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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址類旅遊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19 19:07:25

A. 我國歷史人文旅遊景觀開發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歷史街區」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1933年的《雅典憲章》上:「對有歷史價值的建築和街區,均應妥為保存,不可加以破壞」。1987年在華盛頓通過的《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憲章》中列舉了歷史街區中應保護的內容。我國在1986年國務院公布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時正式提出「歷史街區」的概念。
歷史街區有以下特點。第一,有大量的歷史建築。是指記載城鎮發展歷史信息的物質實體,而不是「假古董」,它們在街區建築中應佔有較大比例。第二,要有獨特的、具有代表性的歷史風貌。組成歷史街區的實體要具有共同的設計、構造、材料及建築組織方法,代表該地域某一時期的歷史風貌。第三,有較完整的或可整治的視覺環境。
2 我國歷史街區的現狀及保護的意義
目前, 我國許多歷史街區受到建設性破壞, 歷史風貌已嚴重損壞;大多數歷史街區的經營活動缺乏特色,服務對象單一,存在旅遊商品雷同、質量較次、包裝較差的問題。
歷史街區介於單體文物與歷史文化名城之間,相對城市全面保護的不易操作性和單體文物建築保護的局限性,歷史街區的保護幅度適中又相對完整的表達了城市的歷史信息,對保護文化遺產的實踐工作意義重大。N·希格梅曾說:「人一生中有兩樣東西是永遠不能忘卻的,這就是母親的面孔和城市的面貌。」歷史街區體現了某一歷史時期的社會風俗和生活方式,展示著城市的生命與性格、歷史與記憶。

B. 在旅遊中就如何對待我國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

提高旅遊者的自身素質,導游多提醒著是國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
近年來,隨著民族文化旅遊的興盛,民族文化保護與旅遊開發的矛盾也日益凸現。不合理的旅遊開發會給旅遊地的民族文化帶來許多消極影響和負面效應,如民族文化的表面化、庸俗化、商業化等。強調在保護中開發,結果是既開發不好也保護不了,強調在開發中保護,結果是只開發不保護。在民族文化保護與旅遊開發過程中,如何處理好保護與開發的關系,如何與旅遊結合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慎重對待的問題,既要考慮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又要有利於旅遊的經濟開發。因此,為了進一步探討貴州民族文化保護與旅遊開發這一問題,有效解決貴州民族文化保護與旅遊開發的矛盾,貴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和貴州省民族研究學會於2005年9月25日在貴陽花溪共同舉辦了民族文化保護與旅遊開發研討會。
出席這次會議的人員有貴州民族學院、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貴州省旅遊局、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貴州省文化廳、黔東南州旅遊局的領導,貴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和貴州省民族研究學會有關專家,貴州單一民族研究學會的代表共80餘人。與會的有關領導和專家學者暢所欲言,緊扣民族文化保護和旅遊開發這一主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採取專家發言、專家點評的方式,活躍研討會的氣氛,多角度地為民族文化保護與旅遊開發問題獻計獻策。現將此次研討會的主要內容綜述如下:

一、存在問題
研討會上,各專家學者認為,貴州民族文化保護與旅遊開發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貴州省民族文化旅遊開發存在若干誤區
l、對貴州省民族文化總的家底不清楚,許多搞貴州省民族文化旅遊開發的專家各有一大套,但都是不甚了了,知其然而已。2、對貴州省民族文化旅遊資源中,什麼是可以開發的民族文化資源,什麼是不能開發的民族文化資源,什麼是要講究方式方法才能開發的民族文化資源,什麼是應該嚴格禁止開發的民族文化資源,大多沒有弄懂。3、貴州省民族文化旅遊開發的所謂市場運作。這是商人的智慧,在這種商人的智慧中,不論什麼民族,什麼文化,什麼保護,只要政府給他特許權,只要可能,都可以進行交易。4、為了旅遊開發,對貴州省民族文化進行所謂的包裝。對民族文化事象亂取名字,亂作所謂商品性的解釋,把這種包裝稱為所謂的「創意」。5、偽民俗現象嚴重。有幾種表現:第一,是基層的文化人從根源上製造出偽民俗。第二,是為了迎合旅遊者的口味,在原有的民俗的基礎上「瞎編」的偽民俗。第三是所謂的開發者為了降低成本,自己想當然的編造。第四,是為迎合某些旅遊者獵奇的心理和低級趣味,有意誇大民俗文化中某些部分,如性、暴力、血腥、奇婚異俗等等。6、掠奪性開發。一個地方「熱」了,旅遊團隊一來,吃了,喝了,住了,看了,玩了,最後走了。一個旅遊過程完成,村民們以自己的民族文化作為這場「生意」的資本投進去,與旅遊組織「合夥」做這場「生意」。民族文化可以說是這場「生意」的基本本錢,但村民們卻拿不到利潤的10%,可以說這是對民族文化的掠奪。7、扶貧性開發。有時侯,貴州省的民族文化旅遊開發是打著「扶貧"的旗號來進行的,看某個地方窮途末路,沒什麼指望,就搞一下民族文化旅遊開發。這種指導思想下的民族文化旅遊開發,投資的基礎是同情,而不是正常情況下的理性認識。結果是「自己熱鬧」一陣完事,既浪費了金錢,也影響了旅遊開發的形象。8、干涉性開發。在貴州省的民族文化旅遊開發中,過多地干涉當地的民族文化的正常進行和旅遊地民眾的生存和發展權利。9、理不順開發與保護的關系。面對一個民族文化事象,弄不清楚它的文化性質,也弄不清楚它其中能開發什麼,不能開發什麼,自然也就理不順正常的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二)原生態文化保護模式的局限性
l、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局限性: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保護原生態文化的規定,也沒有現成的法律保護體系。2、物質文化遺產申報保護模式的局限性:保護面較寬,有17個方面。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要求,又成為圈地式的保護,不利於與外界的交流。3、生態民俗文化區保護模式的局限性:城市化現象嚴重,民族文化特徵不突出。4、生態博物館保護模式的局限性:凝固、定格與發展相沖突。5、民俗民間習慣法保護模式的局限性:僅對社區內的人起制約作用,對社區以外的人起不到制約作用。6、旅遊開發保護模式的局限性:開發者、管理者缺乏對民族文化旅遊資源知識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往往也是想當然。
(三)民族旅遊開發給民族社區帶來的負面影響
l、古雅淳樸的民俗民風商品化。2、社會價值觀的改變。3、社會道德風尚的退化。4、流失了某些傳統技能及工藝品設計圖案包含的意義。
二、對策建議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文化旅遊開發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在可持續發展、文化多樣性保護和生態旅遊等思潮的影響之下,民族文化旅遊產品的開發和學術研究,都會面臨許多機遇和挑戰。如何使旅遊業的發展和當地社區的傳統文化的保護和發展相一致?如何使旅遊業的發展和當地民族社區社會發展相互促進?如何通過保護民族社區的傳統文化和自然環境資源以促進旅遊業在該社區得以持續發展下去?這是民族地區旅遊開發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因此,結合貴州實際,與會的專家學者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很好地認識民族傳統文化與旅遊開發之間的關系
必須基於對文化內涵及文化特性的最充分的理解,在此基礎上,根據文化具有消減性、傳承性、變異性等特徵,清醒地認識到文化保護的兩條基本途徑:一是對於那些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即在現代化過程中很可能消減的文化質因素,應該對其實行靜態的保護方式,也對這些文化質因素加以挖掘、收集、整理,然後以文字、文物、圖片、遺址、錄音錄象帶等形式保護起來;二是對於那些能適應時代發展的文化質因素則應對其進行動態的保護,即對其加以整合,並在專家、政府有關部門的引導下,用現代的主體價值觀之一——市場,來生成一種基於傳統又有所發展創新的文化。科學合理的民族文化旅遊開發就是對民族文化的動態保護。這兩條途徑必須同時並舉,否則文化的保護就是殘缺的、不完全的,未來的人們也很難從立體的角度去全方位地認識一種文化,更難體會到文化多樣性的歷史韻味。
(二)實現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保護和傳承民族原生態文化
1、對於那些脆弱的原生態文化要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要全面貫徹執行《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並落實到旅遊開發的每一項環節,實行保護為主、合理開發的原則。
2、旅遊開發要多發掘多滲透本民族傳統文化的內容,盡可能讓都市服飾和現代歌舞遠離各個民族風情旅遊景點,還這些景點傳統的民族風情旅遊。3、強化民族傳統美德教育,讓那些遠道而來的遊客真切感受到各民族人民朴實善良、熱情友好。
(三)正確處理好民族文化旅遊開發的主客體之間的關系
與一般的開發項目不同,民族文化旅遊開發投資大,投資論證評估難,開發涉及政府、投資商、民族文化主體以及科研等部門的方方面面,這些方面缺一不可,因此一定要擺正主次關系。政府的角色應該主要在於旅遊景點的宏觀布控,在於給予資金項目支持、政策引導、媒體宣傳以及動用其職能有效地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等;投資商則是出開發資金,並對景區的開發和利用進行管理;民族文化主體是開發的關鍵因素,應該主動自覺地配合好政府、科研部門和投資商挖掘、開發本地區本民族文化質因素;科研部門則應充分利用自己文化研究的優勢,對開發對象進行論證並給予科學的定位,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繼續觀察指導,在理論上進行適時的修正並指導開發經營活動。
(四)正確認識民族傳統文化與現代化的關系
面對現代文明的強烈沖擊,民族傳統文化的現代化備受人們的關注。現代化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一種過程,因此不存在要不要「現代化」的問題,現代化是傳統文化必然的存在形式;由於民族傳統文化的生存環境是變化著的,產生於特定生存環境的民族文化也就不可避免地要隨之產生變異,要想「原汁原味」地加以保護既不可能也不應該,只能保留它的神韻。雖然出現了旅遊業開發到哪裡,哪裡的傳統風貌會急劇改變,從而令旅遊者大失所望的現象,但也應該認識到,當地的居民趨於現代化的生活方式、趨同現代化文化,是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並非是人為能改變的。不能因為開發民族文化旅遊,就要求所有的社區居民一律保持傳統面貌,希望其生活方式永遠守舊。但是,通過旅遊業合理、科學的開發,既可保持民族文化特色,又能滿足現代人旅遊的需要;文化的現代化必須以民族文化為基礎,弘揚民族傳統文化的精華,剔除其糟粕,在繼承民族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吸收外來文化的優秀成分。
與會者認為,旅遊發展對民族文化的影響到底有多大?如何減少旅遊者的進入對旅遊地民族文化的剝蝕,民族社區的居民對旅遊發展的態度、示範效應和憎畏感的演化過程,以及其他旅遊人類學問題,都需要著手進行認真的適度超前的研究。因此,作為從事民族研究的科研工作者,需要建立特定的概念體系,來規范涉及民族文化旅遊開發和管理的學術研究,使各自獨立的研究能夠交流到更加廣泛的領域,並發揮其更大的應用效益,同時增加民族學、旅遊學、資源學等學科的學術積累。

C. 目前,中國世界遺產旅遊發展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江蘇省蘇州市召開,會議批准了我國申報的一項世界遺產項目。至此,我國已有世界遺產30項,在世界國家中居第三位。我國在保護世界遺產方面,並不象其他一些國家那樣擁有十分成功的經驗。由於我國正處在建設現代化時期,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及過度開發正對世界遺產構成威脅,因此,已認定的世界遺產及待報的世界遺產都面臨一個如何依法保護的嚴峻問題。本文系統地分析了我國的保護世界遺產的立法及執法現狀,結合國外成功經驗提出保護世界遺產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世界遺產 立法與執法 法律對策

一、我國申報世界遺產的基本情況

(一)國際公約對世界遺產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的主要之點是:

1、對世界遺產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定義,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世界遺產有稀缺性、唯一性、獨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點。世界遺產是保護性、公益性事業,它的價值一般不用金錢來估量。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文化景觀」。在20世紀,一些知名建築師、時裝設計師的作品也被列為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自然遺產指具有突出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瀕危動植物保護區;自然景觀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如我國的三江並流、九寨溝、武陵源。自然遺產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種保護區。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文化遺產是指具有突出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如中國的故宮;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環境風景結合方面具有突出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國的長城、秦始皇陵。文化遺產保護區包括:歷史建築、歷史名城、重要考古遺址和有永久紀念價值的巨型雕塑及繪畫作品。

2、明確了報批程序及標准。《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按照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必須具備以下六個條件才有望獲得批准:所申報的對象必須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個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能為一種現存的或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可作為一種類型建築物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階段;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的變化之下容易損毀的地點;與某些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藝術作品有著直接和實質的聯系。

3、明確了管理機構。《公約》規定的管理機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領導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同時建立《世界遺產名錄》。

4、明確了管理責任。《公約》規定,締約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責任在本國。該國應當為此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 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規定了國際合作原則。《公約》明確規定,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在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二)世界遺產管理機構的成果。自1975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正式生效以來,已有176個締約國。截至2003年,共有125個國家的754處文化和自然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582處,自然遺產149處,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3處。

(三)我國文物保護及申報世界遺產的階段性成果。我國從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後公布了三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準的山海關,共計100座。從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目前我國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動的文物近40萬處,除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還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6萬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7000處。我國現有博物館2000餘座,其中文物部門管理的1331座。全國館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級文物63235件。

我國於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自1987年故宮、長城等第一批世界遺產入選以來,到目前為止已有29處世界遺產項目,位於義大利和西班牙之後,居全世界第三。29處世界遺產分布於19個省、市、自治區,如今基本都已成為國內外知名的旅遊目的地。目前我國擁有世界遺產30處,分別為:

1、文化遺產:頤和園;長城;天壇;平遙古城;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麗江古城;蘇州古典園林;秦始皇陵;重慶大足石刻;武當山古建築群;拉薩布達拉宮;洛陽龍門石窟;明清故宮;曲阜孔廟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遞、宏村;山西雲岡石窟;廬山風景名勝區;明清皇家陵寢:明顯陵、清東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遼寧明清皇家陵寢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宮的沈陽故宮;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

2、自然遺產:九寨溝風景名勝區;黃龍風景名勝區;武陵源風景名勝區;三江並流。

3、文化和自然遺產: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名勝區;武夷山。

二、我國世界遺產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錯位。

我國文化和自然遺產資源十分豐富,具備申報世界遺產基礎條件的地方也相對較多。近幾年來,我國出現了空前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有近百個項目宣布要申報世界遺產。世界遺產是保護性、公益性事業,而不是產業性、行業性的旅遊資源。我國一些地方推動世界遺產申報熱的主要動力是世界遺產的品牌效應及其作為特殊資源所顯現的壟斷經營價值。有的地方為了申報世界遺產進行環境治理,將一些重要的反映遺產延續性的建築以妨礙景觀建築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規劃部門設計套用一般旅遊景點方案,嚴重破壞了遺產原有歷史環境和風貌。有的世界遺產所在地的政府為了追求短期經濟回報與政績,直接參與世界遺產的開發甚至推動過度開發,使世界遺產遭受破壞。有景區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後,單純追求經濟效益,旅遊綜合收入達10多億元。有的景區被列為世界遺產後著力招攬更多的遊客上山,核心區內的賓館、酒店、招待所、療養院占據顯著位置。

(二)管理體制相對落後。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多元化、多層次的管理體制。從國家來說,自然遺產的管理劃歸建設部負責,文化遺產的管理則歸國家文物局負責。而旅遊、林業、環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門在這些遺產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圍。代表中國政府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對應的中國世界遺產委員會卻又設在對世界遺產沒有任何管理權的教育部。由於世界遺產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較低,有時甚至發生政策方面的沖突。從理論上說世界遺產應該歸屬國家所有,但因其產權沒有排他性,各級政府便成了遺產的實際管理者和操縱者。一些政府部門甚至企業都可以將國家公共資源作為自己或小團體謀取利益的工具。在這情況下,我國遺產資源管理就容易出現過度開發等混亂局面。

(三)資金不足。

我國各級政府財政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據有關資料顯示,國家每年給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國世界遺產在內的119處國家風景名勝區的撥款只有1000萬元,平均每處只能分到8.4萬元,僅夠蓋一個規格不高的廁所。而韓國現有的20處國立公園每年得到的政府撥款則相當於人民幣3億元。大量資金投入到開發而不是保護上,必定會損害世界遺產的長遠利益。這種情況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遺產負債累累。 重慶大足石刻申報世界遺產共投入資金5000多萬元,其中重慶市政府補助1583萬元,大足縣財政和大足博物館自籌1997萬元,向農業銀行貸款1800萬元,每年的利息大概為170萬元,後來因為發展需要再次貸款。目前未還貸款、利息和欠款的總額近3000萬元。

(四)蠶食性毀壞。

近年來,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山東曲阜孔府、孔廟等連續發生文物損壞事件。2000年11月,孔廟內一塊元代石碑「御賜尚醞釋奠之記碑」,被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保衛科職工違規在孔廟內駕駛汽車撞毀,損失已無法彌補;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布置衛生大掃除,又發生了以水直接沖洗或擦拭古建築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畫的直接損失與古建築、碑刻的隱患。又如長城從丹東虎山到嘉峪關全長7000多公里,由於沿線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再加上人為因素的破壞,破損現象非常嚴重。特別是在西部乾旱荒漠區,多數地段都已被流沙埋於地下。目前長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復和保護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殘破不全,還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復存在。長城腳下的許多村莊幾乎家家都有用長城磚蓋的豬圈、雞舍。許多農民為了省事,乾脆就在長城上挖洞做廁所,弄得長城千瘡百孔。

(五)流失。

依附於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一些珍貴文物,不斷地因被盜或管理不善於散失掉了。重慶大足石刻自從 1999 年成功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後,其石刻重要組成部分的寶頂山、北山、南山等被國家列為一級文物保護單位,其文物風險等級也相應被列為一級。由於眾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給文物管理帶來一定困難,大足石刻藝術博物館的 30 多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和 8 條獵狗日夜巡邏保護,力量仍顯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門山摩崖造像位於6號龕的楊柳手觀音和7號龕的獨腳五通大帝失盜。石門山摩崖造像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區,1996年,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此次被盜的楊柳手觀音和獨腳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楊柳手觀音身高182、肩寬45、胸厚21厘米,表現出悲天憫人的情懷。獨腳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寬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間,喜淫婦女之鬼。此案發生後,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區的寶頂石刻電子監控安裝工程全面啟動。整個寶頂石刻區將安裝 28 台攝影機、 40 台報警器,並將在佛灣周圍山坡上安裝 600 余米感應電纜防盜設備,採取聲頻和視頻相結合的辦法,對石刻實行 24 小時監控保護,確保萬無一失。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六)非科學性修復。

據專家調查,遼寧丹東虎山長城是明長城最東端的部分,1990年通過考古發掘找到了遺址,1992年經批准進行了復建。虎山長城的復建工程,雖然對長城基址進行了周密的考古發掘,但並沒有按考古所獲得的長城式樣、結構、材料進行復建設計。虎山長城用磚是極少,但是復建的虎山長城卻大量的使用城磚。更重要是虎山長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進行的復建,幾乎所有的考古遺址均遭破壞。

三、我國保護世界遺產的立法實踐

(一)頒行國家法律法規。

1、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國家強調法制建設,我國的文物法律法規得到了較大發展。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細化和專題規定。

2、刑事保護相關法律。我國在《刑法》中列出獨立章節初步規范了對文物犯罪的刑罰。依據《刑法》有關條款,對於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為,如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的行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等,都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被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實施,為文物及世界遺產的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懾了犯罪活動。

3、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規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項至第3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行政保護相關法律。(1)保護森林遺產。《森林法》中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2)保護自然遺產。《礦產資源法》第17條中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第19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保護遺產環境。《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4)規劃保護。《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戶然景觀。」第25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5、民事保護相關法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繼承法》中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頒行地方性法規。

由於我國地大物博,地區差別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遺產保護工作在各個地區的內容和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保護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從而出現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作為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國第一批世界文化遺產單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進一步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這部由41項條文組成的《條例》,充分體現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明確了保護對象和范圍,擴大了重點保護區,確定了一般保護區;規定了對損害文物行為的處罰措施和對文物保護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賦予敦煌研究院實施文物保護的責任和受政府委託的一些執法職能。《條例》明確規定:「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因工作而「需拍攝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費用」。還將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等知識產權、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納入《條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2003年8月1日,一個專項保護長城的法律——《長城法》經過北京市政府的討論、認證,正式執行。《長城法》的出台將對改善長城周邊環境,還長城的本來面目,起到推動作用。

四、保護世界遺產的執法實踐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及司法機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那些潛在的、正在申報的、已經申報批準的世界遺產,做了大量艱苦的保護工作。這里僅對已批準的世界遺產執法保護情況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遺址是世界文化遺產。該遺址自1927年開始大規模、系統的發掘,出土了大量珍貴的古人類、古動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遺跡。由於歷史的原因,核心區外的諸多化石地點記錄不全,狀況不明,有的地點因開山、採石等原因已經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遺址博物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啟動了一次史無前例的大調查,對近年來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陸續發現的新的古人類活動遺跡進行了整理,填補了27個化石地點沒有一套系統完整資料的空白。

(二)節制旅遊活動。

一些世界遺產和風景名勝主管部門充分認識到保護世界遺產的重要性,依法加強保護工作。《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明確規定:「科學確定莫高窟旅遊環境容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制度或者限制遊客數量」。2003年,擁有九寨溝、黃龍、峨眉山-樂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處世界遺產的四川省推出了「預約旅遊」模式,通過限制景區遊人容量,來減少旅遊對景區的破壞。四川省還關閉了景區的小水電和小煤窯,在景區推廣清潔燃料,開展生態旅遊,並加強周邊的生態建設。每逢旅遊淡季,實施景區景點封閉輪休制度,從而使當地景觀質量不斷提高。

D. 當前紅色旅遊資源開發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紅色景區趨同化現象嚴重。
現在很多紅色旅遊景區基本上都是模仿當年的建築,各景區之間的風格差異較小,這就使得一部分遊客不禁發出了「紅色景區咋都一個樣」的疑問,進而產生了「游一當十」的心理,影響了紅色旅遊市場的良性發展。
2.有些紅色景區基礎配套設施跟不上。
如江西紅色旅遊資源雖然遍布全省各地,但主要集中在井岡山、贛州瑞金等革命老區,而這些地方都是經濟欠發達的地區,普遍存在著產業結構單一、資金短缺等問題,致使在面對突如其來的紅色旅遊熱潮時,在吃、住、行、娛、購、游等方面的綜合配套服務設施落後的問題凸顯了出來。
3.紅色資源整合力度不夠。
許多紅色景點未能很好地與當地自然資源、風土人情相結合,削弱了其經濟利用價值。如有「英雄城」之美譽的南昌,所在紅色舊址缺少秀麗的山水風景,影響了外地遊客前來參觀。另外,現行體制下造成的地域分割也增加了不同區域資源整合的難度,影響了紅色旅遊目的地的聚集效應。
4.資源開發單一,缺乏新意。
一些紅色旅遊地在經營上還停留在遺址參觀、簡單的圖片和物品展示階段,如井岡山的舊址和「紅都」瑞金、南昌八一起義紀念館等都是這樣,展示的內容雷同,形式單調。旅遊者在游覽此類景點時均以參觀為主,缺乏參與效應。
5.紅色導游員和解說員素質偏低。
紅色旅遊屬於新興產業,當前紅色旅遊從業人員素質不一,良莠不齊,有些紅色導游員和解說員所編解說詞不能充分反映景區的紅色文化內涵,泛泛而談,缺少針對性,令人感到枯燥乏味。
6.紅色旅遊市場波動幅度較大,發展不穩定。紅色旅遊發展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整體上呈現為波浪式發展態勢,其高潮主要集中在紀念日前後和黃金周期間。

E. 我國古遺址、古墓葬,面臨的主要安全問題有哪些

遍布在遼闊的神州大地上的古遺址、古墓葬,是中華文化出色歷史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在全國各地已經知道的近四十萬處不能挪動文物類型中占據非常大的佔比,據調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全國各地重點文物保護企業累計1271處,在其中古遺址、古墓葬有412處,約占數量的百分之三十三。

在我國的文物強省陝西省現有各種在籍文物點35750處,而古遺址和古墓葬佔10497處,為所有文物點數的三分之一。這種總數巨大的地底文物大多數具備較高的歷史、藝術和科學研究價值,是政府、文物單位和眾多群眾的主要是保護目標。殊不知,因為古遺址、古墓葬均掩埋於地底,具備很大的不可知性,並且大多數遍布在原野農村,監管非常艱難,怎樣確保他們的安全性,使其免受毀壞,變成政府和文物行政機關切實處理的難題。

很多地域的倒斗活動曾到達了瘋狂的水平,一些地域的倒斗活動情況嚴重危害了地區中國改革開放的形象,乃至危害到社會穩定,如山西省的侯林山、郭秉霖為代表的好多個含有黑勢力特性的文物犯罪團伙發展到武裝盜掘、走私文物的水平,對國家資產和老百姓的人身安全產生了巨大威脅。這種文物犯罪行為慢慢引起地區地方黨委的留意。

文物保護層面存在的不足以到非處理不能的程度了,相關地區在黨支部、政府部門的帶領下,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文物單位等協同進行了盛況空前的嚴厲打擊文物犯罪行為。與此同時,為改變地底文物保護不到位的局面,全國各地再次執行了一系列保護對策,並因地制宜地匯總出了一套切實可行的保護方式和工作經驗。

F. 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的開發包含哪些內容

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

(1)歷史遺址類資源開發的原則

①依法保護的原則

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的利用首先應該是建立在遺址得到充分保護的基礎之上的,任何不利於保護而損害遺址的利用措施都是不允許的。在開發過程中,應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文物保護法規,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加強管理、合理利用」的文物保護方針。切實做好遺址的保護工作,完善各項保護措施,保證旅遊資源的持續利用。

②系統規劃、科學開發的原則

總攬全局,統籌兼顧,適度超前,服從於省、市、區的總體規劃,與鄰近地區相呼應,兼顧社會效益與民生工程。實行遺址區保護與旅遊開發相結合、全面保護與局部開發相結合、遺址開發管理措施與旅遊景觀建設技術措施相結合、非物質文化旅遊開發與生態旅遊開發相結合、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組合與遺址區整體經濟發展相結合、近期開發與遠期開發相結合。重點突出近期實施項目,合理規劃中遠期項目。搞好重點景區景點的配套,提高綜合接待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和吸引力。實現對歷史遺址的系統開發、科學開發和動態連續性開發,促進區域旅遊開發建設的滾動發展。

③恢復原有人文環境的原則

依據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原則,將遺址本體保護、歷史環境修復、生態環境建設融為一體。在不幹涉遺址遺跡本體的前提下,保證原真性及完整性,要盡可能減少對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本體的干預,保護文物本體的真實性,保護文物及其環境的完整性。營建改善與遺址類旅遊資源相協調的良好的生態、環境、景觀,保存和恢復遺址原有的歷史人文環境和自然風貌,充分發掘歷史遺址的內涵,最大限度地展示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所蘊藏著的歷史人文價值,為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創造良好的條件。

④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的原則

我國的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類型各異,既有居住遺址、工業遺址、軍事商貿遺址,又有水利工程及近代革命遺址。從發展來看也很不平衡,有的發展得比較早,有的仍處於起步甚至完全的保護階段。類型不一樣,開發所展示的文化內涵、外在表現就不盡相同;所處的階段不同,開發的目標和任務也不同。開發過程中,在充分考慮各類遺址及遺跡的分布、保存現狀及文化屬性的基礎上,對於起步階段的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開發的目標和任務是吸引更多的遊人來觀光消費;對發展較早的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開發的目標和任務是提高展示效果完善形象品牌塑造宣傳及管理措施。

⑤體驗旅遊開發原則
體驗旅遊是旅遊業的發展方向。在現代社會高度發展、人們學識層次不斷提高的背景下,對遺址類旅遊資源的開發不應僅僅停留在建博物館、導游解說的層次上,而應通過發掘遺址文化內涵,使遊客融入遺址,增加遊客參與的程度,提高資源的吸引力。如河北冉庄地道戰遺址,在新的保護規劃方案中,將建成以展示地道戰革命歷史文化為主題,綜合參觀、體驗活動、休閑娛樂為一體的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綜合活動區。遊客們在這里可以看展覽,了解地道戰的歷史;鑽地道,參觀抗戰民居,吃抗戰飯,看抗戰電影,甚至可以親自打一場「地道戰」,真實體驗抗戰時期的戰斗生活。而在工業遺址或作坊遺址開發中,可以讓遊客親自體驗製作產品的過程。

(2)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開發的理念

①可持續發展的生態保護觀

可持續發展的生態保護觀是當前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應遵從的主要觀念之一。其含義不僅僅是要在利用時保護歷史遺址原有的自然生態環境,更重要的是在利用中如何實現一種可持續的、動態的保護模式。其動態保護就是將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納入當地的生態保護系統、文化旅遊開發系統以及文物保護系統;把歷史、現實、自然、人文等多種因素進行整合,從全局的觀念去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而不是孤立靜止地看待歷史遺產。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保護的可持續性包含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歷史遺址本體及其載體的可持續性保護;一是歷史遺址所處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既包括實體的可持續保護,也包括價值觀的再認識。

②「生態博物館」理論

生態博物館是指在原來的地理和社會、文化條件下保存人類群體遺存及生存狀態的博物館。即歷史遺址應原狀地、動態地保護和保存在其所屬環境中,某種意義上講,遺產環境等同於「博物館」的建築面積。換言之,在生態博物館中,人們將不再從博物架上看結果,而是在房前屋後觀過程———文化遺產、自然景觀、建築、可移動實物、傳統風俗等一系列文化因素均具有特定的價值和意義。生態博物館的觀念是法國人雷佛首先在 70 年代提出的觀念,他主張將一個完整地域以博物館的觀念來思考,將自然生態與歷史古跡統合在現代人的生活整體環境中,整體的展現出來達到自然環境、歷史古跡保存與增進現代人生活整體環境的目的。它的誕生是人類社會現代環境意識和現代生態意識不斷覺醒的反映。在生態博物館理念中,最重要的是區域保護的原則,以及將自然環境與文化遺產在同一環境中保存的基本理念,這完全符合《西安宣言》的要求。對於歷史遺址類旅遊資源我們可以通過採用「生態博物館」的模式對其加以開發利用。將遺址所處的環境、自然景觀、遺存等動態的保護與展示給公眾,用全局的觀念去開發和保護[1]。

(3)遺址類旅遊資源開發的模式

目前,國內關於遺址保護開發利用的模式,主要有四種:

①遺址公園

就是將整個遺址區建成遺址公園,這是目前國內最普遍的一種方式,不僅使遺址得到了較好保護,也通過公園的建設改善了當地環境,為居民提供一個休閑娛樂的場所,也是展示優秀歷史文化和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基地。我國現階段的遺址公園有三種不同類型:第一類在公園內是有所保留的遺址,成為公園景觀的一部分,如西湖公園的雷鋒塔、成都望江公園的崇麗閣等;第二類是遺址本身可以成為公園,如圓明園遺址公園;第三類是考古型的遺址公園,它強調的是對文物遺存有所展示,並強調文物的真實性展示,如大明宮遺址公園、曲江池遺址公園。

②旅遊景區

許多遺址處在風景名勝區之中,在風景區開發的過程中,將遺址作為旅遊景區的一個景點,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展示性開發。如樂山大佛旅遊區內的蘇軾故居,張良廟-紫柏山旅遊區內的張良廟、青島的琅琊台遺址,重慶的合川釣魚城等,擁有豐富的古人文資源和自然景觀,利用自然、人文資源綜合開發旅遊產品,形成集歷史文化、山水風光為一體的特色旅遊景區。

③遺址博物館

遺址博物館是指在由於自然或人為活動的原因形成的遺存的原址上建立的博物館,包括具有博物館功能的紀念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民族的文明史源遠流長,無論地上或地下都保存著大量的遺址、遺跡和遺物。為了在保護歷史遺址的同時傳播歷史文化我國對歷史遺址採取通過興建博物館的模式來保護展示宣傳其文化內涵。遺址博物館最大的特點在於,它是建立在由於自然原因或人類活動形成的原址上,它所處的特定的歷史文化背景、地理位置、自然環境等等都可以反映出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宗教信仰以及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是自然或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上重要的一環。通過展示遺址本身的形成和變遷遺址博物館使公眾了解過去,成為鏈接過去與現在的重要環節。如1925年我國第一座遺址博物館——北京故宮博物院成立,1958年建立了第一座在考古發掘原址上的遺址博物館——陝西半坡博物館。再到今天遍布全國各地數百家遺址博物館,在短短的幾十年中,我國遺址博物館經歷了一個迅猛的發展過程,並因為其自身獨特的文化特性及外在表現成為重要的參觀游覽地。

④遺址歷史文化農業園區

中國有許多遺址面積大,遺址區內居民眾多,國家目前難以像發達國家那樣,撥出大量資金,清空區內人口,對遺址資源實施保護。因此在遺址區建設歷史文化農業園區是一種比較現實的做法。比如漢長安城面積巨大,居民5萬多人,主要以農業經營為主,為了有效保護遺址,可在遺址區內發展都市農業,建設觀光農園、市民休閑體驗農園、現代高科技農業園區等。

G. 為什麼旅遊景點和歷史遺跡無法吸引當地人參觀

毫無疑問,相比起高山、峽谷、濕地之類的自然景觀,人文景點的知識門檻要高得多了。所謂「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對於不具備相關知識儲備的人來說,去一趟歷史遺址恐怕也真的只是「看熱鬧」而已。有報道說,周口店遺址里的遊客三三兩兩邊走邊看,但大多「不知道看什麼」,有位慕名而來的外地遊客坦率地承認,除了一個巨大的洞穴和漫山的綠色,他不清楚「還有什麼可看的」。在內蒙克什克騰旗,當我們想去東昌府路遺址看看時,當地人還十分詫異:「那隻是些殘磚碎瓦,能有什麼可看的呀!」很多漢唐陵墓石像散落在關中等地的莊稼地里,當地人也並不當回事。說白了,很多人「看不懂」這些歷史遺址。說實話,如果不了解一點相關的文化背景,一般人就算去威尼斯、佛羅倫薩或巴黎羅浮宮,那也不過就是得個「金碧輝煌」的模糊印象,不會比劉姥姥對大觀園的認識強多少。
但這並不都是錯在遊人「沒文化」。歷史遺址這樣的人文景觀因其本身蘊藏的知識性,原本就與普通人之間具有某種距離感,需要與遊客進行更深的互動來克服這種距離感,激發他們的參與感,而這就對如何展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像讀過《三國志》原著的人很少,但這並不是人們沒興趣,換一種講述故事的方式後,《三國演義》卻受到世人的普遍歡迎。

H.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額···不知道對不對。

一、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尷尬
(一)我國法律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力
為加強國際間合作,以保護全人類的文化遺產,國際上有許多已經生效的關於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目前我國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有三個: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2] 我國《憲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這使「歷史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具有了憲法依據。但是,究竟何為「歷史文化遺產」、其定義和內涵如何、怎樣對其進行專門保護等一系列問題,無論是我國綜合性環境基本法,還是環境保護單行法,都未對此進行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法》第17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址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其中的「人文遺跡」是「歷史文化遺產」的唯一依據了。而其他諸如《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市規劃法》以及《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等用來進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依據顯然是片面的。而且歷史文化遺產實際上除了物質文化遺產以外,還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我國《刑法》第324條至第329條「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其中提到「珍貴文物、名勝古跡、文化遺址、古墓葬」,並沒有完全涵蓋「歷史文化遺產」,而且關於「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過於片面。而且綜觀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管理部門的義務與責任的規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規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積極致力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國際接軌,但是缺少全國性的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專門性法律,而且關於各項歷史文化遺產針對性法規也很欠缺。一方面,國際條約的實施要通過國內法作支撐;另一方面,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各種新的破壞因素和破壞手段層出不窮,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來預防和控制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和流失,都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科學技術水平低是制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瓶頸

建國以來,中國出土了數萬件簡牘,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方法,絕大部分只能臨時浸泡在水裡,時間最長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餘件珍貴文物,包括成批的絲織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紡織技術和製造工藝的精華,許多被認定為國家一級文物,但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很多已經不復存在,現存的部分文物也瀕臨損毀;20世紀70年代發掘的馬王堆漢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屍以外,數量巨大、種類繁多的紡織品和竹簡帛書的學術價值極高。這些有機質文物多數國家一極品,出土時光亮新鮮,但出土後迅速氧化變色、變質、變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無法挽回的損失;20世紀80年代發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轟動海內外。其中數百件青銅器和數十根巨大的象牙,由於缺乏保護技術,象牙幾乎全部毀損,青銅器正在遭受有害銹的不斷侵蝕。[3]

科學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隊伍的嚴重匱乏,大量考古遺跡、遺物出土,使有限的技術人員應接不暇;非科學的修復、發掘造成的毀損,時有發生。加上環境惡化、自然侵蝕和突發災害,因而丟失歷史信息,有損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

科學監控和安全防範系統的嚴重滯後,也使非法交易誘發的盜掘古墓葬、盜竊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動屢禁不止,造成無數國家歷史文化遺產被破壞和肢解,各類器物流失海外或被個人非法佔有。

三、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一) 完善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立法,健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鑒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珍貴性以及遭破壞的嚴重性,對其進行嚴格保護及其必要。保護手段的第一個層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關鍵。

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出現明確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定,並且必須盡快出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首先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定義要明確,可借鑒《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的規定。歷史文化遺產包括有形和無形兩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可移動遺產和不可移動遺產。[10]其次要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容進行界定:

1、法定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雖未定級但確有價值的古建築、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傳統民居、遺址遺跡以及反映城市發展階段的代表性建築物、構築物等以及周圍環境;

2、有歷史價值的風景名勝地;

3、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風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區,古村、古鎮等;

4、能夠體現我國歷史上城市規劃成就及反映城市發展史的規劃格局、風貌特色的區域。[11]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要把歷史文化遺產中各個要素考慮進去,總結其共同點,提煉適合總體的保護措施。可以用歸納的方法對整體進行總括性、原則性規定。比如說《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新時期文物工作方針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個方針其實可以考慮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本方針,因為這是做好歷史文化遺產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則。在實際工作中,「保護」是核心和前提,「搶救」是當務之急,利用是最終目的,「管理」是關鍵和保證。由於歷史文化遺產所具有的共性特徵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保護為主」,把歷史文化遺產本體及其原生環境的保護放在主要位置,這是歷史文化遺產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在立法工作中,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明確規定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從國務院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歷史文化遺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監督、保護等管理工作。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進行開發利用等工作。具體的內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確規定。同時,在責任承擔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時並舉,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同時,管理部門本身由於瀆職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責任。

另外,考慮到各歷史文化遺產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採取具體針對各要素的單獨立法的形式。例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有專家提出應該制定《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法》。歷史文化風貌區主要強調的是文化遺址周邊的環境保護,這個環境大的可以是一個城市,小的可以是一個城鎮、一個街區。

現在許多地方性法規已經出台,例如《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等。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具有穩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統一性,各個相關法律要注意彼此間橫向的聯系,要相互借鑒,還要避免相互沖突和矛盾;同時要盡量考慮實際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其次,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要分層次、分級別,按照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12]: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要分級別,可定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等,對不同級別的歷史文化遺產要進行不同程度的保護和管理,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的遺產,應向下放權;另一方面,管理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且相互協作、相互監督。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有效管理歷史文化遺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即使是被評為世界文化遺產,也不能掉以輕心。世界遺產公約有其一套底線,任何項目都不是「終身制」的,一旦我們保護不力,那麼他們將先進行「黃牌警告」,然後列入瀕危遺產項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長期性。

然後,要以法規與標准進行管理。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指引作用,既要規定不能怎麼做,還要指出應該怎麼做;同時,管理標准應該是可以操作的,不能過於模糊和概括。另外,歷史文化遺產已經不再單單是文化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發展問題,均已成為現代的歷史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的概念和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所以我們也要注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與時俱進。

在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上,各地方、各有關部門應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13]同時,應該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去補充和豐富歷史文化遺產事業。

最後,要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相關問題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比如,環境問題的惡化會不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產生不良影響、人口的急劇膨脹會不會影響歷史文化遺產的完整保存、會不會因用地問題拆毀歷史文化遺產……相關問題解決得好,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有促進作用。

(二) 把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貫徹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涵蓋環境法的全部領域和調整的全部過程,在如今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立法不完善、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援引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具有指導意義:

1、協調發展原則

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相協調,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就已經給我們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反過來,我們應該使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來保護和發展歷史文化遺產,賦予祖先留下的豐富文化遺產以新的內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為新的遺產代代相傳。「挖祖宗墓,吃子孫飯」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

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員說:「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就在於它們能激勵社會的全面發展。這不僅是保護,而且還是全社會進步的過程。」

2、預防為主原則

這要求我們在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和利用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一個「度」,適度開發、適度利用,糾正「最大限度」的錯誤觀念。「有限開放」和「限量游覽」在旅遊活動中比較可行,國外已經做得很好,我國現在也開始試點進行。要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什麼樣的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何種損害是可以彌補的,何種損害是毀滅性的,做到研究走在開放前。我國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的先進經驗可以借鑒。《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成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其中核心區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類和分級,有些是不適宜開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適宜開發的,因為現有的技術水平還達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麼應該保持原狀;有些是只能有限開放的,多度開放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還有些是可以完全開放的。「預防」是核心,圍繞著這個核心來進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另一大特點就是其真實性,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稱不上是歷史文化遺產了。圓明園盛極一時的風貌我們已經無法領略,但是它現在的面貌起碼也真實地記載了歷史上其受到的劫難,我們就不必再枉費心機去修繕,保持現狀才是上策。

預防為主原則強調了事前規范,歷史文化遺產一旦遭到破壞,要恢復原狀往往比較困難,很多情況下,恢復所需付出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不僅比我們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要大,同時更比採取積極預防措施所付出的財力、物力大得多。

3、環境責任原則

凡利用歷史文化遺產者,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的負責單位要繳納包括稅收等在內的費用;另一方面,在參觀旅遊活動中,遊客要購買門票。凡有權開發歷史文化遺產者,同時承擔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定期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維護,並分析研究何種因素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損害,同時積極採取措施預防損害發生。破壞者恢復主要指的是造成歷史文化遺產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將受到破壞的歷史文化遺產予以恢復和整治的法律責任。鑒於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的難恢復和不可恢復性,對於這種損害一般的單位和個人是無力恢復和治理的,這種情況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對這些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等,委託有能力的部門來進行恢復和治理。此條原則屬於事後救濟,由於其不經濟性以及後果的嚴重性,應盡量避免破壞情況的發生。此原則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從制定規范到具體操作,一定要體現嚴厲性。一旦造成破壞,對破壞行為人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4、公眾參與原則

首先要使公眾樹立歷史文化遺產主人翁意識,要真正關心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及其內容,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和保護常識,能夠自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後要把這種意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歷史文化遺產知情權,要實行歷史文化遺產狀況公報制度,讓公眾了解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增強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感,真正發揮其監督作用。政府的職能要與公眾的力量融合起來:一方面,建議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組建多學科專家參與的咨詢組織,作為政府的參謀;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把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計劃方案告訴有關的群眾,考慮他們在生產生活中的需求,其實在許多情況下,群眾才是這方面的專家;然後群眾把他們的意見及建議反饋給政府,政府經多方衡量做出正確取捨。最後,對於一切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活動和對歷史文化遺產有重大潛在危險的活動,公眾有權利更有義務向相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要開通多種渠道使消息暢通,對於重大情報經確信的,對相關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以發揮他們的積極性。

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以有重點地借鑒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這項制度屬於事前規范。在評價形式篩選上,建議各級主管部門對待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採取謹慎態度,除了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微弱影響的項目之外,一律採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形式,對評價報告的審批也應該嚴格化。對於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的,堅決不予批准;對於可能造成損壞但是可能通過保護措施預防和恢復的,原則上可以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是法定程序,對於未經批准而動工的項目,應該由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不給其可乘之機。另外,要責令其停工、補辦審批手續,還要對其採取罰款等措施。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從2004年9月開工,至今仍沒有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書。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已經責令圓明園管理處限期提交環境影響報告。[14]

2、許可證制度

對從事可能造成歷史文化遺產不良影響活動的開發、建設或經營者,必須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從事該項活動。比如說,要在歷史文化遺址地拍攝電影、電視劇,首先劇組負責人要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且要附上審查必須的各種材料,比如劇本中需要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情節介紹,以及證明該行為不會對其造成破壞的理由,或者應用保護設備和措施等;主管部門可向專家組求證,也可以在報刊、網路上公布受理的申請,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根據有關的法律或其他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後作出頒布或者拒發許可證的決定,與此同時,同意頒發許可證的,要告知持證人的相關義務、限制條件和注意事項,並且做出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生效。拒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拒發理由,相對人不服的,可以進行復議。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持證人執行許可證的情況進行隨時監督檢查,發現持證人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時,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並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使歷史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壞,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這樣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門及時掌握歷史文化遺產破壞事故的情況,查明事故原因、確定危害程度,便於採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損害擴大;屬於人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 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資力度,鼓勵相關科學研究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科學技術,幾乎全部移植於國外,不僅使用的范圍相當有限,舶來的技術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學驗證與評估等研究環節。保護科學和技術的顯著貧弱,遠遠不能應付數量巨大和門類眾多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需求。[15]

國家和政府的財政撥款應該是歷史文化遺產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應該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投資力度;另外,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個人投資的方式也應該積極鼓勵;建議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貸款優惠政策,發行獎券、彩票的形式來刺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應該採取各種手段積極鼓勵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對於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另外將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操作方法的過程中,也要保證資金的供應。要利用系統工程研究方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戰略與相關政策研究;實施文化遺產的科學調查評估行動,全面掌握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資料;大力加強文化遺產保存與修復的基礎科學研究,實施關鍵技術攻關行動,推進傳統核心科技體系的科學化、現代化進程。對於一些新問題要做好防範工作,例如防止手機輻射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影響。此外,還要實施監測與安全預警相關技術行動,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安全。

(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不斷向公眾灌輸有關「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報道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並且介紹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慘痛教訓。當地可根據自己的特色,著重強調本地歷史文化遺產的情況,不斷培養公眾參與的興趣。長遠地看,建議在小學、中學的教材中多編入一些介紹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培養學生從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觀念。亦可考慮用多種手段加強宣傳,例如發行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紀念郵票、電話卡,出版地圖冊和各地歷史文化遺產地圖等等。

要使公眾樹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人人有責」的觀念。可考慮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作為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提高其地位。

最後要強調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要採取合理利用的方針,以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今天的開發利用不要影響到後人的開發利用,要讓祖先留給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完好無損地傳到後代人手中。周總理當年就曾經勸阻郭沫若開掘乾陵的建議,因為那時的技術還無法保存地下埋藏的絲質和紙質的文物,他說:「還是留給後人吧。」[16]所以與其盲目開發歷史文化遺產,使之早日遭破壞甚至滅絕,不如信賴後代人的能力。另外,對已經開發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考察和實驗,如果展覽、旅遊、周邊建設項目等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有現實和可以確信的潛在破壞危險的,應該及時消除妨害。

(五)做好歷史文化遺產本土化,加強該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作為一個唯一擁有五千年不間斷文明史的古國,我國擁有世界上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它們不僅構成了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蘊,也承載著中華民族文化淵源的基因;它們是一個國家歷史的濃縮、文化的積淀;它們見證了歷史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全世界、全人類的財富代代相傳。國外一個國家是一種風格,而我國除了整體上有自己的風格外,各個地方風格各異——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鄉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鮮明;我國又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維護和發展這些特色,是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4年底廣東省城市規劃建設考察團對歐洲進行參觀考察所作的考察報告,歐洲人主要是靠法律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並且形成了完善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不斷擴展。幾乎每確定一個保護概念,隨之便會有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條例、政令等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歐洲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確,它強調保護工作不是獨立進行而是多元的,將保護與資金、住宅建設、稅收、政府職能、公眾參與等聯系起來,目的是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整個體系使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間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發揮。[17]

國外許多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稱道,在美國,如果遊客想在大峽谷上面過夜,必須在一年前申請,由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在韓國,知異山國立公園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許400人參觀。[18]在希臘,政府為了保護雅典衛城的環境風貌,拆除了衛城周圍所有現代建築。雅典的重要歷史街區,任何建築活動都必須事先報文化部批准。

我們既要加強國際合作,學習外國先進經驗,引進他們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這一點上,做得比較好的當數敦煌莫高窟。針對莫高窟自身特點和開放旅遊時遇到的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與海內外機構合作,對莫高窟的地質環境、氣象環境、特別是洞窟小環境進行了檢測,在莫高窟窟頂設置了窟區環境檢測站,為洞窟安裝溫濕度自動檢測探頭、鋁合金門窗及洞內擋護玻璃等。與此同時,敦煌研究院對日益增多的遊客開始實施干預。2000年,對遊客實行了窟內分流措施;2003年又啟動了遊客參觀預約制,開展了「洞窟遊客承載量」試驗研究和「虛擬敦煌」建設,並在同年出台了《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措施和研究項目的開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洞窟保護壓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內部環境得到了改善,並為根本解決敦煌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條有效途徑。[19]這樣,真正做到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合作與本土化的最佳結合,實現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應作為先進經驗來推廣。

目前中國與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和澳大利亞遺產委員會合作,制定了《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義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護修復研究中心;中國與德國合作開展了秦俑彩繪保護研究。[20]這些都是中國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後開展更加廣泛和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⒈周珂著.環境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⒉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⒊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⒋呂忠梅著.環境法新視野.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⒌陳泉生等著.環境法學基本理論.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

⒍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全國市長培訓中心編著.城市規劃讀本.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

⒎[法]亞歷山大??基斯著,張若思編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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