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准
法律分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以確定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規劃的專項規劃設計。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凡是老城的歷史分區,往往同時存在歷史環境保護、舊城改建、新建築建設的矛盾與統一問題。因此, 保護規劃、強調基調的作用至為關鍵。
法律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 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② 鎮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環境要素等保護。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城市管理、水行政、財政、交通運輸、民政、公安、教育、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相應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職責。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專項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公益宣傳。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八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保護規劃。第九條保護規劃應當劃定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地段、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規劃應當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立界標,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示保護規劃草案,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一條保護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批。
保護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經批準的保護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核心內容應當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
城市交通、水行政、市政、綠化、消防、人防等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協調。第三章保護名錄第十三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位置、類型、等級、權屬、歷史沿革和歷史價值等內容,並在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經國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其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保護名錄:
(一)體現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的歷史城區;
(二)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歷史地段;
(三)除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外,具有一定建成史,對歷史地段整體風貌特徵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的傳統風貌建築;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反映歷史風貌的古井、圍牆、石階、鋪地、駁岸、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六)其他需要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第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對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
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有價值的保護對象,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意見,並經專家論證後,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護名錄。
③ 常州怎樣建設歷史文化名城
昨天下午,市長姚曉東主持召開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工作座談會,邀請社會各界人士和專家學者,為加快推進常州的歷史文化保護工作和文化名城建設工作建言獻策。 今年開始,我市將對重要的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和名人故居、文物保護地等,進行系統的修繕和保護,在完善城市功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方面發揮效應。座談會上,文化領域的專家學者、社會熱心人士等,圍繞挖掘常州的歷史文化淵源、加強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形成常州城市特色等方面暢所欲言。 在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和建議後,姚曉東深受感動和啟發。他說,大家不但總結了常州過去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經驗教訓,也對今後的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市委、市政府將認真梳理、消化、吸收,在繼續廣泛聽取意見、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思路和具體舉措,加快推進常州的歷史文化保護工作和文化名城建設工作。 針對下一步工作,姚曉東強調: 一要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建設歷史文化名城有助於進一步提升城市品質,完善城市功能,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要加快文化建設,搶救歷史遺存時不我待、只爭朝夕。 二要明確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立足點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要在保護的基礎上挖掘、開發和利用。 三要從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和文化建設的全局出發,對常州歷史文化進行深入研究,分清輕重緩急,分步驟有序推進。 四要提煉城市的文化主題,即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工作和江南文化名城建設的主題。要對常州城市的文脈、傳統、城市精神、歷史地位等,進行梳理、研究,提煉提升好城市之魂。 五要急事先辦。加快對歷史文化遺存的搶救性保護,加快建設能盡快確立常州文化形象的標志性建築。同時,對城市布局、城市功能以及文化建設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要科學規劃,謀定而動。 六要依靠專家、發動群眾。廣泛聽取專家、群眾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強溝通,積極爭取廣泛的理解和支持,推動文化名城建設。 七要加強軟體建設。要將歷史上的名人故事、常州的歷史文化內容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相結合,讓遊客和市民在這里觸摸得到歷史,感受得到文化,體會得到故事,讓沒有生命的古建築活起來,讓人感受到常州人的生活環境、人文氣氛。同時,對歷史文化的保護要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功能完善和老百姓的生活中,在文化展示、文化旅遊上發揮功能,提升群眾的生活環境和水平。 副市長居麗琴、朱曉敏出席會議。 (韓暉 何嫄) (編緝:薇安)
④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申報與批准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第十二條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第三章保護規劃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⑤ 如何保護和發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 無錫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其他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有關歷史文化名城的具體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護工作。
建設、國土、房管、財政、公安、環保、旅遊、園林、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有關保護工作。第五條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八條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護和延續城市傳統建築風貌、城市格局和空間環境,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工業遺產、歷史街區、傳統村落等歷史文化區域,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性質、形態、分布和空間環境等特點,確定保護的原則和重點;
(三)注重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制定規劃措施,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
(四)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第九條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當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將其納入保護規劃。
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第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的需要,確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的,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但涉及影響到歷史文化名城總體布局調整,改變原規劃確定的原則、整體風貌以及重點保護區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內容的,須報原批准機關審批。第十二條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普查,劃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區。第三章保護措施第十三條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擅自進行拆除或者建設工程;
(二)擅自改變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對不可移動文物依照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其他歷史建築應當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保護和整治。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在項目批准前聽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後,方可開工建設。第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及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文物古跡必須科學維護,及時修繕、加固,以保證文物安全,並確保周圍的環境和氛圍與文物相協調。
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因保護需要無法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的,公安消防、規劃等部門應當協商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文化街區在進行修繕、保養和遷移時,其設計施工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⑦ 針對宣傳歷史文化名城,你有哪些建議
為了提高歷史文化名城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人前來參觀,我會從宣傳覆蓋對象的廣泛性、宣傳方式的針對性以及宣傳內容的吸引性三個方面來給領導提建議:
首先,在宣傳對象的選取方面,盡量做到覆蓋更多的人群,我們主要針對的人群是在校大學生、熱愛旅遊的驢友、對於歷史文化名勝古跡感興趣的上班一族和退休老人,當然其他的對象我們也需要有所涉及,比如對中國文化感興趣的一些國際友人等。
最後,在宣傳內容的設置上,必須突出城市特色,比如,可以涉及城市建築的發展歷史、城市名人的生平簡介、發生在古城的一些著名故事、城市的特色小吃、城市的民俗民風等等。
希望以上三點建議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給領導最後的決策提供一些幫助,也希望自己可以為城市的宣傳盡自己的一點綿薄之力。
⑧ 當代中國如何加強文化建設
第一,在全社會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廣泛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培育文明道德風尚。進一步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教育,加強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教育,在全社會進一步增強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和信心。
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形成全民族奮發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團結和睦的精神紐帶。深入進行以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主要內容的思想道德建設。弘揚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廣泛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道德規范,積極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特別要加強和改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促進全社會形成知榮辱、講正氣、促和諧的風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禮讓寬容的人際關系。發揚艱苦奮斗精神,提倡勤儉節約,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總之,要通過不懈的努力,進一步形成全社會的共同理想信念和道德規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礎。
第二,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一是繼續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明確政府在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中的職能定位,政府要切實履行好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的責任。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文化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積極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管辦分離。推進文化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努力在深化文化單位內部人事改革、經營性文化單位轉企改制、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更好地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健康發展。
二是堅持以人為本,著眼於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維護和實現人民的文化權益,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加大投入,把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保障人民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網路,豐富服務內容和形式,進一步提高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繼續建設一批國家重大文化工程,優先安排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設項目。以重點文化工程為依託,大力推進農村和基層文化建設,突出抓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社區和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工程、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流動舞台車工程、農家書屋工程等。進一步繁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創作和生產出更多反映時代精神、積極向上、陶冶情操、愉悅身心的優秀作品。進一步完善國家文化藝術創新扶持和資助機制,支持創意性藝術創作和科研活動,鼓勵用高新技術推動文化產品的生產,增強文化產品的藝術表現力,引導創意性文藝創作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和檔案保護工作。開展全國文化遺產普查,重點做好世界文化遺產、大遺址、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單位、重要革命歷史文物和重點革命歷史遺跡全過程保護管理,搶救和保護瀕危的民族文化遺產,加快構建覆蓋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綜合保護體系。
三是進一步完善文化產業政策,大力發展文化產業。著力培育有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文化市場主體。進一步深化國有文化企業改革,優化資源配置,把存量的改造、盤活與增量的創新、擴張結合起來,做大做強一批國有和國有控股的骨幹文化企業;引導各類社會資本依法進入文化產業,為各類文化企業健康發展和平等競爭創造有利環境,促進形成一批有自主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的文化企業和企業集團。實施全國文化產業服務工程,加強文化產業信息交流、產品交易、項目合作平台建設。支持對外文化貿易和外向型文化企業發展,把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轉換成為優勢文化產品,增強民族文化產品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三,加強文化市場管理,規範文化市場秩序。進一步健全文化市場體系,建設門類齊全、服務周到的文化市場,促進文化產品和生產要素合理流動。重點培育音像製品、演出娛樂、影視劇、藝術品等文化產品市場,培育和規范以網路為載體的新興文化市場,豐富和發展動漫演出市場。加強人才、信息、資本等文化要素市場建設。確立演出經紀人職業資格論證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中介機構的管理辦法,建設演出協作網路、音像市場網路和電影院線,在大中城市推廣票務連鎖服務,積極發展文化電子商務。健全文化市場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發揮行業協會在市場協調、行業自律、服務維權等方面的作用。要進一步加快文化市場管理法制建設,為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保障。進一步完善連鎖網吧管理及電子游戲經營場所管理的有關政策,健全文化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進一步整頓文化市場秩序,堅持開展"掃黃打非",嚴厲打擊文化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
(國研室提供)
⑨ 聊城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規劃、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文物、古樹名木、地名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和世界文化遺產等的規劃、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保護利用可持續性。第四條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信息採集、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運輸、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家庫,組織專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相關的重大事項、重大政策措施進行論證或者評審,提供專業咨詢意見。專家庫由建築、文物、歷史、土地、規劃、消防、經濟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以下方式籌集保護經費:
(一)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二)政府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保護對象所獲得的事業性、經營性收入;
(三)社會各界的捐贈;
(四)其他合法來源資金。
保護經費用於本條例保護對象的規劃、保護與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研究和宣傳教育,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提高全社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提供技術和志願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保護對象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接受舉報、投訴,並及時核查、處理。第二章申報、確定與撤銷第十一條國家和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築的申報與確定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未達到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申報條件,但是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較為完整並且集中連片的區域,可以確定為傳統風貌區。
傳統風貌區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經妥善保護,傳統風貌區達到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申報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報。第十三條設立市(縣)歷史文化名村。
申報市(縣)歷史文化名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存有一定數量的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產生過關聯;
(二)傳統風貌建築相對集中,基本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基本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⑩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