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條路,代表半個中國史,蜀道是怎樣改變中國的
我覺得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應該從李白的一首之中可以來說明:你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蜀道,顧名思義是古代由長安通往蜀地的道路。蜀道地處於秦嶺和巴山之間,道路難以行走。因此蜀道常成為難以行走的代名詞,唐代詩仙李白曾作《蜀道難》一詩,可以看出蜀道之艱難。
『貳』 一座虎牢關,是如何改變了中國歷史的走向的
提起中國古代險要的雄關,就不得不說一說虎牢關。虎牢關,地處河南省滎陽市西北部的汜水鎮境內,在古代隸屬成皋縣管轄,因此也被稱為汜水關、成皋關。從地圖上看,虎牢關的西邊是洛陽盆地,東邊是華北平原,北側是滔滔奔涌的黃河,南邊則是壁立千仞的嵩山。相傳在西周時期,周穆王在此地建造牢籠,用來圈養諸侯進獻的猛虎,因此獲得了"虎牢"之名。
說到這里,大家或許已經了解了虎牢關的地理優勢,以及它在古代軍事史中舉足輕重的地位。也正基於此,所以它才能在中國古代歷史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締造出了漢唐兩個絢爛多姿的偉大王朝。
『叄』 究竟什麼是「通道轉兵」,有什麼歷史意義
」通道轉兵「的含義和歷史意義如下:
一、」通道轉兵「的含義:
在這紅軍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1934年12月12日,紅軍佔領湖南通道後,在毛澤東的極力主張下,中共中央負責人召開緊急會議,討論戰略行動方針問題。參加會議的有博古、周恩來、張聞天、毛澤東、王稼祥和李德等。李德、博古仍堅持去湘西的計劃。
毛澤東根據敵我雙方的軍事態勢,建議中央紅軍放棄北上同紅二、紅六軍團會合的原定計劃,立即轉向西,到敵軍兵力比較薄弱的貴州去開辟新的根據地,挽救危局。參加會議的多數同志贊成和支持毛澤東提出的方針。李德因為自己的意見被否定而提早退出會場。
會議根據大多數人的意見,通過了西進貴州的主張。12月13日,中央紅軍在通道境內突然改變行軍路線,分兩路轉兵西進貴州。
二、」通道轉兵「的歷史意義:
通道轉兵,對於中央紅軍和中國革命的命運都是一次至關重要的轉折。正如劉伯承在《回顧長征》一書中指出的:「當時,如果不是毛主席堅決主張改變方針,還剩3萬紅軍的前途只有毀滅。」 12月18日,中央政治局在黎平舉行會議,正式通過決議,放棄向湘西前進計劃,改向黔北挺進。
從此可以看出,沒有通道轉兵,就沒有貴州的黎平會議。因此,通道轉兵不僅挽救了3萬多中央紅軍,還為黎平會議和以後的遵義會議召開奠定了基礎,同時,「實際上開始了毛澤東在軍事上的領導」,此次轉兵是紅軍長征中一次具有戰略意義的偉大轉折,是紅軍從失敗走向勝利的起點。
(3)歷史通道如何改變擴展閱讀
在長征中,中央紅軍和紅二、六軍團長征途經湖南懷化的通道境內時召開了一次生死攸關的重要會議,史稱通道會議。當時因情況緊急,此次會議的召開又是在行軍路上進行,人稱「飛行會議」,史書上沒有詳細記載,是鮮為人知的一次重要會議。
12月11日,紅軍佔領湖南通道縣城。12日,中革軍委臨時決定在這里召開緊急會議,與會者有:博古、周恩來、張聞天、毛澤東、王稼祥和李德。會議著重討論紅軍戰略轉移的前進方向問題。李德、博古認為「我們依靠二軍團的根據地,再加上賀龍和蕭克的部隊,就可以在廣闊的區域向敵人進攻,並在湘黔川三省交界的三角地帶創建一大片蘇區。」
會後,中革軍委於當日19時半下達了「萬萬火急」的《我軍明十三號繼續西進的部署》,仍按李德、博古的意見行事,電令一軍團之第二師及九軍團應向黎平方向前進,「相機進占黎平」。同時尋機北上,與二、六軍團會合。
野戰軍司令部在13日《我軍進入貴州動作的部署指示》中指出:「我軍以迅速脫離桂敵,西入貴州,尋求機動,以便轉入北上。」14日,野戰軍司令部給二、六軍團的指示重申:「我西方野戰軍已西入黔境,在繼續西進中,尋求機動,以便北上。」要求活動於常德一帶的二、六軍團,策應中央紅軍北上。
通道會議研究了軍事問題,雖然沒有就戰略方針的轉變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但促進了這個問題的解決,從而為爾後黎平會議決策紅軍戰略計劃轉變,作了必要的准備。
『肆』 任何單位能改變歷史消防通道,因為通道所有權在他
消防通道一般是不能不需要改道的。除非新加建築物。
『伍』 ps打開一張背景圖,然後置入圖片,添加圖層,使用畫筆工具畫掉多餘的圖片邊框,為什麼顯示沒有歷史通道
重起電腦......
『陸』 任何單位能改變歷史消防通道(行走和維修)因為通道所有權在他,我只能使用
不是的,這個不能隨便封閉或者堵塞的。維修的需要在消防部門備案的。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