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世紀50年代的農業合作社和21世紀以來的現代化農業合作經濟有什麼不一樣
摘要 1.從合作社發展狀況來看
㈡ 新時代的農業合作社與上世紀50年代的農業合作社的區別
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指現代農村中的合作經濟組織;而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共和國成立之後在農村實行的公有制結合集體所有制產生的合作經濟組織,其中土地無償轉為集體,大的生產資料是國家的,一些小的生產資料還是屬於個人;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個人自願的前提下加入的,所有生產資料比如土地,機械都可以用入股的形式體現出來,基本不存在集體和國家的,除非是村集體領辦的合作社,。主觀點就這樣想: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計劃經濟時代政府領辦的東西,是由上而下的;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改革開放後,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上出現的農村合作組織,是自下而上的。
㈢ 農業合作社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區別
20世紀50年代農業合作化運動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的發展過程.其中互助組與初級社是成功的,高級社卻為中國農業發展帶來了巨大創傷.改革開放以後,廣大農民經過探索創造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它與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有很大區別,為農民帶來很大利益.但是在新的形勢下它也面對新的問題,廣大農民在繼續探索下找到了解決問題的適當方法,即農業產業化.
農業合作化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通過各種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個體農業經濟,改造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農業合作經濟的過程。這一社會變革過程,亦稱農業集體化。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辦互助組為主,同時試辦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開了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並以草案的形式發給各地黨委試行。此後,各地黨委加強了領導,使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到1952年底,全國農業互助合作組織發展到830餘萬個,參加的農戶達到全國總農戶的40%,其中,各地還個別試辦了農業生產合作社(初級社)3600餘個。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發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出現了急躁冒進傾向。為糾正這種傾向,中共中央於1953年3月8日發出了《關於縮減農業增產和互助合作五年計劃的指示》,又於3月26日發表了《關於春耕生產給各級黨委的指示》,並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4月3日,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闡述了「穩步前進」的方針。10月15日、11月4日毛澤東兩次同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負責人談話,提出互助合作運動是農村中一切工作的綱,是農村工作的主題,說「糾正急躁冒進」是一股風,吹倒了一些不應吹倒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兩次談話,有許多正確的意見,但也表現出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急於求成、貪多圖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此後,農業合作社從試辦進入發展時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第二階段,初級社在全國普遍建立和發展。1954年春,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9.5萬個,參加農戶達170萬戶,大大超過了中央提出的數字。4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二次農村工作會議。會議分析了互助合作運動的形勢,指出農村將相繼出現一個社會主義革命高漲的局面。為了吸引更多的農民入社,國家從各方面大力支援農業生產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國新建農業生產合作社13萬多個,加上原有的共22.5萬多個。
1954年10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了全國第四次互助合作會議,決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將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60萬個。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農村工作部關於這次會議的報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發展到67萬個。由於發展速度過猛,不少地方又出現了強迫命令、違反自願互利原則的現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發現了上述問題,發出了一系列通知和採取措施糾正偏差。1月10日,中央發出《關於整頓和鞏固農業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發展,集中力量進行鞏固,在少數地區進行收縮。3月上旬,毛澤東提出了「停、縮、發」的三字方針,即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停止發展、實行收縮和適當發展。為了貫徹三字方針,農村工作部於4月下旬召開了全國第三次農村工作會議,總結經驗,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國原有67萬個合作社,經過整頓,鞏固下來的有65萬個。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開華東區、中南區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個省市委書記會議。根據毛澤東原來的提議,會議提出1956年發展到100萬個社的意見。6月中旬,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批准了關於到1956年合作社發展到100萬個的計劃。不久,毛澤東從南方考察回來,主張修改計劃, 加速發展。擔任農村工作部部長的鄧子恢不贊成改變計劃,認為合作化運動應與工業化速度發展相適應,不宜發展過快。毛澤東認為鄧子恢和中央農村工作部思想右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第三個階段,也是農業合作化運動迅猛發展時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開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毛澤東在會議上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對黨的農業合作化的理論和政策作了系統闡述,並對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報告還嚴厲批評了鄧子恢等人的「右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七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級農業生產合作,實現半社會主義合作化。會後,農業合作化運動急速發展,僅3個月左右的時間就在全國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到1956年底,參加初級社的農戶占總農戶的96.3%,參加高級社的達總到農戶總數的87.8%,基本上實現了完全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由農民個體所有制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指出目前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干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1983年中央下發文件,指出聯產承包制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舉行的中共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決定》提出把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作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穩定下來,並不斷充實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作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鍋飯」的舊體制。而且,隨著承包制的推行,個人付出與收入掛勾,使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大增,解放了農村生產力。[1]
是指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其基本特點是在保留集體經濟必要的統一經營的同時、集體將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承包給農戶,承包戶根據承包合同規定的許可權,獨立作出經營決策,並在完成國家和集體任務的前提下分享經營成果、一般做法是將土地等按人口或勞動力比例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分給農戶經營。承包戶和集體經濟組織簽定承包合同。
具體形式有。(1)包干到戶。各承包戶向國家交納農業稅,交售合同定購產品以及向集體上交公積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餘產品全部歸農民自己所有。(2)包產到戶。實行定產量、定投資、定工分,超產歸自己,減產賠償。目前,絕大部分地區採用的是包干到戶的形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主要生產資料仍歸集體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集體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黨中央的積極支持和大力倡導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在全國推開,到1983年初,全國農村已有93%的生產隊實行了這種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沒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生,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是適應我國農業特點和當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種較好的經濟形式。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根本上體現了農民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的關系。而這一直接結合的特殊形式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題中應有之意。馬克思認為,「不論社會生產形式如何,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始終是生產的要素……凡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使它們結合起來,實行這種結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會結構區分為不同的經濟時期。」
在階級社會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分離。作為階級社會最後社會形態的資本主義社會也是如此,也恰是資本主義私有制規定著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分離,使資本主義的生產社會性與資本主義私人佔有形式之間的基本矛盾不斷激化,導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資本主義社會的全面危機。也正是為了解決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馬克思、恩格斯從無產階級的利益要求和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出發,提出了以社會主義公有制代替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科學設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來分配產品。」顯然,恩格斯所闡述的作為對資本主義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分離否定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就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的公有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緊緊地與土地直接結合在一起。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質上是社會主義農村公有制的實現形式。1962年,在北戴河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期間,毛澤東為陶鑄和王任重在廣西龍勝調研基礎上,寫的關於實行產量責任制的報告,作了「問題的提出是馬克思主義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是馬克思主義的」的批示。毛澤東也曾經認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解放了我國農村的生產力,開創了我國農業發展史上的第二個黃金時代,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越性。糧食總產量從1978年的6095億斤,增至1984年的8146億斤。我國農業以佔世界7%的耕地養活了佔世界22%的人口。農業的發展也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且,由於利益的內在推動,使家庭承包經營,「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能適應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從而推動我國農業的現代化。總之,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長期穩定農村基本政策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
㈣ 新中國三大改造時期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到後面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兩者有什麼區別不都是走集體合作的道路
農業生產合作社 按勞分配,多勞多得,調動了人們的生產積極性,而人民公社化運動只是大家一起勞動,無法分辨個人貢獻,也能識別偷懶打滑混時間的一部分人 容易滋生懶惰之風,久而久之,勞動力低下 無法完成勞動任務就阻礙了經濟發展。 。。。。個人見解
㈤ 農業生產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運動有什麼不同求通俗易懂。
一、指代不同
1、農業生產合作社:是中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一種形式,是勞動農民為共同發展生產自願聯合組成的集體經濟組織。
2、人民公社化運動:是中國共產黨在五十年代後期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中,為探索中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所作的一項重大決策。
二、形式不同
1、農業生產合作社:實現了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和社員個人消費品的按勞分配。社員私有的土地無代價地轉為集體所有;社員私有的耕畜、大中型農機具則按合理價格由社收買,或為集體財產。
2、人民公社化運動:實行的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把各種權力集中在縣、社兩級,基層的生產單位沒有自主權,不能實行分級管理、個人負責。就全國大多數地區來說,基本上實行的是公社所有制,以公社為基本核算單位。
三、影像不同
1、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生產合作社也由於實行了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經營形式與生產組織形式上有了很大的變化。經過農村社會主義生產關系重大調整,已成為更適合於中國國情的一種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組織。
2、人民公社化運動:由於「左」的指導思想的影響,多年來在農村所有制問題上,一直處於急於求成、急於過渡的狀態中,造成多次反復和損失。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似乎這是不可避免的。
當然,這種反復和損失最終也化作了我們黨在發展農村生產力問題上,由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豐富政治營養。
㈥ 80年代農村經濟改革時出現的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的區別是什麼
1、歷史不同
包產到戶最初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由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十八個農戶最先開始實行的。
包干到戶這項制度最早與1962年在山東等地、1971-1976在福建等地短暫實行過,最終因為文革原因而沒有完全推廣。文革結束後,在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重新實行,收效很大,進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飄向全國各地。
2、定義不同
包產到戶,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的一種生產責任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生產資料公有制,堅持統一計劃、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的條件下,把耕地農作物和某些畜牧業、養殖業和副業生產任務承包(包用工、包費用、包產量)給農戶負責,實行超產獎勵減產賠償的一種做法。
包干到戶是中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主要形式。農民享有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但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根據雙方簽訂的有關權利、責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農戶自行安排各項生產活動,產品除向國家交納農業稅、向集體交納積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歸承包者所有。
農戶承包集體的基本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自主經營,包交國家和集體應得的各項費款,其餘產品或收入歸承包戶所有。
3、作用不同
包產到戶由於是以農戶為單位負責完成整個農業生產周期內的全部生產任務,勞動的最終成果和承包戶的經濟利益聯系比較直接,因此有利於改進技術,提高產量,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包干到戶,在包干到戶的體制下,雖然土地國有的性質沒有改變,農民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在長期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部分生產資料私有化的情況。其次,雖然生產隊在包干到戶實施的初期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已經很大程度上削弱。
生產隊不能對農業生產進行統一的計劃和安排,由於土地的分裂,一些大型的農機具和新的增產技術措施也無法推廣,集體勞動協作力的發揮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㈦ 新時代的農業合作社與50年代的有什麼區別
新時代的農業合作社是以自願為前提,包含:種養殖業、農業等多種產業的聚合!統一品種、統一種養模式、統一防治、統一商標、統一銷售!是兩戶以上的經濟聯合體!50年代的農業合作社是政策性的,必須加入的,僅限於種植業、養殖業、是一種基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