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過了多少年的違建房是歷史遺留房,是不是有法律可以保護的
不具有法律。 1. 歷史遺留房屋的概念,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 2. 違建房是指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築。 3.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2. 深圳農民房歷史遺留是什麼
您好:
2009年5月21日舉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小產權房」作為深圳這座城市的歷史「欠賬」,被提上了解決的議事日程。
深圳戶籍原村民35.8萬人,擁有「城中村」農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過50萬棟,總建築面積約1.3億平方米,佔全市住房總量的49%。農民房價只有商品房價的1/3—1/4。
2003年底,時任深圳市常務副市長的許宗衡,牽頭組成了聯合課題組,歷經8個多月拿出了兩份報告:《關於違法建築問題的調研報告》、《關於城中村改造的調研報告》。
報告披露了兩項鮮為人知的消息:一、深圳21世紀城市戰略重點、總面積170多平方公里的大工業區近幾年已被違法建築蠶食了近20平方公里土地,目前已經很難找到成片的被征土地。二、全市90%以上的違法建築都分布在城中村內。而「城中村」的主體恰恰就是「小產權房」。
為了解決城市擴張的土地缺口,同時也為破解「城中村」內違章建築的難題,深圳在將所有土地全部國有化的決定,深圳市原戶籍農民27萬多人被直接轉為城市戶口,同時也失去了土地。但這一過程僅是從法律上確認了深圳土地的國有權屬,補償了尚未佔用的耕地,並未徹底完成對農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的手續,這一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留存至今。
同時很長時間以來,絕大多數深圳農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賴於土地出讓、私房出租以及從集體土地開發中所獲得的紅利。這些面積巨大的「已建成區」雖有違《土地管理法》,卻已成既定事實,這是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的重大課題。
深圳特例的「小產權房」,占深圳市房屋總量的一半。如果開征物業稅,當然應當明確這些沒有登記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否則,政府的物業稅稅源將減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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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歷史遺留下來的房子算不算違建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
歷史遺留下來的房子
算不算違建,
這個要看你的歷史多少時間了
你說唐宋元明清,
包括民國
這個時間遺留下來的
肯定不算違建了
但是1949年以後遺留下來的
那個要查資料了
有的不算違
有的算作違章建築
4. 違章建築多久算歷史遺留
沒有經審批而建造的,在性質上都屬於違法建築,而違法建築始終都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存在過了多少年,就變成了歷史遺留建築的問題。
違章建築的種類
1、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建築。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沒有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歷史遺留違建是什麼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形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經濟利益驅動,這是當事人敢於違法建設的主要原因,由於經營需要成為違章建築的主要動機。
另一個主要原因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公、處罰不力是違章建築泛濫的,監管不利。而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築物是否違反規劃。
5. 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該如何處理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6. 歷史遺留的無證房算違建嗎
針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證房屋,政府部門也應當予以區別對待,不能一刀切。其主要依據有:
第一,法律法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未登記房屋並不等同於違法建築,政府徵收此類房屋時應當履行公平、公正的調查、認定、處理程序,否則即構成違法。84年《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實施之前的建築,無論是否有翻修行為,均不應構成違法。
第二,地方規范性文件。例如:《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17)15號文件規定,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范圍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建設用地但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進行分類處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哈政辦發〔2010〕8號)中規定對待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既要考慮建設行為發生當時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慮特定歷史條件下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生活實際需要。在處理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時,要由當事人出具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有關部門以建設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和政策為依據,考慮當時行政管理工作狀況和當事人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認定。在解決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時,要注重保護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採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給予困難補助等方式,保證居者有其屋,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政府基於項目范圍內的實際情況所制定的政策中涉及到的對無證房屋的認定、分類和處理。
總而言之,無證房屋並不等同於違法建築,對於一些歷史原因導致的證照不齊全房屋,政府應當尊重歷史、面對實際,在綜合考量建築的形成時間,辦理手續情況,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大小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依規作出公平、公正的認定和處理。
7. 歷史遺留問題的違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二)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
為與前述一項制度構建相匹配,還應當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澳門等地區均存在這種操作路徑。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一方面有助於合法建築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誠信者、違法者得利的「冤大頭」現象,另一方面也將潛在的違法建設行為人考量稅收之經濟負擔,抑制其建設熱情,從而達到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8. 違建歷史遺留問題的界定
法律分析:違建問題的界定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違建歷史遺留問題屬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事項,由縣級政府以上及相關部門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9.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為違章建築嗎
房子已經簽訂拆遷協議,和違章不違章就沒有關系了。
房屋補償後出現問題,首先要看是什麼問題,是怎麼樣造成危樓的。歷史遺留房屋的概念,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違建房是指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10. 違建多久算是歷史遺留
法律政策明確後,凡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未經審批而建造的,在性質上都屬於違法建築,而違法建築始終都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存在過了多少年,就變成了「歷史遺留建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