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A與B雙方,勢均力敵,
一些問題無法達成一致,
就會暫時擱置,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以後,A與B的力量,發生變化,
分出強弱,就能按強勢一方的意願,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了。
Ⅱ 保障法出台後對轉業志願兩參老兵下崗雙重身份人員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的
摘要 一是摸清底數。從村和社區一級,精準摸清到底有多少「歷史遺留」問題?只有摸清底數,才能有的放矢,有針對性的解決。二是按規辦理。其實,要想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方法很簡單。按照現行或當初的規定辦理,不折不扣抓好落實,享受有關待遇就可以了。三是把賬還上。老兵合理的「歷史遺留」問題,不但要解決,而且要把過去欠下的待遇賬補上。這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規定的。
Ⅲ 如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如果是很久之前,遺留下來的問題,那麼一定要從各個方面考慮清楚,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
Ⅳ 怎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你問的是國家還是私人問題?
對於國家來說就是發展經濟,有了實力,不用主動解決就自動解決了。比如XX。
對於私人,第一就是過去了就過去了吧。第二要解決就乾脆點,別拖泥帶水。第三要認識到回到過去也不是曾經了。
Ⅳ 工商分流人員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解決
做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原因
上個世紀90年代末,企業經營狀況較差,生產任務嚴重不足,企業為了減輕負擔,通過減員增效的方式,依據有關政策,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內退文件,對其中一部分職工辦理了內退。這種由於企業經營狀況不佳,所採取的內退辦法,在全國都普遍存在。但後來隨著國家宏觀經濟的好轉,企業自身通過採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經濟總量和經濟效益逐步提高,在職職工收入也隨之提高,內退人員的收入與同期未選擇內退的退休職工收入差別日漸明顯,這就導致了提前辦理內退的退休職工心理上極端不平衡。於是,眾多內退職工不斷到企業、地方政府集訪,反映企業當年不應給其提前辦理內退。
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就是解決一切矛盾的底線和基本遵循。只要有了底線思維和基本原則,我們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就有了政策支撐。筆者以為,當前,有效解決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至少應該堅持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則:
(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處理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必須遵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如果割裂當時的歷史條件,單純地處理和解決這一問題,則無可下手。當時,作為內退職工,所考慮的是企業萬一垮了,還不如辦理內退,不用上班還比在職職工收入高,他們自願選擇內退這條道路,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是一種比較穩妥的辦法。他們辦理了內退,就不用承擔企業經營不佳的風險,相當於進入了保險箱,這一歷史環境企業與內退職工都必須尊重。在雙方尊重歷史的前提下,企業和內退職工也必須面對現實。盡管內退文件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但許多內部職工與近幾年退休的職工相比,感覺吃虧了,這是一個現實矛盾。作為內退職工,訴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兩者收入存在較大的差異,這種現實狀況,企業需要積極應對。
(二)把握政策,實事求是。把握政策是做好信訪穩定工作的核心所在。如果企業僅考慮解決矛盾,不嚴格把握政策,則會偏離正確的方向,容易給其他類似企業帶來重大影響,甚至會影響地區類似企業的穩定。鑒於此,企業始終以國辦發文件為依據,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處理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企業既承認職工訴求的合理性,又不能單方面地站在企業或職工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企業只有全面、充分、實事求是地考慮問題產生的來龍去脈,認認真真分析其產生、發展、爆發的全過程,並採取符合政策的措施,才能從根本上處理和解決好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三)不添新亂,不留後患。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本身就是難啃的硬骨頭。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更是難上加難,既要充分尊重當時的特定歷史,充分了解當時的具體情況,充分理解當時政策的進步意義,又要確保今後不產生新的矛盾,不增添新的麻煩,不留下任何隱患,這的確是對企業主要領導駕御企業、處理復雜問題能力的嚴峻考驗。我們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對清理的人員范圍、處理辦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為了確保萬無一失,不留後患,專門制定了配套辦法,即《實施細則》,進一步說明了政策依據、符合解決范圍的人員、操作程序及有關問題的解釋與說明,從制度層面保證了解決方案的嚴肅性、全面性,縝密性。
Ⅵ 房屋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依據及方法
1、產籍資料不健全。在為這些房屋辦理換證、補證等手續時一並健全產籍資料;申請轉移登記前需先換證,補全產籍資料。
2、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權利主體必須一致,如果要求產權人將土地使用證重新變更到原房屋所有權人名下,再為其換證,勢必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浪費申請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門的工作量。如果直接過戶,房屋的產籍資料又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提交現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證可為原產權人換證,並在登記簿備注欄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上注記土地使用權人已登記到﹡﹡﹡名下,原產權人領證後,隨即和下手產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這樣,既保證了房地權利主體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產籍資料,方便了群眾。
3、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填寫有誤的。如果戶口簿有記載,提交戶口簿即可;更多情況是戶口簿無記載,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員會和二個與產權人無利害關系的村民,最好是當時的登記工作人員出具證明,受理後,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經公告無異議即可登記發證。
4、房屋用地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所載面積的。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第七條「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根據上述規定,筆者的工作單位與國土部門溝通後,達成一致意見: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實際的建築面積登記發證;1987年及以後建成的房屋,對房屋用地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所載面積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計產權面積,並在房屋平面圖上標記,由申請人簽字認可。
5、房屋坐落不明確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員會出具房與證對應關系證明,按現在統一的門牌號碼進行登記。
6、一房多證的情況。如果產權人為同一人時,注銷一本房產證即可;如果產權人為不同人時,只要當事人能夠協商解決、確認權屬,就給予登記。協商不一致的,由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7、建築面積及四至有誤的。申請換證、變更登記等重新測繪,由四鄰及村民委員會簽字蓋章,重新進行四至認定。
8、房屋所有權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第六條「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續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外遷情況證明,經公告無異議的即可給予登記。
Ⅶ 單位老職工到單位鬧事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辦
可以進行私人解決。
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因為歷史上一些政權或者說處於領導地位的人更換後,因為之前的一些問題採取的對應措施與問題對方的措施不協調而產生的一些新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在屬於以前處於不同的歷史條件、社會背景之下所產生的問題沒有被解決,後來放到了現在就是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由於歷史事件所造成的未能及時解決的問題。
Ⅷ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政府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政府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政府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