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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歷史遺留證明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2-07-13 23:02:37

1. 雙戶口注銷一個,那自建房歷史遺留黃單信息怎麼改得到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2.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建築領導小組,對全市的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處理進行統一管理協調。
各區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建築領導小組,由區人民政府、規劃與國土資源、建設、城管、公安消防、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轄區內違法建築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第三條列入舊城(村)改造規劃區域的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第四條違法建築補辦征地手續時,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議。第五條按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違法建築處理後進行產權登記時,必須辦理初始登記。申請違法建築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依照《規定》第五條規定補簽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清罰款證明、付清地價款證明;
(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築質量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登記機關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宗地圖和房屋面積測量報告;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寶安區、龍崗區的罰款標准,由區政府確定。第六條對違法建築收取的罰款和地價款,實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則,統一納入市國土基金進行管理,再逐級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為,特區內市、區兩級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區外市、區兩級按25∶75的比例分配。區、街道(鎮)兩級分配比例由區政府確定。
上述費用必須按國土基金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專項用於各區城市建設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以改善城市整體環境。該項費用使用由財政部門監督實施。第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寶安區、龍崗區政府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3. 深圳市寶安歷史遺留問題房產怎樣去辦房產證

房產證辦理流程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4. 深圳市坪山區房屋歷史遺留證件遺失怎麼補辦

現在登報都在支付寶APP上辦理了 支付寶搜索:跑政通 找到自助登報 裡面有上千種遺失聲明模板,跟全國各地的報社合作 所以說無論你要刊登哪個地方的報紙 裡面都能找到,最方便的是報紙郵寄到家,方便辦事。

5.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六條,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私房領導小組,對全市的違法私房處理進行統一管理協調。
各區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私房領導小組,由區人民政府、規劃與國土資源、建設、城管、公安消防、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轄區內違法私房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第三條列入舊城(村)改造規劃區域的違法私房,不予確認產權。第四條按照《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標准分別為:羅湖區、福田區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區、鹽田區每平方米30—40元。第五條按照《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五)項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標准分別為:羅湖區、福田區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區、鹽田區每平方米60—80元。第六條按照《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標准分別為:羅湖區、福田區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區、鹽田區每平方米110—130元。第七條 對違反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私房的多棟部分處罰,是指按違法私房多棟部分的建築面積進行處罰,罰款標准分別為:羅湖區、福田區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區、鹽田區每平方米60—80元。第八條 寶安區、龍崗區的罰款標准,由區政府確定。第九條 佔用集體所有土地興建的違法私房在補辦征地手續時,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議。第十條 按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在申報違法私房處理時,其原籍身份由區級以上僑務部門確認。第十一條 按照《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違法私房處理後進行產權登記時,必須辦理初始登記。申請違法私房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
在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過程中,規劃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宗地圖、測量報告、罰款、地價作出處理。
申請人付清地價款、罰款,提交測量機構出具的宗地圖、房屋面積測量報告,並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登記機關方可發放房地產證。第十二條 按照《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違法私房收取的罰款和地價款,實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則,統一納入市國土基金進行管理,再逐級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為,特區內市、區兩級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區外市、區兩級按25∶75的比例分配。區、街道(鎮)兩級分配比例由區政府確定。
上述費用必須按照國土基金使用范圍的規定,專項用於各區城市建設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以改善城市整體環境。該項費用使用由財政部門監督實施。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寶安區、龍崗區政府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6. 什麼是深圳歷史遺留回執

一:什麼是歷史遺留回執:所謂的深圳小產權房的歷史遺留回執,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對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錄入信息資料庫,並進行規范化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

二:深圳小產權房歷史遺留回執怎麼來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這是我市處理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法規性文件。《決定》立足於解決所有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其主要思路是在《決定》頒布一年內,對所有違法建築進行普查,然後對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區別其違法程度分類進行處理。因此,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實《決定》的基礎性工作,是順利開展違法建築處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所在。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對信息普查工作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決定》第三條規定:「市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賬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規定:「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7. 深圳歷史遺留私房可以辦理房產證嗎

「物權法定」是我國物權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要妥善解決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需要通過梳理不動產物權確定方式,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2]38號《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糾紛情形納入《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調整。從而為此類型糾紛解決提供邏輯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2]38號《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三款規定:「三、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該《通知》規定了「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可爭訴性,在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一些爭議,但經過22年,在高位階的《物權法》頒布後,《通知》仍然有效。因此,釐清涉及「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在的《物權法》框架內的位置,規范《通知》的適用對進一步在制度的框架內探索定紛止爭的方式,增強判決文書的說服力有著重要作用。

一、司法實踐中發現的問題

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間,可被檢索到的援引《通知》第三款的裁判文書共有151篇,其中大部分對《通知》的適用持以下兩種觀點之一:

(一)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所有權狀態無法判斷,故「不予受理」

採取這種處理方式的判決理由為: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特別是「房改房」是基於「落實政策」而存在,不動產所有權往往具有強烈的「身份價值」屬性,是對「特殊行業」人群進行的一種「福利貼補」,具有「政策性、福利性、局限性、排他性,不是普通民事法律關系」。 這類不動產在「取得」時,「現金」出資只佔很小的比例, 「福利補貼」等「非現金」利益往往無法體現在不動產產權證上。因此,在糾紛產生時,如果僅僅從購買者的出資角度考量房屋所有權有失公允。同理,在婚姻關系中,將其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會觸碰該隱含利益。此類不動產處於一種所有權不明的狀態,法院無法受理,因此,援引《通知》裁定「不予受理」為「宜」。例如:

案例1:劉某訴龐某無權處分案

案情概要:劉某龐某系夫妻。1991年,劉某與龐某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參與龐某所在單位集資建房,房屋建成後以大產權證的形式登記在龐某所在單位名下。2008年房改時登記時,龐某未經劉某同意,將房屋贈與知情第三人,並在房改登記時以第三人為所有權人直接辦理了房產登記。劉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房產管理部門撤銷涉案房屋房產證,劉某訴請得到一審法院支持。二審法院援引《通知》第三款裁定駁回起訴。劉某提起民事訴訟,一、二審法院以同樣理由駁回。此類案件核心是將《通知》第三款中「不予受理」視作所有權歸屬狀態不明,且認為法院無權對所有權歸屬作出判斷。

分析:迴避物之所有狀態這一事實,必然導致後續糾紛的處理喪失判斷前提,進而導致「歷史遺留問題」適用的擴大化。例如:

案例2:許某訴某市婦幼保健院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

案情概要:許某系某市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保健院」)職工,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許某房屋被拆除,保健院未支付拆遷補償。許某依協議提起違約之訴,要求保健院支付拆遷款。裁判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即屬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不屬於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故原告提起的訴訟,應予駁回。」

此類案件裁判依據: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歸屬狀態無從判斷,故所涉合同是否違約也無法判斷,因此,歷史遺留問題的債權糾紛也應適用《通知》第三款不予受理。

分析:上述觀點認為,所有權不明的不動產處分權也不明,因此後續轉賣行為缺乏權利基礎,當屬無效,因此「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再度流通行為的合法性無從判斷——此觀點的荒謬性開始顯現。須知,物之所有的狀態是事實,且無法借口「不予受理」而忽略。

(二)認為《通知》只在行政案件中適用

由於《通知》適用范圍存在擴大化傾向,許多法院都在積極的探索解決方式。其中《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之一)》(以下簡稱《處理意見》)規定:「5、單位內部分房過程中發生權屬糾紛的受理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2]38號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審查單位與職工之間的房產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能機械地適用這一司法解釋,應審查糾紛雙方是否屬於平等主體,如果是平等主體間的糾紛,法院應予受理。例如,單位與職工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以及單位分配的住房房改後,職工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因其他職工占房引起的糾紛等等,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處理意見》在《通知》適用問題上相較之前有很大的進步。但仍然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用「平等主體」直接排除了所有「民事關系」的適用,而仔細研讀《通知》表述,應只對「不符合」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案件適用。因此,《處理意見》縮小了《通知》適用范圍,是違反上位法的。

第二,《處理意見》並未解決問題1中《通知》適用上存在的困境。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首先理順《通知》在物權制度框架中的位置,並在物權制度的框架內探索糾紛解決方式。

二、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在物權法框架內的位置

(一)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

1、不動產物權取得

在我國《物權法》框架內,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其中原始取得包括合法建造、法定繼承、以及依行政或司法文書(法令行為)取得等……涉及平等、或非平等主體。繼受取得包括買賣、贈與、遺囑繼承等……

其中依行政或司法文書(法令行為)取得和繼承(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取得,其物權之取得無需登記。

2、涉及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物權取得

《通知》第三款所述之「歷史遺留問題」是由「落實政策、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其中,內部建房是合法建造行為,但由於此類建房一定是基於行政決定或命令,所以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糾紛的共同特徵是基於「法令行為」而引起,可見,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物權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且無需登記即具物權效力。

因此《通知》是用「歷史遺留問題」此以描述劃分了一種特殊的基於法令行為的物權取得方式,並明確人民法院對基於此種特殊的物權取得方式的效力不予質疑(不予受理)。

(二)「物權法定」框架下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物權

我國主張物權法定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方式及存續狀態只能由法律規定 ,《物權法》並未規定不動產物權取得以法院具有判斷權為前提,因此,無論法院是否受理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糾紛,其物權歸屬狀態都是客觀且明確的。

1、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規定,原則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也不能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以及確定物權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在我國,「物權法定」中的法通常包含法律、司法解釋。最高法院的《通知》不能成為物權創設、變更和效力的指引,只具有程序法意義,不具備對物權內容作出規定的效力。

2、分房決定一經作出,不動產物權已經依法確定且所有權人明確

物權法定的推論是物權的取得不以是否經過司法判斷為前提。物之所有是一種事實狀態,無論法院是否介入了司法判斷,其狀態都是確定的,更不會因為涉及歷史遺留問題就變得模稜兩可,在後續所有權變動時,物權流轉歸屬不得含混,只是當歸屬涉及歷史遺留時,不得進行司法再判斷而已。

3、清晰的物權在定紛止爭中的優勢

在學理上,物權與債權是否獨立以及獨立程度等問題上存在很多觀點,但在司法實踐中,物、債關系的相對獨立已經越來越被廣泛的接受,而清晰的物權是物債獨立或相對獨立 的基礎。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上,明晰的物權具備天然的糾紛化解優勢。當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的物之所屬狀態得以明確,以物權處分為對價的負擔就變得清晰可辨,此時,即便在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物權初次被獲得時,傳統民法中的共有理論和「軍人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就有了適用或參照適用的空間。法律體系這一法官化解糾紛的強大武器就得以發揮作用,當權利在法律體系下存在救濟的途徑,則糾紛的洪水便可以被妥善的導引,並在訴與辯的過程中得到解決。

三、物權語境下歷史遺留問題的試解決

(一)案例1劉某訴龐某無權處分案分析

劉某訴龐某無權處分案中涉及如下法律關系:

首先,龐某單位集資建房行為,該行為是物之建造,是物權的原始取得,所有權人為龐某單位。如此時針對該不動產物權提出物權確認之訴,則應適用《通知》之規定,不予受理。

其次,龐某單位的分房行為,此系法令行為,是物權的原始取得,受《通知》調整,法院不應受理,但應注意,在分房決定作出之時,不動產物權已經轉移龐某夫妻共同所有,在不動產變更登記前,龐某單位不再享有該不動產物權,但有義務協助龐某夫妻辦理過戶登記,且無民事關系審查義務 。如此時針對該不動產物權提出物權確認之訴,則應適用《通知》之規定,不予受理。

再次,龐某私自將涉案不動產贈與第三人屬於無權處分,龐某在房改登記時以第三人為所有權人直接辦理房產登記的情形屬於指示交付,第三人繼受取得不動產物權行為由於處分人欠缺處分權而無效,且不屬於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糾紛,不受《通知》調整,法院應當受理。

(二)案例2許某訴某市婦幼保健院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

該案標的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應予受理,但對涉案負擔行為進行判斷時,涉案不動產物權因拆遷決定而產生的所有權變更應作為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四、明晰歷史遺留問題的物權法框架位置的現實意義

矛盾通常不會自我化解,當糾紛解決之門被關閉時,它總會不擇手段的奪門而出。

(一)慎用「不予受理」,妥善化解糾紛

以「不予受理」方式處理糾紛看似簡單快捷,實質對糾紛解決毫無助益。在人民群眾看來「不予受理」常常是對試圖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願望的「當頭棒喝」,在心理上會瞬間造成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產生畏難情緒,對抗情緒……群眾眼中的「不予受理」常常與「不願受理」、「不敢受理」同義,而其真正含義——「不符合起訴程序」很少有人知曉。

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本身並未超出司法審判權的范疇,只是按照程序,以法定方式明晰物權的規范演繹,其基礎上產生的糾紛與其他糾紛並無實質差別。但當「不予受理」與「歷史遺留問題」結合之後會產生過大的想像空間,並使人民法院失去對糾紛化解的引導功能,進一步激化糾紛,損害司法公信力。

(二)明晰適用條件,減少糾紛化解對訴訟技巧的依賴

筆者接觸的累訴和涉訴信訪案件中,主訴一方通常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點:第一,表達能力相對薄弱;第二,在糾紛解決初期缺乏專業指引,或因代理人素質原因誤入訴訟歧途。

如在案例1劉某訴龐某無權處分案中,劉某代理律師誤以為:龐某要求其所在單位直接將涉訴不動產過戶給第三人的行為中,權利義務雙方為龐某單位和第三人,因此屬於行政訴訟,從此將劉某陷入歧途。事實上,房改之後,龐某單位對涉訴房屋以經喪失所有,應龐某要求直接向第三人過戶屬於對龐某指示交付行為為輔助,本身並不是物權處分行為主體。而二審法官亦未正確理解《通知》第三款之涵義,致使劉某層層碰壁。

但是,讓每一名群眾先晰制度框架下的法律關系內容再提起訴訟是不現實的,在群眾同時缺乏表達能力時,要求法官在紛繁的法律關系中不出紕漏也過於苛責。於是,明晰制度含義,規范法律適用可以有效的減輕法官工作負擔,只有審慎的對待案件中的法律關系,將看似游離在制度框架之外的特殊規定納入制度體系,才能為法官適用規則提供明確具體的指引,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核心價值和終極目標」和「讓勝訴者當然勝訴」之一理想得以迫近。

(三)維護司法權威,增強法官審判獨立性

無論司法「拒絕判斷」的本意如何,「不予受理」都在客觀上賦予了上述非「傳統」糾紛解決機構以「判斷」可能,特別是「歷史遺留問題」和「不予受理」同時結合並被錯誤運用之後,群眾對司法信心將受到嚴重打擊,司法在群眾主觀上的權威性動搖不僅關繫到個案的審理,還會影響到整個社會對司法體制的質疑,司法權威將受到不必要的影響。

此外,明確《通知》第三款適用條件將減少裁判者受到外界因素「干擾」,被迫適用《通知》的可能。筆者通過檢索,僅自2006年1月1日始,截至2014年7月1日,已經網上公開的援引《通知》的判、裁判文書共計151篇(不包括案例1所涉文書),其中99篇出自案例1所在的省,且法律關系簡單。將程序意義上的「不予受理」作為「不願受理」的替代已經形成默契。

明確的法律適用條件不僅是裁判者解決糾紛的「武器」,更是保護裁判者審判獨立性的「盾牌」,在審判獨立性面臨干擾時,明確的,不容妥協的規則往往具有重要的安全保障意義。因此,將細碎的制度納入法理學框架並明晰適用是科學的維護司法權威,增強法官審判獨立性的重要途徑之一。

參考文獻

1、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734號,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2009)文行初字第23號,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安行終字第70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行申字第72號,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法院(2014)文民立字第1號,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立終字第40號。

2、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1)紅民一初字第723號。

3、《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之一)》一、5。

4、[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上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5、王利明,《物權法定原則》,《部門法專論》第5頁。

6、【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第15章,《抽象物權契約理論—德意志法系的特徵》,孫憲忠譯,載《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

7、Dr.Joachim Kuntze / Dr.Hans Herrmann usw. : GRUNDBUCHERCHT, seite 112.

8. 深圳歷史遺留回執樣本可做產權證嗎

深圳歷史遺留回執樣本是不可以作為產權證的,必須要有原件,或者說政府相關部門確實有登記在冊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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