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南寧市城市歷史傳統街區風貌,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傳統街區是指具有一定保護價值、風貌特色和歷史遺跡、延續城市歷史的街區。
本條例確定保護范圍:朝陽路以西、江濱路立交引橋以北、當陽街以東、新華街以南圍合區域和解放路沿街區域,其中興寧路、民生路為重點保護區。第三條 凡在歷史傳統街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歷史傳統街區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歷史傳統街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由南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土地、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五條 歷史傳統街區在保持原有文化風貌的前提下,應當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建設;注意調整居住人口密度和用地功能,逐步調整遷移街區內與街區環境不協調的單位。第六條 興寧路、民生路作為騎樓風格的特色街區,其沿街建築保護和改造應當遵循內部變外部不變、後面變前面不變、地下變地上(騎樓下)不變的原則,嚴格保護騎樓建築傳統立面風格和街區風貌。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和重點保護區改造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組織制定相關的保護規劃技術規定。第八條 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的設計工作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歷史傳統街區沿街建築的改造修繕,應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第九條 歷史傳統街區的勘察、規劃設計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計劃。重點保護區的建築修繕、維護等費用,本級財政應當給予適當補貼。第十條 歷史傳統街區內,總體拆建比不宜超過1∶1.5。應當保留質量較好、特色鮮明的建築。第十一條 保留建築的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築現狀及使用性質,或者從事有損保留建築安全的活動。
建築現狀和使用性質與原建築的設計性質不一致並影響到保留建築安全的,產權主管部門或產權人應當調整或限制使用。
保留建築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對保留建築及其環境定期進行修繕,保持建築完好。第十二條 興寧路、民生路街區的保護和改造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沿街兩側建築按原有高度控制,地面以上不得超過四層,總高度控制在16米以內。
(二)底層建築高度4.2米,二層以上各層高度3—3.3米,檐高不小於3.5米,騎樓通廊凈空不小於3.5米。
(三)廊道寬度控制在3—3.5米,柱距控制在3.5—4.5米。
(四)恢復外部色彩原貌或與其相近色彩。
(五)沿街騎樓建築的外裝修、裝飾恢復原有的風格;騎樓敞廊內不得設置任何臨時設施。第十三條 沿街設置的市政設施、廣告和牌匾應當統一規劃設計並符合有關的技術要求。第十四條 騎樓建築後方毗鄰建築的高度、色彩、形式不得破壞騎樓的天際線和騎樓街區的視覺環境,嚴格控制建築高度。第十五條 在歷史傳統街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有嚴重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貌;
(二)有影響且無法採取措施消除的,按違法情況的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部沒收;予以部分沒收的,從地面首層開始依次往上進行;
(三)有影響尚可採取措施消除的,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拒絕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⑵ 蘇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繼承和發展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協調、監督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
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規劃工作。
市、縣級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 建設、國土、房管、公安、財政、環保、城管、水務、旅遊、園林和綠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有關保護工作。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並安排專項保護經費。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必須堅持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以及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申報:
(一)蘇州市人民政府申報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報;
(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的,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申報材料,經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第八條 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經調查確有保護價值的,由蘇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公布為控制性保護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古建築群。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內容主要是:
(一)城鎮原有的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城(鎮)格局、整體風貌等;
(二)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刻、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古樹名木、地貌遺跡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產業、民風民俗等口述或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蘇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性保護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古建築群的保護規劃在該名稱公布後兩年內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完成,並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為城鎮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確定前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
(四)涉及保護規劃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執行。第十一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構成歷史風貌的因素及現狀,劃定重點保護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重點地區的城市景觀設計或城市設計的內容,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專項保護經費。經費可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財政資金;
(二)銀行貸款;
(三)民間資金;
(四)經營收入;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來源。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
(二)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
(三)施工單位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施工,並切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邊的古樹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四)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上、地下文物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安全、合理;
(六)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不得破壞傳統文化、風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壞環境和水系。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破壞傳統風貌的廣告和門面裝修、屋頂廣告;
(二)阻擋有遠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點的規劃視線走廊;
(三)破牆開店;
(四)從事地下礦藏開采等資源開發;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⑶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措施
保護外貌、整修內部,歷史街區的歷史建築不必像文物那樣一切維持原狀,可以進行室內的更新改造,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對歷史性建築要按原樣維修整飾,對那些改動不合理的地方,維修時可恢復其原貌或原來的風格,對有悖於歷史風貌的新建建築可以適當改造,恢復歷史原來的風格。積極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這個問題不解決,居民就很難在這里繼續生活,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要逐步整治,反對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為了精心設計與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實歷史遺存,也是為從容籌集資金,減輕政府壓力,更是為保存和延續社區文化,保護其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街區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它的保護不是簡單的規劃問題,而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實踐。要特別關注保護實施中的方法和政策問題,總結前一階段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實施。可以認為,凡是需要保護的地區,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資金,所以也不應該按房地產開發的方式進行運作。一些城市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制定了好的保護規劃,但由開發商來主導建設,為了平衡資金、追求利潤,只能是不斷修改規劃,其結果是達不到保護的目的。正確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導,按著規劃的要求制定相關政策,保證按規劃實施。同時,要注意採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願,保護居民利益,調動居民的積極性,政府出資為主,居民出資為輔,要「政府主導,居民參與,逐步整治,漸進改善」,這樣才可以做好保護區的保護、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遷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價賣出,或變成有錢人居住的新社區、或變成高檔娛樂休閑地、或變成專供旅遊參觀的布景道具,這些都不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方向。國外一些城市舊區的成片更新,往往針對的是已衰落的商業區、倉庫、碼頭等,很少有大量遷出原住人口的。從避免社會分隔出發,他們也不贊成「紳士化」的改造。

⑷ 無錫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其他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有關歷史文化名城的具體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護工作。
建設、國土、房管、財政、公安、環保、旅遊、園林、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有關保護工作。第五條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八條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護和延續城市傳統建築風貌、城市格局和空間環境,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工業遺產、歷史街區、傳統村落等歷史文化區域,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性質、形態、分布和空間環境等特點,確定保護的原則和重點;
(三)注重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制定規劃措施,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
(四)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第九條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當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將其納入保護規劃。
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第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的需要,確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的,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但涉及影響到歷史文化名城總體布局調整,改變原規劃確定的原則、整體風貌以及重點保護區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內容的,須報原批准機關審批。第十二條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普查,劃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區。第三章保護措施第十三條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擅自進行拆除或者建設工程;
(二)擅自改變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對不可移動文物依照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其他歷史建築應當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保護和整治。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在項目批准前聽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後,方可開工建設。第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及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文物古跡必須科學維護,及時修繕、加固,以保證文物安全,並確保周圍的環境和氛圍與文物相協調。
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因保護需要無法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的,公安消防、規劃等部門應當協商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文化街區在進行修繕、保養和遷移時,其設計施工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⑸ 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城市歷史風貌,促進城市建設和文化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歷史街區內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歷史街區是指保存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歷史遺存、現狀格局具有相對典型和完整的歷史特色、體現一定時期城市歷史風貌的街區,包括「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和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歷史街區。
「三街兩巷」是指興寧路、民生路、解放路和金獅巷、銀獅巷。「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包括朝陽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當陽街以東、新華街以南圍合區域和解放路沿街區域,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延伸區域。第四條歷史街區保護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統籌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
歷史街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機構負責歷史街區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區)城鄉規劃、文化、財政、公安、國土、建設、城管、住房、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歷史街區保護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歷史街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街區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專項資金來源為: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歷史街區合理利用所得;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街區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街區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第八條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文化、城管、住房等部門對歷史街區內建(構)築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情況進行調查,建立資料庫,實施動態管理。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歷史街區保護規劃要求,完善歷史街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第十條歷史街區的申報由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報歷史街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及其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清單;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狀況;
(六)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符合歷史文化街區條件的歷史街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報。第十一條符合歷史街區申報條件,縣(區)人民政府不申報的,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建議縣(區)人民政府申報;仍不申報的,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報。第十二條歷史街區內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
(二)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的;
(三)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密切相關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第十三條歷史建築由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徵求產權人(管理人)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後,屬縣轄范圍內的,報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屬城區范圍內的,由城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報歷史建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概況;
(二)產權歸屬情況;
(三)建築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說明;
(四)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⑹ 北海市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北海市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繼承和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北海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指的重點歷史文化街區包括北海市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縣廉州鎮中山路、合浦縣廉州鎮阜民路等三個街區。
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以經批准公布的保護規劃確定的范圍為准。第四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單獨編制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
市城鄉規劃、文物、財政、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文化、旅遊、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負責本轄區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參與制定、審查涉及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相關的重大策略、規劃、項目等事項,針對保護與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供咨詢意見。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給予資金保障,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
鼓勵發展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公益性組織,為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提供志願服務。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方式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保護措施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主要出入口設立保護標識、介紹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介紹牌。第十二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第十三條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第十四條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審批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第十五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建築物臨街立面的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以存其真、以復其貌的原則,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根據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現狀和保護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年度保護修繕計劃,指導所有權人、管理人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進行保護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