的相對性和權利內容的不完全性。與國家土地所有權相比,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受到相對保護。 [4]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其運作來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受到嚴格限制的所有權。國家對其用途、流轉、處置進行嚴格地管制。對照所有權的權能構成,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則表現殘缺不全。我國農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權(即名義所有權)與實際所有權完全不一致。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真正主體是國家(中央政府),各級政府只是這個所有權主體的代理人,鄉、村、組集體是國家所有權的基層代理人。這些規定違背了所有權平等的要求。
3、農地承包合同性質不明。在理論界,農地承包合同的性質有行政合同說和民事合同說兩種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使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以行政合同代替了計劃體制下的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國家在農業領域管理方式上行政合同占據了主導地位。 [5] 而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6]理論上的爭議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相關的支持。由於行政與民事關系不分,承包合同已不限於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民事權利義務,失去了本來的含義,成為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對農民進行全方位治理的手段。
4、農地承包經營權性質不清。目前我國學術界的爭論主要集中在物權說 [7] 與債權說 [8] 之間,除上述兩種觀點外,還包括勞動關系說、物權兼債權說、債權兼物權說、(復合)所有權說、田面權說(所有權為田底權)、附加土地所有權說、社會保障說等。
5、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缺陷。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了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但我國農村並未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如流轉客體有限,流轉性質不明確,流轉種類的不科學性和流轉程序的不規范性。流轉障礙主要在於:一是將農業承包合同定位於債權合同,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包土地或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發包人同意;二是依我國《擔保法》第37條之規定,耕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限制了農地流轉。 [9] 對此,有學者提出了質疑:「這一規定未必合適,農地使用權都可以轉讓,為何就不能設定抵押權呢?」 [10] 由此導致的結果是生產力無法重新配置,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處於要麼重新調整土地承包關系,要麼放棄規模經營的尷尬局面,土地的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陷入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失范。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涉及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表現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嚴重背離社會現實等問題。例如,對農村土地僅規定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對「農民集體」的含義、表現形態未做明確界定,並將「農民集體」與農村、農業經濟組織混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村民小組具有經營土地的權利,而在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村民小組卻隸屬於村委會,無獨立地位,其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也就當然地收歸村委會了。
村民委員會並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它只是村集體事務的實際操作者,我們應該把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本身相區別。一方面,從村民委員會性質來看,我國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另一方面,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可見,法律並沒有賦予村民委員會以土地所有權,村民委員會只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並非土地所有者。
盡管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說明具體規定體現了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然而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並未法定化。另外,根據該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此,農民的承包經營權難以得到物權法的保護。
2、行政介入。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矛盾的核心問題是政府在利益驅動下的政治操縱和強勢介入。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計劃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和如何分配,土地的控制權事實上不在所有者,而在國家手中。在實行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後,國家基於其利益的需要,仍未放鬆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控制,只是變換了方式,通過政策和法律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實際控制。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使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支配更加暢通無阻。現實中,圈地和拆遷問題不斷,一些政府或部門濫用行政權徵用土地,損害了農民利益,導致了一些社會問題的產生。
3、理論缺失。根據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然而《土地管理法》卻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經營」職能,這與根本法相沖突。
村民委員會即不是行政組織也不是民事組織,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是民法上的「第三主體」,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卻規定了它的民事責任,該組織的民事責任基礎是什麼?最典型的是無財產基礎,這一問題頗值探討。另有不足的是,該法僅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民事責任,卻未涉及村幹部的責任,因為在實踐中村民委員會侵犯農民利益實際上表現為村幹部在缺乏應有的監督情況下濫用「職權」。

⑨ 在中國的歷史長河中,土地的開發過程有幾個時期呢

作為世界上重要的農作物栽培起源區之一, 中國原始農業萌芽於距今11500—9000年, 確立於距今9000—7000年。根據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影響方式和強度的不同, 可將中國土地開發歷史劃分為原始農業、傳統農業和現代農業3個時期。

作為中國歷史上解決人口增長問題的主要手段 , 土地開墾面積在整個傳統農業時期不斷擴大, 開墾的土地類型從平原向丘陵、山地和湖泊低地擴展;為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同時, 保持土壤肥力、減少對自然環境的破壞, 中國發展了精耕細作的傳統農業。

現代農業 (1950年以後) 是建立在現代工業基礎上的投入式農業。新中國成立後, 人口進入中國歷史上的第3個快速增長期。實現國家工業化、發展經濟和解決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等被放在特別優先的地位, 新墾耕地迅速增長的同時, 城市擴展對耕地的佔用不斷增加, 化肥、農葯和機械等的投入使得對耕地的利用強度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閱讀全文

與土地有多少年歷史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word中化學式的數字怎麼打出來 瀏覽:746
乙酸乙酯化學式怎麼算 瀏覽:1411
沈陽初中的數學是什麼版本的 瀏覽:1363
華為手機家人共享如何查看地理位置 瀏覽:1054
一氧化碳還原氧化鋁化學方程式怎麼配平 瀏覽:894
數學c什麼意思是什麼意思是什麼 瀏覽:1421
中考初中地理如何補 瀏覽:1312
360瀏覽器歷史在哪裡下載迅雷下載 瀏覽:712
數學奧數卡怎麼辦 瀏覽:1402
如何回答地理是什麼 瀏覽:1035
win7如何刪除電腦文件瀏覽歷史 瀏覽:1063
大學物理實驗干什麼用的到 瀏覽:1494
二年級上冊數學框框怎麼填 瀏覽:1713
西安瑞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1000
武大的分析化學怎麼樣 瀏覽:1255
ige電化學發光偏高怎麼辦 瀏覽:1345
學而思初中英語和語文怎麼樣 瀏覽:1666
下列哪個水飛薊素化學結構 瀏覽:1430
化學理學哪些專業好 瀏覽:1493
數學中的棱的意思是什麼 瀏覽: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